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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使用办税服务厅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25 03:29: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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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使用办税服务厅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使用办税服务厅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优化纳税服务,统一和规范税务形象,税务总局决定全国税务系统统一开展推广应用办税服务厅标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识类别
  办税服务厅标识是税务机关为引导和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具有纳税服务理念和要求的视觉识别系统,可应用于户外和户内。本次税务总局统一推广应用的办税服务厅标识仅限于户外,其应用类型主要有:
  (一)横向标识。办税服务厅原则上应选用横向标识。横向标识位于办税服务厅正门上方醒目位置。
  (二)竖向标识。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应用横向标识的办税服务厅,可选用竖向标识。竖向标识位于办税服务厅正门侧方。
  (三)立式标识。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应用横向标识的办税服务厅,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选用于户外矗立的立式标识。
  二、标识元素
  办税服务厅标识由名称、图案、颜色等元素组成。
  (一)名称。办税服务厅标识名称包括普通样式和少数民族样式两种类型。普通样式由中英文两种文字组成,少数民族样式由少数民族文字和中文两种文字组成。文字标准如下:
  1.中文。标准字为“办税服务厅”,字体为方正大黑简体。
  2.英文。标准字为“TAXPAYER SERVICE HALL”,字体为TIMES NEW ROMAN.
  3.少数民族文字。限于少数民族地区使用。其标准字为“办税服务厅”的少数民族文字译文,字体由少数民族地区决定。
  (二)图案。办税服务厅标识图案为税徽。
  (三)颜色。
  1.底色。标识底色为古蓝色:pantone 2945 c.
  2.图案色。标识中,税徽的红色填充色为pantone 1795 c,黄色填充色为pantone yellw c.
  3.文字色。标识名称文字色为pantone 白色。
  此外,标识中,图案、文字的位置相对固定。立式标识的正、背面标识元素保持一致。
  办税服务厅标识样式图示见附件。
  标识效果图及网格图,见税务总局FTP/征收管理司/纳税服务处《办税服务厅标识效果图及网格图示》。
  三、标识规格
  为了提高集中采购效率,降低成本,经广泛征求意见,税务总局根据各省国、地税局报送的办税服务厅规格状况,提出了有关规格标准。各地可结合实际,根据规格标准选择套用;如规格标准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可据实提出个性化规格需求。标识规格标准如下:
  (一)横向标识。包括:50×250、75×375、100×500、125×625、150×750(单位:宽cm×长cm)等5种规格。
  (二)竖向标识。包括:160×40、200×50、240×60(单位:高cm×宽cm)等3种规格。
  (三)立式标识。规格为:400×80(单位:高cm×宽cm)。
  四、标识材质、制作工艺及要求
  根据全国气候、温度、湿度等自然条件和实际状况,本着美观耐用、成本节约、便于维护的原则,办税服务厅标识材质选用铝合金底板;标识制作工艺为氟碳静电粉末喷图加丝印字制作,同时含有对龙骨结构和拼接方式的具体要求。
  具体制作工艺标准:见税务总局FTP/征收管理司/纳税服务处《办税服务厅标识制作工艺标准(含拼接)》和《办税服务厅标识结构图(含龙骨)》。
  五、标识应用场所
  标识应用应符合税务系统机构设置原则和有关规定。原则上,县以上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应用标识。以下两种场所暂不应用标识:
  (一)农村、乡镇的办税服务室或征收点。
  (二)车辆购置税大厅。
  六、标识推广应用工作安排
  各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标识安装于2008年4月1日完成,其他地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标识安装于2008年5月31日完成。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税务局系统标识推广应用工作由税务总局通过集中采购方式统一安排,投标人负责标识的制作、运输、安装、维护与服务等事项,经费由税务总局支付。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1.提供交付地址。各省国税局要加强与中标人(承建商)的沟通与合作,及时提供标识详细交付地址,以便准确送达。
  2.提供办税服务厅设施情况。在国家税务局系统办税服务厅标识项目集中采购过程中,鉴于各地安装条件不同,税务总局对标识安装作了原则性要求,未对标识安装具体方式作统一要求。税务总局FTP/征收管理司/纳税服务处《办税服务厅标识安装施工结构图(参考)及说明》仅供参考,中标人(承建商)将根据办税服务厅的实际状况进行有关制作和安装。各地国税机关要积极配合中标人(承建商)的标识安装工作,向其提供有关办税服务厅的环境、设施(含墙体材料、承重力等因素)、所在地气候状况等情况,确保标识安装美观、牢固。
  3.验收。各地国税机关承担标识验收责任。验收包括安装前的初步验收和安装后的二次验收。
  (1)初步验收。中标人(承建商)将标识运抵办税服务厅现场后,各地国税机关在标识安装前,审验其提供的货物及配件清单、合格证和质检报告等,并聘请专业监理单位对标识材质、外观(颜色、字体等)、规格(长、宽、厚等)、数量、配件等进行验收。验收时,标识材质及制作工艺等要参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见税务总局FTP/征收管理司/纳税服务处《产品质量工艺技术标准》)等质量标准。
  (2)二次验收。中标人(承建商)将标识安装完成后,各地国税机关须聘请专业监理单位对其安装位置、牢固程度、美观性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标识使用部门所属税务机关须在验收单上加盖公章。
  4.其他事项。2008年5月31日后,各地国税机关因办税服务厅改建、搬迁、新增等原因而产生的新的应用需求,可向中标人(承建商)提出制作、安装需求,费用自理。
  (二)地方税务局系统。地方税务局系统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办税服务厅标识类别、标识元素(含色标样板)、标识材质、应用场所、工作安排和要求自行开展标识推广应用(含标识制作、运输、安装、维护、服务)工作,费用自理。标识制作工艺及要求和其他相关材料可供参考。地方税务局的跟标采购事宜,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自行办理。
  本次全国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户外标识推广应用完成后,各省国、地税局可结合实际,按照税务总局确定的全国办税服务厅户外标识的颜色、字体等元素的要求,逐步将其应用于办税服务厅内对纳税人开放的具有指引作用的各类服务设施,可分为服务设施系列标识、办税公开系列标识、服务形象系列标识和其他标识。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推广应用办税服务厅标识的重要性,周密安排,精心组织,确保标识推广应用工作圆满完成。各级税务机关征管部门或纳税服务专门工作机构(指地方税务局系统已成立纳税服务专门工作机构)牵头负责标识推广应用工作,办公室、财务、集中采购中心、机关服务中心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把标识推广应用工作做好。
  (二)坚持原则,统一规范。各地税务机关在推广应用办税服务厅标识时,应严格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安排和要求,本着公开、效率、节约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不得擅自变更标识元素,坚决防止借标识推广应用之机大兴土建等不良现象。已有户外标识的地区,如原有户外标识与全国标识不符,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更换为全国统一标识。标识宣传报道工作由税务总局统一安排。
  (三)妥善安排,确保安全。中标人(承建商)安装标识时,各地应尽量避开申报征收期,以免给纳税人造成的影响和不便。安装完成后,各地必须定期对标识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与中标人(承建商)取得联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全国税务系统推广应用办税服务厅标识工作结束后,税务总局将对各省国税局、地税局推广应用标识工作进行检查并通报有关情况。
  
