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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条例的决定

时间:2024-07-05 16:33: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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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六号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条例的决定》已于2012年5月31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6月13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条例的决定


(2012年2月16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年5月31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查批准)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认真审议了州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条例的议案,决定《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猛洞河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损毁、擅自移动界标界碑和标志标牌的,由猛洞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法处理。”《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乱搭、乱牵、乱挂、乱晒等影响历史文化名城风貌拒不改正的,由执法局依法处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放养的家禽家畜、宠物,由执法局依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南省军区诉郑州市花园路城市信用合作社借贷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法律适用和担保协议效力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南省军区诉郑州市花园路城市信用合作社借贷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法律适用和担保协议效力问题的复函
1990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9〕豫法经字第14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南省军区诉郑州市花园路城市信用合作社借贷、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法律适用问题和对信用社统一印制的无期限、无数额的担保协议书的效力认定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本案担保合同签于《借款合同条例》颁布之后、生效之前,可以适用该条例第八条对借款合同保证人的法定条件和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
二、担保人河南省军区营房处在贷款担保书上注明“只限透影机款,不担保每笔贷款”,透影机款应视为担保的限额,其担保责任不能超出透影机款的范围。
三、本案借款合同双方在1985年3月15日的借据上注明:“约定偿还日期:1985年7月13日”。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应以主合同的偿还日期作为担保还款的期限,不应视为无期限的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庐江县城关供销社诉庐江县佛教协会房产纠纷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庐江县城关供销社诉庐江县佛教协会房产纠纷案的复函
1992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民他字(1991)第6号《关于庐江县城关供销社诉庐江县佛教协会房产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认为:金刚寺是省级重点保护文物“冶父山寺”的附属院,本世纪二十年代初,又由冶父山实际寺的海林等和尚募捐重修,并时有佛事活动。以后,虽被有关部门长期占用,但该寺房屋产权并未合法转移。为保护历史文物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七条“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的规定,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的意见,即:争议的金刚寺二幢大殿及6间厢房产权应返还庐江县佛教协会。庐江县城关区公所在金刚寺院内建造并卖于庐江县供销社的商场楼可判归庐江县供销社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