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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父丧是变相剥夺士兵申请休假的权利/刘建昆

时间:2024-06-17 16:09: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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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父丧是变相剥夺士兵申请休假的权利

刘建昆


  袁裕来律师在博客上发表《对何志辉兄的回应:再谈士兵的国庆受阅与奔丧问题》,大有拳打棉花之感。我向来以为,不要和法学家尤其是法理学家谈论具体的事件,他们擅长从伦理和价值上说一些玄之又玄的废话,其实在法律技术上完全是无处着力的。

  军人享有休假的权利。《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规定:“军人探亲休假主要用于休息和处理个人事务。”我理解,为父奔丧,毫无异议的应该属于处理个人事务的范畴。尽管我们现在已经不再畸形的从“父为子纲”“孝道”等传统伦理出发看待这一问题,但是即便是现代社会家庭关系中,父子关系无疑仍然是的十分重要的。一般情况下,因为丧父而申请休假,与情与法(军事条例)都不应该受到指责,甚至在我看来,这是一种权利。

  但是军人的天职决定了,其休假是具有严格的制度的,是受到各种条件、程序的约束的。除了《内务条令》所规定的“探亲休假人员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路线、事由执行”之外,作战任务停止休假制度也是极其重要的,即部分单位进入战备状态或奉命执行其它紧急任务,有权单位可以不批准甚至召回休假军人,因此《内务条令》规定“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部队紧急战备需要召回时,请假、休假的人员应当立即返回部队。”当然,需要有更为具体完备的军事法令的支持。

  无论国庆阅兵任务能否成为阻却士兵休假的理由(紧急战备),如果真如袁裕来律师所理解的那样,“母亲曾经将父丧的消息告诉了部队长官,并且曾经希望儿子能请假”,而部队擅自决定隐瞒这一情况,是不妥当的。这使士兵不能就是否请假作出判断,实际上变相的剥夺了士兵申请休假的权利(当然,该士兵是否提出申请,申请是否获得批准是另外两回事)。

  至于军人与部队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行政法上的法律关系,有关侵权能否获得行政法上的救济问题,我记得德国似乎有这样的制度,但在我国目前是没有什么依据的,而且可以预见将来的希望也很渺茫。

二○○九年十月十日

关于印发玉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玉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 日






玉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玉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政府常务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促进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和市人民政府秘书长组成。

第三条 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市长可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市委重要指示、决定的实施意见和落实措施。

(二)制定涉及到群众利益或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

(三)需要报告上级行政机关、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大决定事项。

(四)制定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五)年度财政收支预决算方案、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六) 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国有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

(七)制定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

(八)产业政策、区域布局的制定和调整。

(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的采取。

(十)土地管理、交通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十一)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开发园区管委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十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各部门及专项工作的考核事项。

(十三)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类表彰奖励事项。

(十四)依法讨论批准对监察对象的行政处分决定。

(十五)讨论决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举办的重大活动。

(十六)其他涉及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决定事项。

第五条 政府常务会议须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

第六条 会议议题在报送市政府审定前,应由主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完成以下征求意见、咨询论证工作:

(一)按议题涉及范围,征求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的意见。其中,涉及增加财政支出或者新增支出项目的,应当征求市财政部门的意见;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应当征求市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

县(市、区)政府和部门间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在议题上会前,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或委托协管副秘书长召开会议进行协调,协调一致后方可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二)涉及城市规划、城市交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关系市民切身利益的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中国·玉林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或组织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市民的意见。

(三)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和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四)涉及法律问题的议题,应由市法制办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七条 会议议题在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主办单位应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府办公室)要求,报送会议审议的文本等有关材料。主要包括:

(一)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如请示、报告以及代拟的市政府议案、规范性文件草案、决定等。

(二)议题有关情况的说明。说明应包括必要性和制定的经过;议题主要内容;主要法律政策依据、合理性和可行性;拟出台的措施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分析;征求各县(市、区)政府及各单位意见情况;专家论证、征求公众意见情况等。

(三)议题有关附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审查意见和专家论证报告;

