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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旅行社申请审批办法

时间:2024-07-11 16:07: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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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旅行社申请审批办法

国家旅游局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令第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旅行社申请审批办法》已经国家旅游局、商务部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旅游局局长 邵琪伟
商务部部长 陈德铭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旅行社申请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简称香港,下同)、澳门特别行政区(简称澳门,下同)旅游交流与合作,根据《行政许可法》、《旅行社管理条例》、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旅行社的申请和审批。
  香港、澳门其他投资者在广东省设立旅行社的申请和审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当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对服务提供者的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 国家旅游局、商务部分别委托广东省旅游局、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依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受理并审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旅行社的申请。
  广东省旅游局、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不得将前款规定的申请受理和审批事项,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
  第五条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广东省设立旅行社的,应当分别符合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各个补充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各个补充协议,以及《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广东省设立旅行社的,由投资者向广东省旅游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
  广东省旅游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港澳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港澳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以及投资各方签订的合同、章程向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提出设立台港澳侨投资企业的申请。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对拟设立台港澳侨投资旅行社的合同、章程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向广东省旅游局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凭《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七条 国家旅游局、商务部应当分别对广东省旅游局、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受理、审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旅行社申请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广东省旅游局、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应当将受理、审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旅行社申请的情况,按照国家旅游局、商务部的规定分别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大连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办法

  第一条为了提高商品房销售的透明度,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下同),均应按本办法规定在大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系统中进行网上备案。
  第三条市国土房屋局负责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的组织实施及相关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内四区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到市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商品房信息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如下: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开发建设单位名称、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楼盘名称、楼盘座落、房屋类别、销售面积;
  (三)商品房物业管理区域的规划平面布置图、建筑分层(套)平面图;
  (四)商品房的楼盘表,包括总的单元(套)数,楼栋的建筑结构、层数、建筑面积、竣工日期等;每单元(套)的房号、用途、户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等;商业、办公等房屋的最小销售“单元”的房号、用途、建筑面积等;
  (五)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六)商品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
  (七)商品房按楼栋预售的参考均价;
  (八)委托、授权房地产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销售商品房的委托、授权证明材料;
  (九)(预)保留或空置商品房(预)出租情况;
  (十) 拟开盘时间;
  (十一)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十二)建设用地范围内原有房屋拆除注销登记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现房销售商品房的,应将上述(二)至(十二)项资料,以及竣工备案等资料,报送市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机构进行网上公示。
商品房信息网上公示3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方可办理销售合同网上备案。
  第五条所有公示信息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须向市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修改。
  第六条本办法第四条中所称商品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一般应采用建设部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建住房〔2000〕200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使用自制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格式文本(包括补充的格式条款)的,应当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后,连同电子文本,提交给市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机构在网上予以公示。
  第七条凡在网上公示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
  第八条商品房买卖当事人应根据公示的合同文本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同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网上备案,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
  第九条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之日起10日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和商品房合同登记规定的其他要件,到市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机构缴纳交易手续费和印花税。市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机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加盖合同登记备案印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到市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手续的,网上备案无效,其备案数据由房地产信息系统自动删除。
  第十条《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后,买卖双方当事人需要变更商品房销售合同条款的,应当持变更合同条款的书面协议、备案的合同和其他规定材料,向市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合同变更手续。买卖双方当事人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应持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备案的合同和其他规定材料,共同到市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合同登记手续,市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机构对该房屋计换手率一次。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安排专门人员从事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业务。合同备案业务人员应熟悉房地产销售管理业务,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经合同网上备案业务培训后上岗。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同备案业务人员应保持稳定,确需变动的,应及时将变动情况报送市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私自变动合同备案业务人员或合同备案业务人员不规范操作导致楼盘数据混乱的,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虚假网上备案等,市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机构可停止该楼盘网上备案工作,责成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销售工作进行整顿,整顿工作达到要求后方可恢复网上备案工作。
  第十三条市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汇总、分析和发布全市新建商品房的交易信息,并提供网上公开查询服务。
  第十四条市国土房屋局应当加强对城市商品房销售的监管,对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过程中的违规问题,要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国土房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其他区市县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电子政务网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聊政办发〔2004〕11号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电子政务网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聊城市电子政务网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聊城市电子政务网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电子政务建设步伐,整合信息资源,规范我市电子政务建设,确保全市电子政务网络系统运行稳定可靠和信息安全保密,根据山东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制定的《山东省电子政务建设规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网络由政务内网、政务外网和政府门户网站组成。政务内网与政务外网物理隔离,政务外网与互联网逻辑隔离。
(一)政务内网:由基于保密通信网和其他满足涉密要求的网络资源构成,主要运行各类涉密办公业务。在没有配备加密设备前,严禁发布、传输涉密信息。
(二)政务外网:依托公共通信网和满足电子政务网络规划要求的其他网络资源构建,是我市各级机关、部门的办公业务专网,主要运行政务部门面向社会的专业性服务业务和非涉密的内部办公、公文传输等业务。网络拓朴结构,采取星状与环状相结合,以市电子政务外网平台为中心,构成连接市直机关和各部门的城域网,上连省电子政务信息网络外网平台,下连各县(市、区)电子政务外网平台的广域网。
(三)政府门户网站:即在因特网(Internet)上建立的聊城市政务公众信息网网站(英文名网址:www.liaocheng.gov.cn和www.liaocheng.cn,中文名网址:中国聊城),政府门户网站与市电子政务外网平台逻辑隔离,是聊城市综合性门户网站。门户网站对各级政府在网上发布的政府信息进行科学分类,建立高效的链接,方便自然人、法人通过门户网站获取政府信息。结合各部门的电子政务业务系统,重点推进各职能部门的政务公开,整合政府网上采购、行政审批与服务等项目,提供对企业和公众的“一站式”服务。通过建立便民服务系统渠道,使公众通过门户网站,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和批评,逐步实现政府与企业和公众的互动式交流。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管理按照《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设施是指全市电子政务网络系统涉及到的所有设备和基础设施,主要包括机房、网络平台、传输设备、安全体系和各种办公自动化设备以及传输线路、布线槽、配线间、布线井、信息插座等各种辅助设施。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电子政务网络(以下简称网络)涉及到的各级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市信息化办公室是全市信息化工作的主管部门,也是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全市电子政务网络的统筹规划、网络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二章网络建设管理

