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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3 09:54: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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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


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部令 第15号




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

  《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10年第二次部务会议于2010年11月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环保 法规 举报热线 令

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职责和人员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畅通群众举报渠道,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根据《信访条例》以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拨打环保举报热线电话,向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事项,请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的,适用本办法。

  环保举报热线应当使用“12369”特服电话号码,各地名称统一为“12369”环保举报热线。

  承担“12369”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的机构依法受理的举报事项,称举报件。

  第三条 环保举报热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依法受理,及时办理;

  (三)维护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妥善处理,解决问题。

  第四条 环保举报热线要做到有报必接、违法必查,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

  除发生不可抗力情形外,环保举报热线应当保证畅通。

第二章 机构、职责和人员

  第五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承担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的机构建设,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保障工作条件,保持队伍稳定。

  第六条 承担环保举报热线工作机构的职责是:

  (一)依法受理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举报事项;

  (二)对举报件及时转送、交办、催办、督办;

  (三)向上级交办部门报告交办件的办理结果;

  (四)研究、分析环保举报热线工作情况,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向本级和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报告举报事项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件的转送、交办、答复、催办、督办等情况;

  (六)检查、指导和考核下级环保举报热线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组织工作人员培训。

  各地承担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的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履行其他工作职责,或者承担当地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环保举报热线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政治立场坚定,熟悉环境保护业务,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经业务培训并且考核合格;

  (二)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掌握受理举报事项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五)作风正派,实事求是;

  (六)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环保举报热线工作人员接听举报电话,应当耐心细致,用语规范,准确据实记录举报时间、被举报单位的名称和地址、举报内容、举报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诉求目的等信息,并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属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举报事项,应当予以受理。

  (二)对不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理的举报事项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举报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

  (三)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有关机关和单位提出。

  (四)举报事项已经受理,举报人再次提出同一举报事项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举报人受理情况和办理结果的查询方式。

  (五)举报人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做出的举报件答复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举报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举报人可以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提请复查或者复核。

  (六)对涉及突发环境事件和有群体性事件倾向的举报事项,应当立即受理并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

  (七)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举报事项,由举报事项涉及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商受理;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调、决定受理机关。

  对举报人提出的举报事项,环保举报热线工作人员能当场决定受理的,应当当场告知举报人;不能当场告知是否受理的,应当在15日内告知举报人,但举报人联系不上的除外。

  第九条 属于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的举报件,承担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的机构受理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转送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关内设机构。

  第十条 属于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的举报件,承担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的机构受理后,应当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管理系统于3个工作日内向下级承担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的机构交办。

  地方各级环保举报热线工作人员应当即时接收上级交办的举报件,并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举报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对上级交办的举报件,下级承担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的机构应当按照交办的时限要求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上级交办机构;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向交办机构说明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十二条 举报件办结后,举报件办理部门应当将举报件办理结果及时答复举报人并转送承担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的机构。

  对上级交办的举报件,负责办理的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办理后及时将办理结果向上级交办机构报告;上级交办机构发现报告内容不全或者事实不清的,可以退回原办理部门重新办理。

  举报件办理结果应当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发,并说明举报事项、查处情况、处理意见、答复情况等。

  第十三条 举报件办理部门未及时转送或者报告办理结果的,环保举报热线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催办。

  第十四条 上级承担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的机构发现向下级交办的举报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督办:

  (一)办结后处理决定未得到落实的;

  (二)问题久拖不决,群众反复举报的;

  (三)办理时弄虚作假的;

  (四)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的;

  (五)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第十五条 各级承担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的机构应当视情况抽查、回访已经办结的举报件,听取意见,改进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保举报热线工作规章制度,确保环保举报热线工作有章可循、规范有序。

  第十七条 各级承担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的机构应当对各类举报信息和办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建议,并向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上级承担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的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分析总结环保举报热线工作情况,并根据工作需要,向有关单位和部门通报。

  第十九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环保举报热线,提高公众的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

  第二十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环保举报热线工作人员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工作培训,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

  第二十一条 各级承担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的机构应当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加强保密检查,并积极开展保密宣传教育。

  第二十二条 各级承担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的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相关书面材料或者录音资料,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范建立档案。

  第二十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环保举报热线工作表彰和奖励制度,对事迹突出、成绩显著的工作人员或者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当地财政部门资金支持,将环保举报热线的建设、运行、管理、维护等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环保举报热线工作及其管理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十五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环保举报热线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事项,按照《信访条例》和《环境信访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包头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包头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00〕114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审核批准包头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内政发〔1999〕9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包头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年至201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包头市是内蒙古自治区的经济中心之一,是我国以冶金、稀土、机械工业为主的综合性工业城市。包头市的建设与发展要遵循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第三产业,加强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把包头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环境优美的现代城市。

