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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工业结构调整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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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工业结构调整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工业结构调整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政办发〔2008〕18号



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工业结构调整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日





盐城市工业结构调整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快产品结构调整,在更高的起点上突破重大工业项目,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加快先进制造业发展,市政府决定设立工业结构调整专项扶持资金。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结构调整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结构调整扶持资金),用于大市区结构调整专项整治项目补贴、工业重点项目技术设备投资补助、重点高耗能设备技改更新奖励、工业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补助、品牌建设与技术创新奖励和重大产业招商活动经费补助等。

第三条资金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市经贸委主要负责对项目扶持资金申报的指导、组织项目的评审确认、编制和下达。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参与项目评审确认,下达资金安排计划,监督资金使用方向。

第四条资金使用原则

(一)突出重点。支持促进结构调整和专项整治的项目;支持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在我市优先发展的高成长性项目;支持符合我市主导产业、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项目;支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二)突出导向。优先扶持高新技术企业以及采用世界先进技术、设备,装备档次高、科技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的项目。

(三)突出大市区。专项资金用于大市区各类重点工业项目。

第五条资金使用范围、方式和标准

(一)对各类扶持项目购置先进技术设备的补助。根据工业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带动能力、技术含量、产出贡献,按技术设备实际投入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对淘汰更新落后耗能设备给予补贴。

(二)设立节能专项资金。

(三)工业重大前期项目及专项整治经费补助。对国家产业政策鼓励、一次性投资10亿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和一次性投资2亿元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工业项目前期经费给予10万元补助。对列入考核的市属专项整治搬迁项目给予贴息补助。

(四)品牌建设与技术创新奖励。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市属生产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获得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的市属生产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获得市优秀专利新产品认定和新获得省级以上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研发中心认定的市属生产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第六条申报条件

(一)申请技术设备补助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经贸部门核准、备案,且列入市重点工业目标竣工项目计划,主体工程已竣工的项目,申报时其技术设备投资不得低于800万元。

(二)列入国家千家企业、市百家企业,以及提前实施三年淘汰行动的重点耗能企业,2006年以来,淘汰更新落后耗能设备,并经经贸部门审核验收的项目。

(三)专项整治中列入搬迁的市属企业,在按时完成搬迁建设任务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搬迁入园建设的原市属企业,获得银行项目贷款的,给予一次性利息补贴。

(四)申请前期工作经费补贴的项目,必须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10亿元以上,已经正式签约,且在一个年度内可以开工建设的重大工业项目。

第七条资金申报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按企业隶属关系向市经贸委、市财政局申报。具体程序如下:

盐都、亭湖和市开发区项目,分别由三区经贸委和财政局对照有关要求和条件进行联合审核后,向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申报。市直企业的项目,直接向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申报。

(二)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地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对部分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三)根据评审意见和实地核查情况,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按照当年资金规模与申报项目情况,经综合平衡后,提出初步计划,在网上进行公示。

(四)网上公示结束,资金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第八条资金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技术设备补贴项目申报单位需填报盐城市工业重点工业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同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经各地经贸委和财政局盖章确认的技术设备清单,以及实施进度情况说明材料和符合规范要求的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申请落后耗能设备淘汰更新项目补助的企业,需填报盐城市淘汰更新落后用能设备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资金申请报告,淘汰及更新设备明细表由指定机构出具的淘汰设备报废证明,以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的其它证明。

(三)申请盐城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搬迁资金必须是按计划完成搬迁的企业,需填报专项整治项目贴息资金申报表,由市区城北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四)申报品牌建设与技术创新奖励资金的企业需填报品牌建设与技术创新奖励扶持资金申报表,以及证书及上级批文。

第九条资金拨付和监督

(一)按照资金下达计划,经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对项目共同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二)市经贸委、市财政局负责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每年12月31日前对年度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报市政府审查。

(三)列入资金计划的项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消时,项目单位需提交经费决算报告,逐级报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同意,并将剩余资金如数退回上缴市财政局。

(四)项目单位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各地对专项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相关责任,同时追回全部扶持专项资金,并停止该地一年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建筑行业安全监督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建筑行业安全监督办法
 (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七日 昆政发〔1989〕17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行业安全管理,减少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保障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昆明市的全民、集体、个体及外资、中外合资(合作)建筑企业。

