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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4:44: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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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

1998年12月7日,国土资源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为培育和规范建设用地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作用,加强建设用地信息服务,增加土地使用权交易透明度,促进土地管理部门廉政建设,国土资源部决定从1999年起,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的重要性
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是培育规范土地市场的重大举措,是土地市场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也是政府管理土地市场的重要手段,对于引导市场投资方向,促进土地资源、资产的合理利用有重大意义。这一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政府宏观调控土地市场,合理制订土地供给和收购政策,正确引导土地需求;也有助于解决现行建设用地供应和使用权交易中存在的情况不明、交易不公的问题,促进政务公开化和土地管理部门廉政建设。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的重要意义,把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作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培育土地市场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并争取在近期抓出成效。
二、建设用地信息发布的内容
目前发布的信息主要是土地供给总量信息、已供给土地宗地信息、已供给土地综合信息、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信息、市场预测信息和政府供地限制目录等。
(一)土地供给总量信息:包括拟供给的新增和现有建设用地方案、农用地转用安排以及有关土地的规划用途和用地条件。
(二)已供给土地宗地信息:包括政府出让、出租、划拨的宗地面积、使用人情况、出让金、租金或征地补偿费、位置等内容。
(三)已供给土地综合信息:包括土地供给总面积、供给形式分类情况、用地类型、土地使用者类型、用地涉及的投资额等,不同地区的土地供给总量、各宗地概况、类别对比、用地涉及的投资额等内容。
(四)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信息:包括出让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宗地信息和综合信息。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宗地信息包括交易面积、交易金额、交易人的有关情况。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综合信息包括交易总面积、交易总金额、交易土地分类等内容。
(五)市场预测信息:包括对土地市场供给和需求作出的具体分析和预测,对未来土地市场价格、供给、优先方向等状况的数据指标以及有关分析、预测图表。
(六)政府供地限制目录:包括依据政府产业政策制定的划拨供地目录、限制供地目录、禁止供地目录等。
三、建设用地信息发布的要求
建设用地信息发布是土地市场管理的新工作,各地要根据具体情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大胆探索。目前,信息发布暂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发布格式。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必须采用规范的书面印刷格式,也可同时采取新闻发布和上网的形式。发布内容要以文字、表格和图形的方式表达。
(二)发布时间。省级土地管理部门每季度发布一次,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发布时间。市场预测信息和政府供地限制目录的发布可定期,也可不定期,但每年至少要发布一次。
(三)发布程序。土地市场管理部门按要求收集各类信息,进行整理分类,做好发布前的审核,经有关领导审查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四)信息上报。建设用地信息采取逐级备案的形式上报。地方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市场信息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将本辖区发布信息汇总后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四、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的实施
今年年底,各地要切实开展创建工作,力争发布今年第四季度或全年的已供给土地宗地信息和综合信息。从明年起,分两个阶段实施:
2000年之前,市、县土地管理部门要按规定格式向社会发布土地供给总量信息、已供给土地宗地信息(详见附件一)和已供给土地综合信息(详见附件二)。省级土地管理部门要按规定格式向社会发布已供给土地综合信息,并上报备案(详见附件三)。
2000年之后,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将土地供给总量信息、已供给土地宗地信息、已供给土地综合信息、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信息、市场预测信息和政府供地限制目录等信息全部向社会公布。
各省(区、市)土地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工作,并在人员、资金和设备方面给予保证,现有的点对点传输系统要优先安排建设用地信息的传输使用。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必须如实发布和上报建设用地信息,不得弄虚作假和瞒报,切实做到信息发布真实、及时,逐步实现土地信息社会共享。
附件:一、土地宗地信息
二、土地综合信息
三、省级土地管理部门上报备案分区宗地信息

附件一:土地宗地信息(将已供地块列入以下类别公布)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宗地信息
1、居住用地:地块编号、项目名称、出让方、受让方、座落、出让面积、征用耕地面积、出让金、容积率、投资额、可建面积、土地等级、基准地价、批准机关、批准文号;
2、工业用地:内容同上;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内容同上;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内容同上;
5、其他用地:内容同上。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宗地信息
1、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地块编号、项目名称、用地单位、用地面积、征用耕地面积、征地费用、投资额、批准机关、批准文号;
2、公益事业用地:内容同上;
3、能源用地:内容同上;
4、交通用地:内容同上;
5、水利用地:内容同上;
6、其他用地:内容同上。
三、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宗地信息
1、乡镇企业用地:项目名称、用地单位、座落、用地面积、耕地转用面积、批准机关、批准文号;
2、公共设施用地:内容同上;
3、公益事业用地:内容同上;
4、村民住宅用地:用地单位改为用地人,其余内容同上;
5、其他用地:内容同乡镇企业用地。

