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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派出所执法活动之我见/常增光

时间:2024-07-22 11:32: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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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派出所执法活动之我见

随着公安队伍的正规化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公安机关执法活动逐步走向规范,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窗口单位, 在基层和基础工作中,治安管理和执法工作占主导地位,规范派出所执法问题,已显得相当重要。
一、派出所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立案不实。案件台帐登记不完善,案件报表统计不齐全。从派出所在治安管理中的执法调查情况来看,基层派出所为了应付上级业务部门的检查,在治安管理执法上存在着不处不立、不立不登、不破不立、不登不统的现象。从年底检查的情况来看:台帐登记的案件,其案卷比较完善,基本上都列入统计之列;但从派出所实际执法的情况来看:漏登漏统的案件不少,具体表现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未送法制部门审核裁决的案件。二是简易程序案件,如违反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的案件。
2、执法权限上存在着越俎代疱,推诿回避两个极端。
由于公安经费的严重不足,派出所显得更甚,受经济利益驱动,派出所办理“油水”案件颇多,如涉及几个乡镇边缘结合部的赌博案件,涉及的乡镇派出所都抢着办案,而涉及几个乡镇的群体伤害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涉及几个乡镇的伤害案件,涉及的乡镇派出所却借口办不了向上推,主动性不够。有的派出所把主要精力放在办理“油水”案件上,跨辖区办理“嫖娼、赌博”案件。
3、重实体、轻程序。
从案卷材料上看,办案轻程序,不规范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执法主体上存在着调查取证由一名民警进行的现象。二是简易程序罚款案件未下达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三是查处赌博案件,办案民警当场抓获参赌人员,当场没收赌资无裁决书。四是少数办案民警将“讯问”与“询问”笔录混淆,笔录上未注明起止时间,笔录结束时当事人未写上“本记录我已看过,与我说的一致”。裁决书上无当事人签名或未将裁决书送达本人。
4、证据缺乏印证,定性不准,从立案到结案不能做到善始善终。
一是派出所办理“嫖娼”案,只有一方笔录或其它间接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违法嫌疑人员的违法行为;二是赌博案件中当场没收赌资,无笔录等证据材料;三是有些民警凭印象办事,对法律条文一知半解把握不准,对案件定性不准确。四是对没收违法所用的工具及违禁品处理不当,扣押、追缴、没收的物品流向不清。
5、追求经济效益,以收代罚,执法不公正,执法不严肃。
从派出所查处的赌博案件看,同一案件中相同违法行为的人,处理的结果不同。如赌博案件中一起打麻将的四个人,有拘留并处罚款的,有单处罚款的,有没有处罚的,象这样的处理结果显然是不公正的。调解案件也有显失公平、偏袒一方的现象。执行与裁决不一致。裁决拘留十五日,实际执行时间不足十五日,相当一部分拘留人员作了提前解除处理。凡是作提前解除拘留处理的,大部分违法人员亲属向派出所交了保证金。还有的在罚款处理上,雷声大、雨点小。派出所在处理赌博案件上,罚款三千元,实际上只交了二百元。以收代罚的现象也不同程度的存在。某派出所办理的嫖娼案件,卖淫女笔录中涉嫖人员是某单位负责人,办案民警找某单位负责人调查,其负责人不愿意交代其违法事实,却按罚款额度交钱了结。
二、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
1、公安机关经费困难。一是部分派出所经费紧张,基础设施落后。二是干警工资、补助、福利财政不能保障,财政只发在编民警基本工资,办公经费、办案经费一分不拨,全靠自己想办法。派出所一方面要保证工作正常运转,另一方面为了适应发展而必须在装备等硬件上投入。迫于上述两个方面的需要,派出所受利益驱动而不得不在治安管理执法活动中以罚代处、以收代处,缓解经费开支不足,而造成治安执法混乱。
2、基层民警数量少,文化素质参差不齐,部门把关不严。目前县级公安机关民警队伍质弱量少,新参警人员素质起点又没有提高,所以派出所民警素质相对低下。我县大多数派出所干警数量不足五人,艾好茆派出所仅一人工作近一年时间。民警在派出所一蹲就是几年、十几年,个别民警连一份简单的笔录都记不下来,有的派出所民警对法律条文不熟,又不注重学习,对办理治安案件认识模糊,认为有无案卷材料无所谓,只要当事人愿意接受处罚就行,以致于办理治安案件不能形成证据链条。加之,派出所工作任务繁重,在案件管辖上领导强调不够,有些民警认为只要当事人不上告就行了。在治安案件审批上,法制部门只就案件材料审核,不注重办案单位的管辖权限和执法主体的审核。
3、内外执法监督力度弱化。一是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职责不明确,互相推诿。虽然纪检、督察、法制、政工等部门都负有执法监督责任,但各监督部门工作不主动,对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少管或根本不管,监督流于形式。二是社会监督机制不健全,没有法定的社会监督机构,而公民个人监督又心有余而力不足。
4、受理立案不规范,没有形成制度。尽管派出所有接处警台帐和受理立案的登记台帐,但从派出所日常工作来看,接处警台帐登记不完善,也不规范。目前派出所大部分民警认为群众报案只要有人查处就行,登不登记无所谓,没有规范管理的理念。果不是为了应付检查,台帐登记,就更不规范和完善。在案件统计上,除简易程序案件估报外,只有案卷比较完善的治安案件才上报,漏报治安案件的现象普遍存在。派出所办理的治安案件案卷目录上未注明办案人,个案测评表没有,更谈不上有没有一案一评这种制度。
三、解决存在问题的途径
以上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着公安机关治安管理的力度,导致了治安管理执法程序的混乱,在社会上和人民群众心目中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要解决以上问题的存在,应着力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加强经费保障,提高派出所民警的执法水平。一是公安机关要争取地方财政,保障公安派出所的最起码办公的需要,保障警务装备更新的需要。二是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派出所民警素质。
2、严格责任追究,规范执法权限。按公安机关内部职权分工,严格按照属地原则,搞好本职工作,维护好辖区的社会治安。
3、坚持依程序受理,严格按立案条件立案,确保治安案件受理登记与立案登记的一致性。彻底解决立案不实的问题。
4、坚持定案到人和治安案件个案测评制度,派出所受理治安案件后,要实行定案到人。案件查破终结后,要进行个案测评。并将立案、传唤、留置、讯(询、盘)问、取证、法律文书、裁决、档案材料七个环节进行细化量化,来确定得分,其得分情况纳入民警年度考核。不断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大力推进公安管理的正规化建设。。



