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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刘鹏同志在国家体育总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上的讲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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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刘鹏同志在国家体育总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上的讲话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印发刘鹏同志在国家体育总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上的讲话的通知


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体育总局党组书记、局长刘鹏同志在国家体育总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体育总局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

二〇〇八年十月九日

在国家体育总局深入学习实践

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刘 鹏

(2008年10月8日 北京)


同志们:
9月14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在全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意见》,决定在全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9月1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发表了重要讲话,对在全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进行了动员。体育总局党组认真学习领会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指示,进行了深入的讨论,联系体育工作实际,对体育总局系统按照中央的要求开展学习实践活动进行了认真的研究。今天,体育总局召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动员大会,就是要深入学习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的要求,紧密联系体育工作实际,把学习实践活动高质量、高标准、有实效地认真开展起来。中央指导检查组对总局的学习实践活动给予了强有力的指导,提出了若干重要意见,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对中央指导检查组表示热烈的欢迎和感谢!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深刻认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要意义
科学发展观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也是指导和推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各项工作的有力武器。胡锦涛总书记在9月19日的重要讲话中,对学习实践活动的重要意义作了全面深刻的阐述,对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了高屋建瓴的论述,对开展学习实践活动提出了重要要求、作了系统的部署。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在全党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就是要在世情、国情、党情发生深刻变化的条件下,更好地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这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和统一全党思想,动员全党更好地为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宏伟蓝图和行动纲领而团结奋斗。更加自觉地运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各项工作,是在深刻变化的国际环境中推动我国发展的迫切需要,是落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新要求的迫切需要,是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迫切需要。要通过学习实践活动,着力推动广大党员、干部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根本要求,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坚定不移地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要进一步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进一步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进一步提高党员干部队伍素质,进一步动员广大人民群众投身科学发展的伟大实践。要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全党,努力在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上取得新的提高;坚持突出实践特色,努力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上取得新的突破;坚持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努力在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上取得新的进展;坚持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努力在改进作风上取得新的成效。体育总局的全体党员、特别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中央的要求和部署,吃透精神,抓住实质,切实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干部头脑,指导体育实践。
胡锦涛总书记在9月29日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总结表彰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对体育工作作了全面深刻的论述,提出了进一步推动我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的奋斗目标,提出了今后体育工作发展的方向和要求,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是指导我国体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我们首先要认真学习领会胡锦涛总书记9月19日和29日的重要讲话,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意见》。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思考和认识促进体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意义、前进方向和方法措施。体育是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综合国力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事业中,体育发挥着独特而重要的作用。新时期经济社会的发展为体育事业的发展进步奠定了更加强大的物质基础,同时也提出了新的挑战。我们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结合体育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环境、新使命,深刻认识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大意义,认真思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体育工作面临的新机遇、新挑战。
第一,世界形势对体育的新机遇、新挑战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变革大调整之中,和平与发展仍是时代主题,求和平、谋发展、促合作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但同时,世界和平与发展也面临着诸多难题和挑战。推进人类和平与发展的崇高事业,是各国家、各地区、所有热爱和平的人们的共同责任和不懈追求。在这样的国际背景下,我们从事每一项事业、每一项工作,都要具备全球观念、世界眼光。在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体育具有独特价值、突出作用和巨大影响,影响和改变着人们的物质生活和精神世界,同时也以不同方式作用于社会文化、国际政治的方方面面。体育正在国际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扮演着崭新角色。我们要积极、自觉地适应国际形势对体育发展的新需求,将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置于促进世界发展与和平进步的大背景下,更好地实现中国体育树立国家形象、为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的社会价值和崇高使命。
第二,国内形势对体育的新机遇、新挑战
进入新时期以来,我国坚持改革开放,与时俱进,经济社会实现了快速的发展和进步,开辟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当前,我国处于改革开放的关键阶段,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历史时期。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体育事业的发展要从我国当前的基本国情出发,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出发,立足本职,服务社会。党的十六大把全民族的健康素质明显提高、形成比较完善的全民健身体系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使体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中有了明确的、突出的目标定位。同时,作为一项以人为本、积极进取、公平正义、规则至上、团结友爱、健康自然的事业,体育与和谐社会的理念有着天然而深刻的联系,应当在和谐社会构建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我们要“跳出体育看体育,立足全局抓体育、围绕中心干体育”,承担起重要的政治使命和社会责任,要让体育不仅仅是一种身体运动,更成为一种教育手段、一种生活方式、一种精神载体,成为促进小康社会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的推动力,也成为社会关系、人与自然关系的缓冲剂、减压阀,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体育形势对体育工作的新机遇、新挑战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体育事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走出了一条符合国情、具有特色、富有实效的体育发展道路。在国际范围内,体育运动迅猛发展,国际体育交往日益紧密,体育的国际化、科学化、现代化、生活化、法制化水平都有了日新月异的发展。体育改革和发展面临重大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突出矛盾和新的问题。市场经济条件下体育发展过程中的利益关系更加复杂,面临着新的矛盾和尖锐的挑战。国际体育发展的新趋势新特点、国内体育发展的新问题新矛盾都给体育工作提出了新的命题、新的挑战,促使我们进行新的思考和探索。
第四,北京奥运会后体育面临的新机遇、新挑战
北京奥运会不仅仅是一次竞技体育的盛会,更是一次和平友谊和全球文化的盛典。它既是历史的精彩记录,也是承前启后的新起点。我们要认真总结经验,发扬成绩,另一方面,也要认真审视和梳理问题。从某种意义上,奥运会是一面镜子,它让我们看到了自己的成绩,也看到了我们的差距,促使我们反思。在新的历史制高点上,我们应当更加清醒地面向未来。比如奥运会激发了大众的体育意识和健身热情,如何继承和发扬这笔宝贵遗产,放大“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的效应,使之长效化、制度化、生活化,是我们要认真研究的问题。再比如,奥运会使我们看到了在田径、游泳、自行车等基础大项和集体球类项目上的巨大差距,如何使项目发展更均衡、提高我国竞技体育的综合竞争力,也是我们要认真研究的问题。还比如,曾经有人说,奥运会将是中国竞技体育“最后的绝唱”,奥运会后举国体制将寿终正寝。这种看法缺乏历史的、辩证的方法和实事求是的态度。这就要求我们认真研究,要坚定不移地坚持举国体制,还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不断完善举国体制。对于奥运会后中国体育的发展,我们要继承奥运遗产,发扬优良传统,学习先进理念和经验,坚持改革创新,解决存在问题,不断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未来中国社会的发展进步创造更大价值,做出更大贡献。
我们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和中央统一部署,结合体育发展实际,着力转变体育工作中不适应科学发展要求的思想观念,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影响体育事业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着力构建有利于体育事业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使体育工作更加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真正通过深入扎实的学习实践活动,使得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的实惠。
基于这样的认识,我们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认真思考:老百姓最关心、最重大的体育发展的问题是什么?并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着力解决好这些问题。
二、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思考和着力解决体育发展中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重大问题
这里,提出几个重大问题,我们共同思考研究,如何解决:

(一)关于“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长效化、机制化问题

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增进全民族身体健康是体育工作的根本目标。进入新时期,我国全民健身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不断提高。1995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确定了全民健身的法律地位和目标规划。在筹备北京奥运会的过程中,体育部门抓住奥运机遇,提出了“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的主题,掀起全民健身的新高潮。全国各地围绕“建设好群众身边健身场地,健全群众身边体育组织,举办群众身边经常性体育活动”这三个主要环节,努力构建覆盖全社会的全民健身体系,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我们必须看到,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健身需求也日益高涨。相对于社会需求,面向公众的体育场地设施严重不足,体育场地设施人均拥有量低与现有场地设施利用率低的现象都十分突出。群众性体育活动的普及程度还不高,全民健身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全民健身的管理模式、活动模式有待于进一步改革创新。因此,要切实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乘奥运会成功举办的东风,尽最大努力建立“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的长效机制,是学习实践活动中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1、必须进一步加强群众体育的法规制度建设

第一、积极争取《全民健身条例》及早出台

我国的《宪法》、《体育法》都明确了群众体育和全民健身的重要法律地位,《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对全民健身活动进行了原则的规划,但全民健身活动中的一些重要而具体问题缺乏法律规范。近年来,广大人民群众希望制定《全民健身条例》的呼声日益高涨,国务院领导非常重视此项工作并做出重要批示。为此,体育总局在有关部门协助下,经过艰苦的努力和积极的争取,已经初步完成了《条例》初稿的起草工作,并将于近日正式上报国务院。在学习活动中,我们要努力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条例》的审定工作,推动条例尽早出台。

第二、积极促进设立全国统一的“全民健身日”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群众、专家和体育爱好者呼吁设立全国统一的体育节日。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进一步激发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体育热情。抓住机遇,设立全国统一的体育节日,不但可以进一步推动广大群众的体育活动,也将是北京奥运会留给中国的一份宝贵遗产。北京奥运会圆满成功后,关于设立“全民健身日”的建议受到中央领导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并已经启动相关工作程序。我们要在学习实践活动中,配合协助有关部门,争取这项工作尽早有一个圆满的结果,让广大群众共享奥运遗产,共享体育带来的健康、快乐和激情。
第三、积极推动《体育法》的修改工作

《体育法》颁布1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体育法》已经不能很好地满足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广大人民群众修改《体育法》的愿望很迫切。我们要在学习实践活动中,推动修改《体育法》的工作,争取尽早列入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
第四、总结经验,研究制定好新周期的《全民健身计划纲要》
1995年发布的《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到2010年将完成历史使命,人民群众很关心2010年以后怎么办。我们要认真总结《纲要》实施的成果和经验,认真分析全民健身活动中的新需求、新问题,及早组织力量,研究2010年后全民健身计划的实施方案,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在新周期再上新台阶。

2、进一步加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
第一、推动“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加速发展

“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是“十一五”期间群众体育的重点工程,前期工作总体进展顺利,开局良好。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总结经验,发现问题,边推广,边改进。要统筹规划,加强指导和协调,进一步争取各方面资金和政策支持,推动把“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纳入当地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农民喜欢什么,我们就做什么,需要什么,我们就建什么,切实把好事办好、办实。
第二、加大以全民健身路径为标志的全民健身工程的发展和创新力度
遍布城乡的全民健身路径等工程已为百姓健身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群众健身需求的进一步提高和多样化,路径工程也逐步显示出其局限性。主要是设计简单,功能单一,难以适应不同人群的需要。下一步要总结经验,适应百姓新需求,适时开发新产品,丰富路径功能,区别不同地区、不同对象的不同需求,提高全民健身路径工程建设的针对性、趣味性,探索满足多样化、个性化需求的新途径。

第三、盘活现有体育资源,大力提高体育场地的开放利用率
近年来,全国对外开放的体育场地逐步增多。但目前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占有绝大多数体育场地资源的学校体育场地开放率普遍不高,开放率仅为29.2%,造成资源的闲置和浪费。这些年由于政府的重视,教育、体育等部门积极努力,不少地方学校体育场地的开放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我们要通过学习实践活动,在试点的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大力推广体育场地开放后解决教学秩序、安全保障、经济补偿等问题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提高开放率。
第四、要大力推动把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与城乡规划、住宅区建设相结合
国家建设部专门制定了在新建住宅小区必须配套建设体育设施的具体规范。但有些地方在实践中落实得并不好,主要原因是只注重经济利益,忽视群众的全面需求。作为体育部门要尽最大努力,当仁不让地承担起更多的监督责任,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使制度落到实处。
第五、要吸引各种投资主体利用市场机制,建设体育场地设施。要建立有关政策杠杆,吸引社会投资,大力开展全民健身服务业,满足群众多元健身需求,使投资者在造福社会的同时,获得市场利益。

