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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国集团多伦多峰会宣言(译文)

时间:2024-07-09 10:37: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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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国集团多伦多峰会宣言(译文)

二十国集团


二十国集团多伦多峰会宣言(译文)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二十七日)





  按:2010年6月26日至27日,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四次峰会在加拿大多伦多举行,通过题为《二十国集团多伦多峰会宣言》的成果文件。译文全文如下:

  一、前言

  1、我们聚会于多伦多,这是二十国集团(G20)被确立为国际经济合作主要论坛后的首次峰会。

  2、我们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方面已取得进展。在此基础上,我们同意进一步采取行动,确保全面经济复苏和高质量的就业增长,改革和强化金融体系,实现世界经济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

  3、我们迄已交上一份不错的成绩单。各国协调推出前所未有的财政和货币刺激计划对恢复私人需求和信贷发挥主要作用。我们正采取有力举措,稳定并改善金融体系。向国际金融机构大幅增资有助于稳定并减轻危机对世界上最弱势群体的影响。正在推进的国际金融机构治理和管理改革,也将提高其有效性和相关性。这一改革必须完成。我们恪守了反对保护主义的郑重承诺。

  4、然而,挑战依然严峻。尽管经济正恢复增长,但复苏并不均衡,基础依然脆弱,许多国家失业率居高不下、令人无法接受,危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依然深远。巩固复苏是关键。为此目标,我们要继续完成现有的经济刺激计划,并努力为产生强劲私人需求创造条件。同时,近期有关事件凸显保持公共财政可持续性的重要性,我们要根据各自国情,采取可信、逐步到位、增长友好型的计划,以实现财政可持续性。财政状况严峻的国家要加速财政整顿步伐。同时,重新平衡全球需求也应推进,以确保全球实现可持续增长。我们应在金融修复和改革领域取得更多进展,增强金融部门透明度,强化其资产负债表,支持信贷供应和实体经济快速增长。我们已采取新步骤,建立监管更为完善和更富韧性的金融体系,服务于民众需求。对国际金融机构的改革也亟需完成。

  5、我们认识到,实现强有力的就业增长、向民众特别是弱势群体提供社会保障十分重要。我们欢迎今年4月举行的劳工和就业部长会议所提建议,以及国际劳工组织同经合组织一道制定的培训战略。

  6、我们决心兑现所有承诺,已指示部长和高官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全面、如期加以落实。

  二、“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框架”

  7、G20当务之急是巩固和促进复苏,为经济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奠定基础,加强金融体系应对风险能力。为此,我们欢迎部分G20成员采取行动并作出承诺,扩大需求,推动平衡增长,强化公共财政,促进金融体系更为强健和透明。这些措施极大地促进了我们的集体福祉,是我们先前行动的延续。我们将继续合作,并采取适当措施,以促进经济增长,推动强劲和持久的复苏。

  8、匹兹堡峰会启动的“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框架”对我们政策行动的整体一致性进行评估,强化政策框架,是实现我们共同目标的手段。

  9、我们已完成了第一阶段互评进程,结论是我们能够做得更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预测,如果我们采取更富雄心的改革,中期内可实现以下目标:

  ●将全球产量提高近4万亿美元;

  ●创造数以千万计的就业岗位;

  ●帮助数量更多的人口脱贫;

  ●极大缓解全球失衡。

  在可持续基础上推动全球增长是我们改善包括贫困国家在内的各国民生的最重要步骤。

  10 、我们致力于采取协调一致行动推动可持续复苏,增加就业,实现更强劲、更可持续、更平衡增长。这些措施将根据各自国情而有所区别。我们今天同意:

  ●发达国家完成财政刺激计划并公布“增长友好型”的财政整顿计划。财政整顿计划在今后一段时间将得以落实。拥有良好的财政状况,对实现持续复苏、更灵活地应对新冲击、确保具备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能力、避免给子孙后代留下赤字和债务均十分关键。调整方式必须仔细衡量,以支持私人需求的复苏。风险在于,如果数个主要经济体同步进行财政调整,可能给复苏带来负面影响。但若在必要时未采取整顿措施,也会打击信心,损害增长。考虑到上述平衡,发达经济体承诺在2013年前将财政赤字至少减半,在2016年前稳定或降低政府债务占GDP的比重。考虑到日本的具体情况,我们欢迎日本政府近期一同宣布的增长战略和财政整顿计划。面临严重财政挑战的国家需加快整顿步伐。财政整顿计划必须可信、明确,根据不同国情有所区别,且着眼于加强经济增长的举措。

  ●一些新兴市场国家需加强社会保障网,推进公司治理改革,发展金融市场,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增强汇率灵活性;

  ●G20全体成员需进行结构改革,以改善并维持我们的增长前景;

  ●在重新平衡全球需求方面应取得更多进展。

  应继续保持适当货币政策,以维护物价稳定并以此推动经济复苏。

  11 、发达赤字国应增加储蓄,同时保持市场开放并增强出口竞争力。

  12、盈余经济体应实施改革,减少对外需的依赖,主要依靠内需拉动增长。

  13、我们承诺缩小发展差距,并充分考虑我们政策行动对低收入国家的影响。我们将继续支持发展融资,包括运用新手段鼓励通过公共和私有资源进行发展融资。

  14、我们认为,上述措施归根结底需在国家层面加以实施,并根据各国国情进行调整。为推动这一进程,我们第二阶段相互评估应以国家主导和咨询性为特征,应在单个国家和欧盟层面实施。如有需要,我们将采取更多举措以实现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

  三、金融监管改革

  15、我们正在建立更具抗风险能力的金融体系,以服务实体经济,减少道德风险,限制系统风险积累,支持全球经济强劲、稳定增长。通过加强审慎监督,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增强透明度,加强持久国际合作,我们强化了全球金融体系。许多工作业已完成。我们对欧洲金融稳定机制的全面实施、欧盟决定公开发布欧洲银行测试结果的决定、以及美国最近通过的金融改革法案表示欢迎。

  16、但我们依然重任在肩。为此,我们将采取共同行动,按期或加速兑现华盛顿、伦敦和匹兹堡峰会关于改革金融部门的承诺。在向新标准过渡的时期内,要考虑上述改革对发达和发展中经济体宏观经济产生的累积性影响。我们承诺开展国际评估和同行审议,确保所有决定得以全面落实。

  17、我们的改革包括四个支柱。

  18、第一是强有力的监管框架。我们注意到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建立全球性的银行资本和流动性新机制方面取得的进展,这将显著增强各国银行体系的抗风险能力。我们欢迎并支持委员会上述工作。全面执行新的改革标准后,资本的数量将大大提高,质量将得到极大改善。这将使银行能在无需政府超常规介入的情况下承受诸如近期金融危机所产生的巨大压力。我们支持在首尔峰会时就新资本框架达成一致。我们同意,所有成员都执行新的标准。为避免影响经济持续复苏并对市场产生干扰,上述标准将在一定期限内逐步实施,争取于2012年底前全部到位。过渡期由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共同开展的宏观经济影响评估确定。新标准的逐步实施要考虑到各国国情和起点的不同。各国在执行初期存在的差异应逐步缩小,最终执行全球统一的新标准。

  19、我们同意加强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实施强有力措施,以国际一致和非歧视方式,提高对冲基金、信用评级机构、场外衍生品市场的透明度和监管的力度。我们重申制定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以及落实金融稳定理事会稳健薪酬标准的重要性。

  20、第二是有效监管。我们赞同执行更强有力的新规则需要更有效的监督和监管。我们责成金融稳定理事会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商,向10月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汇报并提出加强监督和监管的建议,尤其是旨在加强监管者职能、所需资源以及具体权限方面的建议,以便主动识别和应对风险,包括早期干预。

