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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时间:2024-07-24 00:05: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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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部


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0〕111号


部属各单位,公务员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部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2010年12月3日第5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是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一项重要工作。公开部政府信息是部属各单位的法定义务。部属各单位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把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接受监督、宣传政策、推进工作、树立形象的重要工作,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切实做好我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认真学习,明确工作程序和要求。《实施办法》是我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操作性办法,部属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掌握其基本精神,熟悉具体的工作程序和要求,特别要把握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基本要求,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地公开部政府信息。



三、各负其责,切实做好我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单位要严格《实施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工作。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要及时准确地向社会主动公开;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要在规定时限内向申请人提供。要正确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在信息公开工作中把好保密审查安全关,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要将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与公文运转程序结合起来,各单位公文起草处(室)在呈报公文前要对公文是否涉密、是否适宜公开进行严格审查,从源头上做好保密审查工作。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程序要求,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依法依规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实施办法》落到实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是指部机关或者受部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形式记录或者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办公厅)负责部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建设、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部属各单位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政策研究司负责部新闻发布会的组织实施;法规司负责承办涉及部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划财务司负责对首次发布的本部门主要统计数据进行审核;信息中心负责部门户网站技术平台的建设和维护;机关服务中心负责部机关办公楼电子显示屏的内容加载和运行维护;驻部监察局负责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是:



(一)制定部政府信息公开的总体规划和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年度工作报告;



(三)协调部属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四)协调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事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窗口的业务进行指导。



第六条 部属各单位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具体职责是:



(一)对本单位制作、保存或获取的政府信息及时提出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和范围的意见;



(二)具体承办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三)办理涉及本单位职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维护、更新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在部门户网站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参与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年度工作报告;



(六)对拟公开的涉及本单位职能的政府信息提出保密审查意见;



(七)关注本单位公开政府信息的社会反映并及时提出应对建议;



(八)根据要求对保密期限已满公文和无密级未公开公文进行可否公开的审查。

第七条 部属各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能,及时、准确地公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八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系人制度,部属各单位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组织协调工作。



第九条 建立政府信息发布登记制度,部属各单位对本单位发布政府信息建立台帐,按月汇总报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部属各单位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门或者部内其他单位的,应当与其进行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



第十一条 公开部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十二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部属各单位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三条 部属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规章和应公开的规范性文件;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和统计年鉴;



(四)部年度部门预算;



(五)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七)部机关公务员招录公示事项;



(八)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录用计划、职位及资格条件;



(九)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表彰情况;



(十)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



(十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中央管理的企业因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入人员的备案情况;



(十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管理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



(十三)国际职员后备人员公开招考相关信息;



(十四)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十五)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十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承办的国务院任免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情况;



(十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资助的各类人才培训项目实施情况;



(十八)国家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国际合作协议;



(十九)部信访和纪检监察部门的机构设置、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和网址等信息;



(二十)其他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并由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部属各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公开征求意见的规章、文件草案除外),不对外公开。



第十五条 保密期限已满公文和无密级未公开公文经审查后可全文公开的,及时全文公开;对主要内容可公开,但文中某些内容不宜公开的,经删减处理后公开;对确属暂时不能全文公开或虽经删减仍不能公开的,应专门说明理由并报分管部领导审定。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 根据部政府信息的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部门户网站(http://wwwmohrssgovcn);



(二)部主管的报刊及其他新闻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



(四)具备条件时建设部政务大厅,集中受理面向社会公众和企事业单位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并设立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场所、设施,公开部政府信息;



(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十七条 部门户网站是部政府信息公开的主渠道,所有通过其他方式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在部门户网站上公开。部属各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本单位负责同志审核后直接加载到部门户网站上本单位子站的相关栏目中;通过部门户网站主站进行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本单位负责同志审核后送网站相关栏目的责任单位进行审核并安排加载。



第十八条 编制、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九条 部属各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部属各单位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因政府机构改革不再保留的部门(单位)或其内设机构的政府信息的公开工作,由继续履行其职能的部门(单位)或其内设机构负责。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部属各单位应当把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和方式的确定纳入业务流程进行管理,通过公文运转程序进行逐级审查,报部领导审定后,及时将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



第二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部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部属各单位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有关程序提供与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三条 设立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部政府信息的申请。



第二十四条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部政府信息的,应要求其提供书面申请(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可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



第二十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在收到申请的同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说明理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转送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根据业务相关性及时交部内有关单位办理,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交办单》,注明限办日期,履行签字接收手续。



第二十八条 部属各单位接到转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的公开类型提出意见,经本单位负责同志审核同意后,于限办日期之前书面报送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部属各单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提出意见,并书面报送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提供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按照规定提供申请人所需的部政府信息;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四)依法不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提出明确意见,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提供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提出请申请人予以更改、补充的意见;



(六)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说明理由。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门或部内其他司级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或单位意见。



第三十条 部属各单位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第三十一条 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统一由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部属有关单位提出的意见答复。