横山县公安局民警 常增光


关于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的通知
财政部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使农业综合开发系统的事业费有一个正常的资金渠道,经研究决定,自1999年起,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本级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1999年起,在一般预算支出科目“农业综合开发支出”类级科目下,增设“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款级科目,反映中央和地方农业综合开发系统的事业费。该款级科目下设4个项级科目:第1项“项目管理费”,反映农业综合开发系统及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评估和验收项目的
费用;第2项“干部训练费”,反映农业综合开发系统干部的专业培训费;第3项“补助农口有关部门业务费”,反映补助参与农业综合开发的农口有关部门的业务经费;第4项“其他事业费”,反映农业综合开发系统的会议费、宣传经费、资料印刷费、设备购置及维修费、必要的接待费
以及长期借调人员的办公经费等。
二、各级财政预算要根据当地农业综合开发事业发展的需要,合理安排本级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支出。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每年应按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年度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预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定。
三、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要加强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的管理,严格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要把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投资和事业费严格区分开来,不得将项目投资挪作事业费。
四、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以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94〕财农综字第2号)第六条关于“地方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按本级财政配套资金1%提取业务活动经费”的规定相应取消。



1998年11月13日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卫生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卫生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6年6月13日)

深质监〔2006〕102号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卫生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卫生许可实施办法

许可事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卫生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授予设区的市级卫生监管部门的管辖权限范围内,受理、审核、决定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卫生许可(含企业名称及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换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
  (二)《关于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卫生监管机关变更的决定》(2006年1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发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厂房、设施、设备和环境;
  (三)具有在工艺流程和生产加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
  (五)具有能对食品进行检测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六)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且健康检查合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国家强制性标准GB14881-199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05〕498号)第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新建、改建、扩建企业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2.《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原件1份);
  3.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外环境总体布局图(25米内)、生产场所布局总平面图、设备设施(含卫生设施)布局平面图(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检验室平面图、检验设备设施和检验项目清单(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生产场所周围(25米内)无污染源和有害场所的声明(原件1份);
  6.生产场所(含墙面、地面、天花、门窗等)主要装修材料材质说明(原件1份);
  7.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1份);
  9.申请单位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生产经营场地使用证明(生产经营场地为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部门登记或者备案的租赁合同;场地为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11.食品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和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各1份);
  12.食品卫生质量保证体系情况(包括卫生管理机构、人员培训、卫生管理制度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13.食品卫生量化评分材料(原件1份);
  14.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和产品卫生质量标准以及产品标签和说明书(送审样,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5.经国家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生产用水卫生检验合格报告(报告出具时间不超过最近6个月)(复印件1份,验原件);
  16.经国家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试产产品检验合格报告(报告出具时间不超过最近6个月)(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产品照片、产品样品(含包装);
  17.原辅材料生产厂家的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及检验合格报告(报告出具时间不超过最近6个月)(复印件1份,验原件);进口原料供应商应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或检验合格报告(报告出具时间不超过最近6个月)(复印件1份,验原件);
  18.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生产设备、涉水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报告出具时间不超过最近6个月)(复印件1份,验原件),涉水产品还须提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1份)。
  (二)卫生许可中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单位地址(非生产地址)需要变更的,以及生产场所名称需要变更(实际地址不变)等事项应提交以下材料:
  1.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
  2.食品卫生许可证(原件1份);
  3.工商部门核准登记证明或变更登记证明(包括变更登记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最近一年的卫生监督意见书(原件1份)。
  (三)食品卫生许可证延续的,除提交新建、改建、扩建企业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应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第1项、第3—5项、第7—18项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卫生许可证原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取得卫生许可期间实施许可行为情况监督检查情况(原件1份);
  3.卫生许可审查及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每年的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分及卫生等级情况(原件1份)。
  法律依据:《广东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粤卫〔2002〕158号)第十二条;国家强制性标准GB14881-199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书》(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11号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网(http://www.szbqt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需要听证、检疫、检验、鉴定所需时间除外,但应当将听证、检疫、检验、鉴定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法律依据:《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广东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先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食品卫生许可证》每年复核一次。
  法律依据:《广东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填写说明
  1.请在填写前一定认真阅读填写说明,严格按照要求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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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用钢笔填写或打印,要求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填写附件时如纸张不够,可自行附页。
  4.单位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名称或营业执照名称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名称相一致。
  5.单位经济性质指: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三资、个体。
  6.工程项目类别填:新建、改建、扩建。
  7.申请书封面须加盖单位公章,单位公章应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名称相一致。
  8.所附资料统一使用A4纸打印装订(外单位提供的资料除外,A4:21厘米×29.7厘米)。
  9.许可项目的类别、品种的填写请按照下页“许可项目类别及品种”表的规定填写。
  10.本表一式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