  21、第三是处置和解决系统性机构问题。我们致力于打造一个在危机中能有权力、有办法对各类金融机构进行重组或处置,而无需让纳税人最终承受负担的体系。我们要求金融稳定理事会于首尔峰会前讨论并确定有效处置具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具体政策建议。为降低道德风险,需要建立一个政策框架,包含有效的处置手段、强化的审慎监管要求、金融市场核心基础设施等内容。我们同意,在出现政府为修补金融体系、降低金融系统风险需提供资金时,金融部门应公平和实质性地偿付政府干预所产生的费用。为此,我们承认对此可有一系列政策选项。一些国家将征收金融税,其他国家将采取不同措施。

  22、第四是透明的国际评估和同行审议。我们重申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的金融部门评估规划的承诺,并支持通过金融稳定理事会开展的强有力、透明的同行审议。在对避税天堂、反洗钱行动、恐怖主义融资及审慎标准执行进行全面、一致和透明的评估基础上,我们正在解决不合作辖区问题。

  四、国际金融机构和发展

  23、国际金融机构一直是应对国际经济金融危机的中坚力量,筹集了至关重要的资金,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筹集的7500亿美元和多边开发银行筹集的2350亿美元。这些举措凸显了国际金融机构作为全球合作平台的价值。

  24、我们承诺加强国际金融机构的合法性、可信度和有效性,使其成为我们未来更强有力的伙伴。

  25、为此,我们已落实匹兹堡峰会关于多边开发银行的承诺。这包括增加3500亿美元资本金,使多边开发银行贷款能力几乎翻番。新增资本同仍在进行的重要改革共同发挥作用,将使这些机构更加透明、负责、有效,并加强它们对提高贫困人口生活水平、促进增长、应对气候变化和粮食安全的关注。

  26、我们将兑现承诺,使多边开发银行的优惠贷款窗口,特别是国际开发协会和非洲开发基金获得大幅增资。

  27、我们已核准世界银行股东通过的重要的发言权改革方案,使发展中国家和转轨国家的投票权自2008年以来增加4.59%。

  28、我们强调要确保各国批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08年份额和发言权改革、以及新借款安排扩大方案。

  29、为落实匹兹堡峰会承诺,我们呼吁加快推进所需开展的大量工作,在首尔峰会前完成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份额改革,同时兼顾其他治理结构改革。

  30、今天我们在先前承诺的基础上,致力于通过公开、透明、择优进程,遴选所有国际金融机构负责人和高层管理人员。我们将在首尔峰会之前,在推动更广泛改革的大背景下,推进这一进程。

  31、我们责成G20财长和央行行长就如何加强全球金融安全网提出政策建议,并提交首尔峰会讨论。我们的目标是建立一个更加稳定和更富韧性的国际货币体系。

  32、我们同海地人民并肩努力并向其提供重建亟需的援助,包括免除海地在国际金融机构所有债务。我们欢迎启动海地重建基金。

  33、我们已启动“中小企业融资挑战”计划,承诺为实施优胜倡议筹集资金,其中包括从多边开发银行获得有力支持。我们已制定了一套促进创新性和普惠性融资的原则。

  34、我们欢迎启动全球农业和粮食安全基金,落实匹兹堡峰会有关粮食安全的承诺。这是进一步落实全球农业和粮食安全伙伴关系的重要步骤,我们将争取更多捐助。展望未来,我们承诺探讨面向创新、面向成果的机制,以运用私营部门开展农业革新。我们呼吁全面落实拉奎拉倡议,并推广其原则。

  五、反对保护主义、促进贸易和投资

  35、全球经济危机导致七十多年来最严重的贸易萎缩,但G20成员选择了保持市场开放,把握贸易和投资所带来的机遇。这是正确的选择。

  36、我们将自己的承诺延长三年,至2013年底,包括:不提高投资和贸易(包括货物、服务)壁垒,不设置新壁垒,不设置新的出口限制,不执行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出口刺激措施。我们承诺一旦违反上述措施将予纠正。我们将努力把各自国内政策举措,包括财政政策、扶持金融部门的行动等,对贸易和投资造成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我们要求世贸组织、经合组织、联合国贸发会议继续根据各自职责监督形势发展,每个季度公开报告上述承诺落实情况。

  37、开放市场对促进增长、扩大就业,实现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极为重要。我们要求经合组织、国际劳工组织、世界银行、世贸组织向首尔峰会提交关于贸易自由化促进就业和增长的报告。

  38、我们重申,支持在维护现有授权和基于已有进展的前提下,尽早完成世贸组织多哈回合谈判,并取得平衡和富有雄心水平的结果。我们责成本国代表借助一切谈判渠道,寻求实现上述目标,并向首尔峰会提交进展报告。我们届时将讨论谈判状况及下步举措。

  39、我们承诺保持促贸援助的势头。我们要求包括世界银行和其他多边开发银行在内的国际机构,加强自身能力,支持贸易便利化,以推动全球贸易。

  六、其他问题及未来议程

  40、我们认为,腐败威胁市场诚信,损害公平竞争,扭曲资源配置,破坏公信力,削弱法治。我们呼吁所有G20成员批准并全面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鼓励其他国家采取同样行动。我们将依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条款全面落实审评。我们同意,在匹兹堡峰会后所取得进展基础上建立一个反腐败问题工作组,就G20如何继续有效地为国际反腐败作出贡献和树立榜样等问题提出全面建议,供首尔峰会领导人讨论。反腐合作的关键领域包括但又不仅限于:制定并实施严格有效的反贿赂规则,公私部门均开展反腐败,防止腐败人员利用全球金融体系,对腐败人员拒发签证,开展遣返涉腐人员和返还资产的合作,保护腐败行为检举人等。

  41、我们重申对实现绿色复苏和全球可持续增长的承诺。我们当中已具名支持《哥本哈根协议》的成员重申支持《协议》的落实,呼吁其他成员具名支持《协议》。我们承诺,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目标规定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等原则为基础,参与《公约》下的谈判。我们决心通过坎昆会议的包容性进程,确保取得成功结果。我们感谢墨西哥于今年11月29日至12月10日在坎昆举办《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6次缔约方大会,赞赏其为协助谈判所作努力。联合国秘书长气候变化融资问题高级别咨询小组正在就创新性融资方式等问题进行探讨,我们期待看到有关成果。

  42、我们赞赏国际能源署、石油输出国组织、经合组织和世界银行提交的能源补贴报告。各国财政和能源部长根据本国国情提交了关于在中期内规范逐步取消低效、鼓励浪费的化石燃料补贴的措施和时间表,同时考虑弱势群体的利益和发展需求。我们对他们所做的工作表示欢迎。我们也鼓励各国继续全面落实符合各国具体情况的措施,并在今后峰会加以审议。

  43、我们从近期墨西哥湾原油泄露事件认识到,需要分享最佳做法以保护海洋环境,预防近海勘探、开发和运输等发生意外,及处理其影响。

  44、我们认为2010年是解决发展问题的重要一年。9月举行的联合国 “千年发展目标高级别会议”是一重要契机,应重申全球发展议程和全球伙伴关系,制定全体行动,重申各自帮助最贫困国家的承诺,推动在2015年前实现千年发展目标。

  45、鉴此,通过共同努力使最不发达国家成为全球经济体系的积极参与者和受益者非常重要。我们为此感谢土耳其决定于2011年6月举办第四次联合国最不发达国家会议。

  46、我们欢迎旨在保护弱势群体的“全球同心倡议”发布中期报告,期待其提供有关最新进展。

  47、对于实现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并有效抵御冲击这一宏大目标,缩小发展鸿沟、消除贫困是不可或缺的。为此,我们同意建立“发展工作组”,授权其根据G20重在促进经济持续增长的目标,完善发展议程,制定跨年度行动计划,并提交首尔峰会讨论通过。