3、创新思路、改进措施,继续精心组织开展“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活动

“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活动是一份宝贵的奥运遗产,决不能在奥运结束后就偃旗息鼓,而是要充分利用北京成功举办奥运会的重大历史机遇,进一步深化“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主题,促进群众体育活动经常化、生活化、制度化。
第一、推动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
群众体育最重要、最关键的人群是青少年,学校体育是全民体育的基础,是关系到中国体育发展全局的关键环节。但学校体育的基础相当薄弱,青少年学生的体质状况令人忧虑。如何与教育部门密切配合,使学校体育有一个大的发展,体育部门不能无所作为。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探索和实践。

----认真抓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的落实。各级体育部门要切实树立“健康第一”的观念,将青少年体育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与教育部门密切配合,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亿万青少年学生阳光体育运动”,推动青少年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的要求落到实处。
----努力构建学校、社区和家庭相联系的青少年体育竞赛活动网络。以改革为动力,以体育竞赛活动为杠杆,推动青少年体育活动经常化、普遍化、社会化。要配合教育部门,把每年一度的校运会恢复起来。积极开展班级篮球、乒乓球、羽毛球等比赛,拉动“阳光体育运动”的开展。广泛开展社区内、社区之间的青少年、家庭、亲子运动会等青少年体育竞赛交流活动。充分利用节日和寒暑假时间,通过举办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比赛、青少年校外体育健身培训、健身大讲堂、夏(冬)令营等方式,吸引广大青少年走向运动场。要力争在10-15年内,制度上有创新,形成学校、社区、体育社团共同推进机制;组织建设上有突破,在全国每一个街道和乡镇至少建立一个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社区体育俱乐部等青少年体育组织;活动内容与方式上有特色,使青少年每天都参加1小时体育活动。重庆市委提出建设“健康重庆”,将中小学体育课从每周两节增加到每周四节,值得全国学习推广。

----有名有实地办好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不能仅仅把传统校的牌子一挂了之。要将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办成广大青少年参加体育锻炼的乐园和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的摇篮,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第二、认真思考全国体育大会的定位问题
全国体育大会的目的是推动非奥运项目的协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和体育爱好者更加丰富的体育赛事观赏和参与需求。体育大会取得了一定的经验,但也需要总结和改进。一是要认真思考体育大会的目标定位。更加强调参与性、普及性、趣味性、文化特色,不宜过度地强调锦标。要积极发掘其特有的健身和文化价值,推动普及和提高,使非奥运项目与奥运项目相互促进。二要积极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比如日本的国民体育大会、韩国的全运会等,真正把体育大会办成内容丰富多彩、形式活泼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积极参与的体育盛典、文化盛会。

第三、继续加大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
把积极推进体育行业职业鉴定工作作为体育部门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保障百姓健身需求和健身权益的重要工作。通过培训,引导、调控、规范健身市场,探索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的途径和方法,使其在组织、引导人民群众健身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四、以改革精神,引导更多社会力量组织群众性体育活动
目前,大量民间力量积极参与组织很多体育休闲活动,如登山、滑雪、高尔夫、室内健身活动等。群众体育活动不可能也不应当由政府包办,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因势利导,在积极组织具有示范意义的活动的同时,要更多地进行政策引导,使大量的活动因人、因地、因时制宜,走社会化的道路。
(二)关于进一步做好运动员文化教育、退役安置和伤残保障工作
运动员是为国争光的主力军,是体育事业发展的第一重要资源。运动员文化教育、退役安置和伤残保险工作是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和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环节,事关运动员的切身利益,事关竞技体育的长远发展,也关系到为群众体育输送骨干力量。近年来,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运动员保障工作虽然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文化教育、退役安置、伤残保险工作中的一些长远性、根本性问题上还未得到系统、全面的解决,成为影响和制约竞技体育的可持续发展的因素。

目前在运动员文化教育和退役安置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第一,体育系统内各级各类体校文化教育师资严重薄弱,文化课难受重视。运动员承担的大量训练和比赛任务,又严重挤占了文化学习的时间,学训矛盾突出;第二,省级以上的专业队长于运动训练,短于文化教育,有的地方虽然挂了运动技术学院的牌子,但往往重文凭不重文化,文化课甚至形同虚设,有文凭无文化、有文凭无水平的现象普遍存在;第三,更严重的是,按照政策可以进高校进行“再教育”的尖子运动员毕竟是极少数,大量体校学员、省队队员不可能成为尖子,因此不可能事后进高校接受“再教育”。而那些非尖子运动员因缺乏文化和技能,退役后就业难,直接影响了更多有体育天赋的孩子进体校、进专业队,出口不畅,进口必然受阻;第四,不少体校培养目标单一,学生如果不能成为尖子运动员,既无文化,又无技能,难以就业。
为改变长期以来的这种不利局面,必须在学习实践活动中,以改革创新的精神,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适应中国竞技体育发展的体教结合的新路子。这也是坚持和完善举国体制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和研究:

第一,从落实九年制义务教育入手,实现体育部门和教育部门的优势互补。体育部门要力争将体育系统的体校纳入地方普教系统管理范围,体校必须打破自我封闭,主动与地方有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小学合作、沟通,使教育部门的优质师资、教学设施承担体校的文化教育任务,以弥补体校自身文化教育师资不足。浙江杭州和江苏南通的基层体校与当地优秀中小学合作,加大文化教育力度,取得了较好效果,值得研究借鉴。
第二,体校的培养方向应当调整完善,避免单一化。既要培养尖子运动员,又注重培养虽然在“大浪淘沙”过程中未能成为尖子运动员,但也具有一定体育职业技能且具有较好就业前景的毕业生,比如可以成为中小学体育教师、具有职业资格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等。当前一方面退役运动员就业难,而另一方面基层中小学体育师资又奇缺,具备执业资格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也奇缺。体校应该在培养运动员体育技能、向社会提供体育健身指导服务方面增加必要内容,将职业辅导纳入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职业教育课程体系,提高运动员职业能力和综合素质;还要考虑与具备教师培养资格的教育机构合作,把体校的训练与培养中小学体育教师结合起来;与体育职业鉴定机构合作,把体校的训练与培养具有职业资格的社会体育指导员衔接起来,使体校毕业生同时具备体育特种行业的执业能力和职业资格等。

第三,加强省级以上专业队的文化教育。省级以上的专业运动队也要与教育系统的院校相结合,加强文化教育工作。运动技术学院要展竞技训练之所长,并请当地最好的文化课教师任教。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符合运动员特点的教育标准和教学大纲,并采取远程教育、小班教学、导师辅导、延长学制等多种方法,打好运动员的文化基础。要进一步把握竞技训练规律,变粗放式训练为集约式训练,提高训练的效益和水平。这一方面提高了训练效率,另一方面为运动员文化教育腾出了一定时间,形成良性循环。
第四,拓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渠道。在组织安置、自主择业、优秀运动员免试上大学等方面进一步争取国家有关政策,扩大受益范围。要特别利用好、落实好运动员职业转换过渡期制度,针对运动员开展专门的职业辅导。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上,对退役运动员进行政策倾斜。支持和引导运动员利用体育技能和其他技能创业,并为退役运动员自主创业提供项目咨询、贷款、技术支持、培训指导等帮助。
长期、反复的高强度、大运动量训练导致或诱发运动性伤病,已经成为困扰运动员的最大问题。由于运动员岗位性质的特殊性,各地在落实运动员社会保险尤其是伤残保险过程中,遇到了很多实际困难,难以与国家的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救济等制度平稳衔接。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做好运动性伤病的预防工作,进一步健全运动员医疗保障体系和伤残保险制度,是当前和今后要着力逐步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要建立制度化的各级教练员分级轮训的体系,从国家体育总局的干部培训学校做起,切实提高教练员把握竞技体育规律的能力和科学训练的水平,改变简单增加训练时间和拔苗助长地加大训练量的粗放式手段提高运动员技术能力的不科学做法,杜绝和减少由于训练不当引发的运动型伤病;在运动员和管理人员中开展伤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选派和合理配备运动医学专家、医生、康复师和体能师等人员,引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等方式,进一步提高运动性伤病的防治水平;在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考虑设立专项经费,为运动员开办补充医疗保险;特别是要积极推动将运动员伤残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内,争取实现政策上的突破,建立长效机制。

(三)关于竞技体育的可持续发展问题

在北京奥运会上,中国代表团取得了参加奥运会历史上的最好成绩,创造了中国竞技体育新的辉煌。但是,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看到存在的差距和问题:无论是奖牌构成还是一些基础大项、集体球类项目的表现,我们与体育强国相比仍然存在着明显差距,与人民群众的期望值也有很大的反差。在学习实践活动中,我们必须认真思考我国竞技体育的发展战略,研究和切实解决竞技体育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1.要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退役安置和伤残保险工作。这个问题前面讲过了,不再重复。

2.加强各级体校教练员的培训工作,提高运动员启蒙阶段的训练水平

教练员是竞技体育训练中的关键因素。教练员的水平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需要在训练的实践中不断学习、不断探索、不断钻研。在这个过程中,培训是提高教练员水平很重要的手段。目前,在我国教练员队伍中,人数占少数的国家队包括省队的教练员由于参加各种高水平的体育比赛较多,得到世界发展的前沿信息相对也更多更及时,锻炼实践的机会也相对较多,所以对项目规律的把握水平相对较高。而人数众多的从事启蒙训练和基础训练的体校教练员,有相当一部分由于受到比赛经历、岗位以及自身等多方面因素的限制,把握项目规律的水平还有很大差距,直接影响到我国竞技体育的基础训练。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对各级各类体校教练员的培训。要借鉴干部上党校的培训制度,使各级教练员的培训经历成为任教的必要条件。同时要充分调动体育院校的积极性,发挥其优势,形成完善的培训体系,有计划、分阶段、分层级、分批次对体校教练员进行培训,确保各级各类教练员在不同层级里都接受过培训或轮训,切实提高他们的科学训练水平。

3.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力度
后备人才培养工作是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的基石。国以才立,业以才兴。只有人才辈出,竞技体育事业才能可持续发展。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这项基础性工作。要对现有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管理模式进行积极创新,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政策措施。还要充分发挥城运会、全运会等国内综合性运动会竞赛杠杆的作用,在设项、记分办法等方面充分考虑近年来有长足进步、取得优异成绩的项目,充分考虑集体球类项目,充分调动各地方、各有关方面的积极性。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喜爱的落后项目和集体球类项目,要下决心采取特殊的后备人才培养办法,聚集各类资源, 建立起人才培养体系,使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集约化、科学化。