  附件:《办税服务厅标识样式图示》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关于改用新编“护士注册申请表”的通知

卫生部医政司


关于改用新编“护士注册申请表”的通知

卫医护发(1996)第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有关护士注册的规定,并通过注册建立护士信息数据库,以充分利用护士注册信息,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护理管理提供依据。鉴于1994年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注册申请表”存在信息量过少不能满足需求、流向不尽合理不能建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数据库等不足,我司组织专人对该套表格进行了修改。经研究决定,自1996年9月开始改用新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新表(详见附件)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注册申请表(以下简称“护士注册申请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以下简称“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再次注册申请表(以下简称“护士再次注册申请表”)
(四)、护士注册健康检查表
二、 各表使用目的及适用范围:
(一) 护士注册申请表:
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关于“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收集《办法》实施时现有护士队伍的资料。
适用范围:
1. 1994年1月1日《办法》实施前,已取得护士职称,申请首次注册的护士;
2. 《办法》实施前,实际从事护士工作但未取得护士职称,根据各省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相应护理专业培训、参加国家护士执业考试合格、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的首次注册。
(二) 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
目的:收集《办法》实施后,根据《办法》规定参加国家护士执业考试、或免于考试的护理专业毕业生的资料。
适用范围:《办法》实施后,护理专业毕业、取得国家护士执业证书、申请首次注册的人员。
(三) 护士再次注册申请表:
目的:收集护士注册动态变化资料。
适用范围:曾经使用上述两表之一进行首次注册的护士,在连续注册时使用本表。
(四) 护士注册健康检查表:
目的:用于收集护士健康方面的资料。
适用范围:护士注册健康检查时用此表。
三、 启用新表的要求:
(一) 时间:
1. 自1996年9月起使用新的注册表格,原表作废。
2. 今后护士再次注册全国统一按双数年进行;护士首次注册每年进行。单数年首次注册的护士于下一年进行再次注册。
3. 为与全国卫生统计信息保持一致,每注册年资料统计至10月31日截止,此后的注册资料计入下一年。
(二) 对象及用表要求:
因各地护士注册工作进度不同,个别省(市)刚开始进行第一次注册,部分省(市)已经着手第二次注册工作,为使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护士注册数据库资料完整,要求如下:
1. 今年第一次注册的省(市):除1995年护理专业毕业、参加1996年护士执业考试合格/或免考申请注册者,使用“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外,其余人员一律使用“护士注册申请表”。
2. 今年第二次注册的省(市):1995年护理专业毕业、参加1996年护士执业考试合格/或免考申请注册者,使用“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其余人员须再次使用“护士注册申请表”。自1998年起,上述人员连续注册应使用“护士再次注册申请表”。
3. 今年刚刚结束第一次注册工作的部分省(市),除1995年护理专业毕业、参加1996年护士执业考试合格/或免考申请注册者,使用“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外,其余人员可于1998年使用“护士注册申请表”进行第二次注册。
(三)“护士注册申请表”的审核
为减少重复工作,凡使用“护士注册申请表”进行第二次注册的,表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一栏,可由下级注册机关代为填写。但第一次进行注册的省(市),须按《办法》及本省实施细则的规定填写审核意见。
四、 表格的印制
护士注册申请表由我司制定,授权各省(市)卫生厅(局)负责本辖区的统一印制,其内容不得自行改动。为统一版本,维护法规的严肃性,并为各地提供方便,应各地要求,我司统一制作了激光照排胶片,每套成本含邮寄费260元,有条件的省(市)可按此胶片自行印制。北京、上海、天津、新疆、贵州、安徽、浙江、宁夏、内蒙、青海、福建、四川、河南、海南、湖北、湖南、江西、黑龙江、江苏、山东、甘肃等省(市)已于北京会议期间确定了订购数量。其他省(市)如有需要,或上述省(市)有变动,请于9月15日前与我司护理处电话联系。
电话:(010)6401.2890,联系人:巩玉秀。
根据此表格研制的护士注册软件即将完成,有关应用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注册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
3. 华人民共和国护士再次注册申请表
4. 护士注册健康检查表
卫生部医政司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贯彻《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地矿部


关于贯彻《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1995年9月25日,地矿部

前言
