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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办法

时间:2024-05-17 02:47: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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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办法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


沧州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办法

  沧政发[2004]5号 2004年3月12日

  为加强对驻外办事处的管理,参照《河北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 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性质和任务

  驻外办事处,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驻外办事处承担沧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行政任务,负责发展市际间的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负责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和劳务输出等项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与驻地政府及周边地区有关部门进行政务、经济、科技、文化和人才等方面的工作联系,巩固促进友好合作关系。

  (二)搜集、整理当地的政务、经济、技术和人才等有效信息,并及时向市政府及归口部门反馈。

  (三)积极宣传沧州,提高沧州知名度,帮助企业广泛联络客商,开拓产品市场,扩大出口贸易,为我市产品打入该地区及国际市场服务。

  (四)做好市委、市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到该地执行公务人员的接待服务工作。

  (五)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积极转变职能,开拓多种业务渠道,进行有偿服务。

  (六)承办市政府及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工作守则

  (一)驻外人员长期在外独立工作,要自觉加强政治和业务学习,提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提高正确决策能力,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我市驻外机构的管理办法,遵守驻地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事与党纪、国法相悖的活动。不做有损于沧州形象的事。

  (三)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勤俭办事,清正廉洁。在公务交往中严格执行纪检、监察部门的规定,不准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四)严格驻外工作纪律。办事处主任必须在驻地坚守岗位,因事离岗要报归口管理部门领导同意;办事处其他人员离岗由办事处主任批准。

  (五)驻外办事处不得为任何单位、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手续,不得用国有资产抵押贷款。

  (六)驻外办事处要完善规章制度,包括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和例会制度。凡以市政府的名义对外联络的重大事项都要向市政府请示报告,未经市政府同意,不得以政府名义作出承诺或签订协议。

  三、组织管理

  (一)市政府各驻外办事处实行部门归口管理。北京办事处归口于市发改委,深圳办事处归口于市商务局,天津办事处归口于市工业经济促进局,西安办事处归口于市科技局,上海办事处归口于市商务局。市政府商务局协助各归口部门指导办事处工作,并代表市政府协调各驻外办事处的招商引资活动。

  (二)归口管理部门同时又是驻外办事处的后勤服务部门。要按政策规定寄发相关文件,做好办事处人员的人事、工资等工作,保证办事处人员的政治、经济待遇,对驻外人员的工作和生活给予全力支持和服务。

  (三)驻外办事处请示工作,由归口部门领导审批,重大问题,由部门党组研究后报市政府决定。

  (四)办事处主任要不定期向归口部门述职汇报,每季度书面报告一次综合情况。

  (五)办事处人员在沧期间,要服从归口部门的领导,听从工作调度,参加归口部门组织的会议、学习和其他公共活动。办事处人员在上述工作或活动中与部门机关人员承担相同的义务,享受同等权利。

  四、人事管理

  (一)驻外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办事处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二)驻外办事处主任、副主任分别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委、市政府或归口部门任命。其他工作人员,干部实行聘任制,工人实行合同制。

  (三)驻外办事处临时聘用人员需报归口部门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

  五、财务管理

  (一)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二)日常办公经费实行包干制。根据所在办事处的实际情况,核定全年经费定额(包括房租、物业管理费、水电、交通、通讯、差旅补助、招待费等),节余留用,超支不补。

  (三)组织大的招商洽谈、联谊会、考察活动等所需经费,另行申请。

  (四)驻外补助按上级规定,外省8元/日,特区14元/日。

  (五)各驻外办事处每季集中报帐一次。

  六、目标管理

  (一)归口管理部门年初与各驻外办事处共同制定年度工作目标,并报市政府核准。

  (二)归口管理部门对驻外办事处的目标执行情况实行年终考核。对成绩突出者,给予奖励;对于完不成目标者,给予相应处罚。具体奖惩办法由归口部门另行制定。

  (三)各归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精神,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本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与有关法规政策冲突时,以相关法规政策为准,并根据形势的变化,另行变更或补充。


