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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

时间:2024-05-17 18:36: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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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

国发〔201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


  汽车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加速推进,今后较长一段时期汽车需求量仍将保持增长势头,由此带来的能源紧张和环境污染问题将更加突出。加快培育和发展节能汽车与新能源汽车,既是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推动汽车产业可持续发展的紧迫任务,也是加快汽车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国际竞争优势的战略举措。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快培育和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特制定本规划。规划期为2012—2020年。
  一、发展现状及面临的形势
  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本规划所指新能源汽车主要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及燃料电池汽车。节能汽车是指以内燃机为主要动力系统,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优于下一阶段目标值的汽车。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是降低汽车燃料消耗量,缓解燃油供求矛盾,减少尾气排放,改善大气环境,促进汽车产业技术进步和优化升级的重要举措。
  我国新能源汽车经过近10年的研究开发和示范运行,基本具备产业化发展基础,电池、电机、电子控制和系统集成等关键技术取得重大进步,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开始小规模投放市场。近年来,汽车节能技术推广应用也取得积极进展,通过实施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和鼓励购买小排量汽车的财税政策等措施,先进内燃机、高效变速器、轻量化材料、整车优化设计以及混合动力等节能技术和产品得到大力推广,汽车平均燃料消耗量明显降低;天然气等替代燃料汽车技术基本成熟并初步实现产业化,形成了一定市场规模。但总体上看,我国新能源汽车整车和部分核心零部件关键技术尚未突破,产品成本高,社会配套体系不完善,产业化和市场化发展受到制约;汽车节能关键核心技术尚未完全掌握,燃料经济性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有一定差距,节能型小排量汽车市场占有率偏低。
  为应对日益突出的燃油供求矛盾和环境污染问题,世界主要汽车生产国纷纷加快部署,将发展新能源汽车作为国家战略,加快推进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同时大力发展和推广应用汽车节能技术。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已成为国际汽车产业的发展方向,未来10年将迎来全球汽车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目前我国汽车产销规模已居世界首位,预计在未来一段时期仍将持续增长,必须抓住机遇、抓紧部署,加快培育和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促进汽车产业优化升级,实现由汽车工业大国向汽车工业强国转变。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培育和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一项重要任务,立足国情,依托产业基础,按照市场主导、创新驱动、重点突破、协调发展的要求,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高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创新能力和产业化水平,推动汽车产业优化升级,增强汽车工业的整体竞争能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产业转型与技术进步相结合。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推动汽车动力系统电动化转型。坚持统筹兼顾,在培育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同时,大力推广普及节能汽车,促进汽车产业技术升级。
  坚持自主创新与开放合作相结合。加强创新发展,把技术创新作为推动我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主要驱动力,加快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和品牌。充分利用全球创新资源,深层次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探索合作新模式。
  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驱动相结合。在产业培育期,积极发挥规划引导和政策激励作用,聚集科技和产业资源,鼓励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开发生产,引导市场消费。进入产业成熟期后,充分发挥市场对产业发展的驱动作用和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大规模商业化应用。
  坚持培育产业与加强配套相结合。以整车为龙头,培育并带动动力电池、电机、汽车电子、先进内燃机、高效变速器等产业链加快发展。加快充电设施建设,促进充电设施与智能电网、新能源产业协调发展,做好市场营销、售后服务以及电池回收利用,形成完备的产业配套体系。
  三、技术路线和主要目标
  (一)技术路线。
  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汽车工业转型的主要战略取向,当前重点推进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业化,推广普及非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节能内燃机汽车,提升我国汽车产业整体技术水平。
  (二)主要目标。
  1.产业化取得重大进展。到2015年,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累计产销量力争达到50万辆;到2020年,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生产能力达200万辆、累计产销量超过500万辆,燃料电池汽车、车用氢能源产业与国际同步发展。
  2.燃料经济性显著改善。到2015年,当年生产的乘用车平均燃料消耗量降至6.9升/百公里,节能型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降至5.9升/百公里以下。到2020年,当年生产的乘用车平均燃料消耗量降至5.0升/百公里,节能型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降至4.5升/百公里以下;商用车新车燃料消耗量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3.技术水平大幅提高。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及关键零部件技术整体上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掌握混合动力、先进内燃机、高效变速器、汽车电子和轻量化材料等汽车节能关键核心技术,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企业。
  4.配套能力明显增强。关键零部件技术水平和生产规模基本满足国内市场需求。充电设施建设与新能源汽车产销规模相适应,满足重点区域内或城际间新能源汽车运行需要。
  5.管理制度较为完善。建立起有效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企业和产品相关管理制度,构建市场营销、售后服务及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完善扶持政策,形成比较完备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体系。
  四、主要任务
  (一)实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技术创新工程。
  增强技术创新能力是培育和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的中心环节,要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引导创新要素向优势企业集聚,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通过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等渠道加大支持力度,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提升产业竞争力。