  48、我们同意于今年11月11日至12日在韩国首尔举行峰会,并于2011年11月在法国及于2012年在墨西哥召开峰会。

  49、我们感谢加拿大成功举办多伦多峰会。

  附件一

  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框架

  1、二十国集团(G20)华盛顿峰会、伦敦峰会和匹兹堡峰会决定采取超常规且高度协调的政策行动,作为成果,全球经济正以超出预期的速度复苏。我们过去两年的果断及前所未有的行动遏制了经济下滑,推动了复苏。

  2、但风险犹存。很多G20成员失业率依然高企,令人难以接受,发达国家之间、发达国家与新兴市场国家之间复苏亦不均衡。这对经济持续扩张构成风险。若不进一步采取相关行动,全球经常账户失衡很可能将再次增大。尽管我们在修复和改革金融部门方面取得相当进展,但金融市场依然脆弱,资金流动仍受限制。部分国家的高额财政赤字和债务持续上升引起各方关切,成为经济不确定性和金融市场波动的原因之一。

  3、G20当务之急是巩固和促进复苏,为经济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奠定基础,加强金融体系应对风险能力。为此,我们欢迎部分G20成员采取行动并作出承诺。就近期举措而言,我们尤其欢迎欧洲金融稳定机制的全面落实以及欧盟承诺公开发布正在进行的欧洲银行测试结果;我们欢迎近期一些G20成员有关财政整顿计划及目标的声明。这些措施极大地促进了我们的集体福祉,是我们先前行动的延续。我们将继续合作,并采取适当措施,以促进经济增长,推动强劲和持久的复苏。

  4、匹兹堡峰会启动的“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框架”是实现我们共同目标的手段。G20成员需对国际社会负责,确保全球经济总体健康。我们承诺对我们政策行动的整体一致性加以评估,强化政策框架,以实现共同目标。通过采取集体行动,我们将确保可持续和更为平衡的增长能惠及各国、各地区,并符合我们的发展目标。

  5、我们已完成了第一阶段互评进程。根据匹兹堡峰会要求,G20财长和央行行长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经合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及其他国际组织的协助下,已对我们各自政策框架的整体一致性以及替代情景下的全球经济前景进行了评估。

  6、评估结果显示,如不采取协调一致的应对政策,全球产出预期可能低于危机前水平;大多数国家失业率比危机前更高;部分发达国家财政赤字和债务高企,令人难以接受;危机期间曾一度缩小的全球经常账户失衡将再度增大。此外,这一前景还将面临相当大的下行风险。

  7、我们认为能够做得更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预测,如果我们采取更富雄心的改革,中期内可实现以下目标:

  ●将全球产量提高近4万亿美元;

  ●创造约5200万个就业岗位;

  ●帮助近9000万人口脱贫;

  ●极大缓解全球经常账户失衡。

  如果我们能协调行动,所有地区现在和未来都将受益。此外,我们改善包括贫困国家在内的各国民生的最重要步骤,是在可持续基础上推动全球增长。

  8、我们致力于采取协调一致行动推动可持续复苏,增加就业,实现更强劲、更可持续、更平衡增长。这些措施将根据各自国情而有所区别。我们今天同意:

  ●发达国家完成财政刺激计划并公布“增长友好型”的财政整顿计划。财政整顿计划在今后一段时间将得以落实;

  ●部分新兴市场国家加强社会保障网,推进公司治理改革,发展金融市场,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增强汇率灵活性;

  ●G20全体成员进行结构改革,以扩大和稳定我们的增长;

  ●全球需求再平衡方面应取得更多进展。

  应继续保持适当货币政策,以维护物价稳定并以此推动经济复苏。

  9、我们同意,发达国家完成财政刺激计划并公布“增长友好型”的财政整顿计划。财政整顿计划在今后一段时间将得以落实。拥有良好的财政状况,对实现持续复苏,更灵活地应对新动荡,确保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能力,避免给子孙后代留下赤字和债务均十分关键。调整方式应予仔细衡量,以维护私人需求的复苏。风险在于,如果数个主要经济体同步进行财政调整,可能给复苏带来负面影响。但若在必要时未采取整顿措施,也会打击信心,损害增长。考虑到上述平衡,发达经济体承诺在2013年前将财政赤字至少减半,在2016年前政府债务占GDP比重实现稳定或明显降低。考虑到日本的具体情况,我们欢迎日本政府近期一同宣布的增长战略和财政整顿计划。存在严重财政挑战的国家需加快整顿步伐。财政整顿计划必须可信、明确,根据不同国情有所区别,且着眼于加强经济增长的举措。

  10、我们一致通过一套发达经济体实施财政整顿计划的原则,包括:

  ●财政整顿计划应切实可信。有关计划的制定应基于对经济增长及各国财政情况的审慎预测,还应提出实现重建财政可持续性目标的具体措施。强化预算框架和预算机构,有助于巩固整顿计划的可信度。

  ●立即公布中期财政计划。我们将为确保财政可持续性制定明确可信的方案。各国应根据自身经济形势和全球经济需求确定退出财政刺激政策及减少赤字和债务的速度和时机。但应当明确,发达国家需在2011年开始财政整顿,当前面临严峻财政风险的国家可提前采取行动。

  ●财政整顿应主要着眼于促进经济增长。我们将寻求更有效使用财政资源的方式,既减少我们干预措施的总体开支,又可将有限资源用于刀刃。另外,我们应着重推进结构改革,促进经济长期增长。

  11、发达赤字国应增加储蓄,维持开放市场环境并增强出口竞争力。

  12、盈余经济体应积极改革,减少对外需的依赖,主要依靠内需拉动增长。这既可帮助增强经济韧性,抵御外部冲击,又可促进更稳定的经济增长。为此,发达盈余经济体将重在结构改革,增加内部需求。新兴盈余经济体应根据本国国情实行以下改革:

  ●加强社会保障网(如公共医疗卫生及养老金计划),公司治理,发展金融市场,以减少预防性储蓄,刺激私人消费;

  ●增加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提升生产力,减少供应瓶颈;

  ●增强汇率灵活性以反映经济基本面。汇率过度、无序波动会对经济金融稳定带来负面影响。以市场为导向、反映经济基本面的汇率机制有助于维持全球经济稳定。

  13、G20成员普遍认识到,结构改革对经济增长和全球福祉可产生重大影响。我们将采取措施增强经济增长潜力,同时对弱势群体给予特殊关注。倘根据生产力的提高而增加工资,结构改革可能会促进需求的普遍均衡增长。在政策选择上,应根据各自国情在促进更多市场竞争和经济增长以及构建社会安全网络之间取得平衡。同时采取这些举措将有助于释放需求,具体包括:

  ●发达经济体应进行产品、服务及劳动力市场改革,这对因危机失去部分生产能力的经济体而言尤为重要。劳动力市场改革可包括:增强失业救济金发放的针对性,实施更加积极有效的劳动力市场政策(如:二次职业培训,再就业及技能开发项目,提高劳动力流动性等)。还可为建立工资谈判机制创造合适条件,以支持就业。产品和服务市场改革宜包括:增强服务业的竞争,减少网络产业、专业服务业及零售业的竞争壁垒,鼓励创新,进一步减少对外国企业参与竞争的障碍。

