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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打商业秘密侵权官司/王瑜

时间:2024-07-09 08:34: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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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打商业秘密侵权官司

一、侵犯商业秘密权的种类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类型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和《刑法》第219条有相同的规定,体现在不当获取、不当披露和不当使用、间接使用等,主要有以下一些方式。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所谓“盗窃”是指秘密窃取,包括直接偷窃商业秘密的文件、采用不为他人知悉的方式监听、模拟、照相、复印等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所谓“利诱”是指以给予某种利益为引诱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手段。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采取给予他人现实的或是将来的、精神的或是肉体的威胁、强制,使他人不得不交出商业秘密的行为手段。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在以上三种列举之外的采用非法的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手段,认定的关键在于手段的“不正当性”,“不正当手段”应以公认的商业道德和合乎常理的行为方式为标准,凡以违反商业道德、超越合理界限的方法获取商业秘密的,均构成侵权。也可借鉴国外的立法,如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在排除正当手段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不正当手段,其中正当手段包括独立发现、以反向工程发现、在商业秘密所有人授予的使用许可项下发现、从公开使用或展出的产品中观察得来、从公开的文献中得到五种。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本项规定实际上是对第一种情形的必要补充。因为行为人在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后,如果不经过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是难以获得利益的。所谓“披露”是指通过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法,将商业秘密公之于众,使不该知道的人获知该秘密,从而使信息不再处于秘密的状态。所谓“使用”,是指行为人处于不正当竞争或营利的目的,将商业秘密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所谓允许他人使用,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人,允许他人使用其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建立在第一种行为的基础上,往往是不正当获取行为的目的行为,至于行为的主观动机则不影响侵权性质的认定,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一般以非法谋利为目的,而披露的动机常常是为报复他人、或以挤垮竞争对手为目的,性质更为恶劣一些。只要对不正当获取的商业秘密加以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均为侵权行为。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根据司法实践,可能通过合法手段获知商业秘密的人主要有以下几类人员:因业务需要而了解商业秘密的职工;为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提供某种服务的外部人员,如公司顾问、律师、会计师等;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作伙伴,如贷款银行、供货商、代理商等;合法取得商业秘密使用权的受让人;商业秘密的出售人;以商业秘密做为投资或入股的权利人的合资、合作伙伴等。违反信任关系的披露或使用,即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这种形式一般是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等内容的规定。

(四)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如果说前述的三种行为是一种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那么,本项所指的是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在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中往往有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常常要有下家单位才能使得侵权人顺利达到目的,获得非法收益。根据法律的这一规定,第三人同样可以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第三人恶意获取和使用,即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系由非法手段得来,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善意第三人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不直接承担法律责任,判断善意的要分析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属于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的来源为非法以外,还应有明确的时间标准,一旦商业秘密权利人将第二人非法窃取或违约披露等事实通知善意第三人,其善意即自行终止,商业秘密权利人发出的通知是划分善意与恶意第三人的时间标准。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救济途径

从我国现行法上保护商业秘密法律规定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可分为民事途径、行政途径和刑事途径。

(一)民事救济途径

民法上的救济,即依据民法上的规定请求违反保密协议的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害商业秘密的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民法上的救济的请求权基础是合同或者侵权行为。违反《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取补求措施,,当事人可以提起违约之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其他人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即属侵害他人的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提起侵权之诉。当两者同时成立时,企业对于提起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有选择权。
商业秘密权利人主张他人侵权时不仅要证明对方实施了获取、披露或使用涉讼信息行为,而且要证明该信息来源于自己,如果直接证明信息来源于原告,从实践和证据的角度来看都是非常困难的。为平衡双方的利益关系,司法实践中一般以推定的方式认定:由原告证明双方信息相同以及被告接触原告信息可能的事实,推定被告信息来源于原告,除非被告证明自己信息另有来源。这种推定一般被简称为“相同+接触-合理来源”的认定方式。接触,一般指接触的可能,在有员工跳槽的条件下,只要员工有接触的可能性即推定为信息来源于原告,而接触的内容为原告诉请保护的秘密;合理来源包括公知信息、自行开发、反向工程所得、受让以及不知他人获取、披露非法而使用等,这些均构成被控侵权人的法定抗辩理由。

在提起民事诉讼时,企业要非常重视有关证据的采集和保护,打官司实际上就是打证据,企业先前订立的保密协议、内部规章、员工手册、行政机关的处理以及侵害方的侵权产品等都可以成为企业构建自己的证据链条的有力工具。最后,由于案件涉及到企业的商业秘密,如该秘密尚未扩散为公知信息,企业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不公开审理。

《劳动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具备下列情况条件的,企业就可以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向法院起诉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1.企业已同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保密事项;

2.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

3.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在合同尚未到期或设有得到企业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跳槽到用人单位;