  1.加强新能源汽车关键核心技术研究。大力推进动力电池技术创新,重点开展动力电池系统安全性、可靠性研究和轻量化设计,加快研制动力电池正负极、隔膜、电解质等关键材料及其生产、控制与检测等装备,开发新型超级电容器及其与电池组合系统,推进动力电池及相关零配件、组合件的标准化和系列化;在动力电池重大基础和前沿技术领域超前部署,重点开展高比能动力电池新材料、新体系以及新结构、新工艺等研究,集中力量突破一批支撑长远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加强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研发,重点支持驱动电机系统及核心材料,电动空调、电动转向、电动制动器等电动化附件的研发。开展燃料电池电堆、发动机及其关键材料核心技术研究。把握世界新能源汽车发展动向,对其他类型的新能源汽车技术加大研究力度。
  到2015年,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最高车速不低于100公里/小时,纯电驱动模式下综合工况续驶里程分别不低于150公里和50公里;动力电池模块比能量达到150瓦时/公斤以上,成本降至2元/瓦时以下,循环使用寿命稳定达到2000次或10年以上;电驱动系统功率密度达到2.5千瓦/公斤以上,成本降至200元/千瓦以下。到2020年,动力电池模块比能量达到300瓦时/公斤以上,成本降至1.5元/瓦时以下。
  2.加大节能汽车技术研发力度。以大幅提高汽车燃料经济性水平为目标,积极推进汽车节能技术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重点开展混合动力技术研究,开发混合动力专用发动机和机电耦合装置,支持开展柴油机高压共轨、汽油机缸内直喷、均质燃烧以及涡轮增压等高效内燃机技术和先进电子控制技术的研发;支持研制六档及以上机械变速器、双离合器式自动变速器、商用车自动控制机械变速器;突破低阻零部件、轻量化材料与激光拼焊成型技术,大幅提高小排量发动机的技术水平。开展高效控制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技术研究。
  3.加快建立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研发体系。引导企业加大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研发投入,鼓励建立跨行业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技术发展联盟,加快建设共性技术平台。重点开展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混合动力商用车、燃料电池汽车等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建立相关行业共享的测试平台、产品开发数据库和专利数据库,实现资源共享;整合现有科技资源,建设若干国家级整车及零部件研究试验基地,构建完善的技术创新基础平台;建设若干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工程化平台,发展一批企业主导、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积极参与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推动企业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构建全产业链的专利体系,提升产业竞争能力。
  (二)科学规划产业布局。
  我国已建设形成完整的汽车产业体系,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既要利用好现有产业基础,也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规划引导,以提高发展效率。
  1.统筹发展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能力。根据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产业政策要求,合理发展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能力。现有汽车企业实施改扩建时要统筹考虑建设新能源汽车产能。在产业发展过程中,要注意防止低水平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2.重点建设动力电池产业聚集区域。积极推进动力电池规模化生产,加快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持续创新能力的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力争形成2—3家产销规模超过百亿瓦时、具有关键材料研发生产能力的龙头企业,并在正负极、隔膜、电解质等关键材料领域分别形成2—3家骨干生产企业。
  3.增强关键零部件研发生产能力。鼓励有关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加大投入力度,发展一批符合产业链聚集要求、具有较强技术创新能力的关键零部件企业,在驱动电机、高效变速器等领域分别培育2—3家骨干企业,支持发展整车企业参股、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专业化汽车电子企业。
  (三)加快推广应用和试点示范。
  新能源汽车尚处于产业化初期,需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积极开展推广试点示范,加快培育市场,推动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节能汽车已具备产业化基础,需要综合采用标准约束、财税支持等措施加以推广普及。
  1.扎实推进新能源汽车试点示范。在大中型城市扩大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范围,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重点在国家确定的试点城市集中开展新能源汽车产品性能验证及生产使用、售后服务、电池回收利用的综合评价。探索具有商业可行性的市场推广模式,协调发展充电设施,形成试点带动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的有效机制。
  探索新能源汽车及电池租赁、充换电服务等多种商业模式,形成一批优质的新能源汽车服务企业。继续开展燃料电池汽车运行示范,提高燃料电池系统的可靠性和耐久性,带动氢的制备、储运和加注技术发展。
  2.大力推广普及节能汽车。建立完善的汽车节能管理制度,促进混合动力等各类先进节能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加快推广普及节能汽车。出台以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分阶段目标值为基础的汽车燃料消耗量管理办法,2012年开始逐步对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国产、进口汽车实施燃料消耗量管理,切实开展相关测试和评价考核工作,并提出2016至2020年汽车产品节能技术指标和年度要求。实施重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标示制度和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公示制度。
  3.因地制宜发展替代燃料汽车。发展替代燃料汽车是减少车用燃油消耗的必要补充。积极开展车用替代燃料制造技术的研发和应用,鼓励天然气(包括液化天然气)、生物燃料等资源丰富的地区发展替代燃料汽车。探索其他替代燃料汽车技术应用途径,促进车用能源多元化发展。
  (四)积极推进充电设施建设。
  完善的充电设施是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重要保障。要科学规划,加强技术开发,探索有效的商业运营模式,积极推进充电设施建设,适应新能源汽车产业化发展的需要。
  1.制定总体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总体发展规划,支持各类适用技术发展,根据新能源汽车产业化进程积极推进充电设施建设。在产业发展初期,重点在试点城市建设充电设施。试点城市应按集约化利用土地、标准化施工建设、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原则,将充电设施纳入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和城市建设相关行业规划,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选址分布,适度超前建设,积极试行个人和公共停车位分散慢充等充电技术模式。通过总结试点经验,确定符合区域实际和新能源汽车特点的充电设施发展方向。
  2.开展充电设施关键技术研究。加快制定充电设施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规范及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开发充电设施接网、监控、计量、计费设备和技术,开展车网融合技术研究和应用,探索新能源汽车作为移动式储能单元与电网实现能量和信息双向互动的机制。