  ●新兴市场经济体应减少对劳动力流动的限制,为外国投资者提供机会,简化产品市场管制等。

  ●避免采取新的保护主义措施。

  ●完成多哈回合谈判,通过促进贸易流动推动世界经济加速增长。开放的贸易将为各国带来显著收益,促进全球再平衡。

  ●加速金融体系修复和监管改革步伐。发达经济体金融监管不力导致了本次危机。我们将落实G20金融监管改革计划,确保构建一个服务于实体经济需求的更强有力的金融体系。新兴经济体虽不处于危机中心,但部分新兴经济体要进一步发展金融部门,为推动并维持经济高速增长提供有深度、有广度的金融服务。发达经济体金融改革要考虑到资本流动对新兴和发展中经济体产生的负面效应。要保持警惕,确保资本市场开放,避免金融保护主义。

  14、我们欢迎今年4月G20劳工和就业部长会议就全球金融危机对就业影响提出的建议。我们重申承诺,将致力于实现强劲的就业增长,向弱势群体提供社会保障。有效的就业政策要把高质量就业置于复苏的核心。我们感谢国际劳工组织同经合组织一同制定培训战略,该战略将有助于劳动者掌握现在和未来就业所需的各项技能。

  15、我们承诺缩小发展差距,并充分考虑我们政策行动对低收入国家的影响。我们将继续支持发展融资,包括运用新手段鼓励利用公共和私有资源进行发展融资。本次危机对世界贫穷国家的发展轨迹产生长期影响。发展中国家可能在利用公共和私人资源获取发展融资方面面临更多挑战。我们当中的很多成员已针对这一问题采取措施,革新融资方式,比如预先市场承诺计划,中小企业挑战计划,以及增加金融包容性新近取得的进展。低收入国家具备促进全球经济更强劲、更平衡增长的潜力,应被视为投资市场。

  16、上述措施归根结底需在国家层面加以实施,并根据各国国情进行调整。我们欢迎部分G20成员为实现这一共同目标而宣布的其他举措。

  17、为推动这一进程,以国家主导和咨询性为特征的第二阶段评估应在单个国家和欧盟层面实施。各国需确定将采取的措施,落实我们今天达成的共识,保证更强劲、更可持续、更平衡的增长。我们要求财长和央行行长细化这些措施并向下次峰会提交报告。我们将在必要时继续利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经合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及其他国际机构的专长。这些措施将构成11月首尔峰会宣布的全面行动计划的基础。在寻求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过程中,我们继续鼓励评估经济发展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而开展的方法论证工作。

  18、通过今天达成的上述政策承诺,加之业已采取的政策举措,我们将实现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的目标,G20全体成员乃至全球均将从中获益。

  附件二

  金融监管改革

  1、金融危机造成巨大损失,我们不容许危机再度发生。近期金融动荡更坚定了我们共同修补和改革金融体系的决心。我们需建立更具抗风险能力的金融体系,以服务各经济体的需求,减少道德风险,限制系统风险积累,支持全球经济强劲、稳定增长。

  2、我们共同采取举措,加强审慎监督,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增强透明度,继续加强国际合作,在强化全球金融体系方面取得了显著进步。我们欢迎美国制定的强有力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

  3、然而,我们依然重任在肩。进一步修补金融部门对全球经济可持续复苏至关重要。许多工作仍待完成,以恢复银行资产负债表和市场的稳健性,并提高其透明度;加强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及风险管理,强化全球金融体系,恢复信贷以支持经济可持续增长。我们欢迎欧盟领导人将公开公布欧洲银行测试结果的决定,这有助于增强市场信心,显示欧洲银行体系的抗风险能力和透明度。

  4、我们将采取共同行动,按期甚至加速兑现华盛顿、伦敦和匹兹堡峰会关于改革金融部门的承诺。在过渡期内,要考虑上述改革对发达和发展中经济体宏观经济产生的累积性影响。

  关于资本和流动性

  5、我们同意金融监管改革的核心在于加强资本和流动性,限制过度杠杆行为。我们同意提高资本的质量、水平和国际一致性,强化流动性标准,限制过度杠杆经营和涉险,减少顺周期性。

  6、我们总结并评估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建立全球性的银行资本和流动性新机制方面取得的进展,欢迎并支持委员会的工作,改革取得的实质性进展将显著增强各国银行体系的抗风险能力。

  ●新的改革标准全面实施后,将大大提高资本水平。

  ●资本的质量也将大幅提高,银行吸收损失的能力将得到加强。

  7、我们支持各国在首尔峰会时就建立新的资本框架达成一致,以提高资本要求。具体包括:

  ●在一级资本内部,使所有银行的普通股扣减后占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有所提高并对此制定最低要求,从而使银行在持续经营条件下能够充分吸收资产损失,能在无需政府超常规介入的情况下承受诸如近期金融危机所产生的巨大压力。

  ●寻求建立一套全球一致、透明、且较为保守的适用于普通股或非股份制公司相当于普通股资本工具的扣减标准,同时预留一段适当的全球一致的过渡期。

  8、匹兹堡峰会决定,所有主要金融中心将于2011年前执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框架”。我们同意,所有成员均将执行上述标准。为避免影响经济持续复苏并对市场产生干扰,上述标准将在一定期限内逐步实施,争取于2012年底前全部到位。过渡期由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共同开展的宏观经济影响评估确定。

  9、新标准的逐步实施要考虑到各国国情和起点的不同。各国在执行初期存在的差异应逐步缩小,最终执行全球统一的新标准。现有的公共部门注资在过渡期仍将适用。

  10、我们重申,支持引入杠杆率作为以风险为基础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框架”的补充措施,并在适当评估和校准的基础上,在合适的过渡期后将其引入第一支柱。为确保可比性,将充分调整会计差异后,对杠杆率的具体内容实行国际一致。

  11、我们认为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所开展的定量影响测算非常重要。该测算旨在衡量新巴塞尔标准的潜在影响,确保制定高质量的、经充分调整的资本和流动性的新标准。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共同开展的宏观经济影响评估将对上述新标准的逐步实施提供参考。

  12、我们欢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同意在2011年12月31日前确定统一的起始日,实施修改后的交易帐户规则的所有内容。

  13、或有资本有助于加强市场纪律、构建一个私营部门完全承担其投资损失的金融体系,我们支持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上述领域发挥作用。对建立或有资本的考虑应纳入2010年金融监管一揽子改革措施中。

  14、我们呼吁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首尔峰会前汇报制定一揽子改革措施所取得的进展。我们认识到金融部门在推动经济强劲增长方面所发挥的关键作用,承诺构建稳定、抗风险能力强、确保可持续获得信贷的金融体系。

  关于更强有力的监管

  15、我们赞同,执行更强有力的新规则需要更有效的监督和监管。我们承诺遵循“巴塞尔委员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责成金融稳定理事会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商,向10月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汇报并提出加强监督和监管的建议,尤其是旨在加强监管者职责、能力、资源以及具体权限方面的建议,以便主动识别和应对风险,包括早期干预。

  关于金融机构的处置

  16、我们将继续落实有关减少金融体系道德风险的承诺,致力于打造一个在危机中能有权力、有办法对各类金融机构进行重组或处置,而无需让纳税人最终承受负担的体系。上述权力应能应对持续经营条件下及破产处置时对资本和流动性的重组。我们认可并已承诺运用国内处置权力和工具,以维护金融稳定,并承诺落实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2010年3月发布的关于跨境银行处置的10条关键建议。为此,我们支持各国在必要时修改有关处置和清偿的程序和法律,赋予国内相关机构开展跨境处置合作与协调的能力。

  17、我们同意,处置机制应能:

  ●妥善分担损失,减少道德风险,保护纳税人;

  ●延续关键领域金融服务,包括为投保储户提供不受干扰的服务;

  ●提高处置机制在市场中的信誉;

  ●最大程度地减少风险蔓延;