2.公开征求企业和市民意见的情况说明;

3.征求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意见情况的说明;

4.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5.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

第八条 经政府办公室审查,主办单位报送的议题文本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按公文处理程序报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提出,报市长或者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市长确定。

政府办公室认为报送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报送机关补正或者退回。

第九条 政府常务会议每半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十条 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政府办公室负责。主要任务是拟定会议方案、准备会议文件和会场、印发会议通知、落实出席会议人员、做好会场服务等。会议方案经市长或者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市长审批同意后,政府办公室应当及时下发会议通知。

第十一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实行无纸化,各主办单位报送的议题,除密件和其他附有图纸等不方便拷上电脑的材料外,一律使用电子文档。由政府办公室提前一天将议题安排和议题材料拷贝到与会人员的手提电脑。

第十二条 市长助理、政府副秘书长、政府办公室正副主任列席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人员范围由分管副市长提出,报市长或者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市长确定。

市监察、法制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常务会议。可邀请市政府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以书面形式向市长或者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列席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以书面形式向市人民政府秘书长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

第十四条 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各组成人员可充分发表意见,会议列席人员也可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发表意见。根据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市长或者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市长,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最终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应缓议。

第十五条 对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由议题主办单位在会上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议题形成的文件,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室的名义下发实施或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报送有关单位与部门。

第十七条 政府常务会议由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编发工作,会议纪要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第十八条 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执行落实情况,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督查情况。

第十九条 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政府办公室负责新闻稿的审核,报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或者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市长审定。

第二十条 政府常务会议材料(含音像资料)要按相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卷烟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卷烟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随着国家烟草行业进出口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卷烟出口经营模式发生了变化,实行卷烟出口企业收购出口、卷烟出口企业自产卷烟出口、卷烟生产企业将自产卷烟委托卷烟出口企业出口的经营模式,为规范新经营模式下的出口卷烟免税的税收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卷烟出口企业(名单见附件1)购进卷烟出口的,卷烟生产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出口企业时,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卷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并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免税核销管理。
  (一)卷烟出口企业应在免税卷烟报关出口(出口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4个月的申报期(申报期为每月1日至15日,下同)内,向主管卷烟出口企业退(免)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办理免税核销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附件4)。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申报时出口货物尚未收汇的,可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日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在试行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地区,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企业,可以比照相关规定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机关以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审核免税核销;属于远期收汇的,应按照现行出口退税规定提供远期结汇证明。
  4.出口发票。
  5.出口合同。
  6.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
  (二)退税机关应对卷烟出口企业的免税核销申报进行审核(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电子信息的比对审核),对经审核符合免税出口卷烟有关规定的准予免税核销,并填写《出口卷烟免税核销审批表》(附件5)。退税机关应按月对卷烟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情况,填写《出口卷烟未申报免税核销及不予免税核销情况表》(附件6),并将该表及《出口卷烟免税核销审批表》传递给主管卷烟出口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由其对卷烟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按照有关规定补征税款。
  二、有出口经营权的卷烟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2)按出口计划直接出口自产卷烟,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卷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免税核销管理:
  (一)卷烟出口企业应在免税卷烟报关出口次月起4个月的申报期内,向退税机关申报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申报免税核销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提供要求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相同。
  4.出口发票。
  5.出口合同。
  (二)退税机关应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卷烟出口企业的免税核销申报进行处理。
  出口自产卷烟的卷烟出口企业实行统一核算缴税的,省税务机关可依据本通知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三、卷烟生产企业委托卷烟出口企业(名单见附件3)按出口计划出口自产卷烟,在委托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卷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免税核销管理:
  (一)卷烟出口企业(受托方)应在卷烟出口之日起60日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四条规定,向退税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有关资料审核无误且出口卷烟牌号、卷烟生产企业、出口国别(地区)、外商单位等与免税出口卷烟计划相符的,由退税机关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卷烟出口数量超过免税出口卷烟计划以及未在列名口岸报关等不符合免税出口卷烟规定的,退税机关一律不得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二)卷烟生产企业(委托方)应在免税卷烟报关出口次月起4个月的申报期内,向主管其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申报免税核销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申报时出口货物尚未收汇的,可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日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属于远期收汇的,应提供远期结汇证明复印件。
  4.出口发票。
  5.出口合同。
  (三)主管卷烟生产企业(委托方)的退税机关应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卷烟生产企业(委托方)的免税核销申报进行处理,对卷烟生产企业(委托方)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免税核销申报以及经审核不予核销的,应通知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补征税款。
   四、卷烟出口企业以及委托出口的卷烟生产企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本通知规定期限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或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可在申报期限内向退税机关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申请延期申报,经核准后,可延期3个月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或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五、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应由地市以上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六、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卷烟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12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进行了出口经营模式调整的卷烟出口企业出口的免税卷烟比照本通知执行。本通知下发后,尚在出口经营模式调整过程中的卷烟出口企业在报省国税局批准后可暂按现行规定进行免税出口卷烟税收管理。
  