4.国家队要走精兵之路
各项目国家队的主要任务是培养高水平尖子运动员,确保本项目在奥运会等世界大赛中争金夺银,为国争光。因此,国家队应该是尖子运动员荟萃的地方。但有的项目国家队规模过于庞大,运动员人数过多,真正具有高水平、能争金夺银的是极少数。如此庞大的国家队,从比较效益来看,相当粗放,也不是国家队的长久发展之计。今后,要科学地适当缩减有些项目国家队的规模,突出高水平尖子运动员的培养效益和效率,把国家队规模控制在合理的规模之内。各省区市专业队也要科学控制规模,训练、管理要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提高训练效益和效率。

5.对优势项目和潜优势项目要进行合理规划
优势项目至少应该具备三个标准:一是具有一批世界顶尖运动员,在历年世界大赛中成绩突出且比较稳定。二是具有充足的后备力量储备,不因某一个运动员的退役而使整个项目的成绩受到大的影响。三是具有能够深刻把握项目规律的教练员,具有科学、领先的训练理念和方法,具有能针对性解决问题的包括高水平科研、医疗等人员在内的优秀保障团队。在北京奥运会上,我国的优势项目保持了优势,一些潜优势项目取得了突破,部分潜优势项目已经具备了一定的优势,更多地具备了上述标准。我们要研究和制定相应的政策,对优势项目和潜优势项目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进行动态管理,在经费投入、人员保障等方面及时采取相应的政策和有力的措施,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和指导,促进更多的潜优势项目向优势项目转化。

6.落后项目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探索规律,卧薪尝胆,寻求突破
落后项目突破的问题我们过去一直在提,包括“119”工程,包括一些长期落后的集体球类项目,花费了不少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有的项目却成效不显著。落后项目如何迎头赶上,取得进步,需要进行认真的反思,要沉下心来,深入、系统地对项目规律进行认识、认识、再认识。要抓住一些有希望突破的小项进行重点攻关,不能只是一味地铺摊子,扩规模。要虚心学习优势项目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经验。要借鉴其它潜优势项目取得突破的经验,从而找到本项目的突破口。