  ●对有序处置和合约关系转移进行早期规划;

  ●若发生跨境机构倒闭,各国国内相关机构和不同辖区间应开展有效合作和信息交换。

  解决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问题

  18、我们欢迎金融稳定理事会在减少具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道德风险方面出台的临时报告。我们认识到,在限制道德风险方面仍有大量工作尚待完成。对这些机构的审慎监管要求应覆盖其倒闭产生的成本。我们要求金融稳定理事会于首尔峰会前讨论并确定有效处置具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具体政策建议,比如考虑采用各种金融工具和机制进行更有力的监管,加强市场纪律,包含或有资本、自救机制、额外资本和流动性要求、征税、结构性约束以及对无担保债权人资产打折的方法。

  19、金融稳定理事会为其确定的主要复杂金融机构组建了联合监管机制和危机管理工作组,我们对在此方面取得的实质性进展表示欢迎。

  20、我们将继续开展合作,于年底前为主要跨境机构制定一致认可的、针对个体机构的有力的恢复和快速处置计划。我们承诺继续努力确保不同辖区就金融机构处置程序开展合作。

  关于金融部门责任

  21、我们同意,在出现政府为修补金融体系、降低金融系统风险需提供资金时,金融部门应公平和实质性地偿付政府干预所产生的费用。

  22、为此,我们承认对此可有一系列政策选项。一些国家提出征收金融税,其他国家将采取不同措施。我们同意有关政策选项应遵循以下原则:

  ●保护纳税人;

  ●降低金融体系风险;

  ●在经济景气和萧条时期均确保信贷流动;

  ●考虑各国的国情和选择;

  ●推动建设公平的竞争环境。

  23、我们感谢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这方面所做工作。

  关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和监管范畴

  24、我们同意需加强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以减少系统性风险,提高市场效率、透明度和诚信。应在全球范围内采取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少监管套利,推动建立公平的竞争环境,广泛推进并落实良好操守、诚信和透明的原则。

  25、我们承诺协调推进落实对场外衍生品的监管,提高透明度和标准化程度。我们重申致力于根据情况在交易所或电子交易平台进行所有标准化场外衍生品合约的交易,并最迟于2012年底通过中央交易对手方进行清算。应向交易存托机构提供所有场外衍生品合约信息。我们将努力建立符合全球标准的中央交易对手方和交易存托机构,确保各国监管当局获得所有相关信息。此外,我们同意积极采取针对证券融资和场外衍生品交易等行为的扣减及保证金等政策措施,以减轻上述行为的顺周期性效应,加强金融市场抗风险能力。我们认识到已在该领域做了许多工作。我们将继续支持在落实上述举措方面取得更多进展。

  26、我们承诺加快实施强有力措施,以国际一致和非歧视方式,提高对冲基金、信用评级机构、场外衍生品市场的透明度,并加强对其监管力度。我们承诺完善大宗商品市场的运行和透明度。我们呼吁信用评级机构加强透明度,提高质量,防止利益冲突,同时呼吁各国监管者在监督信用评级机构时,继续着重关注上述问题。

  27、我们承诺在法规制定和监管方面减少对外部评级机构的依赖。我们注意到,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正就如何消除监管资本框架下因使用外部评级所引发的不当激励开展了有关工作,金融稳定理事会正着手制订如何减少各国当局和金融机构对外部评级依赖的原则。我们呼吁两机构向10月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提交报告。

  28、我们认识到国际证监会组织在推动监管当局信息交换、制订对冲基金监管原则以加强规范和减少系统性风险方面开展了重要工作。

  29、我们呼吁金融稳定理事会审议各国和各地区落实此前G20有关承诺情况,推动全球政策协作并予评估。如需进一步开展工作,应向2010年10月举行的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汇报有关评估情况。

  关于会计准则

  30、我们再次强调制定和改进全球统一高质量会计准则的重要性,敦促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财务会计准则理事会加倍努力,于2011年底前完成趋同项目。

  31、我们鼓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进一步增强各方参与力度,包括在制订独立会计准则进程框架内,加强同新兴市场经济体的沟通。

  关于评估和同行审议

  32、我们承诺,支持通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开展的金融部门评估规划和金融稳定理事会实施的同行审议,对各国金融体系进行有力、透明、独立的国际评估和同行审议。各国金融体系本质上互相依存、密不可分,需要我们共同兑现承诺。一些国家脆弱的金融系统对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定构成了威胁。国际评估和同行审议极为重要,有助于确保各国金融部门更加安全。

  33、我们重申金融稳定理事会在以下领域的首要作用:制定国际金融监管政策和标准,协调不同标准制定机构,通过专题评估和国别评估确保对各国金融部门改革进程的问责,通过在不同部门和辖区一致推进执行标准以建立公平竞争环境等。为此,我们鼓励金融稳定理事会加强能力建设,以适应不断增加的需求。

  34、我们呼吁金融稳定理事会确保并扩大同非G20成员的外围活动,以体现金融体系的全球特征。我们认识到金融稳定理事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其他国际标准制定和监管机构,对金融体系健康有效运转发挥着中心作用。

  35、我们全力支持金融稳定理事会开展专题同行评估,以加强不同国家落实金融和监管政策的一致性,并评估各国取得预期目标的有效性。我们欢迎金融稳定理事会公布的关于薪酬的首次专题评估报告。报告表明,在执行金融稳定理事会关于合理薪酬标准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全面落实仍任重道远。我们鼓励各国和金融机构在今年年底前全面执行金融稳定理事会标准和准则,呼吁金融稳定理事会继续开展该领域的监督,并于2011年第二季度深入开展第二轮同行审议。我们同样期待金融稳定理事会对风险披露的专题评估结果。

  36、我们注意到金融稳定理事会国别评估计划取得的显著进展。该评估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联合开展的金融部门评估规划的重要补充,为各国就如何应对挑战开展相互学习和交流提供了平台。今年将完成三个国别评估。

  关于其他国际标准和不合作辖区

  37、我们同意,在全面、一致和透明的评估基础上,考虑采取措施并建立机制,以解决不合作辖区问题,鼓励其遵守有关国际标准,包括在国际金融机构协助下提供技术支持。

  38、我们全力支持“全球税收透明度和情报交换论坛”有关工作,欢迎同行审议取得相关进展,以及建立面向各国的多边情报交换机制。2009年4月伦敦峰会以来,已签署的税收信息交换协议增加了近500个。我们鼓励全球税收论坛于2011年11月前向领导人汇报各国在制订加强有效信息交换所需法律框架方面的进展。我们欢迎追回被窃资产项目取得的进展,支持该项目继续监督相关进展,以追讨腐败行为所产生的收益。我们已做好准备对“避税天堂”采取反制措施。

  39、我们全力支持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及与其工作职责相同的区域机构在反洗钱和反恐融资领域开展的工作,支持其定期更新和公开具有重大缺陷的辖区名单。我们鼓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继续监督和加强在全球范围内落实反洗钱、打击反恐融资国际标准。

  40、我们欢迎金融稳定理事会对各辖区遵守审慎情报交换和国际合作标准情况进行评估。

  附件三

  加强国际金融机构的合法性、可信度和

  有效性,支持最脆弱国家

  1、全球经济金融危机体现了国际金融机构协调多边行动的价值。这些机构身处应对危机的前沿,筹集了9850亿美元应急资金。此外,国际社会和国际金融机构筹集了超过2500亿美元的贸易融资。

  2、危机也表明继续推进改革的重要性。作为合作的关键平台,我们承诺加强国际金融机构合法性、可信度和有效性,确保其具备协助我们维持全球经济金融稳定、支持其各成员的经济增长和发展。