《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995年1月3日以地质矿产部令形式发布施行。这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重要步骤,是积极推进地矿行政职能到位的重要标志,也是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举措。为全面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的目的意义
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建国后,为解决我国经济建设所需的矿产资源,经过长期的地质勘查工作,到1993年底,我国发现矿产168种,具有探明储量的矿产151种,其中燃料矿产4种,金属矿产56种,非金融矿产87种,水气矿产4种。据评估,目前我国矿产储量潜在总值居世界前三位,有20多种矿产在世界上具有明显的优势。
建国以来,矿产储量统计逐步形成了较完整的统计渠道和统计体系,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逐步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地勘业和矿业的经济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在地质勘查方面,勘查项目的资金来源多渠道,合资、合作及外资项目不断增加;在矿山方面,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及个体采矿得到了迅速发展,目前已达27万多个,成为我国矿业发展的一支生力军。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投资环境的不断完善,境外来华投资项目不断增加,使勘查探明、开采占用和建设压覆矿产储量的现象复杂化。在这一新形势下,50年代初建立起来的矿产储量统计管理体系不能完全涵盖当前各种不同性质的地质勘查单位、矿山企业和压覆矿产储量的建设单位,使矿产储量统计管理工作难度越来越大,虚报、漏报、甚至不报矿产储量的现象越来越严重,造成国家矿产资源“家底”不清,使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受
到侵害。为了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树立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观念,保护地勘单位、矿山企业和地面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矿产储量动态管理,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完善矿产储量的登记统计管理体系,逐步建立矿产资源实物帐户、价值帐户,保证矿产储量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权威性,贯彻实施《办法》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的方法步骤
贯彻实施《办法》,是地矿部进行矿产资源管理重要职责之一,各级地矿行政管理机构要将该《办法》的实施,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执法工作来抓。部决定从今年起,按《办法》的要求,全面开展各类矿产储量的登记工作,先从基础较好、条件较具备的国有矿山企业占用矿产储量登记工作开始,逐步向地勘单位、乡镇矿山企业、个体采矿以及压覆矿产储量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推进的办法,拟用三至五年时间,将目前已经探明、占用、压覆的矿产储量履行登记法律程序,从而摸清矿产资源“家底”,为将来国家进行资源性资产管理打下扎实的基础。
(一)1995年要求基本完成中央和省属国有矿山企业占用矿产储量的登记工作。这部分矿山企业具有较完整的地质资料和矿山地测机构,对储量动态管理积累有一定的经验,首先完成这类国有矿山企业占用矿产储量登记工作,还可以取得许多实践经验,为开展下步工作打下基础。
这部分储量是国有资源的主体,一定要抓好抓实。此项登记工作量主要集中在省级,要求各地矿厅(局)做好具体工作安排。
(二)1996年完成市(州、地)、县(市)所属的地方国有矿山企业占用矿产储量的登记工作。这类矿山地质资料比较全,多数已纳入矿产储量表,矿山企业又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正规的生产系统,进行储量登记工作具有一定的基础。这类矿山的矿产储量登记工作量主要集中在市(州、地)级地矿局,要求各市(州、地)地矿局要提前做好准备和安排。
(三)1997—1998年用两年时间基本完成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占用矿产储量的登记工作。这类矿山企业占用矿产储量登记工作难度较大,主要是这类矿山无地质资料,即使有地质资料也是比较简单的,需要投入工作量较多;其次是矿山无地测人员和技术人员从事矿产储量计算和统计工作;第三是矿山生产规模不稳定,具有明显的“机动性”,而且数量大,不易掌握。但他们生产占用的是国家矿产资源。对这类矿产资源的统计,过去基本上处于空白,因此有必要下大气力抓好这类矿山企业的储量登记工作。先用1995—1996两年时间做准备,调查摸底,掌握这类矿山企业的特点,然后再利用两年时间进行占用矿产储量登记工作。这类矿山企业占用矿产储量登记工作量主要集中在县(市)级地矿主管部门,要求县(市)级地矿主管部门要做好前期准备和调研工作,为1997—1998年完成这类矿山企业的矿产储量登记工作打下扎实基础。
(四)探明储量的登记工作,要求在1995—1996年全部完成。这主要涉及以前已经探明而未上矿产储量表的矿产储量,特别是近几年的地勘体制改革过程中所探明而未上表的储量。要求各省级地矿厅(局)要抓好这项登记工作,多做调查,多到有关工业部门了解情况。凡是已经具有探明储量,而且已被储量审批机构审批的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探明矿产储量,或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的其它探明矿产储量,都要按《办法》规定进行储量登记。不履行登记手续的,不能进行矿产资源规划分配,采矿登记管理机关不受理其采矿申请。
(五)从1990年起,对全国已登记的矿产储量开始着手建立数据库,通过矿产储量登记统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实物帐户和价值帐户。具体建库工作、软件开发,由全国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机关统一部署。

