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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人格权法编和侵权行为法编专家研讨会讨论综述/杨立新

时间:2024-07-03 04:00: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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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人格权法编和侵权行为法编专家研讨会讨论综述

杨立新


  2002年3月20日、2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召开专家研讨会,讨论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托起草的《中国民法典·人格权法编》和《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的专家建议稿(以下简称“法律建议稿”)。会议由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王胜明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王利明教授主持。参加会议的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姚辉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江平教授、王卫国教授,北京大学魏振瀛教授、王轶副教授,清华大学王保树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张新宝教授、于敏副教授,烟台大学郭明瑞教授、房绍坤副教授,吉林大学蔡立冬副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吴汉东教授,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唐德华教授、李凡副庭长、杨永清法官、陈现杰法官、姚宝华法官,最高人民检察院杨明刚检察官,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王宝发教授,法工委退休资深官员魏耀荣教授。

  会议认为,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制订中国民法典非常重视,李鹏委员长多次提到要加快制订民法典工作的步法。建国以来,曾经几次起草民法典,都没有完成。这次将起草民法典的工作提到立法机关的重要议事日程上来,加快步伐,时间紧,难度大,特别是整个社会还是处在一个转型时期,还有很多问题没有认识清楚,有些问题规定在民法典上可能会有一定的时代烙印,有些民法制度研究得还不够,困难很多。但是,经过了几十年的准备,制订民法典的条件基本上成熟了。这主要表现是:第一,是社会需要,经过了十几年的经济体制改革,我国初步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又加入了WTO,社会发展急需制订一部完整的民法典。第二,国家陆续颁布了《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民法单行法,正在制订的还有《物权法》,民法典的基干已经有了,这就是制订民法典的最好基础。第三,专家、学者做了大量的学理准备,专著、论著丰富,对各项民法制度都有了较为深入的研究,有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因此,中国民法典现在已经是呼之欲出了。

  会议对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提出的“法律建议稿”给予了高度的评价,认为在短时间内就提出了这样具有丰富内容和很高质量的“法律建议稿”草案,是非常难得的,也是非常可贵的。同时,对“法律建议稿”存在的问题以及怎样进行修改,提出了很好的意见。会议建议,起草者根据与会专家的意见进行修改,形成较为完整的“法律建议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一、关于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的体例和总则问题

  (一)关于侵权行为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

  多数与会专家认为,制订民法典,侵权行为法应当作为单独的一编。这种意见认为,这种做法不是大陆法系的传统体例,但是制订民法典,如果仍然将侵权行为法放在债法中,确有不妥之处。其理由是:第一,侵权行为法之于债法,其个性大于共性,侵权行为的责任形式已经大大丰富,债法的规则有些不能适用于侵权行为法;同时,侵权法的内容也大大丰富,债法原有的体系也承受不了;《民法通则》对债权和侵权行为责任也是分开规定的,突出了侵权行为法的地位。因而应当把侵权行为法作为单独的一编。第二,侵权行为法是一个权利保护法。民法典的体系是以确立和保护权利为中心,分则的编排就是以权利的性质进行构建的,因而侵权法应当放在分则的各项权利之下。侵权法既然是一个保护权利的法律,只要是合法的权利,就应当受到侵权法的保护,这也是侵权行为法发达的原因。第三,侵权法是确定裁判的规则,是裁判法。国外的一些学者认为,大陆法系的侵权法为什么内容简单,就是解决裁判的原则问题,其他的适用问题交给法官解决,因而形成了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的判例法发达的现象。就中国的现实情况看,侵权法首先是对权利和利益的补救,不能由法官作为判断,而是要由法律作出规定;侵权行为法的新问题越来越多,适用什么归责原则,具备什么构成要件等等,都不是一个标准,因而表现为归责原则多样化,抗辩事由多样化。如果把这些问题完全交由法官解决,是有问题的,同时也有一个法官的素质问题。因此,接受英美法的经验,法律应当具体规定侵权行为,使之更有利于实践。第四,侵权法就是责任法,也不完全是赔偿法。当前出现了大量的侵害人格权的侵权行为,更多的责任形式不是赔偿,而是增加了新的责任形式,这些不都是债的形式。因此,赞成“法律建议稿”将侵权行为法编作为单独一编的意见。