  3.探索商业运营模式。试点城市应加大政府投入力度,积极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根据当地电力供应和土地资源状况,因地制宜建设慢速充电桩、公共快速充换电等设施。鼓励成立独立运营的充换电企业,建立分时段充电定价机制,逐步实现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市场化、社会化。
  (五)加强动力电池梯级利用和回收管理。
  制定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建立动力电池梯级利用和回收管理体系,明确各相关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引导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加强对废旧电池的回收利用,鼓励发展专业化的电池回收利用企业。严格设定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企业的准入条件,明确动力电池收集、存储、运输、处理、再生利用及最终处置等各环节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加强监管,督促相关企业提高技术水平,严格落实各项环保规定,严防重金属污染。
  五、保障措施
  (一)完善标准体系和准入管理制度。
  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准入管理制度和汽车产品公告制度,严格执行准入条件、认证要求。加强新能源汽车安全标准的研究与制定,根据应用示范和规模化发展需要,加快研究制定新能源汽车以及充电、加注技术和设施的相关标准。制定并实施分阶段的乘用车、轻型商用车和重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目标值标准。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2013年前,基本建立与产业发展和能源规划相适应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标准体系。
  (二)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
  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实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技术创新工程给予适当支持,引导企业在技术开发、工程化、标准制定、市场应用等环节加大投入力度,构建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对公共服务领域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给予补贴,鼓励消费者购买使用节能汽车;发挥政府采购的导向作用,逐步扩大公共机构采购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规模;研究基于汽车燃料消耗水平的奖惩政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新能源汽车示范城市安排一定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充电设施建设、建立电池梯级利用和回收体系等。
  研究完善汽车税收政策体系。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企业,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的,可以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企业从事技术开发、转让及相关咨询、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可按规定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
  (三)强化金融服务支撑。
  引导金融机构建立鼓励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信贷管理和贷款评审制度,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业链融资等金融产品创新,加快建立包括财政出资和社会资金投入在内的多层次担保体系,综合运用风险补偿等政策,促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进行再融资。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管理规范、支持创新的原则,支持地方设立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创业投资基金,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中央财政参股,引导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投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
  (四)营造有利于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大力发展有利于扩大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市场规模的专业服务、增值服务等新业态,建立新能源汽车金融信贷、保险、租赁、物流、二手车交易以及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市场营销和售后服务体系,发展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质量安全检测服务平台。研究实行新能源汽车停车费减免、充电费优惠等扶持政策。有关地方实施限号行驶、牌照额度拍卖、购车配额指标等措施时,应对新能源汽车区别对待。
  (五)加强人才队伍保障。
  牢固树立人才第一的思想,建立多层次的人才培养体系,加大人才培养力度。以国家有关专项工程为依托,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培养一批国际知名的领军人才。加强电化学、新材料、汽车电子、车辆工程、机电一体化等相关学科建设,培养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经营管理、知识产权和技术应用等人才。按照《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有关要求推进人才引进工作,鼓励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从国外引进优秀人才。重视发展职业教育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加大工程技术人员和专业技能人才的培养力度。
  (六)积极发挥国际合作的作用。
  支持汽车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基础和前沿技术领域开展国际合作研究,进行全球研发服务外包,在境外设立研发机构、开展联合研发和向国外提交专利申请。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技术和经验。完善出口信贷、保险等政策,支持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和服务出口。支持企业通过在境外注册商标、境外收购等方式培育国际化品牌。充分发挥各种多双边合作机制的作用,加强技术标准、政策法规等方面国际交流与协调,合作探索推广新能源汽车的新型商业化模式。
  六、规划实施
  成立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等部门参加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部际协调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综合采取多种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加快推进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制定本部门工作计划和配套政策措施,确保完成规划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
  有关地区要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切实抓好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送有关部门。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东营市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东营市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政办发〔2009〕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东营市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东营市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有资产运营公司(以下简称运营公司)的监督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运营公司是指市政府及市政府部门、单位出资成立的,直接服务于“四区一城”开发建设的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包括东营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东营经济开发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黄河口渔业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市政府是运营公司的出资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审批运营公司的融资方案和重大经营事项;