7.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必须常抓不懈

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是体育行业作风的集中体现,事关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事关中国体育的社会形象、国际形象。总体上讲,我们的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的情况是良好的。这与我们多年来的坚定立场、常抓不懈分不开。但是,用科学发展观来衡量,我们要进一步认识到这项工作的艰巨性、长期性、复杂性,这是依然存在于体育事业肌体中的毒瘤,是依然高悬于我们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是影响体育事业健康发展的极大隐患。今后,要继续加大行之有效的政策和措施的实施力度,更要进一步研究、制定和完善适应新形势的政策、制度,确保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四)关于体育产业的发展问题
我国体育产业伴随着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大潮而起步,也伴随着中国体育的长足进步、改革创新而发展。虽然起步晚、起点低,但进步明显。第一,从经费渠道看,过去单独依靠财政的状况发生了巨大变化,发展经费总体上有三部分构成,即财政投入、体育彩票收入以及市场开发收入。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体育产业的规模、地位和作用。第二,从竞赛模式看,通过不断探索,逐步形成了一些符合中国国情的联赛体制,如篮球联赛、排球联赛、乒乓球联赛等;第三,从社会化程度看,很多社会资金社会力量投入体育设施建设、活动组织、专业赛事运营,形成了一个相当规模的市场;第四,群众体育的活跃和日益频繁的体育赛事,拉动了体育用品制造业的发展,催生和壮大了一些中国的体育用品品牌。
但总的来说,我国体育产业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我们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抓住经济社会发展进步和体育发展改革的契机,抓住全球体育产业迅猛发展的契机以及北京奥运会成功举办的契机,大力促进体育产业的发展,以适应人民群众体育需求多元化的需要。我在这里提几个具体问题。
1、加强对体育产业政策的研究和完善。体育产业作为名副其实的朝阳产业、健康产业、环保产业,在很多国家受到积极的政策支持。由体育总局、发改委、财政部共同起草的《关于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正式上报国务院,在学习实践活动中,要继续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积极做好文件的审定工作,力争早日出台。同时,总局也要结合宏观政策的制定,围绕体育产业发展中的关键问题和制约因素,提出切实可行的创新政策。
2、要大力培育体育市场。要积极培育健身休闲市场和竞赛表演市场,并以此带动体育用品市场的发展。要积极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健康有益的体育健身经营活动,通过完善政策,减轻经营者的税费负担和经营成本,为经营者提供相应的指导服务。还要加强对体育服务安全的管理,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要积极引导和规范各类赛事的市场化运作,特别要积极探索全运会等国内综合性体育赛事的市场开发和运作模式,完善中国奥委会、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各单项体育协会的市场开发模式,还要认真研究国家队运动员市场开发过程中的产权关系、收益分配等关键问题,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的关系,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运动员权益。
3、探索体育场馆运营的有效模式。目前我国的体育场馆一方面严重不足,另一方面又存在利用率低等问题,有的国有场馆经营不善,亏损严重,成为政府部门的包袱;有的场馆则违法用于非体育目的;还有的干脆长期闲置,浪费和损耗严重。体育场馆的运营涉及诸多复杂因素,但总的指导思想应当是,科学合理地划分经营责任,做好公共服务,维持正常经营;公共体育场馆经营要处理好公益性与经营性的关系,一方面考虑正常运行所需,一方面要考虑大众消费水平;在不改变、不影响体育场馆主体功能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体育场馆与旅游文化活动综合开发利用相结合,为体育场馆的良性发展创造条件;要特别强调是,要严格防止公共体育场馆被非法侵占、挪作他用,这一点体育部门务必头脑清晰,立场坚定,做到寸土不让,守土有责。
4、大力培养体育产业经营管理人才。要适应体育产业发展需求,就要大力培养既懂经济、又懂体育的复合型人才。提倡有条件的大专院校增设有关专业和课程,培养专门的体育产业管理人才和体育市场经营人才。同时要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养,提高体育市场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要采取切实措施,培养一批适应当代体育发展和产业运作的高水平管理和运营人才。
以上我从几个方面,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谈了对体育工作中若干重要问题的想法。当然,还有一些问题没有谈到,这些问题也只是谈了初步的认识,主要目的还是引发大家的思考,共同探索中国体育的科学发展之路。今年年底,我们还将召开中国体育发展战略研讨会,研讨会的主题是:继承、创新、发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战略高度认真总结改革开放30年以来体育发展的经验,梳理分析制约体育发展的问题和挑战,科学规划体育发展的未来。总局党组决定,把这次战略研讨会作为体育系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希望大家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紧密联系体育实际,进行积极的思考和认真的准备,真正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和指导工作。
三、加强领导,认真部署,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体育总局学习实践活动取得实效
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全国范围内的学习实践活动共分三批进行,体育总局参加第一批学习实践活动。总局的学习实践活动从9月份开始,到明年2月份结束。总局党组对学习实践活动高度重视,建立健全了活动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制定了全面系统的工作方案,提出了具体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
第一,迅速落实活动的领导组织工作
抓好学习实践活动,关键在领导,责任在班子。为组织开展好总局的学习实践活动,我们成立了总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由我担任组长,胡家燕、于再清、王钧同志担任副组长,机关党委、办公厅、政策法规司、人事司、宣传司、监察局作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总局党组成员要结合各自的工作分工建立联系点,深入基层研究指导工作。各级领导干部是学习实践的重点对象,也是活动的领导组织者。总局各部门、各单位也要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各部门各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是学习实践活动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承担起领导责任,班子成员要结合工作分工建立联系点,各单位要确定一名中层干部作为学习实践活动联系人。各级领导要发挥表率作用,带头深入学习,带头解放思想,带头调查研究,带头分析检查,带头落实整改。今天会后,各部门各单位要迅速动员部署。
第二,按步骤按要求扎实推进,务求实效
要紧密结合体育工作实际,务求实效,按步骤按要求扎实推进总局的学习实践活动。总局学习实践活动从现在开始,到明年2月份结束,其间共分为学习调研、分析检查、整改落实三个阶段11个环节。在学习调研阶段,要认真抓好学习培训、专题调研、解放思想讨论这几个环节;在分析检查阶段,要认真抓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认真撰写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认真组织好群众评议这几个环节;在整改落实阶段,要认真抓好制订落实整改方案,认真解决好突出问题,认真研究完善体制机制这几个环节。最后还要认真抓好总结学习实践活动的成效和经验、形成总结报告,并对学习实践活动的效果进行测评。
在学习实践活动中,要严格按照中央要求,按照坚持解放思想、突出实践特色、贯彻群众路线、正面教育为主的原则,切实达到提高思想认识、解决突出问题、创新体制机制、促进科学发展的目的。特别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的要求,着力解决体育发展思路、发展信心、发展方式、发展质量、发展后劲等问题;按照核心是以人为本的要求,着力解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的问题;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的要求,着力解决好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以及体育工作的各个方面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问题,处理好奥运项目与非奥运项目、冬季项目和夏季项目的关系,处理好体育发展和改革的关系,处理好运动成绩和精神文明的关系问题等;按照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的要求,处理好眼前与长远、整体与局部、目标与路径、规模与效益等关系问题,处理好城乡和区域体育发展等问题;要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要求,着力解决好体育行业作风问题,在体育系统党员干部中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坚决纠正体育工作中错误的政绩观、作风漂浮、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
在分阶段、按步骤扎实推进的同时,要特别注意把学习实践活动与推动和改进各项体育工作密切结合起来,要始终把贯彻中央部署、解决突出问题、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活动成效的最重要标准,要杜绝形式主义,防止走过场。要根据各部门各单位实际情况,精心安排时间,协调好日常工作,确保广大党员全员全程参加。
第三,做好宣传、交流、指导检查等各项保障工作
在《中国体育报》、体育总局政府网站、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中国奥委会官方网站等开辟专栏,并通过专刊、简报等形式,做好宣传、交流工作,宣传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好经验、好做法,引导学习实践活动顺利进行,提高学习实践活动的实效和影响。总局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要对各部门各单位的学习实践活动进行检查督促。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为学习实践活动的顺利进行创造有利环境和提供有利条件,给予必要的人员、经费和办公设备等方面的支持。
为帮助体育总局开展好学习实践活动,中央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派出由柴松岳同志担任组长的第9指导检查组,负责总局学习实践活动的指导检查工作。我们要认真接受中央指导检查组的指导检查,多沟通,多请教,遇到问题及时请示,及时汇报,严格按照中央指导检查组意见推动总局的学习实践活动,同时要全面做好指导检查组来总局工作的服务保障。
总局党组制定的《国家体育总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实施方案》今天已经下发给大家,请大家仔细阅读研究,结合体部门本单位实际,按照中央关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部署和安排,对党中央精神进行深入学习领会,对体育事业的发展和体育工作实践进行认认真真、扎扎实实、全面系统的总结、梳理、分析、改进,以学习实践活动推动体育工作科学发展,再上新台阶,创造新成绩,开创新局面。