  
  附件:1.购进卷烟出口的卷烟出口企业名单
   2.出口自产卷烟的卷烟出口企业名单
   3.受托出口的卷烟出口企业名单
   4.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
   5.出口卷烟免税核销审批表
   6.出口卷烟未申报免税核销及不予免税核销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一月八日
附件1

购进卷烟出口的卷烟出口企业名单

1.中国烟草上海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受托出口北京卷烟厂生产的“中南海”牌卷烟按照委托出口卷烟管理)
2.中国烟草广东进出口公司
3.中国烟草山东进出口有限公司
4.云南烟草国际有限公司
5.川渝中烟工业公司
6.福建中烟工业公司

附件2
出口自产卷烟的卷烟出口企业名单

1. 湖南中烟工业公司
2. 浙江中烟工业公司
3. 河南中烟工业公司
4. 贵州中烟工业公司
5. 湖北中烟工业公司
6. 陕西中烟工业公司
7. 安徽中烟工业公司

附件3
受托出口的卷烟出口企业名单

1. 深圳烟草进出口有限公司
2. 中国烟草辽宁进出口公司
3. 中国烟草黑龙江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附件4 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
纳税人识别号: 申报所属期: 年 月
海关企业代码:
纳税人名称: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出口发票号码 出口合同号 出口报关单号 出口日期 代理证明 号 外汇核销单编号 出口商品代码 卷烟牌号 计量单位 出口数量 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 备注
美元 人民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合计 — — — — — — — — — —     —
纳税人声明 税务机关
此申报表各栏目填报内容是真实、合法的,与实际出口货物情况相符,否则,本企业愿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填 表 人: (公章) 受理人: (公章)  
财务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       年 月 日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说明: 1.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由纳税人交主管税务机关,一份在主管税务机关盖章后由纳税人留存。
2. 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按照当月1日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结算中间价进行计算人民币销售额。

附件5
出口卷烟免税核销审批表
纳税人识别号:
海关企业代码:
纳税人名称: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出口发票号码 出口合同号 出口报关单号 出口日期 代理证明 号 外汇核销单编号 出口商品代码 卷烟牌号 计量单位 出口数量 免税核销申报所属期 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 备注
美元 人民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合计 — — — — — — — — — — —     —
审核人: 审批人:
说明: 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在主管税务机关盖章后交纳税人。

经审核,上表免税出口卷烟符合有关出口卷烟免税核销有关规定,准予核销。

国家税务局(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6
出口卷烟未申报免税核销及不予免税核销情况表
纳税人识别号:
海关企业代码:
纳税人名称: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出口发票号码 出口合同号 出口报关单号 出口日期 代理证明 号 外汇核销单编号 出口商品代码 卷烟牌号 计量单位 出口数量 免税核销申报所属期 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 不予免税核销原因
美元 人民币
1 2 3 4 5 6 7 9 10 11 12 13 14 15
                              
                              
                              
合计 — — — — — — — — — — —     —
填表人: 审批人:

国家税务局:
上表中出口卷烟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或经审核不符合出口卷烟免税核销有关规定不准予核销。请按照有关规定补征税款。

国家税务局(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