第二章 监督机构和任务





  第三条 昆明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设置昆明市建筑行业安全监督站,负责昆明市建筑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城建局(建委)设置县(区)建筑行业安全监督站,负责本县(区)建筑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昆明市建筑行业安全监督站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昆明市建筑行业安全监督站的主要任务是:
  1、贯彻执行国家、省人民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安全规程和技术标准;
  2、研究制定行业安全工作计划、工作措施和有关管理规定;
  3、审查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资质,发放和收回安全合格证;
  4、负责组织行业安全监督人员及企业专职安全管理干部的技术业务培训,监督企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5、参与行业内重大伤亡事故的查处和职业病的调查,编报本地区建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统计;
  6、在行业内推广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及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标准化管理,参与安全技术设施、安全技术科研成果及施工非标准安全设施的审查和鉴定;
  7、检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及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监督建筑企业按规定执行各项安全法规、安全规程和技术标准;
  8、监督企业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经费及实施安全奖惩办法;
  9、组织行业安全生产检查。表扬或奖励安全生产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惩处或负责提请有关部门惩处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县(区)建筑行业安全监督站的主要任务是: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安全规程和技术标准,对本地区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2、参与安全技术设施和安全技术科研成果的鉴定;
  3、检查企业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安全培训及对特殊作业工种审证工作的情况;
  4、参与本县(区)行业内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并负责将处理情况报昆明市建筑行业安全监督站备案;
  5、根据安全生产检查情况,表扬或奖励本县(区)安全生产的先进单位及个人,惩处或负责提请有关部门惩处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6、定期向市安全监督站报告工作情况,承担市安全监督站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安全监督员的职责和管理





  第六条 各级安全监督站的任务,由各级安全监督员具体实施。


  第七条 各级安全监督站的专、兼职安全监督员,应从能坚持原则,责任心强,熟悉安全技术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或担任行业安全管理工作三年以上的人员中选(聘)用。


  第八条 各级安全监督站的专职或兼职监督员,其资格审查由昆明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经审查合格并颁发《昆明市建筑行业安全监督员》证后,方可从事安全监督工作。
  专、兼职监督员如有变化,应及时报审批部门备案或重新审批。


  第九条 安全监督员应认真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及各种安全规程标准,不断提高自己的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正确履行各项职责。


  第十条 各级安全监督站应加强对安全监督员的思想教育,业务培训和考核。对秉公办事,积极负责的安全监督员,可报请其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对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打击报复,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监督员,应严肃查处。

第四章 监督程序和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到工程所在地的建筑安全监督站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接受安全监督站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在施工过程中,安全监督站重点监督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制、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及施工方案中有关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特殊作业工种持证操作情况,其中,土方作业、高空作业、架设机具、吊装作业、模板支搭、垂直运输、中小型机械、施工用电、尘毒作业和易燃易爆作业环境安全设施状况等为重点检查内容。


  第十三条 对建筑企业的生产车间,安全监督站重点检查尘毒危害、事故隐患、失火爆炸等不安全因素。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区)安全监督站报告,并同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劳动人事主管部门和工会。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应及时上报国家建设部。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五条 市、县(区)建筑行业安全监督站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施工企业,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罚款、警告、停止作业、限期整改、停产整顿等处分,同时,还可提请有审批权的部门按规定降低该企业的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


  第十六条 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特大伤亡事故的企业,除按规定对企业进行罚款外,对直接责任者给予罚款、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论处。


  第十七条 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给予200-2000元的罚款。
  1、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混乱,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明,无安全技术措施的;
  2、施工生产无安全保障,防护装置不齐、事故隐患明显的;
  3、违章作业,设备带病运转,安全保险装置残缺不齐,危及人身安全的;
  4、特殊作业工违章指挥作业,情节严重的;
  5、电器装接线路混乱,明显违反安全用电规定,危及人身安全的;
  6、消防设施及设备器材不齐或失效,火险隐患严重的;
  7、其他违反施工安全生产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8、因单位领导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
  9、因单位领导管理不善,造成企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10、发生伤亡事故后,不认真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八条 对因抢险救灾或不可抗拒的原因而未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的,免予处罚。


  第十九条 企业对县(区)安全监督站的处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安全监督站提出书面申诉,由市安全监督站负责仲裁。


  第二十条 企业缴纳的罚款,在税后留利中列支,不得列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一条 罚款应专项存储,专款用于建筑行业安全的管理、宣传教育、安全技术培训、表彰先进等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一九八九年三月十四日