三、实施的措施与要求
(一)各地矿厅(局)要认真学习和宣传贯彻《办法》,明确意义,提高依法行政意识,主动开拓,加强领导,做好统筹安排,把贯彻实施《办法》的工作纳入管理机关重要工作日程,做到组织、人员、经费落实。
(二)进行矿产储量登记统计是一项执法工作。各级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机关要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严肃认真,敢于执法,加大执法力度,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按有关条文及条文说明准确把握操作程序,依法抓好矿产储量登记统计工作。
(三)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提高工作质量。矿产储量登记统计工作,是以地勘单位、矿山企业填报的数据为基础的,是与有关主管部门协作分不开的。经过几十年统计工作的实践证明,没有他们的支持,我们的储量登记统计工作是难以按时完成任务的。因此,要求各级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机关,要加强与有关主管部门联系,要多到他们那里了解情况,取得他们的理解与支持,共同协作,密切配合,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这是保证《办法》实施工作顺利完成的重要条件。
(四)抓好试点和培训工作,提高各级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机关业务人员素质。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工作,是一项业务性、技术性很强的行政管理工作,各省(区、市)首先要做好市(州、地)和县(市)这两级管理人员的业务技术骨干培训,使他们尽快掌握矿产储量登记、统计、审核的业务技术和操作程序,尽快建设成一支既懂技术、又懂管理的登记统计队伍。各省(区、市)可在本省(区、市)内,先找一个资源比较丰富、机构较健全的地区级地矿主管部门进行矿产储量登记统计试点工作,探索登记统计操作程序,以点带面,为逐步推进全省(区、市)矿产储量登记统计工作,按照全国部署全面完成任务积累经验。
(五)部要作好统筹安排,尽快起草《办法》的条文说明,制定探明、占用、压覆矿产储量有关登记表及填表说明,发各省(区、市)地矿厅(局)在登记统计工作中参照执行。
部将及时掌握各省(区、市)的登记统计工作进度和存在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对实施中的具体操作方法和业务技术问题,按照《办法》及其条文说明精神作深入的调查研究,找出其处理办法来。
(六)各省(区、市)地矿厅(局)要做好本省(区、市)登记统计工作部署和安排,并于今年底前将计划和安排上报部。贯彻实施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全国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机关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