厦门市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副食品市场的宏观调控,促进副食品生产稳定增长,维护副食品流通秩序,平抑副食品价格,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是财政专项基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和管理,并对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的来源:
(一)每年从市财政预算中安排1000万元;
(二)认1996年起。每年从市财政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中计提5%转入;
(三)从市级征收的暂住人口城市增容费中计提10%转入;
(四)从当年市征集的副食品生产发展与价格调节基金全部收入转入;
(五)副食品风险基金的存贷增值部分。
第四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专项用于政府为稳定副食品生产,平抑副食品价格等支出,其使用范围包括:
(一)对遭受自然灾害的副食品生产单位恢复生产给予的适当扶持。
(二)灾害期间,节日和重大活动,因副食品短缺而引起价格上扬,市政府为平抑副食品价格,实施调控措施而形成的价差支出。
(三)经批准签订产销定购合同执行保护价收购而形成的价差支出。
(四)国有猪,蛋、菜基地和经批准签订产销定购合同的副食品生产单位参加生产风险保险,其中由政府扶持支付的部分保险费支出。
(五)副食品生产发展与价格调节基金规定的使用范围。
(六)其他用于副食品生产发展的扶持。
(七)对发展副食品生产和平抑副食品价咯有突出贡献者的奖励。
第五条 在确保副食品市场调控的前提下,暂时闲置的副食品风险基金按保本增值的原则,可短期周转,用于解决副食品基地因需扩大生产和副食品流通的临时性资金困难。
第六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由财政部门设立专户,专项存储。
第七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的调度使用权属于市政府,由副食品主管部门具体执行,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副食品风险基金的使用项目由副食品主管部门提出,由财政部门为主会同计委、经贸委,农委,物价等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并提出实施方案,报分管副市长审批后执行。
当年结余的副食品风险基金可转入下一年度流动使用。
第八条 财政部门应确保基金来源及时到位,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副食品风险基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不得虚报冒领。用款单位应将当年度具体使用情况及其效益书面上报财政部门。有关部门应进行审计和效果考核。财政部门每年应对副食品风险基金的使
用管理情况向市政府作专题报告。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8月28日

重庆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

重庆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委员会


重庆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2004]35号)(渝规审发[2004]35)

2004年12月31日



第一条 为了保护重庆市知名企业字号所有人的名称权,防止他人冒用,造成相关公众误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知名字号是指享有较高的商业信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字号。

第三条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重庆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委员会,负责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工作。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的组织、协调、实施工作。

第四条 知名字号的认定和保护应遵循自愿、公开、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企业申报知名字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企业名称中冠以“重庆”或“重庆市”行政区划;

(二)该企业字号连续使用三年以上;

(三)该企业字号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四)企业依法经营且业绩良好,连续三年内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享有较高的商业信誉。

由于历史原因,该企业名称中未使用字号,但行政区划或地域简称与行业简称的组合特指该企业,并已被社会广泛公认,企业可将该简称组合视为字号。

第六条 本市的企业符合前条规定条件,申请认定重庆市企业知名字号的,应当向重庆市知名字号认定委员会提出认定申请。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重庆市企业知名字号:

(一)以行政区划名、地名或者其简称、俗称作字号的;

(二)以他人注册商标作字号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三)以国家、国际或国家简称作字号的;

(四)与他人拥有的世界、全国或全市知名企业字号相同的;

(五)与他人拥有的世界、全国或全市驰名、著名商标相同的;

(六)与世界、全国或全市闻名的江、河、湖、海、山以及名胜古迹等名称相同的。

第八条 申请认定重庆市企业知名字号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的《重庆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申请书》;

(二)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使用该字号的起始时间证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加盖企业公章的近三年年度资产负债表原件;

(五)广告宣传费用投入的相关单据复印件或行业内商品(服务)市场占有率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第九条 企业以其拥有的驰名商标或重庆市著名商标作为字号,申请认定重庆市知名字号时,可免于提交前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材料,但应提交驰名商标、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文件或证明。

第十条 重庆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程序:

(一)由企业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的知名字号认定申请。

(二)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查,审查合格签署意见后,报重庆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三)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报认定委员会进行初评。

(四)认定委员会认为符合企业知名字号条件的,发布征询公告,公开征询社会各界意见。若征询公告发布后三个月内出现异议的,认定委员会重新调查后认为确属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征询公告发布后三个月内未出现异议或经过认定委员会重新调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发布认定公告,颁发《重庆市企业知名字号证书》。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企业知名字号,从认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在重庆市范围内所有行业实施字号保护。

重庆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委员会应建立企业知名字号数据库,录入企业知名字号的相关信息。未经知名字号所有权人许可,其他企业和个人将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与知名字号相同或相似文字作为字号的,工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第十二条 获得知名字号的企业参加工商企业年度检验时,提出免审申请后,在其他条件符合的情况下,企业监督管理机关可优先认定其为年检免审企业。

第十三条 重庆市企业知名字号有效期为三年,自认定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一个月知名字号所有人可申请复评认定,重庆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委员会按本办法办理,通过复评认定的,重新颁发《重庆市企业知名字号证书》。

第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庆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委员会应撤销该知名字号,并在企业知名字号数据库中予以删除并公告:

(一)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骗取重庆市企业知名字号的;

(二)在有效期内有违法违章行为,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三)逾期未申请复评认定的;

(四)在有效期内,丧失知名字号条件的。

第十五条 根据前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撤销知名字号的,该企业五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 企业知名字号的征询公告和认定公告由企业自行发布,重庆市知名字号认定委员会应为其提供条件。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