附件二:土地综合信息
一、土地供给总量: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宗数、面积、出让金总额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宗数、面积
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宗数、面积
二、新增建设用地:
其中:耕地面积
非耕地面积
三、使用现有建设用地:面积
四、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域和分类信息
1、居住用地:
其中:市(地区):宗数、面积、出让金总额
市(地区):宗数、面积、出让金总额
市(地区):宗数、面积、出让金总额
……
2、工业用地:内容同上;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内容同上;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内容同上;
5、其他用地:内容同上。
五、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地域和分类信息
1、城市基础设施用地:
其中:——市(地区):宗数、面积(使用耕地、非耕地、现有建设用地);
——市(地区):宗数、面积(使用耕地、非耕地、现有建设用地);
……
2、公益事业用地:内容同上;
3、能源用地:内容同上;
4、交通用地:内容同上;
5、水利用地:内容同上;
6、其他用地:内容同上。
六、农村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地域和分类信息
1、乡镇企业用地:
其中:——市(地区):宗数、面积(使用耕地、非耕地、现有建设用地);
——市(地区):宗数、面积(使用耕地、非耕地、现有建设用地);
……
2、村民住宅用地:内容同上;
3、公共设施用地:内容同上;
4、其他用地:内容同上。

附件三:省级土地管理部门上报备案分区宗地信息
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信息
1、居住用地:项目名称、出让方、受让方、出让面积、出让金、可建面积
其中:——市(地区):项目1
项目2
——市(地区):同上
……
2、工业用地:内容同上;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内容同上;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内容同上;
5、其他用地:内容同上。
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信息
1、城市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名称、批准机关、使用单位、划拨面积
其中:——市(地区):项目1
项目2
——市(地区):同上
……
2、公益事业用地:内容同上;
3、能源用地:内容同上;
4、交通用地:内容同上;
5、水利用地:内容同上;
6、其他用地:内容同上。
三、农村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信息(使用农村集体土地)
1、乡镇企业用地:项目名称、批准机关、批准面积、使用单位、用地所在村镇
其中:——市(地区):项目1
项目2
——市(地区):同上
……
2、公共设施:内容同上;
3、公益事业:内容同上;
4、村民住宅:建房户主名、批准机关、批准面积、用地所在村镇
其中:内容同上;
5、其他:内容同乡镇企业用地。


关于印发《关于组织开展国土资源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及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印发《关于组织开展国土资源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及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中国矿业联合会,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

现将《关于组织开展国土资源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及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组织开展国土资源领域不正当
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及依法查处
商业贿赂案件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意见》(中治贿发〔2006〕3号)、《关于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实施意见》(中治贿发〔2006〕4号),推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深入开展,结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就国土资源领域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及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扎实推进自查自纠

(一)自查自纠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

1.基本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完善体制、提高素质”的各项要求,倡导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对照国土资源系统“五条禁令”,树立诚信经营、廉洁从政的意识,坚持以教育为主,坚持依纪依法办事,坚持自查自纠与检查监督并重,坚持经营者自查与行业管理者自查相结合,坚持自查自纠与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和建立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相促进,真抓实干、务求实效。

2.主要目标。通过对不正当交易行为集中开展自查自纠,使行业管理者找准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和改进监管工作;使经营者普遍受到教育,错误观念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得到纠正,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得以增强。同时,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推动查办案件工作深入开展;针对体制机制和制度存在的弊端,提出改革创新的意见,采取完善体制提高素质的措施,为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二)自查自纠的范围和重点

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意见》要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土地出让方,矿业权出让方,土地整理项目、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及矿山环境治理项目等发包单位和土地、矿业权评估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配合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做好受让方的自查自纠工作。”

具体经办土地出让,矿业权出让,土地整理项目、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及矿山环境治理项目等发包的国土资源部门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要根据部《实施方案》的要求,通过项目清理,深入开展自查自纠。不具体经办上述项目的国土资源部门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围绕上述四个方面,检查是否存在违规参与或干预出让、评估和项目发包的问题。对土地评估、矿业权评估具有监管或行业规范职能的国土资源部门内设机构、直属单位或行业协会,要认真组织评估单位自查自纠。直属单位还要对业务范围内涉及土地、矿业权市场或与经营交易有关的业务环节,特别是资金分配、使用情况等进行自查自纠。

(三)自查自纠的主要环节

自查自纠工作要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掌握工作进度。要抓好以下环节:

1.进行宣传教育

在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进行动员部署的基础上,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提高对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意义的认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利用好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印的文件资料汇编、典型案例汇编两份材料,认真学习和掌握中央精神,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要把宣传教育贯穿治理商业贿赂整个过程的始终。