  (二)依照法定程序决定运营公司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国有资产的流动等重大事项;
  (三)依据公司法规定,委派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提出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和财务总监人选,由公司按公司法规定产生。
  (四)审批有关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的报酬事项;
  (五)国有资产收益权;
  (六)根据运营公司经营指标完成情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决定对运营公司及其主要责任人的奖惩;
  (七)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章 监督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运营公司实施监管,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运营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二)制定运营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并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依法对运营公司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四)检查运营公司的经营行为,对经营业绩进行评价,向市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五)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对运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年度审计及离任审计;
  (六)指导、监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单位或责任管理单位对运营公司的监管工作;
  (七)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保留投资收益权和重大事项表决权,授权有关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运营公司的日常监管职责和部分出资人职责:
  (一)授权市发展改革委履行东营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出资人职责,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监管;
  (二)授权东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履行东营经济开发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职责,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监管;
  (三)授权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履行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职责,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监管;
  (四)授权市发展改革委作为东营市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责任管理单位,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监管。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作为董事会成员单位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
  (五)授权市海洋与渔业局履行市政府在东营市黄河口渔业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部分的出资人职责,负责牵头编制渔业示范区的总体规划,并监督实施。垦利县人民政府负责公司的日常监管。
  第六条 被授权人对运营公司的经营活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营目标实现等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七条 被授权人负责审批运营公司的经营决策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对运营公司下列事项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一)运营公司投资计划;
  (二)运营公司经营业绩目标;
  (三)运营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目标;
  (四)其他需要报批事项。
  第三章 运营公司职责第八条 运营公司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承担区域范围内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二)依法对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资本运作,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完成国有资产经营责任目标,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四)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
  (五)实行重大事项报批制度和备案制度;
  (六)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重大事项管理
  第九条 运营公司下列事项,需经被授权人、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一)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及发行债券;
  (二)国有资产划转;
  (三)公司担保、抵押总额超过公司净资产50%;
  (四)单项担保、抵押额超过公司净资产10%;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
  (六)公司单项投资超过注册资金5%或3000万元以上。
  第十条 运营公司下列事项,需经被授权人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并备案:
  (一)单项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且不超过注册资金5%;(二)单项担保、抵押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10%;(三)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四)处置公司资产。
  第五章 经营业绩考核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与运营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对运营公司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进行考核和业绩评价。
  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的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营责任目标;
  (二)运营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三)考核奖惩办法;