第三十二条 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三条 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三十四条 答复申请人后,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将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办理单位的答复意见、报批件、告知书等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三十六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章 保密审查



第三十七条 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部属各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进行审查,提出保密审查的意见,按部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正式发布政府信息时,发布单位应对保密审查程序的完整性、公开范围的适当性和公开内容的准确性进行确认。



第三十八条 对政府信息因可能涉密或其他原因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由制作或保存该信息的部属单位商部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分管部领导审定。对于涉及其他部门业务且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拟公开事项,要与有关部门协调会商。



第三十九条 对密码电报、标有密级的文件等属于国家秘密且尚未解密的政府信息,一律不得公开。密码电报确需公开的,经发电单位批准和保密审查后只公开电报内容,不得公开报头等电报格式。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四十条 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第四十一条 驻部监察局会同办公厅负责对部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内容包括:



(一) 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及时公开;



(二)是否依法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部政府信息的申请,并在规定时限内答复;



(三)是否存在暗箱操作,提供虚假信息,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侵犯个人隐私等问题;



(四)公众对部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反映。

对违反本办法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每年3月31日前公布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办公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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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纸增出地方广告专版的规定(试行)

新闻出版署


关于报纸增出地方广告专版的规定(试行)
1996年1月4日,新闻出版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各中央报社:
为规范报纸增出地方广告专版行为,保证报纸出版和广告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现对报纸增出地方广告专版作如下规定:
一、地方广告专版系“报纸登记证”登记版数以外临时增出的区域发行的广告专版;
二、该专版限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发行,不得扩大或缩小发行范围;
三、报社增出地方广告专版须在出版前一月内由报社主管部门向新闻出版署申报,经批准并在当地新闻出版局备案后方可出版发行;报社一次最多只能申请增出三个月的地方广告专版;增版印数不足一万者不得出此类广告专版。
四、该专版印数须与报纸当地发行量一致,并随当日报纸附送;
五、增版序号须在原报版序后顺序标明,并在报头下方显著位置标明“今日×开×版”字样;在增版版头显著位置注明“本版只限××地区发行,印数××万份”字样;
六、本规定限在发行数为100万以上的中央报纸试行。
七、本规定由新闻出版署解释。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化学工业部优秀施工项目奖评审办法

化工部


化学工业部优秀施工项目奖评审办法
化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施工企业加强科学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创建更多的优质工程,根据《国家优质工程奖励条例》和《化学工业部优质工程项目奖评选办法》精神,结合化工施工企业实际情况,特制订《化学工业部优秀施工项目奖评审办法》。
第二条 化学工业部(简称部)优秀施工项目奖是化工行业施工质量的最高奖励,每年评审颁奖一次。
第三条 部优秀施工项目奖是施工企业获得部质量管理奖、部优质工程奖、企业升级、六好企业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四条 申报部优秀施工项目奖的工程,应是近一二年竣工投产的单项工程,具有国内施工先进水平。评选审定工作必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

第二章 评选对象
第五条 部优秀施工项目奖以列入国家或地区(部门)计划,具有独立生产能力的工程项目为评选对象,主要包括:
1.新建的化工、石油化工的大中型项目的单项工程;
2.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化学工业系统大中型改建和扩建的单项工程;
3.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有重大意义的其他单项工程。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六条 施工质量
1.申报部优秀施工项目奖的项目,按国家和部颁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验评标准所评定的单位工程必须全部合格,优良品率在90%以上。
2.申报的单项工程中的主要单位工程的施工质量必须优良。
3.经化工投料试车及试车考核证明施工质量良好。
4.在施工阶段中,没有发生因施工原因造成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七条 工期
申报的单项工程必须履行施工合同签订的工期,按期或提前竣工。
第八条 施工管理
1.建立健全了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健全了质量岗位责任制,整个施工过程处于受控状态。
2.有切实可行的施工网络计划,有明确的施工控制点,并在施工中认真实施,指导施工。
3.按单位工程核算施工用三大材料消耗,在达到预算定额的基础上,钢材节约率3%以上、木材节约率3%以上、水泥节约率4%以上。
4.施工技术档案资料必须齐全,施工过程中的记录、数据要真实,手续完备。
5.坚持现场文明施工。
第九条 安全施工
1.按参加单项工程施工的本公司职工平均人数计算,千人重伤率在1‰以内。
2.没有人身死亡事故。
第十条 为用户服务,为用户负责
1.企业经营管理上要明确树立“施工前为用户着想、施工中对用户负责、竣工后让用户满意”的思想。
2.精心施工、不留隐患、不留尾工。
3.坚持保使用、保投产,坚持工程回访,用户满意。