襄樊市市区广场和开放式游园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广场和开放式游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试行)
襄政发[2002]23号
二○○二年三月十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市区广场和开放式游园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襄樊市市区广场开放式游园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市区广场和开放式游园的管理,维护优美城市形象,提 升城市品位, 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保持市区广场、游园整洁、美观,给广大市民、游客提供优美的休闲、游览场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区所有广场和开放式游园(以下简称游园)。
  第三条市区广场、游园是广大市民及游客进行游览、娱乐、锻炼、休闲等活动的公共场所,广大群众必须自觉维护秩序,爱护广场、游园设施,保护广场、游园环境。
  第四条市区所有广场、游园的管理都要接受市城市管理局和市园林局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广场、游园的管理标准和考核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市园林局依据有关标准制定。
  第五条市区广场、游园竣工后,有关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市城市管理局、市园林局应参与验收。市城市管理局、市园林局对工程质量未予以认可的广场、游园不得进行管理移交。
  第六条坚持城市管理"三分建、七分管"的原则。由市财政投资建设的广场、游园,其经营管理主体一律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向社会公开选择。具体由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市园林局提出授权管理的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再由市政府授权管理单位会同市城市管理局提出招标的预算草稿后,通过市行政服务中心向社会公开招标,市城市管理局参与招投标的监督。中标通知书下达后,由负责招标的单位与中标单位签署合同,市城市管理局作为监证单位监督其合同的制定与签署过程,中标单位依据合同进行经营管理。
  第七条加强对市财政支付维护管理费的审核、监督。市财政拨付维护管理费前,先由负责广场、游园管理招投标的部门根据招标合同及考核办法,对中标单位的管理效果进行考核,提出初审意见,送市城市管理局审核(市城市管理局审定的经费不得高于负责招投标的单位审定的经费),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市财政直接对中标单位支付维护管理费。
  第八条广场、游园的花岗岩和彩砖铺装地面,是人们游乐活动的主要场所,游人必须爱护和珍惜,保持其整洁、美观。
  第九条严禁游人、宠物进入草坪,严禁将纸屑、烟头、塑料袋等废弃物扔进草坪、绿化带、水池,严禁游人践踏和攀折花木。
  第十条严禁一切机动车辆进入广场、游园铺装地面,非机动车辆进入广场、游园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不准在广场、游园范围内踢足球;严禁随地吐痰、便溺;严禁乱扔果皮纸屑;严禁打架斗殴、寻衅滋事。
  第十一条广场、游园亮化设施、喷泉应定时开启。开启时间为:
  亮化设施每天晚上定时开、关。开启使用光控设备,春、夏两季(3月1日至9月30日)22:30关闭;秋、冬两季(10月1日至次年2月底)21:30关闭;国家法定节假日开启时间延长1小时;
  音乐喷泉一般在晚上开启,每天开启时间不低于30分钟,国家法定节假日开启时间延长1小时;
  遇有市委、市政府部署的重大活动和其它专项任务,开启时间由市城市管理局另行通知。
  第十二条严禁盗窃广场休闲椅、果皮箱、护栏、指示牌灯具等;严禁损坏上述物品及建筑小品、雕塑、喷泉、喷灌等各种市政、环卫、园林设施,凡损坏各类设施的要照价赔偿。严禁在广场、游园内乱贴乱画、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牵乱挂。
  第十三条未经规划部门许可,不得在广场、游园周围进行建设。有关部门审批广场、游园内的户外广告,其设置地点及外型核准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经其同意后,方可审批。
  第十四条严禁捕猎和伤害广场鸽,游人喂养广场鸽只能使用管理人员提供的食品,不得乱投食物。
  第十五条严禁在广场、游园范围内从事看相、卜卦、算命等封建迷信活动和带有赌博性质的活动。
  第十六条在广场、游园内开展经营性活动必须报经市城市管理局审批,并实行定点经营,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地点和超越经营范围。广场、游园内严禁从事射击、露天卡拉OK和烧烤等经营项目。
  第十七条广场、游园内的有关单位和周边有关单位必须主动加强与广场、游园管理单位的协调配合,按照广场、游园管理规定,搞好本单位的门前三包等涉及广场、游园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公安部门应加强市区广场、游园的治安管理工作,在人民广场、诸葛亮广场应设立治安岗亭,其他广场、游园也应明确专人负责,以维护广场、游园的良好秩序。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城市管理执法机构依法对违章行为实施处罚。
对盗窃、损坏广场、游园设施,扰乱广场、游园秩序,阻碍管理人员执行正常公务活动,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广场、游园管理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行政、严格管理。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由其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