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中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订中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5〕192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科学技术创新,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经研究,决定修订《中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中府〔2004〕1号),现予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中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了鼓励科学技术创新,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山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市科学技术奖包括以下三项奖项:
(一)中山市科技重大贡献奖;
(二)中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中山市科技合作奖。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成员由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中山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的审定及评审结果异议的裁定;
(二)研究解决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就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凡在我市科学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开发、技术引进、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等科技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均可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六条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须根据《广东省科技成果评价办法(试行)》的规定经过科技成果评价。
第七条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一般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采取了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第八条市科技重大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或对科技和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
(二)在科技成果转化、实施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或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
(一)在技术发明项目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制出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的前人尚未发明、尚未公开的重大专利技术,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技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十条市科技合作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并且在中山市从事科技合作工作的市外单位和个人:
(一)在开展产、学、研科技合作中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实现成果转化,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科技成果引进、消化吸收及其产业化工作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技术中介、科技服务、促进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一条在同等条件下,市科学技术奖优先奖励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或关键技术的项目。
第十二条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各奖项没有符合条件的,可以空缺。
第十三条中山市人民政府对当年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市科学技术奖须向市科技行政部门申报,并经下列单位或专家推荐:
(一)各镇区科技行政部门;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经市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三)3位以上具有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第十五条市科学技术奖推荐单位或个人,应对申报项目实事求是地填写推荐意见,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凡知识产权或科学技术成果完成人员有争议的项目不得推荐。
第十六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每年根据奖项申报情况,设立重大科技贡献奖评审组、科技进步奖学科(专业)评审组和科技合作奖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初评。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根据各评审组的初评意见进行综合评审,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拟奖人选、拟奖项目及等级的综合评审结果。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综合评审结果,审定获奖人选和获奖项目及等级,经公示、异议、复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市科技重大贡献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科技合作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八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市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每年列支500万元。
第二十条剽窃、侵占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和奖金,并依法追究违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申报单位或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和奖金,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市监察、人事等部门组成监察组,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应当终止其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并根据情节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科学技术奖。
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依照科技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4年1月9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中府〔2004〕1号)同时废止。
印发河源市区村民建房用地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
河府〔2005〕113号
印发河源市区村民建房用地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源市区村民建房用地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河源市区村民建房用地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村民建房用地规划建设管理,确保我市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土地、规划、建设、河道和市容管理的决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建设自用住宅及其附属设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市区村民,是指市区内具有本地农村户口或因征地转为城镇户口但仍承包本村集体耕地的居民和回乡落户的复退军人。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部门是市区村民建房用地、规划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第四条 市区村民建房实行统一规划、节省用地、方便生产、保护耕地的原则,村民建房用地在下列范围内安排:
(一)市政府已批准的村民保留点内的空闲地、旧宅基地;
(二)市政府已批准的拆迁安置用地;
(三)市政府已批准并已实施的留用生产发展用地中的村民建房用地(下称留用村民建房用地)。留用村民建房用地只能建设多层公寓,不得分地到户建单家独户住宅。未确定村民保留点和拆迁安置点的偏远自然村,在不影响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按农房改造的有关规定做好规划,经市规划建设局批准后,安排村民建房用地。
第五条 村民申请建房用地,申请人必须是本村自然分户的成年人户主,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无独立成套住房的;
(二)现有住房未达到用地面积40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积16平方米的;
(三)现有住房属于泥砖结构,申请新的建房用地后同意将旧宅基地退还集体的。
第六条 市区范围内有关镇、场、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统一规划、正确引导、合理发展、逐步改造、完善设施、提高质量”的原则,编制村民保留点改造详细规划和留用村民建房用地详细规划,经市规划建设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村民建房必须严格按照已审批的详细规划实施,并服从规划建设管理。
第七条 村民申请建房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二)出卖、出租、赠与原集体安排的宅基地建设的房屋,或将住宅改作其他用途后再申请新的宅基地的;
(三)已拆迁安置,住房面积已达到本规定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标准的;
(四)原旧房屋可以拆旧建新的;
(五)原已批准建房用地可分宗建设的;
(六)危及邻户和公共安全,影响邻户通风采光和公共利益的。
第八条 村民建房用地和建筑面积实行定额控制:
(一)在保留点内建设住宅的,每户用地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
(二)在留用村民建房用地上建多层公寓的,每户建筑面积控制在150平方米左右,人均不超过40平方米;
(三)在偏远自然村建房的,每户用地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
第九条 村民建房供地和建设办法:
(一)村民保留点和留用村民建房用地由村委会根据保留点改造规划和村民建房用地详细规划,对原土地使用权进行收回或调整,涉及农地转用手续的,报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村民保留点和村民建房用地由村委会统一开发、统一配套,其有关费用可列入土地成本,申请用地人需支付有关成本和费用;
(二)在村民保留点和偏远自然村建房的,可由申请人户主申报用地和规划建设手续;
(三)在留用地村民建房用地建房的,可由村委会统一申报用地和规划建设手续,统一建设分房到户,也可由申请户主联户申报用地和规划建设手续,统一建设办证到户。
第十条 市区村民建房用地和规划建设申报程序:
(一)申请。
1.由申报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河源市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呈批表》,经所在村委会和镇(场、街道办事处)提出初审意见后,到所在地规划所办理审核手续。
2.规划所会同所在地国土所根据保留点改造规划和村民建房用地详细规划,确定用地红线和用地初审意见,报源城规划分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筑设计要点;没有详细规划的,由规划所受理初审后,报市规划建设局审批,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筑设计要点。
3.申报人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河源市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呈批表》送所在地国土所,由国土所报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用地批准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
(二)报建。
1.申报人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设计要点、《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建筑设计,带建筑设计图纸、《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到所在地规划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申报人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纸,与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按建设工程项目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在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后,向所在地规划所申请建筑放线,施工建设。
(三)验收。
工程完工后,申报人应在半年内向所在地规划所提出规划和施工验收申请,规划所会同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规划和施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和《竣工验收证明书》,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地产权证。
村民在留用建房用地建设多层公寓楼的,由村委会统一或由户主联户按本规定的上述申报程序办理用地和规划建设申报手续。
拆迁安置户按拆迁安置的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和规划建设申报手续。
村委会应将村民建房用地和申报结果向村民公示。
第十一条 村民建房用地、规划建设报建和领取产权证书所涉及的市级行政收费项目按标准的50%计收。
第十二条 村民建房不得影响邻户通风、采光和社区排水、交通和消防。凡涉及到邻里关系和纠纷的,在确定用地红线时应由村委会协调处理好相关问题。在旧房改造拆除旧房屋时必须做好安全防护,禁止不文明施工。凡危及邻户安全,造成人、财、物损失的,由建设户主负责赔偿;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村民因生产和生活需要临时占用土地或临时搭建简易建筑的,须经村委会同意后,报规划建设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划定位置和面积,办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手续。当城市建设需要时,临时建筑应按审批的约定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十四条 市区各镇、场、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应协助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部门做好辖区内村民建房用地和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村民违法占地,不报自建或不按规划批准的要求进行建设的,由源城区土地规划管理大队负责监管,由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职能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镇、场、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应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村委会负责村民保留点和留用村民建房用地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保留点改造、留用村民建房用地的开发、建设工作在镇、场、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由村委会具体负责。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国有或集体土地建房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非法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村民建房用地的,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不按法定程序和规定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擅自动工进行建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或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村民建房用地和规划建设审批手续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原《河源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用地和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河府〔1997〕71号)和《河源市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河府〔2001〕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