4.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

5.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

这种方式只适用本公司雇员或者前雇员违反企业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保密合同或者竞业禁止合同约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要求违反上述约定的雇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行政法上的救济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规定,违反该法侵害商业秘密“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该规定为处理侵害商业秘密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和处理。当企业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侵权行为,当企业商业秘密遭到侵害时,企业应当及时向工商部门检举,并提供相关的侵害证据,要求工商机关予以查处。企业因损害赔偿问题也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调解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进行调解。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元旦 春节和“两会”期间消费品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元旦 春节和“两会”期间消费品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消费〔2010〕6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精神,全力做好元旦、春节及“两会”期间消费品的生产、供给和质量安全保障,向消费者提供满意的产品和服务,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序组织产品生产,切实保障市场供给
  结合经济运行动态和市场需求变化,指导企业按照岁末年初消费市场需求特点,积极有序组织消费类工业产品的生产,不断调整和改善供给,培育新的消费热点,努力创新管理和服务,保障产品适用、货源充足、质量安全,充分满足人民群众元旦、春节及“两会”期间的消费需求。
  要确保食用油、肉制品、乳制品、应季服装等大宗消费品的有效供给;做好食糖、食盐等重要产品产销运协调,保证市场供应;配合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重点做好临床必需、不可替代、用量不确定、非常年生产的基本药物生产和供应保障工作。
  加强与原料产地及能源、运输等部门的协作配合,积极协调产品原料、煤炭、电力、油气、运输等生产要素供应,帮助企业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加强与农业、商业等部门的协作配合,稳定原料收购、储存、生产、流通环节的工农、工商关系,完善市场功能,促进产销衔接和区域调节,全力保障消费品有效供给。
  二、加强企业质量管理,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进一步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企业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做好原料、生产、设备、安全、营销管理和产品追溯等基础工作,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做好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吃上放心食品。继续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做好问题乳粉彻查工作,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三、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质量长效机制
  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信誉建设的指导意见》,引导企业树立正确的质量责任观,抓住质量、品种、品牌、服务等环节和信誉、标准、责任等关键,加强质量诚信建设,推动提高消费品质量信誉,提升产品质量管理水平。积极组织实施《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落实各项工作分工和任务要求。
  加快推动食品行业全面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指导食品工业企业以质量安全为核心,加强企业诚信制度建设。通过提升企业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的能力,堵塞安全管理漏洞,化解食品安全风险,加快形成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长效机制。
  四、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维护保障职工利益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指导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职业健康保护,重点做好生产用化学原料、有易燃易爆风险的生产工序、易燃易爆产品的储运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完善生产安全操作规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强化有利于生产安全的行业准入、标准、规范等管理,在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烟花爆竹、家电、日用玻璃、造纸、家具和纺织服装等行业,支持、配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力度,防止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及时报告、及时控制,减少人身和财产损失;督促企业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认真履行劳务合同,不拖欠职工工资。
  五、加强生产成本控制,稳定产品出厂价格
  认真组织落实国发〔2010〕40号文件精神,指导和督促企业顾全大局,加强管理,自觉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指导企业严格生产成本和资金运行考核,加强财务资金、成本、销售等生产经营管理;积极推行资金预算控制、资金计划管理、现金流管理,加强目标成本管理、消耗定额管理和销售费用管理等精细管理;挖掘生产潜能,减少能耗物耗,降低产品成本,提高资源和资金综合利用水平。努力化解原料涨价等不利因素,合理确定产品出厂价格,配合做好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的工作。
  六、加强运行监测预警,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加强消费品生产、销售、库存及价格的监测分析和预测预警,及时掌握产品产销存运行动态和价格变化情况。指导生产企业做好应对冬季冰雪等极端天气及突发事件下保障大宗消费品供应的应急预案,提前做好生产现场、设备和库房等生产设施设备防压、防潮、防冻等安全管理,有效防备异常气候等自然灾害的影响,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注重发挥骨干企业作用,完善应急保供调控体系,健全应急保供机制,保障应急状态下的正常生产和市场供应。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动员和指导消费品工业企业,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协调力度,采取有力措施,全力做好元旦、春节及“两会”期间消费品生产和供给保障工作。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师范教育司负责全国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师范教育司负责全国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教人厅〔2004〕7号


  为有利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管理,经研究,我部决定由师范教育司归口负责全国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宏观管理、政策指导、协调服务等工作,原由人事司等司局负责的下列关于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管理职能及专项工作划入到师范教育司:

  一、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中长期规划;

  二、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的宏观指导工作;

  三、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

  四、中小学教师考核工作;

  五、中小学教师师德建设工作;

  六、《教师法》的修订建议工作和《教师资格条例》的研究修订工作;

  七、特级教师工作;

  八、教师节庆祝活动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