同志们,今年是奥运年,是对中国体育具有历史意义的一年。体育工作者与全国人民一起,共同见证了中华民族的百年梦圆,共同经历了奥运会难忘的日日夜夜。中国体育代表团、全体体育工作者以奥运会上的精彩表现,以“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的精彩展示,呈现了中国体育的发展成就和日益壮大的崭新面貌,得到了党和人民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
9月2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总结表彰大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总书记深情回顾了中国体育、中国奥林匹克运动的不懈奋斗的艰辛历程,高度评价了中国体育的扬眉吐气的辉煌成就,特别对中国体育的未来发展表示了亲切的关怀,寄予了殷切期望,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总书记的讲话热情洋溢,语重心长,高屋建瓴,激励人心,令我们备受鼓舞,倍感振奋。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对体育工作提出了全面、系统的要求,立意高远而又内容详尽,体现了党中央的深切关爱和殷殷托付,为体育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和道路,是指导体育工作的重要纲领,是我们制定体育政策、确定发展目标、研究发展方法的重要指导思想和依据,是我们在科学发展观引领下,做好体育工作的精神动力、行动指南。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切实增强在体育工作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谦虚谨慎,戒骄戒躁,继续发扬中国体育的光荣传统,以为国争光、服务大众为己任,在新的更高的起点上,促进中国体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拼搏奋斗,再立新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2010年第15号


《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议定书,已于2009年7月15日在澳门正式签署,双方分别于2010年6月25日和2010年9月15日互相通知已完成使该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法律程序。根据该议定书第十条的规定,议定书应自2010年9月15日起生效,并适用于2011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月八日

《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
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议定书

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为修订2003年12月27日在澳门签订的《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取消《安排》第二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用下列规定替代:

“(一)在内地

1.个人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

(以下简称“内地税收”)”

第二条

取消《安排》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下列规定替代:

“一、在本安排中,‘一方居民’一语是指按照该一方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总机构、成立地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者其他类似的标准,在该一方负有纳税义务的人。但是,该用语不包括仅由于来源于该一方的所得,而在该一方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第三条

取消《安排》第五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用下列规定替代:

“(二)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者雇用的其他人员,在另一方为同一个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一百八十三天的为限。”

第四条

取消《安排》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下列规定替代:

“二、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一方,按照该一方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

(一)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百分之二十五资本的公司(合伙企业除外),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百分之五;

(二)在其他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百分之十。

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实施该限制税率的方式。

本款不应影响对该公司支付股息前的利润所征收的公司利润税。”

第五条

取消《安排》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下列规定替代:

“二、然而,这些利息也可以在该利息发生的一方,按照该一方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百分之七。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实施该限制税率的方式。”

第六条

取消《安排》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下列规定替代:

“二、然而,这些特许权使用费也可以在其发生的一方,按照该一方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百分之七。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实施该限制税率的方式。”

第七条

一、《安排》第十三条第四款按以下规定执行:

在股份持有人转让公司股份之前三年内,该公司财产至少百分之五十曾经为不动产。

二、 取消《安排》第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用下列规定替代:

“五、除第四款外,一方居民转让其在另一方居民公司资本中的股份或其他权利取得的收益,如果该收益人在转让行为前的十二个月内,曾经直接或间接参加该公司至少百分之二十五的资本,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

第八条

《安排》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三、虽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一方居民的各项所得,凡本安排上述各条未有规定,而发生在另一方的,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

第九条

一、《安排》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其他规则

本安排并不妨碍一方行使其关于防止规避税收(不论是否称为“规避税收”)的法律及措施的权利,但以其不导致税收与本安排冲突为限。”

二、《安排》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顺延为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第十条

本议定书应在各自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并互相书面通知后,自最后一方发出通知之日起生效。本议定书将适用于在议定书生效年度的次年一月一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应随《安排》长期有效。