  有的专家认为,将侵权行为法单独规定一编,是有创意的,但是,还应当考虑这样做是不是合适。在《民法通则》的体例中,是规定民事责任,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都规定在一起,这也是一个创举。经过十几年的实践,证明也是有好处的。现在侵权行为编单独编出来,那么违约责任怎么办?因此,还可以考虑按照《民法通则》的做法,单独规定一编“民事责任”,规定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和其他民事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大陆法系将侵权行为的规定放在债法编,是有道理的,就是考虑侵权行为后果的债的性质,因此,对侵权行为法放在债权法中,也还是应当考虑。

  (二)关于侵权行为法编的体例问题

  1.侵权行为法编的体例

  关于侵权行为法编的编制体例,与会专家提出了很多意见。主要的意见是:

  第一种意见,赞成“法律建议稿”的做法,即将侵权行为法编分为四章: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侵权行为的种类,第三章为侵权责任,第四章为损害赔偿。但是,专家也指出,这样的体例也存在一些问题,就是行为和责任脱节,在有些细节上重复,在逻辑上也有一些问题。因而建议还是分四章,第二章和第三章倒换一下位置,先规定侵权行为,再后规定具体的侵权行为类型。

  第二种意见认为,侵权行为法编最好作为两章,第一章是总则,规定侵权行为法的基本规则,第二章是分则,规定具体侵权行为。第一章将侵权行为法的基本问题都规定清楚,包括归责原则、责任构成、共同侵权、抗辩事由、侵权责任以及损害赔偿等。第二章就规定具体的侵权行为,将需要规定的侵权行为类型都一项一项地规定清楚,便于适用。这就是仿照刑法的体例。

  第三种意见认为,可以考虑将侵权行为法编分为五章,第一章是一般规定,第二章是侵权行为侵害权利的类型及其责任,第三章是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侵权行为类型,第四章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类型,最后第五章是损害赔偿。

  第四种意见认为,可以考虑将侵权行为法分为三个大块,第一大块是对主要侵权行为的例举,列举的都是特殊的,如果所有的侵权行为都例举的话,规定500条都不够。第二大块规定准侵权行为,不外乎规定两种情况,一是替代责任,要有法律关系的存在;二是对物造成损害作出规定。第三大块,规定责任的承担,有哪些责任方式,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等等。

  2.侵权行为法编内容的详略

  在讨论侵权行为法编体例的时候,还涉及到了侵权行为法具体内容究竟应当详细还是简略的问题。

  多数专家意见是,要尽力将侵权行为法编规定得更为详细,现在提出的“法律建议稿”达230多条,是很好的,几乎将现存的侵权行为的类型一网打尽,便于掌握,便于适用,是一个“亲民法”。有的专家说,要把侵权法写成裁判法、亲民法,能够列出来的侵权行为就都列出来,再加上第一条的一般规定,使之成为与时俱进的条文,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这样就更体现亲民的思想。法律规定的很细,不仅使法官明白怎样适用,而且还使老百姓容易理解,明白了法律的规定,就会自己解决纠纷,给老百姓一个武器,效果会更好。

  有的专家认为侵权行为法应当详细,但是不必写成200多条,有100多条就可以了,欧洲民法典侵权法编草案不过也就100多条。

  也有的专家认为,侵权行为法还是一个概括的法律,不宜过于详细,还是要给法官发挥创造性的余地。立法要立得非常严谨,不能以量取胜。德国和日本的民法好处就是抽象性,给法官很大的空间。法律规定的就是责任认定和责任承担问题,要有概括性,不能像这样搞得太细。不是因为法官素质低就要规定得细,法官素质低,要解决法官的问题,而不是要迁就,而是要发挥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作用。立法要非常科学,不能不伦不类,把法律关系理顺就行了。侵权法的条文要有一定的涵盖性,案件千差万别,条文太细法官就没有裁量的余地了。

  (三)关于侵权行为法总则的内容

  “法律建议稿”的第一章侵权行为法总则共分为三节,第一节为一般规定,第二节为共同侵权,第三节为抗辩事由。第一节“一般规定”中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概念和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原则和严格责任,也规定了过错的概念。第二节“共同侵权”中规定了一般的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和无意思联络的共同致害。第三节“抗辩事由”中规定了抗辩事由的各种形式。

  1.关于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

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



《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八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8月20日起施行。 



市长 许勤

2013年7月19日



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推动城市建设转型升级,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条例》等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营、改造、评价标识以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的建筑。