  3、为加强国际金融机构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我们在伦敦和匹兹堡承诺,支持采取新的公开、透明和择优程序遴选国际金融机构领导人和高层管理人员。我们将在首尔峰会前,在推动更广泛改革的大背景下,推进这一进程。

  多边开发银行融资

  4、国际金融危机发生至今,多边开发银行一直在应对全球危机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提供了2350亿美元贷款,数量超过在伦敦峰会上作出的承诺,其中超过半数来自世界银行集团。值此私营部门资金缩减之时,这些贷款对维护全球稳定至关重要。多边开发银行作为很多国家重要发展伙伴的地位更胜以往。

  5、我们已兑现承诺,通过对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泛美开发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特别是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等增资,使主要多边开发银行获得必要资源。作为上述机构的主要股东,我们与其他成员共同努力,使这些机构资本基础增加了85%,约合3500亿美元。总体看,他们每年对发展中国家的贷款总量将从每年370亿美元增加到每年710亿美元。此举将提高他们应对中短期贷款需求增加的能力,使其有足够资源支持其成员的需求。我们支持尽快落实这些协议。

  多边开发银行
  增资幅度
  危机前年度贷款额

  (亿美元)a
  新年度贷款额(亿美元)b

  非洲开发银行
  200%
  18
  60

  亚洲开发银行
  200%
  58
  100

  欧洲复兴开发银行c
  50%
  53
  110

  泛美开发银行d
  70%
  67
  120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30%
  121
  150

  国际金融公司
  2亿美元选择性增资
  54
  170

  总额
  85%
  370
  710


  * 均以美元计价。

  a.2000-2008年 b.2012-2020年 c.大部分为第四次股份审查时的临时增资,待缴。d.包括减免海地泛美开发银行债务的协议。

  6、我们认识到非洲对发展的迫切需求,它远落后于千年发展目标。鉴此,通过对非洲开发银行进行200%增资,其年度贷款水平将相应增长3倍,其支持区域长期经济增长和发展的能力将得到强化。

  7、为确保国际金融公司具备继续发展所必要的资源,我们将考虑设立一项股东分红和收益留存的长期混合安排,以此作为近期对发言权改革进行选择性增资的补充。

  8、为支持低收入国家,并考虑其需求更多优惠贷款,我们将兑现承诺,为多边开发银行的优惠贷款窗口安排大幅增资,特别是今年对国际开发协会和非洲开发基金增资。我们欢迎许多G20成员采取重要举措,成为这些机构的捐助者。我们重申支持更公平和更广泛的负担分摊办法。

  多边开发银行改革

  9、我们已履行承诺,确保通过新增资本和重要的机制改革,使多边开发银行更有效,更高效,更易于问责。这些措施包括:

  ●承诺通过在财务上更审慎的方式进一步支持最贫穷国家发展,包括在可行条件下转移资源,将多边开发银行净收入转向面向低收入国家的贷款窗口,增加它们对低收入国家和落后地区的投资。这将确保新增资本惠及低收入国家和中等收入国家。

  ●采取具体措施确保援助更加透明,更高问责,更优治理,受援国更多主导,权力更加下放并在合适情况下更多使用国别体系,更优化的采购指南,管理、效果追踪和资金贡献的新方法;加强知识管理,确保人力资源适当并具有合适的多样性,更好地履行环境和社会保障责任,更稳健的风险管理;通过定价与费用挂钩方式,确保财务可持续性;承诺继续减少管理费用并使其更加透明。

  ●进一步支持私营部门发展,包括通过更多私营部门运作和投资,将其作为可持续和包容性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再次承诺多边开发银行的核心职能是发展,并应就解决跨国问题的全球方案发挥更大作用,如气候变化和粮食安全。

  10、通过这些改革承诺,我们可以建立更大、更好的多边开发银行,将战略重点更多放在提高贫困人口生活水平,突出增长,促进安全,解决气候变化和粮食安全等全球性挑战。这些改革措施业已付诸实施,我们将继续努力确保顺利完成此项工作,并根据需要不断推进改革。

  世界银行发言权改革

  11、我们欢迎各方就世行发言权改革达成一致,按照匹兹堡峰会共识,增加发展中国家和转轨国家3.13%投票权。再加上前一阶段改革增加的1.46%投票权,我们已向发展中国家和转轨国家转移4.59%的投票权,总投票权达到47.19%。我们承诺继续推进改革,最终实现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平等分享投票权的目标,同时保护最小国家利益,形成一个动态公式以反映各国经济权重变化和对世行发展使命的贡献。我们也核准国际金融公司的发言权改革,将总额为6.07%的投票权转移给发展中国家和转轨国家,使其投票权增至39.48%。

  免除海地债务

  12、我们与海地人民并肩努力,帮助他们从1月地震灾难中恢复过来。在此艰难时刻,我们同其他捐助方一道向海地提供援助,包括通过世行、泛美开发银行和联合国组建的海地重建基金会。为确保海地经济恢复的努力集中于灾后重建行动,避免被过去债务所累,G20财长今年4月同意免除海地对所有国际金融机构所欠债务,包括必要时共同分担有关费用。我们高兴地看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已就减免这些债务的框架达成协议;世界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已采取措施实现这一目标,泛美开发银行不久之后也将采取相关措施。我们将尽快公平分担相关费用。我们将在首尔峰会上报告进展。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改革

  13、我们承诺强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合法性、可信度和有效性,以确保其能够成功履行职能。危机伊始,G20和国际社会就采取重要行动,包括筹集7500亿美元,用以支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危机融资的需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通过即期双边贷款和票据购买协议的方式筹集2500亿美元,并随即转入“新借款安排”增资5000亿美元的计划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还实施总额为2500亿美元的特别提款权普遍分配方案,以增加所有成员外汇储备。借助重要的监管和贷款改革,包括新的早期预警演习及设立“灵活信贷安排”等预防性工具,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应对危机能力已获大幅提高。但是,全面改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仍任重道远。

  14、为落实匹兹堡峰会承诺,我们呼吁加快推进各项实质性工作,在首尔峰会前完成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份额改革,同时兼顾其他治理结构改革。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治理结构进行现代化完善,是我们提高其合法性、可信度和有效性努力的核心要素。我们认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仍是一个以份额为基础的机构,其份额分配应客观反映各成员在世界经济中的比重。由于富有活力的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强劲增长,这一比重已发生重大变化。因此,我们承诺以现有份额计算公式为基础,从高估国向低估国转移份额,向富有活力的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转移至少5%的份额。我们还承诺保护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最贫困成员的投票权。作为该进程的组成部分,我们同意其他一些重大事宜尚需解决,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任何份额增资对份额占比调整的影响;执董会规模和组成;加强执董会效力的途径;理事们参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战略性监督等。基金组织工作人员的多样性应予增强。

  15、我们强调确保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拥有足够资源,保证其在全球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绝大多数G20成员已批准2008年制定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份额改革决议,正在落实伦敦峰会的承诺。其他尚未批准该决议的成员也承诺在G20首尔峰会前完成。此举不仅将增加发展中国家的发言权和参与度,进而提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合法性,还将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新增300亿美元的份额资源。我们呼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所有成员于年内批准该决议。

  16、部分G20成员已正式接受最近达成的扩大新借款安排的改革,这将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份额资源提供重要支持,整合5000多亿美元,使其能向陷入危机的国家提供贷款。其他参与新借款安排的G20成员将在下次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前完成审批进程。我们呼吁所有已加入和新加入新借款安排的成员效仿此举。

  17、G20成员已承诺,将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新收入模式,通过出售其黄金、运用内部资源及其他资源等方式,确保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向最贫穷国家新增60亿美元的优惠融资。我们正兑现承诺。部分G20成员积极支持该承诺,向“减贫和增长信托基金”提供额外贷款和贴息资源,其他成员也计划在未来数月采取行动。

