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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有关公私合营企业股权问题的复函

时间:2024-07-22 10:00: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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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有关公私合营企业股权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有关公私合营企业股权问题的复函

1956年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6年2月28日〔56〕法办研字第2009号报告收悉。关于如何处理有关公私合营企业股权的问题,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讨论,作出如下决议:
(一)公私合营企业中的私股股东如果因为下落不明,经企业登报通知,仍然未来登记时,其股权应该由该企业委托交通银行代为管理。
(二)对于已被判刑的反革命分子应予没收而遗漏没有处理的股分,由法院依法处理,可用裁定没收归公;如其家属生活确有困难,可酌予照顾。
(三)对于在土改时未予没收的地主阶级分子的股分按公私合营企业的私股待遇处理。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淮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112号)


  《关于废止部分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刘健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精神,市政府对现行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下列规章:


  一、淮南市城镇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二、淮南市气象观测环境及设施保护暂行规定;


  三、淮南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四、淮南市考试舞弊行为处罚规定;


  五、淮南市居民委员会工作管理规定;


  六、淮南市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办法;


  七、淮南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管理规定;


  八、淮南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九、淮南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十、淮南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十一、淮南市实施《安徽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十二、淮南市车船使用税委托代征办法。

铜川市老年人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老年人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1998年7月14日铜川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立足于给老人办好事、实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居住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并有常住户口,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凡本市辖区内行政、企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照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或挪用。
第四条 各县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大力支持老龄组织在居(村)民委员会中开展的“家庭赡养协议书”的签订工作,居(村)民委员会或赡养人所在单位应积极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市财政可按全市60岁以上(含60岁)的老年人数、每人每年0.50元的标准,每个财政年度拨付给市老龄委,作为老年事业的发展基金。各县区应根据本辖区内60岁以上老年人数,按0.40元的标准由财政拨付资金给县区老龄委,作为县区老年事业的发展基金。市县区老年基金会应积极筹集基金,接收境内外捐赠,发展老年事业。
第六条 县区要根据陕民发[87]140号、陕民发[88]050号、陕老龄发[93]048号文件精神,由本级老龄委员会将享受保健费的老年人花名册送民政部门,以政府名义给百岁(含百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发30元保健费,给95周岁以上的老人每人每月发10元保健费。
第七条 支持促进经老龄委批准的老年经济实体的发展。工商、公安、城建、文化、卫生、交通、煤炭等行业管理部门应给予方便,在办理证照时,有关部门应减少或免交各种费用,并优先提供经营场地,提供经济信息等。
第八条 城市规划建设要考虑老年人特点,实行无障碍设计,特别是在新区的规划建设中要考虑老年福利设施建设。
第九条 城镇要做好为老年人服务的社区服务建设。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结合实际可建立老年人活动站(室),并制定规章制度和活动安排,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条 六十岁以上老年人凭身份证免票进入公园晨练。七十岁以上老年人进入公园、老年活动站(室)、展览馆、博物馆、文物风景旅游点,凭市老龄委发给老年人的“优待证”验证免费凭票入内。各县区、铜川矿务局、陕煤建司老龄委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统计人数,登记造册,报到市老龄委业务科办理“优待证”。
第十一条 七十岁以上老年人在市内乘坐公共汽车,凭寿星证免票,乘务员应主动给安排座位。
第十二条 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凭身份证在本市各医院、诊所优先挂号、检查、诊断治疗和交费取药;需要住院治疗的,优先安排床位。有条件的医院应开设老年专科门诊、病房和家庭病床。提倡上门服务。
第十三条 六十岁以上老人凭身份证参加文化部门主办的各种保健、气功、书画、摄影学习班,免收学杂费。
第十四条 市内各收费厕所,对六十岁以上老人入厕免于收费。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老龄问题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