  第三条 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

  (二)整体推进、分类指导的原则;

  (三)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推行建筑节能和发展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绿色建筑发展的重大问题,监督考核各相关部门的贯彻落实情况。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全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绿色建筑等级比例要求;组织编制绿色建筑技术规范;发布绿色建筑造价标准和相关价格信息;负责对全市绿色建筑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财政、科技创新、人居环境、城管、水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绿色建筑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按照市人民政府提出的绿色建筑发展任务和要求,制定本辖区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管理权限,负责辖区范围内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遵守国家和我市绿色建筑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至少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国家一星级或者深圳市铜级的要求。

  鼓励大型公共建筑和标志性建筑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国家二星级以上或者深圳市金级以上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

  鼓励其他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情况列为综合考核评价指标,纳入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和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体系,按年度对相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进行考核与评估。

第二章 立项、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编制绿色建筑专篇,对拟采用的绿色建筑技术、投入和节能减排效果等进行分析,并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核。

  第九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将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用电标准等绿色建筑相关指标要求纳入《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及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中予以落实。

  规划国土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时,应当在出让用地的规划条件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根据用地功能和全市绿色建筑年度实施计划,明确该用地上建筑物的绿色建筑等级和相关指标要求。

  第十条 市主管部门和市规划国土部门共同制定绿色建筑设计方案审查要点,作为规划国土部门进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主管部门对建筑设计文件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遵守设计方案审查要点的要求。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或者委托时,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等级以及绿色建筑相关指标要求。

  建筑设计的各个阶段应当编制相应深度的绿色建筑专篇。

  第十二条 规划国土部门在对方案设计进行核查时,应当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核查。方案设计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不予通过方案设计核查,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将方案设计以及核查意见抄送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

  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抽查时,发现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不予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绿色建筑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绿色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绿色建筑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结合绿色施工方案,编制绿色建筑监理方案,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施工方案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时,对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施工方案进行建设的项目,不予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三章 运营和改造

  第十七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公示和建筑碳排放核查制度,为建筑用能管理、节能改造和建筑碳排放权交易提供依据。

  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建筑碳排放量核查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 大型公共建筑和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建筑应当安装用电等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和建筑能耗实时监测设备,并将监测数据实时传输至深圳市建筑能耗数据中心。

  大型公共建筑和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建筑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当加强用能管理,执行大型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

  第十九条 用能水平在市主管部门发布能耗限额标准以上的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和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建筑,应当进行节能改造。鼓励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节能改造。

  鼓励对既有建筑物进行节能改造的同时进行绿色改造。

  第二十条 新建民用建筑建成后应当实行绿色物业管理。

  鼓励既有建筑实行绿色物业管理,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改造,降低运行能耗,最大限度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

  第二十一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实施旧住宅区的绿色改造计划。

  鼓励对旧城区进行综合整治的同时进行绿色改造。 

第四章 技术措施

  第二十二条 绿色建筑应当选用适宜于本市的绿色建筑技术和产品,包括利用自然通风、自然采光、外遮阳、太阳能、雨水渗透与收集、中水处理回用及规模化利用、透水地面、建筑工业化、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隔音、智能控制等技术,选用本土植物、普及高能效设备及节水型产品。

  第二十三条 鼓励具备太阳能系统安装和使用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技术经济合理原则安装太阳能光伏系统。

  鼓励公共区域采用光伏发电和风力发电。

  鼓励在既有建筑的外立面和屋面安装太阳能光热系统或者光伏系统。

  第二十四条 绿色建筑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新型墙材,推广使用高强钢筋、高性能混凝土,鼓励开发利用本地建材资源。

  建筑物的基础垫层、围墙、管井、管沟、挡土坡以及市政道路的路基垫层等指定工程部位,应当使用绿色再生建材。新建道路的非机动车道、地面停车场等应当铺设透水性绿色再生建材。

  第二十五条 鼓励绿色建筑按照建筑工业化模式建设,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体系,推广土建与装修工程一体化设计施工。

  新建保障性住房应当一次性装修,鼓励新建住宅一次性装修或者菜单式装修。

  第二十六条 绿色建筑应当选用节水型器具,采用雨污分流技术。

  绿色建筑应当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景观用水、绿化用水、道路冲洗应当采用雨水、中水、市政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使用非传统水源应当采取用水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鼓励在绿色建筑的外立面、结构层、屋面和地下空间进行多层次、多功能的绿化和美化,改善局部气候和生态服务功能。