第四章 评审办法及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部优秀施工项目奖的单项工程,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和中国化学工程(集团)总公司进行初评后,向部择优推荐,经部审定批准后,命名为《化学工业部优秀施工项目》。
第十二条 凡具备优秀施工项目奖条件的项目均可申报。申报程序是:对于地方施工企业,该奖的初评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负责组织,并按工程项目的专业性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进行申报。对于部直属施工企业,该奖的初评工作由中国化学工程(集团)总公
司负责,并征求工程项目所在地区有关部门的意见后进行申报。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于每年十月底前报部基建司。
第十三条 申报部优秀施工项目奖的单位,要认真填写“申报表”。数据要真实,资料要齐全,字迹工整。凡资料不全或表格填写不符要求者,按自动失去评选资格处理。
第十四条 申报部优秀施工项目奖的单项工程只能申报一次。因特殊原因,经部同意,可保留资格延至下届参加评审。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五条 荣获部优秀施工项目奖的单位,由部颁发部优秀施工项目奖证书。
第十六条 荣获单位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为获奖项目中直接做出贡献的职工,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对于被评为部优秀施工项目奖的单项工程,在获奖后,如发现与申报条件不符,要撤销奖励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化学工业部优秀施工项目奖申报表》为本办法附件。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基建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是起施行。1983年11月9日以〔83〕化基字第1188号文发布的《化学工业基本建设优质工程项目奖评选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表

化学工业部优秀施工项目奖申报表



企业名称________ (盖 章)
企业经理________ (盖 章)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化学工业部基建司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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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 报 理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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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优秀施工项目奖评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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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项工程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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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同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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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 工 地 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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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负责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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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 设 规 模 ┃ ┃ 建设性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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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 计 概 算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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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竣 工 决 算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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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 工 产 值 ┃ 万元 ┃
┣━━━━━━━╋━━━━━━━━━━━━━━━━━━━━━━━━━━━━━━━━━━━━━━━━━━┫
┃ 合 同 工 期 ┃ 开工 年 月 日 竣工 年 月 日 ┃
┣━━━━━━━╋━━━━━━━━━━━━━━━━━━━━━━━━━━━━━━━━━━━━━━━━━━┫
┃ 实 际 工 期 ┃ 开工 年 月 日 竣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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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位工程合格品率 ┃ % ┃
┃ 工 程 质 量 ┣━━━━━━━━━━━━━╋━━━━━━━━━━━━━━━━━━━━━━━━━━━━┫
┃ ┃ 单位工程优良品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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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 全 施 工 ┃ 千 人 重 伤 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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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钢 材 ┃ 木 材 ┃ 水 泥 ┃
┃三 材 节 约 率┣━━━━━━━━━━━━━╋━━━━━━━━━━━━━━╋━━━━━━━━━━━━━┫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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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工程评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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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工程质量 ┃ 三 材 节 约 ┃
┃ 单位工程 ┃ 工作量 ┣━━━━┳━━━━╋━━━━━━┳━━━━━━━┳━━━━━━┫
┃ ┃ ┃ 合 格 ┃ 优 良 ┃ 钢 材 ┃ 木 材 ┃ 水 泥 ┃
┃ 名 称 ┃ (万元) ┃ 品 ┃ 品 ┃定额/节约(t)┃定额/节约(M3)┃定额/节约(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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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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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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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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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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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工程名称┃ 事故的部位 ┃ 事故原因 ┃ 处理结果 ┃ 经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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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 ┃ ┃ ┃ ┃ ┃ ┃
┃ ┣━━━━━━╋━━━━━━╋━━━━━╋━━━━━╋━━━━━┫
┃ 量 ┃ ┃ ┃ ┃ ┃ ┃
┃ ┣━━━━━━╋━━━━━━╋━━━━━╋━━━━━╋━━━━━┫
┃ 事 ┃ ┃ ┃ ┃ ┃ ┃
┃ ┣━━━━━━╋━━━━━━╋━━━━━╋━━━━━╋━━━━━┫
┃ 故 ┃ ┃ ┃ ┃ ┃ ┃
┃ ┣━━━━━━╋━━━━━━╋━━━━━╋━━━━━╋━━━━━┫
┃ 情 ┃ ┃ ┃ ┃ ┃ ┃
┃ ┣━━━━━━╋━━━━━━╋━━━━━╋━━━━━╋━━━━━┫
┃ 况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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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 工 管 理 情 况┃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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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要 经 济 效 益┃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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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工 程 质 量┃ ┃
┃ ┃ ┃
┃ 鉴 定 意 见┃ ┃
┃ ┃ 质量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
┃试车考核情况┃化工投料日期 年 月 日 ┃
┃ ┃出合格产品日期 年 月 日 ┃
┃ 及 ┃ ┃
┃ ┃ ┃
┃建设单位意见┃ 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单项工程所在┃ ┃
┃地省(区)、市┃ ┃
┃主管厅(局 、┃ ┃
┃公司) 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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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区)市主管(局)公司)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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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 评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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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初评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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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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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 见 ┃ 省(区)市化工厅(局、公司) ┃
┃ ┃ (盖 章) ┃
┃ ┃ 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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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 建 司 ┃ ┃ ┃ ┃
┃ ┃ ┃部 核 批┃ ┃
┃ 审 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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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