  (四)其他内容。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运营公司经费实行财政拨款、总额控制、计划管理。经费开支严格按照市财政部门批准的计划和定额标准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运营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被授权人提出处理建议,由市政府决定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的;(二)在财务管理中弄虚作假,侵占国有资产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三)在产权变动、担保、重大投资和资本运营中侵占国有资产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财务报告中未如实反映对外投资收益状况,或未及时收取应收收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被授权人的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东营市国有资产运营公司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依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东营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四区一城”开发建设服务的国有资产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包括东营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东营经济开发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黄河口渔业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市国资办负责组织实施对公司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工作。
  第四条 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主要用于:
  (一)对公司年度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对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奖惩的重要依据;
  (三)为公司改进经营管理提供参考。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根据公司资产的不同属性,公司资产分为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由公司提出划分的具体方案,经市国资办审核确认后分别进行考核。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经营性资产及公益性资产投入情况书面报市国资办备案。
  经营性资产是指政府投入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资产。
  公益性资产是指经政府批准投资建设的以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为目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资产。
  第六条 对公司公益性资产运营情况的考核,主要依据公司承担政府指令性计划的完成情况、完成质量、资本运作方式和投资成本的合理性,保证公益性项目的正常运转和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实现情况等。公益性资产考核指标作为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参考,不计算具体考核分数。
  第七条 对公司经营性资产运营情况的考核,主要依据市财政部门与公司签订的年度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中的年度经营计划目标完成情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经营性指标,主要包括实现利税总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1.实现利税总额。公司实现利税总额以实际投入公司的经营性资产总额为基数,主要包括公司实现的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包括教育费附加、城建税附加)和税后利润总额,不包括公司计入生产成本的各项税金。
  2.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年末所有者权益同年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
  客观因素由市国资办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由市国资办审核确认。
  (二)安全性辅助指标,主要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
  指标考核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具体考核计分办法由市国资办另行制订。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依法收取国有资产收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资产占用收益。市国资办对公司注册资金以外的政府性资金收取国有资产占用收益。其中,经营性资产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收取国有资产占用收益;公司用于公益性项目建设的资金,按专项资金存款余额和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收取国有资产占用收益。
  (二)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经营收益是指公司直接进行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收入。具体包括资产租赁净收入、资本市场投资收益和利润。
  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按规定提取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余额应全额上缴财政部门。其中,市、县两级共同出资的,按出资比例分别上缴市、县财政部门。
  (三)国有产(股)权投资收益和转让收入。国有产(股)权投资收益或转让收入扣除相关成本及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应全额上缴财政部门。
  第九条 公司代政府持有的国有产(股)权在收到投资收益或转让收入后10日内全额上缴财政部门。
  第十条 国有资产占用收益于经营年度内分两次预交,年终由市国资办统一清算。
  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在公司提交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之日起10日内上缴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东营经济开发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按规定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由市财政分别全额返还东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继续用于两个开发区的开发建设。东营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东营市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黄河口渔业有限责任公司按规定上缴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经市政府批准,可列入预算拨付到各公司,用于支持公司的发展。
  第三章 考核程序第十二条 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年度终了20日内,公司依据经社会中介组织审计的财务决算报告,对公司年度经营计划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分析,形成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分析报告,报市国资办。
  (二)市国资办依据经审计的公司财务决算报告,结合审核情况和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分析报告,对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结果。
  第十三条 市国资办依据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提出对公司的奖惩建议,按程序报市政府。
  第十四条 公司被考核为一般及以下等次,虚报、瞒报财务状况以及被有关部门“一票否决”的,不予奖励。
  第十五条 公司被考核为优秀或良好等次的,就公司国有资产经营收益高于目标值的部分按超额累进比率方法计算,从国有资产收益中给予公司一定的奖励,用于弥补公司经费不足。公司在全额上缴市国资办核定的考核年度国有资产收益后,方可兑现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惠州市房屋交易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房屋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随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开展,城镇中私有房屋的比重将越来越大,房地产交易将日趋活跃,为了加强对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管理,使之健康发展,特制定《惠州市房屋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试行。试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直接向市房产管理局反映。

