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契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等12件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契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等12件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5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契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等12件规章的决定》,已经1997年12月15日市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 长 徐匡迪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契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等12件规章的决定》,已经1997年12月15日市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12件规章:
1、上海市契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55年7月20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批准)
2、关于上海市市区白天限制货运机动车行驶的若干规定(试行)(1978年6月26日上海市革命委员会批准)
3、上海市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拖拉机和经营运输业的暂行办法(1984年12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4、关于企业集资和融通资金的若干规定(1985年12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
5、上海市乡镇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1986年7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6、上海市严禁在旅游业务中索要、收受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1987年11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7、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4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8、上海市外债信息管理规定(1988年11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9、上海市统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1991年5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10、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若干规定(1991年7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11、上海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1991年9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12、上海市家畜家禽屠宰管理暂行规定(1992年5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1997年12月19日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法制宣传教育“三五”规划的决议
湖北省荆州市人大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法制宣传教育“三五”规划的决议
(1996年12月13日荆沙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荆沙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二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和“三五”普法工作安排意见的报告》。为了巩固和发展普法成果,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及2010年远景目标的实现,根据全国、全省的部署,会议决定,从1996年起到2000年,在我市公民中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五年规划。为此,特作如下决议:
一、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应当接受法制宣传教育,努力学习宪法和基本法律,做到知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二、各级干部特别是县、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学习宪法和法律知识,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不断提高法学理论水平,增强依法办事、依法决策及依法管理的自觉性和能力。各级各类干部学校应当将法制教育作为干部教育的必修课程。要把是否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能否严格依法办事作为干部考试、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自身法律素质,依法履行职责,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四、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知识,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做到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自觉遵守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五、青少年应当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大专院校、中学(包括中专、中技)、小学都应当开设法制课。各基层组织应当抓好社会青少年的法律常识教育。
六、要针对不同对象的特点,运用多种形式,开展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注重提高实际效果。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大众传播媒介的重要作用,积极主动地开展法制宣传。
七、法制宣传教育必须坚持与法制实践相结合、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相结合,全面推进依法治村、治乡、治县、治市和行业、部门的依法治理工作,把我市《依法治市实施方案》落到实处。要建立和完善执法责任制与执法违法追究制,文明执法,严格执法。
八、实施“三五”普法教育规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动员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去完成。全市国家机关、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各基层组织,都应当认真向本系统、本单位、本部门的公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普法工作的指导,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实施规划和本决议的监督,使这项工作逐步走向法律化,在全社会形成学法、懂法、用法、依法办事的社会风尚,为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