下列代表,经正式授权,已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为证。

本议定书于2009年7月15日在澳门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写成。

国家税务总局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副局长 经济财政司司长

王力 谭伯源

大连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

2009年8月1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负责管理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价格、民政、工商、建设、城建、城乡规划、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与物业管理活动有关的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协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支持、指导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四条  鼓励依法成立物业服务行业协会。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行为,培训从业人员,调解行业内部争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五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参加业主大会时遵守大会程序;
  (七)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详实、准确的联系方式;
  (八)接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对其履行业主义务的监督;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八条 新建物业项目,包括分期建设和多个单位开发建设,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是,该物业项目规模较大且被市政道路分割或者独立封闭的,可以划分为若干个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新建物业项目的物业管理区域,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详细规划图上明确。
  第九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依法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房屋实际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并准备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在三十日内,书面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的报告,同时提供物业出售和业主入住明细、物业基本情况等材料。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由业主代表三人、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的代表各一人共五人组成;其中业主代表由业主推选或者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的指导下选定。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
  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单位)未提出成立首次业主大会报告的,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可以书面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的报告。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前款规定指导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单位)提供物业出售和业主入住明细、物业基本情况等材料。
  筹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的费用,由业主和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单位)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承担。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参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管理规约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核定业主的投票权数;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组织推荐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五)做好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事项,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三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的意见。需投票表决的,业主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会议上代为投票。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并根据委托内容进行投票表决。数人共有一个物业的,共有人可以推选其中一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应当依法选举产生一个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由委员五人以上十五人以下单数组成,具体人数根据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
  业主委员会委员本人、配偶及其近亲属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
  业主大会在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同时,具备条件的,应当选举出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在个别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时,经业主委员会决定,从候补委员中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模范履行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他业主义务;
  (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四)具备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专业知识;
  (五)身体健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将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等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备案材料中应当载明业主大会成立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和各项表决结果。备案材料齐全的,物业所在地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备案回执。
  业主委员会的印章刻制,按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与市公安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或者经业主委员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但是,已经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在下次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前,不得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决定。
  物业管理区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派员列席。
  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申请,由物业所在地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业主召开。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掌握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情况;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法律、法规以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人数的半数以上书面同意。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后生效。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予以改选:
  (一)过半数以上委员不履行职责的;
  (二)多次侵犯业主合法权益又不整改的;
  (三)做出违法或者错误决定,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或者拖延改正的。
  业主委员会不召集业主大会改选的,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申请,物业所在地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改选。新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示、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其委员、候补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其委员、候补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二)受过刑事处分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六)不宜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任期届满二个月前,应当召集业主大会,组织换届选举;无力召集业主大会、组织换届选举的,由物业所在地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换届选举。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不成立业主大会的,可以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将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事项,委托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委托期限为三年,可以连续委托。
  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属于农村城市化范围内的住宅项目,需要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本区域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可以由居(村)民委员会参照业主委员会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接受委托的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不得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接受委托的居(村)民委员会工作经费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物业管理用房:建筑物总面积五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以下的,为一百至二百平方米;超过五万平方米的,每五万平方米以内,增加五十至一百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中的业主委员会用房面积不低于三十平方米。
  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的独立成套房屋,水、电、煤气、暖气、通信、排水等设施设备齐全,具备使用条件。门卫房、电话交换机房、监控室、员工休息室、换衣间、浴室、食堂、储藏室等面积不计入物业管理用房面积。
  物业管理用房具体位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确定详细规划图时明确。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或者建设单位管理。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核查并注明物业管理用房房号。
  第二十六条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招标时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十日前,持下列材料到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建设项目中标确认书或者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批准文件;
  (二)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详细规划图;
  (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四)招标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同一物业管理区域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下的,经物业所在地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七条 新建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工作,并与中标或者协商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方案,物业服务方案应当载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情况。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销(预)售物业时,应当将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情况、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物业管理区域图、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物业服务费标准(需注明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为准)等事项,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销售场所公示。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及同意公示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建设单位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经查验存在问题的,双方应当书面约定解决时限和方法。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有重大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待整改完成,双方验收合格后,再行移交。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在物业竣工或者交接物业时,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资料分别移交城市建设档案馆和物业服务企业保管: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移交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款资料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因管理不善导致资料丢失或者损坏的,应当负责补齐。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应当全部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或者建设单位。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对属于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的房屋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立即通知施工单位到现场核查情况,予以保修。建设单位无法通知施工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进行保修的,建设单位应当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
  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管。
  保修期满或者保修范围以外的物业维修、保养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服务的单位应当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不得转让、出租、出借。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办公地点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电话等公示,并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收费公示。
  第三十四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按收费标准交纳。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业主出租物业的,应当在物业租赁合同中,对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作出约定,并在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将物业承租人、出租期限及物业费用的交纳等约定事项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转让时,买受人应当要求出卖人结清物业服务费和住房维修费用。未结清的,由买卖双方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结清方式。
  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邮政、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接受其服务的最终用户收取相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接受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业主委员会应当就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约定情况每年至少一次征求业主意见,认为履行合同约定的,予以确认;业主要求整改的,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及时整改。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前,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一方依法或者依据合同约定要求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提前二个月书面告知对方及物业所在地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二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物业服务企业的聘用事项。业主大会决定继续聘用的,应当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不继续聘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再续订以及依法解除或者依据合同约定提前解除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退出该物业管理区域。在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之前,应当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业主委员会或者新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管理所需资料、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及其收支账目和物业管理用房。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委员会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成立移交小组,负责处理相关债权债务和物业管理资料移交等事务。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未结清债权债务为由拒绝移交或者退出。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后,业主大会尚未选聘出物业服务企业的,环境卫生工作由城建部门委托经核准的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单位负责;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场地需要维修养护的,由利益相关的业主按照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维修;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利益相关的业主自筹。
  第四十条 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矛盾和争议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反映,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进行调解。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投诉制度,对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或者处理结果及时回复投诉人;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移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一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的规定,在供水、排水、通风、采光、通行、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按照有利于物业安全使用,外观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处理好相邻关系。
  第四十二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
  (二)侵占、损坏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三)擅自改变物业规划用途;
  (四)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宠物;
  (五)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六)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污水和抛掷杂物;
  (七)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违章搭建、涂写、刻画或者违反规定悬挂、张贴宣传品;
  (八)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九)违反规定从事妨碍业主正常生活的经营活动;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物业,应当事先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签订物业装饰装修协议,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协议行为的,应当制止。已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听制止的,按照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持业主大会决议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经批准的,由业主委员会持有关批准文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涉及需要改变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事项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重新约定。
  业主大会决定前款事项前,由业主委员会征求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为不宜改变用途的,应当向业主委员会做出书面说明。业主大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五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邮政、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的责任。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道路、排水、通信、邮政、有线电视等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新增、养护、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或者共用部位的,应当在计划施工十五日前,持施工计划书、图纸等材料,与物业服务企业就施工时间、施工范围、恢复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协议后,方可施工。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无故阻挠施工。
  紧急抢险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抢险同时向物业服务企业通报,施工后及时恢复原状。
  第四十六条 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地或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的停放、收费、管理和费用的使用办法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物业管理区域停车场管理办法的示范文本,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七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的,在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前,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书面同意,并征求物业服务企业意见。经批准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有偿使用协议,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者签订有偿使用协议,不得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影响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四十九条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管理规约、物业管理有关规定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应当认真履行并承担相应责任。
  业主应当在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十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一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在保修期满后出现严重损坏,影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正常生活和安全,业主不同意维修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并告知业主大会,维修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中支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不提出成立首次业主大会报告或者不提供物业出售和业主入住明细、物业基本情况等材料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将应当备案、公示的事项备案、公示的。
  第五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将资料丢失或者损坏,又不补齐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转让、出租、出借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无故阻挠施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第五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涉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权限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业主自行或者委托其他管理人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1999年12月23日公布的《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大政发 [1999] 1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