  三、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885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要继续保持“一市二城”的布局结构。进一步强化主城区的核心地位,有重点地发展旗(县)政府所在地城镇和若干建制镇,逐步形成职能分工明确的城镇网络。在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做好旗(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四、严格控制城市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到2005年,城市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118万人以内,建成区建设用地控制在126平方公里以内;到2010年,城市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124万人以内,建成区建设用地控制在131平方公里以内。

  五、加强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要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各种交通方式协调发展、优势互补的客运体系。结合东河区旧城改造,理顺路网关系,逐步形成功能明确、布局合理、快速通畅的道路系统。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处理率和水的重复利用率。充分重视城市防灾工作,加强大型防灾骨干工程以及防灾信息系统的建设,建立以抗震为主,包括防洪、人防、消防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六、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要高度重视水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建设节水型城市。结合城市空间布局结构的特点,加强居住区的绿化建设,并建设好组团间的绿化隔离地带,形成近郊农田防护林、城市防护林带以及铁路、河流、道路两侧的绿地有机结合的城乡绿地系统。结合九峰山自然保护区规划,切实保护好特有的珍稀濒危动植物。加强防风固沙林带等生态绿色工程建设和对昆河等河流的环境综合整治。加大对包钢等污染源的治理力度,不再扩大和发展耗水多、污染严重的企业。

  七、重视保护城市风貌和特色。充分利用包头市背靠大青山、面临黄河的自然条件,形成具有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的城市景观。东河区的改造要注意保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传统街区。严格控制钢铁大街、建设路、阿尔丁大街等主要干道两侧建筑及重要景点的建设。

  八、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包头市城市建设、发展和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内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抓紧编制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深化有关专业规划,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法规,强化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开发区在内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驻包头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支持包头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包头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包头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区和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国 务 院

二○○○年十二月二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年度社科重点课题研究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年度社科重点课题研究实施办法的通知


咸政发〔 2011 〕 17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年度社科重点课题研究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 2011 年第 5 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 〇 一一年四月二日




咸宁市年度社科重点课题研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界思想库和智囊团的作 用,进一步调动社会科学工作者紧密联系咸宁实际进行科研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繁荣发展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更好地为早日建成鄂南经济强市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年度社科重点课题研究是市人民政府主导的研究项目。其研究成果是本市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委市政府领导智慧的重要体现。年度社科重点课题研究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 “ 二为 ” 方向和 “ 双百 ” 方针,围绕我市中心工作,开展应用对策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第三条 年度社科课题研究的重点是,立足咸宁实际,突出 “ 两型社会 ” 建设,涉及咸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实践问题。


第四条 年度社科重点研究课题的拟定,以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重要文件、领导讲话和市党代会报告、市政府工作报告为主要依据,兼顾社会科学工作者认为有重要研究价值的问题。


第五条 年度社科重点研究课题,由市社会科学联合会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初拟选题,同时向社会各界征集选题,经过筛选确定项目,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第六条 成立年度社科重点课题研究专家组。专家组由有关领导和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中:市委政策研究室、市政府研究室,以及与课题研究直接相关的部门、单位的成员,不少于三分之二。具体选任办法由市社会科学联合会确定。


第七条 市内外社会科学工作者均有申报资格。先由社会科学工作者进行课题申报,再由年度社科重点课题研究专家组评估,确定具备研究实力的社会科学工作者承担课题研究任务。


第八条 课题立项后,由市社会科学联合会支付该项课题研究 经费的 30% 作为启动资金。课题研究完成后,由年度社科重点课题研究专家组评审,认定合格者,再支付该项课题研究经费的 70% 。在专家组评审之前,课题研究成果不得以任何形式发表。


第九条 年度社科重点课题研究成果被省以上报刊(含内参)发表的,或被市以上决策机关采用的,或得到市级以上领导批示的,或产生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由市人民政府通报表彰。符合咸宁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申报条件的,直接进入复评。


第十条 年度社科重点课题研究一般在本年度内完成。个别课题的结项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 2 年。


第十一条 课题研究承担者必须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收回已经支付的课题研究经费, 3 年内不得申报课题,并由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第十二条

年度社科重点课题研究专家组成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的,由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取消其评估、评审资格,并按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设立市级社科重点课题研究专项经费。专项经费由基数和项目经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基数部分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作为每年的基本课题研究经费;项目经费与每年承担的市委市政府重点课题量挂钩,由市社会科学联合会进行专项申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审核拨付。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社会科学联合会、省社科咸宁分院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