  18、我们注意到,需通过国家、地区和多边努力,应对资本流动波动性和金融脆弱性,防范危机蔓延。我们责成G20财长和央行行长根据良好激励原则,就如何加强全球金融安全网提出政策建议,并提交首尔峰会讨论。为配合这些努力,我们也要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加快审查其贷款工具,以便进一步对其适当改革。同时,应强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监督职能,重点监督可能存在的系统性风险和脆弱性。我们的目标是建立一个更加稳定和更富韧性的国际货币体系。

  进一步支持弱势群体需求

  19、危机期间,我们在支持最贫困国家方面取得重大进展,须继续采取举措帮助弱势群体,确保最贫穷国家受益于我们恢复全球经济增长的努力。我们认识到这十分迫切,承诺2015年前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并将为此付出更大努力,包括通过运用官方发展援助。

  20、我们承诺提高贫困人口获得金融服务的能力,增加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融资,并已取得具体进展。

  21、资金充足的中小企业对创造就业和经济增长至关重要,特别是对新兴经济体而言。我们启动了“中小企业融资挑战计划”,旨在找到为中小企业动员资金的最具潜力的公私合作模式。我们承诺筹集资金落实优胜倡议,包括从多边开发银行获取有力支持。我们欢迎多边开发银行为可扩展、可持续的中小企业融资倡议提供有力支持,包括通过“中小企业融资挑战计划”下与私营部门合作。我们期待在首尔峰会上宣布“中小企业融资挑战计划”优胜倡议,以及收到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模式的建议。

  22、我们制定了一套促进创新性和普惠性融资的原则,这将为采取具体、实用的行动计划打好基础,提高贫困人口获得金融服务的能力。这一行动计划将在G20首尔峰会上宣布。

  23、在匹兹堡峰会上,我们认识到持续性资金支持和有针对性的投资对提高低收入国家的长期粮食安全十分重要。我们欢迎发起全球农业和粮食安全基金,这有助于为低收入国家提高农业生产力提供可预测的资金,提高农业人口收入,建立可持续农业体系。全球农业和粮食安全基金已批准向孟加拉国、卢旺达、海地、多哥和塞拉利昂提供总额为2.24亿美元的首笔赠款。我们还支持发展全球农业和粮食安全基金私营部门贷款窗口,增加私人部门投资,为贫穷国家的中小型农业企业和农户提供资源。我们欢迎已获得的支持,鼓励捐助方向全球农业和粮食安全基金公私部门贷款窗口提供更多资金。

  24、面对需求和环境压力上升的背景,亟需通过区域和南南合作等方式加快研发,缩小农业生产差距,对非洲尤其如此。私营部门对开发和运用创新性方案十分关键,这有助于取得具体成果。我们致力于挖掘潜力,开发诸如预先市场承诺计划等面向创新、面向成果的机制,运用私营部门的创造性和资源,在贫穷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发展状况方面取得突破性革新。我们将在首尔峰会上汇报有关进展。



附 件:





郑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政〔2004〕4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郑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解决我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我市住房社会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2002〕1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履行住房保障职能,为解决具有我市城镇常住户口且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问题所提供的住房。

第三条 我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四条 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主管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负责制定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

郑州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廉租办)设在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计划安排、资金筹措、房源落实,以及对象的认定、保障方式的审批等工作,并对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区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廉租办)设在各区房管部门,负责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对象的调查、初审、公示和年度复查等具体工作。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经费,由区财政负担。

各级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分工,负责保障资金列支、最低收入家庭认定、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划拨、有关税收政策制定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出售直管公房收入及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收入的5%;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管理和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等。市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监督。

市廉租办根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筹集情况、本市经济发展状况、最低收入且住房困难家庭数量编制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经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三)腾空的公有住房;

(四)社会捐赠的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新建廉租住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各项优惠政策。为了弥补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不足,可划出一定比例的住房出售。对政府出资购买廉租住房的,免征契税,免交土地收益金、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城镇廉租住房出租收入,免征营业税和房产税。

第八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方式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方式为辅。对革命伤残军人、烈属等特殊申请家庭,经批准可实行实物配租。

实物配租住房的筹集,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新建住房为辅;新建住房要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严格控制住房面积标准和建设标准。

新建廉租住房标准见附件,收购现有旧住房参照新建廉租住房标准。

第九条 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一)我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原则上不超过人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

(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当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低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时,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一定比例执行。承租人交纳的租金少于按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的租金时,不足部分由政府从廉租住房资金中予以补贴。

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物价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申请最低收入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城镇户口3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满1年以上;

(二)申请家庭连续1年领取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含12平方米);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第十一条 申请家庭应由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廉租办领取《郑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家庭基本情况包括:

1.申请人及家庭其他成员(含赡养、抚养、扶养成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文化程度等;

2.申请人及家庭其他成员的经济收入状况;

3.申请人家庭现住房性质、位置、面积状况等。

(二)提供的材料包括:

1.民政部门出具的《郑州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居民家庭住房证明;

3.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

4.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

5.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证明;

6.其他相关证明。

第十二条 区廉租办在接到申请家庭填报的《申请表》和所提供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等状况的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区廉租办将其基本情况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和工作单位公示。公示10日无异议的,区廉租办上报市廉租办进行审核;有异议的,区廉租办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上报市廉租办。

市、区廉租办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对公示及核实符合条件的家庭,市廉租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批,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以及保障方式的决定。对准予登记的家庭,实行轮候配租;对不予登记的家庭,由区廉租办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四条 申请家庭轮候配租顺序,按照登记日期的先后确定,同一日登记的,按同日登记先后顺序确定。

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区廉租办。区廉租办核实后,将核实结果报市廉租办,市廉租办根据情况做出变更登记或者取消本次配租和轮候资格的决定。

申请家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保障方式或轮候时间的,市廉租办取消其轮候资格,并在6个月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十五条 经轮候取得租赁住房补贴资格的家庭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报市廉租办备案。市廉租办核定租赁住房补贴数额上报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后,发放《郑州市城镇租赁住房补贴领取通知单》,由房屋出租人凭《廉租住房租赁合同》、《郑州市城镇租赁住房补贴领取通知单》和身份证到市廉租办委托的补贴发放单位领取租赁住房补贴。

经轮候取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应同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报市廉租办备案。

实物配租家庭应当按照《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廉租住房产权人交纳租金,并按期足额缴纳物业管理、水、电、气等费用。

经批准实行租金核减的家庭,现租赁公有住房执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与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部分实行减免。

实行租金核减的家庭,应当与产权单位签订《郑州市城镇公房租金减免协议》。申请家庭凭《郑州市城镇公房租金减免协议》与市廉租办发放的《郑州市城镇公房租金减免通知单》到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办理减租手续。

第十六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加强对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区廉租办应建立与配租家庭的联系制度,规范档案管理。

在签约期限的最后一个月,配租家庭应向区廉租办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区廉租办对上述状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进行公示后上报市廉租办。市廉租办根据核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一)配租家庭因人数增加而需要增加住房面积时,应当向区廉租办提出申请,并由市廉租办登记配租。配租家庭人数减少应重新调整原配租方案。

(二)配租家庭年收入连续一年以上或住房条件超过本市当年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标准规定的,市廉租办应当书面通知配租家庭,停止发放租金补贴或停止租金减免;实物配租的,限期3个月内迁出廉租住房,在限期内交纳平均市场租金。

(三)配租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市廉租办应与其续签下一年度的配租协议。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诉。

第十八条 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或者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违反本规定,依照《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郑州市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标准