  鼓励建筑物设置架空层,拓展公共开放空间。

  第二十八条 绿色建筑的居住和办公空间应当符合采光、通风、隔音降噪、隔热保温及污染防治的要求。

  绿色建筑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相关标准对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在房屋买卖合同、房屋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第二十九条 鼓励采用绿色建筑创新技术,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预测绿色建筑节能效益和节水效益。

  鼓励绿色建筑设计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数字化模拟施工全过程,建立全过程可追溯的信息记录。

第五章 技术规范和评价标识

  第三十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并发布以下符合深圳地区特点的绿色建筑技术规范:

  (一)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和物业管理等各个环节的技术规范;

  (二)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建筑工业化、智慧建筑等各专项领域的技术规范;

  (三)绿色建筑经济社会及环境效益测算评价规范。

  第三十一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发布绿色建筑工程定额和造价标准,发布绿色建材价格信息。

  第三十二条 实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国家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由申请单位依据相关规定向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其他等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由申请单位依据相关规定向市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对于国家一星级或者深圳市铜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市主管部门应当简化评价流程,减轻申请单位负担。

  通过评价的绿色建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等级的绿色建筑标识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筑将评价标识通过建筑物外挂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展示。

  第三十三条 市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绿色园区、绿色建材、绿色施工、绿色装修、绿色物业管理、建筑工业化和智慧建筑等专项评价标识的评价规范。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依照专项评价规范,自主开展上述专项评价标识的评价活动。

  第三十四条 绿色建筑应当进行全寿命周期碳排放量计算与评估。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建筑碳排放纳入全市碳排放权交易体系。 

第六章 激励措施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每年从市建筑节能发展资金中安排相应资金用于支持绿色建筑的发展,对绿色建筑发展的支持措施依照本市建筑节能发展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申请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并获得三星级的绿色建筑,其按规定支出的评价标识费用从市建筑节能发展资金中予以全额资助。

  其他由市主管部门组织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不向申请单位收取费用。

  第三十七条 通过评价标识的绿色建筑,依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可以获得国家和本市的财政补贴。同时通过国家二星级以上、深圳市金级以上评价标识的绿色建筑,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和本市的财政补贴。

  第三十八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探索制订高星级绿色建筑在土地供应、容积率奖励方面的政策,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 对绿色改造成效显著的旧住宅区予以适当补贴,补贴经费从市建筑节能发展资金中列支。

  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 节能服务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本市建筑物提供节能改造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申请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支持。

  第四十一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与绿色建筑相关的技术和产品目录。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将上述目录中的绿色技术和绿色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推荐目录。

  第四十二条 市科技创新部门应当设立绿色建筑科技发展专项,促进绿色建筑共性、关键和重点技术的开发,支持绿色建筑技术平台建设,开展绿色建筑技术的集成示范。

  已申请并列入绿色建筑科技发展专项的建设项目,不得在市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中重复申请。

  第四十三条 设立深圳市绿色建筑和建设科技创新奖,支持本市绿色建筑发展和绿色建筑科技创新。

  市主管部门每三年组织评选一次深圳市绿色建筑和建设科技创新奖,奖金从市建筑节能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相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绿色建筑促进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法进行行政审批或者行政处罚的;

  (二)不依法编制绿色建筑技术规范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工程未能达到绿色建筑相应标准和等级要求,属于建设单位责任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万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未对室内污染物浓度进行检测,或者未将检测结果在相关文书中载明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相关单位未履行绿色建筑促进责任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设计单位未按照有关绿色建筑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设计的,处20万元罚款;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未对建设项目有关绿色建筑部分进行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绿色建筑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仍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的,处10万元罚款;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施工方案要求施工的,处20万元罚款;

  (四)监理单位未根据绿色建筑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价的,处5万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建筑能耗统计、能效审计和建筑碳排放核查工作提供条件,或者未执行大型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额10%的罚款。

  第五十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受到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处罚情况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向社会公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旅游等公共建筑。

  本办法所称新建民用建筑,是指本办法施行后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民用建筑。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级在内。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20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6年12月18日 证监发字[1996]408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我会证

监发字[1996]407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5]161号文和[1996] 169

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

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

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

户;发行结束后15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的明细磁盘报送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