惠州市房屋交易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和《契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房产交易的管理,保障房产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在市区范围内的买卖(含受赠、交换、转让)房屋,双方必须向惠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房产交易所(下称交易所)办理交易手续,禁止私自买卖或利用交易进行牟取暴利等非法活动。

  二、房屋交易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1.房屋产权归属清楚,并持有合法的产权所有证。

  2.继承人出卖被继承人的房屋,应先取得合法的继承权证书,方能申请出卖。

  3.已出租的房屋需要出卖者,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的条件下,承租人可优先购买;或由买卖的一方与承租人协商,达到妥善解决的办法,否则暂停办理。

  4.共同共有的房屋,出卖时应提交共有人的同意证明。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5.在住房制度改革中,购有优惠价、获取房屋所有权的人,其房屋需要出售时,按房改的有关规定执行。

  6.单位自筹资金兴建的房屋,出售时应提交房产所有权证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批文,方能办理交易手续。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不能进行房屋买卖交易:

  1.房屋产权未经确认归合法所有权人的。

  2.房屋仍有典当、抵押等他项权利和义务未清的。

  3.房屋已被批准列为市政建设征用地段范围内的。

  4.房屋尚有其它争议的。

  四、房屋买卖的双方,须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1.卖方应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身份证明,买方应持身份证明,双方亲自到交易所申请办理。

  2.如本人不能亲自办理房屋买卖的,可依法委托代理人办理。侨居国外的,委托书须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没有使、领馆的可由当地华侨团体证明。港、澳、台同胞的委托书,须经我国指定的律师或有权机构证明。

  3.双方填报的房产交易申请表,需经双方单位或居委会提出意见,连同契证和一切证件,送交交易所审查办理。

  五、房屋的交易,可由交易所介绍买卖双方洽商,也可以由买卖双方自行商议。交易的价格,由买卖双方按质论价,并如实向交易所申报成交价格,经审查批准办妥成交手续后,才能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买卖达成协议三十天内不如实申报,买方以卖方的房屋作为产权营业者,则按私买私卖论处。

  六、买卖、受赠、交换的房屋,双方应缴交下列费用:

  1.买卖、受赠、交换房屋的契税,按房屋交易价或交易所核价的6%计税,由买方或受赠者缴交;华侨、港澳同胞及其家属用侨汇或外汇购买的房屋,免征契税;手续费按房屋交易价或交易所核价按1.5%计算,由双方缴交(买方或受赠人负担0.9%、卖方或赠与人负担0.6%)。

  2.交换房屋,互换的房屋面积相等者,免征契税。不相等者,其超过部份,经交易所核价,按买卖税率纳税和缴交1.5%的手续费(手续费双方同等负担)。

  七、严禁以城市私有房屋进行投机倒把活动。对违反国家有关私房管理政策规定,私买私卖、转手炒买炒卖、瞒价虚报、逃漏税费等违法行为,除责令当事者据实补交税费外,视情节轻重,将给予批评教育或处以应交税额的二至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则提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对于在本规定之前已买卖成交,接受赠与或已交换的房屋,尚未向交易所申请登记者,应在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三十天内如实申请补办。逾期不办者,按本规定第七条从严处理。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