2.郑州市新建廉租住房建设装修标准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粤安监〔2007〕42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保障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下列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适用本《细则》:(一)生产的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二)生产化学品过程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建设项目;(三)经营(含仓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建设项目;(四)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且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细则》:(一)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二)危险化学品勘探、开采及其辅助储存建设项目;(三)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储存建设项目;(四)城镇燃气辅助储存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细则》分级负责实施。

  未经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检查督促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中央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除外);(二)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三)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四)跨地级以上市的;(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省安全监管局委托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县(区)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

  第二章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第五条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自主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具有安全技术服务能力的中介服务组织,对建设项目设立的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并单独形成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影响;(二)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的影响;(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四)是否符合当地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规划要求。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加油加气站除外);(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全监管局有特别要求的。第七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并对出具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负责。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能指标;(三)危险化学品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四)建设项目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五)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六)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及其安全可靠性;(七)安全对策与建议。第八条建设项目设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与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式2份):(一)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清单表;(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另附电子文档1份);(三)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其中,现有企业拟建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且不新增加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仅提交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村庄集镇规划区使用土地建设的建设项目,仅提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五)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六)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待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受理后,再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要求,提供前款有关申请文件、资料若干份。

  第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设立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进行处理:(一)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要告知建设单位向与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相应的部门提出申请;(二)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存在能够在申请时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三)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即为受理;(四)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全部补正的,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受理日期为收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的全部文件、资料的当天。

  第十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人员或者专家,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于国内没有生产(储存)、大型联合生产、选址在生产生活相对密集区域和专家提出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建设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赴建设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规模、危险程度和工艺路线等因素,邀请熟悉建设项目涉及的不同专业和具有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活动实践经验的专家参加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按照回避和公正的原则,被邀请的专家不得与建设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

  参加审查的人员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安全可靠性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对参加审查的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审查决定,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有效期为2年,自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决定之日起计算。在有效期内,建设项目未开工建设,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自动失效。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机关在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时,要在该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上注明有效期和安全许可范围。   在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阶段(及下面各个审查阶段),建设单位根据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如果保证能够在一定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后可以解决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则可以原则通过审查,同时提出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和报告整改情况。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整改情况报告后,再对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进行审议和作出决定。建设单位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时间内。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设立申请文件、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立安全审查不予通过:(一)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因素未全面分析、辨识的;(二)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程度分析、判断不准确的;(三)未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四)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未确定的;(五)安全设施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要求的;(六)未选择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七)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十二条对设立安全审查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已经通过设立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变更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一)建设项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二)变更建设地址的;(三)变更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的;(四)变更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五)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类别、数量超出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范围的。

  申请变更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的,应按本《细则》第八条的要求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对于按照《条例》第九条规定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立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出具同意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之日起10日内,按照规定要求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批准书,并提交同意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采纳情况说明;(四)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五)可能出现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六)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七)安全设施投资概算;(八)结论和建议。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全部完成后,向与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式2份):(一)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清单表;(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另附电子文档1份);(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四)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六)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受理后,再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要求,提供前款有关申请文件、资料若干份。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资料,按照本《细则》第九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参照本《细则》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或现场核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

  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决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有效期为2年,自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决定之日起计算。在有效期内,建设项目未开工建设,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自动失效。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机关在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时,要在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上注明有效期和安全许可范围。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一)未经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或者经安全审查未通过的;(二)未选择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三)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强制性规定进行设计的;(四)未采纳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的;(五)对未采纳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六)其他关于安全设施和措施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第二十条对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申请变更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应按本《细则》第十五条的要求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作为修改完善施工图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的依据。

  第四章施工及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施工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三)安全设施及其原材料检验、检测情况;(四)主要装置、设施的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运行前,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等有关规定要求,编制完成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组织演练。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运行前,按照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施工进行检查,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安全检查报告,提出建设项目是否具备试生产(使用)安全条件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安全检查报告中指出的存在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并组织有关人员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一)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二)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和设计能力;(三)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四)采取的安全措施;(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属于联合生产性的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其他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当分别经过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认可,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认可表》中签署意见,并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和盖章后,才能向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和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生产许可的实施部门报送备案。

  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提交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资料、文件如下(一式2份):(一)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请表;(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安全检查报告;(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五)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七)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八)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认可表。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

  方案备案材料后,在20日内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

  符合试生产(使用)条件的《告知书》应载明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的期限和对不符合试生产(使用)条件的《告知书》,应指出存在问题,告知建设单位认真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完善相关措施后重新提出备案。

  在试生产(使用)方案未报备案前或建设项目不符合试生产(使用)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建设项目的试生产(使用)。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符合试生产(使用)条件:(一)未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五)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或者未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要求的;(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安全检查报告的结论意见为不具备试生产(使用)安全条件的;(七)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不符合试生产(使用)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完善相关资料和安全措施后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重新备案。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经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将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向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生产许可的实施部门实行告知性备案,并提交《告知书》。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在组织试生产(使用)前,应制订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对相关作业人员开展岗前培训教育,组织开展岗位事故应急救援演练,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确保试生产(使用)期间的安全。

  试生产(使用)不得超过《告知书》确定的期限和范围。

  第三十三条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如果发现所采取的安全生产措施难以保证安全生产时,建设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完善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确保生产安全。

  第三十四条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试生产(使用)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延长试生产(使用)期限。申请延期时,建设单位应提交延期申请的书面报告(报告需写明延期的原因等情况)和重新编制的试生产(使用)方案。

  第五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三十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进行评价,并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负责。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危险、有害因素和固有的危险、有害程度;(二)安全设施的施工、检验、检测和调试情况;(三)安全生产条件;(四)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后果、对策;(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与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式2份):(一)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清单表;(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另附电子文档1份);(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四)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六)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七)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受理后,再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要求,提供前款有关申请文件、资料若干份。

  第三十七条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文件、资料,参照本《细则》第九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对已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参照本《细则》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和进行实地核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使用)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在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时,要明确验收范围,并注明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如需改建、扩建或改变用途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安全许可制度,依法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在组织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文件、资料和现场核查时,应当组织或者商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实施部门共同审查。

  第四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一)未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五)未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六)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或者未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要求的;(七)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发现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八)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九)对依托现有企业生产、储存条件进行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将与建设项目配套的现有企业生产、储存条件的改造与建设项目的建设同步进行的。

  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验收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收到同意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10日内,应当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申请或申请变更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并提交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建设单位申请或申请变更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时,申请资料中的安全评价报告可用建设项目竣工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已经取得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撤销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建设单位决定停止建设的;(二)建设项目被依法终止的;(三)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超越职权实施安全许可的;(四)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安全许可的;(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行政许可的。第四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情况的档案及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建议书时,应同时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于每年1月15日前和7月15日前,将本市上一年度和上半年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实施情况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查。

  第四十五条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单位项目申请安全许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有关本《细则》的情况,及时向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通报。

  第四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工作人员有《办法》第三十一条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行为之一的,由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承担安全评价、检验检测、设计、施工的单位出具虚假报告、证明和违规设计、施工的,由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在取得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之后和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安全生产许可之前,如果建设项目变更了建设单位,则变更后的建设单位要在协议(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其基本情况报送原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

  第五十条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的各个审查阶段,要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及建设项目现场,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安全对策及建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配备与运行、事故预测与对策、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与演练等情况进行审查,确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能否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活动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五十一条本《细则》涉及的相关名词解释如下: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剧毒化学品目录》和《危险化学品名录》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依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过程中作为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试剂等生产用途的危险化学品,不包含文教、卫生、科研、国防、交通运输、人民生活等领域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第五十二条对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许可实施部门可根据《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程序。

  第五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关文书的内容和格式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细则》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