第六条电子政务网络建设应坚持需求为主,讲求实效;统筹规划,分步实施;资源共享,安全保密;完善机制,拉动产业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各部门的电子政务网络建设应纳入全市电子政务建设的总体规划,严禁各单位盲目建设和重复投资。

第八条各级各部门的网络建设方案要通过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方案设计和施工都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电子政务建设的规划和标准进行。对接入全市电子政务网络系统的网络设施要有完整、详细的施工图纸和文档资料。

第九条电子政务网络建设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进行公开招标,从事网络建设项目设计、开发、实施和服务的单位,应具备国家或省信息化主管部门认证的资质。项目建设中标单位不得将电子政务网络建设项目转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网络设施的管理由各级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具体工作由网络设施的所有者及使用者共同负责,各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确保整个网络系统安全保密、运行稳定。

第三章网络用户管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网络用户是指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接入电子政务外网的单位和个人,分为单位用户和个人用户。

第十二条凡需要接入政务外网的单位,必须向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单位局域网的建设资料,经批准并签订《聊城市电子政务外网入网责任书》后,才能接入网络,成为网络用户。未经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访问政务外网。

第十三条网络用户与电子政务外网的连接、调试、验收由各级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应按照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的技术标准进行验收,对布线系统的结构和各种技术参数做详细记录,对每条网线做明显标记,对入网设备加贴接入许可标签。

第十四条各单位用户要对存放在本单位内的网络接入部分(含线路和设备等)做好协助管理工作。无特殊情况不能将网络设备断电、关闭或重启,以免造成网络设备损坏。当发现异常或故障时,要及时启动处置预案并报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需使用全市电子政务外网平台进行移动办公的网络用户,由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并统一办理入网手续。

第十六条各单位要对所有接入政务外网的用户和设备情况进行详细的登记并报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公务员信息化的培训计划,健全培训制度,加强公务员的信息技术知识与技能培训,确保所有公务员能够适应电子政务发展的需要。

第十八条网络用户在授权范围内享用网络内的信息资源和软硬件资源,严禁用户越权调用其他用户的资源和越权删改其他用户的数据文件或程序,严禁任何用户非法入侵网络,破坏网络设施。

第十九条各单位的局域网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由自己负责,要配备专(兼)职网络系统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局域网管理、分站点管理、办公自动化系统和网上审批系统的管理等。

第二十条各单位网络设施的物理位置、连接关系、运行状态、系统配置的改变必须经过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严格按照技术操作规范进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拆卸、更换、调整、占用网络设施。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承担网络平台至接入单位的网络线路租金,并要根据信息化主管部门与网络运营商签定的协议按时将租金缴入专用帐户。

第四章网络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网络安全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计算机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计算机信息安全制度和网络安全管理组织,设专(兼)职网络安全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网络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不得传播、制作计算机病毒;不得使用盗版软件及从事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的活动;不得自行修改和删除政务网络的应用软件系统。

第二十五条网络机房的管理要严格按国家技术规范进行,做好“防火、防水、防盗、防鼠害、防雷电”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网络系统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流程和权限对网络设备进行操作,按规定保存和更改系统管理员密码、填写操作记录和系统运行情况报告,做好数据、文件备份工作。

第二十七条各用户在网络上发布信息、传输公文、交换数据等,必须履行审批手续,严禁在网上发布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的信息,严禁传输涉密公文信息,严禁发布非法有害信息。

第二十八条严禁没有采取安全隔离措施的同一台计算机系统既上因特网(Internet)又上电子政务内网或外网。

第二十九条各级电子政务网络平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技术和备份机制,要有处理突发事故的应急能力和灾难恢复措施,对网络系统的运转情况和信息安全进行实时检测与监控,严防“黑客”入侵,发现异常立即报告信息化主管部门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第三十条加强计算机病毒的预防和清除工作,入网计算机必须安装具有实时监控功能的防病毒软件,并应及时进行升级和查杀病毒,确保网络系统安全。

第三十一条网络管理员上网维护和工作人员网上办公全部实行密码和数字证书双重认证管理。用户密码和数字证书,要做到安全保密,专人专用,不得外借和混用。数字证书一旦丢失或损坏要及时报告信息化主管部门并按程序补办。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网络用户,视情节给予中止网络接入、注销用户等处理;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网络用户,要依法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具体执行中问题由市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