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2005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评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
河政发[2005]12号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2005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河池市2005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河池市2005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与市人民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
第三条 考核原则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有利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奖惩分明。
(四)常规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考核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相结合。
第四条 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凡年度考核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工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凡与市人民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单位,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中规定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目标为主要考核内容。
第七条 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委会其他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采取自查自评、抽查、年终综合考评三种方式。自查自评由各责任单位根据考核的内容、按考核评分细则进行自查自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自评情况书面报市安委办;抽查由市安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对重点行业、重点部门、重点单位、重点工作进行抽查;年终综合考评由市政府组织,对责任单位进行全年工作的全面综合考核和评定。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实行半年考核、年度考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分别于当年7月15日和翌年1月15日前将《河池市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报告书》(附后)填写好由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委办。市有关签状部门必须将半年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分别于当年7月10日和翌年1月10日前报市安委办。半年考核以自查自评为主,组织抽查为辅,年度考评以综合考核为主。
第五章 考核评分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评分细则分县级人民政府和市行政管理部门两种,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实行量化计分考核。考核基本分为1000分。设四个考评等级,901分以上为优秀,801~900分为良好,701分~800分为合格,70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在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以内,将考核评级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责任区内存在重、特大安全隐患的被考核单位,应于1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委会。
第六章 奖惩办法
第十四条 凡年度考评获优秀等级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签状单位可参加全市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评选,评选名次分别为县(市)区4个,市有关签状部门5个。获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称号的,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适当的奖励。
第十五条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法律责任外,县(市)区、市有关部门不得评优评先。其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年度内不得评优和晋升。
1、凡因年度考评为不合格等级的。
2、县(市)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超过年度控制指标20%以上的。
3、年度内县(市)区发生一起一次死亡20人以上特大责任事故。市有关部门在行业监管范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20人及以上特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特大工矿商贸及其他行业重大伤亡责任事故的。
4、县(市)区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特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6人及以上工矿商贸及其他行业重大伤亡责任事故。市有关部门在行业监管范围内发生三起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特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发生三起一次死亡6人及以上工矿商贸及其他行业重大伤亡责任事故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被考核人弄虚作假,提供假情况、假资料的,由考核组织实施单位提出建议,报经同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和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考核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考核组织实施单位提出建议,由监察部门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OO五年元月一日起施行。
附:1、河池市2005年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评分细则。
2、河池市2005年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评分细则。
关于继续开展煤矿安全监察员监察实务培训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煤安监司办字〔2004〕21号
关于继续开展煤矿安全监察员监察实务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建设,在总结已举办两期的煤矿安全监察员监察实务培训班经验的基础上,国家局决定继续分区分片举办煤矿安全监察员监察实务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未参加过监察实务培训的煤矿安全监察员。
二、培训内容
以煤矿安全监察实务及事故调查处理为主。主要包括:
1.《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及新颁布的煤矿安全监察方面的法律法规;
2.煤矿安全监察及事故调查处理(典型事故案例剖析);
3.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应用;
4.煤矿安全监察新技术和新装备;
5.煤矿安全监察先进经验等。
三、培训时间及地点
从6月份开始共举办八期。每期培训两周,培训时间及地点分别是:
第三期时间:6月6日至6月18日
第四期时间:6月20日至7月2日
第三、四期培训地点:青岛
第五期时间:7月25日至8月6日
第六期时间:8月8日至8月20日
第五、六期培训地点:长春
第七期时间:8月29日至9月10日
第八期时间:9月12日至9月24日
第七、八期培训地点:长沙
第九期时间:10月10日至10月22日
第十期时间:10月24日至11月5日
第九、十期培训地点:重庆
上述各期培训时间的第一天为该期培训班报到日期。
四、具体要求
1.各单位要重视这项工作,按分配名额(详见附件1)安排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培训,确保培训任务完成。以往曾参加过其它培训的人员请携带《煤矿安全监察员培训证书》报到。
2.请各单位将每期参加培训人员名单按附件2要求填写好回执,并于5月31日之前报送国家局人事培训司。联系电话:010-64463082(带传真),64463016。
3.具体培训工作由中国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华北科技学院)承办。
4.培训费由国家局统一支付,食宿费按规定标准收取。
5.为提高培训实效,培训班安排了较为充足的时间进行经验交流,请参加培训人员围绕以下题目携带相关交流材料:
(1)煤矿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典型事故案例调查和处理报告(复印件);
(3)提高煤矿安全监察效率的建议;
(4)执法文书应用(挑选比较典型的执法文书复印件);
(5)煤矿安全监察经验与教训总结。
五、报到地点及联系方法
1.第三、四期培训班报到地点:山东煤矿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中心(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如东路1号青岛鲁煤大厦),联系电话:0532-5816699(总机)转培训班接待组。
乘车路线:从青岛火车站乘223路公交车到宁夏站下车,向南30米到如东路口,再向东100米即到(乘出租车约15元)。
2.其它六期培训班报到地点及联系方法由国家局人事培训司另行通知。
附件:1.煤矿安全监察员监察实务培训班名额分配表
2.煤矿安全监察员监察实务培训班报名回执表
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1
煤矿安全监察员监察实务培训班名额分配表
序号
省级监察机构
总人数
青岛
长春
长沙
重庆
第三期
第四期
第五期
第六期
第七期
第八期
第九期
第十期
1
河北
32
4
4
4
4
4
4
4
4
2
山西
48
6
6
6
6
6
6
6
6
3
内蒙古
32
4
4
4
4
4
4
4
4
4
辽宁
32
4
4
4
4
4
4
4
4
5
吉林
24
3
3
3
3
3
3
3
3
6
黑龙江
32
4
4
4
4
4
4
4
4
7
江苏
8
1
1
1
1
1
1
1
1
8
安徽
24
3
3
3
3
3
3
3
3
9
江西
24
3
3
3
3
3
3
3
3
10
山东
32
4
4
4
4
4
4
4
4
11
河南
40
5
5
5
5
5
5
5
5
12
湖南
32
4
4
4
4
4
4
4
4
13
四川
32
4
4
4
4
4
4
4
4
14
重庆
24
3
3
3
3
3
3
3
3
15
贵州
32
4
4
4
4
4
4
4
4
16
云南
24
3
3
3
3
3
3
3
3
17
陕西
24
3
3
3
3
3
3
3
3
18
甘肃
16
2
2
2
2
2
2
2
2
19
宁夏
16
2
2
2
2
2
2
2
2
20
新疆
16
2
2
2
2
2
2
2
2
21
北京
8
1
1
1
1
1
1
1
1
2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8
1
1
1
1
1
1
1
1
附件2
煤矿安全监察员监察实务培训班报名回执表
报名单位(盖章) 联系人: 电话:
序号
参加班次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职务
工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