2.开展调查摸底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掌握土地出让,矿业权出让,土地整理、地质灾害治理及矿山环境治理等项目发包,土地、矿业权评估过程中不正当交易行为的主要手段、方法和特点,所涉及的单位、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基本情况。

3.查找突出问题

要通过审查土地出让、矿业权出让的计划、出让过程中的会议记录、出让合同、登记发证材料、费用缴纳凭证等;土地和矿业权评估所涉及的项目获得方式、合同、评估费用凭证等;项目发包所涉及的招标计划、招标过程的有关材料、工程预决算、支付费用的凭证等,认真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通过对本地区本部门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表现形式、发生规律、特点等进行分析,认真查找下列重点问题:

(1)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预土地、矿业权出让和土地整理、地质灾害治理、矿山环境治理等项目发包,参与或干预土地、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开发或承揽土地整理、地质灾害治理、矿山环境治理等项目,从中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2)在行政审批中索贿受贿的行为,特别是在土地、矿业权出让、登记发证,土地整理、地质灾害治理、矿山环境治理等项目立项审批,矿业权评估确认中索贿受贿的行为;

(3)违反统一市场原则或国家统一规定,擅自设置准入门槛,特别是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以及土地整理、地质灾害治理、矿山环境治理等项目招标中设置不合理限制性条件,排斥公平竞争的行为;

(4)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以及其他不履行市场监管职责,放任、纵容甚至包庇搞不正当交易的行为;

(5)监管手段、方法和有关规章制度存在的缺陷或不足。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行业协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会员单位自查自纠中,要从资金调度入手,认真查找下列重点问题:

(1)在商品(服务)购销、承揽业务中,特别是在土地、矿业权评估过程中,给予或收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2)在各类招标投标活动中,特别是在政府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及矿山环境治理项目招标投标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3)土地、矿业权评估机构、地勘单位在改制和产权转让中违反规定,暗箱操作,侵吞国有资产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

(4)经营管理决策机制和内部规章制度可能产生或纵容商业贿赂的问题。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在认真查找上述重点问题的同时,选择确定本地区本部门自查自纠的其他重点问题。

4.分类作出处理

对查找出的不正当交易问题,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各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工作和业务范围、干部管理权限和《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确定的原则,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地作出处理。要根据事实、情节、后果,以及认错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

(1)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

(2)对情节严重,但在自查自纠期间能主动说清问题并认识和纠正错误的,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3)对拒不自查自纠、弄虚作假或掩盖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4)对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结合纠风工作进行治理;

(5)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

5.认真搞好整改

针对自查中发现的不正当交易问题,明确整改重点,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切实加以整改。有违公平竞争的文件要予以废止;易诱发商业贿赂的管理方式要予以改革;重点岗位的人员要注意轮岗。整改效果不好的,要督促其重新进行整改。各企业事业单位要总结经验教训,端正经营思想,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做到严格自律。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针对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围绕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和部位,强化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6.组织评估验收

企业事业单位自查自纠工作完成后,要向本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地方国土资源部门要将本地区及自身的自查自纠情况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各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本地区自查自纠工作质量进行评估验收,在此基础上,做好统计汇总分析。部机关各司局、部各直属单位、各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在2006年10月20日前将自查情况、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的书面报告及调查统计表报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部于10月下旬开始对各地各单位自查自纠工作质量进行评估验收。对自查自纠不认真、不得力、效果不明显的,责令“补课”。

二、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一)明确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的基本要求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把查办案件作为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环节,积极配合执纪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切实抓出成效。

始终把服从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作为办案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既要依法惩治违法犯罪行为,又要维护正常的经济活动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要正确把握法律和政策,宽严相济,讲究策略,使少数犯罪分子依法受到惩处,使大多数人受到教育和警示。

加大执法力度,突出重点、从严惩治,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决防止和纠正查处案件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和以罚代纪、以罚代刑、以纪代刑的问题。

坚持依法办案。要严格依照国土资源部门的法定职权办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把严格依法办案的要求贯穿于查办案件的全过程,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二)突出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重点

要围绕商业贿赂易发多发的领域开展查办案件工作。配合执纪执法机关、司法机关,重点查处土地出让、矿业权出让、土地和矿业权评估、项目发包等四个方面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案要案;严肃查处涉及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干预和插手土地、矿业权出让谋取私利的行为;评估中内外勾结、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行为;项目发包中索贿受贿,排斥公平竞争的行为。

(三)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

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处理,正确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分清罪与非罪。综合考虑违法犯罪事实、情节、后果和悔改态度等因素,依法作出处理。对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且态度恶劣或阻碍调查的,要配合执纪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从严处理;对投案自首、主动交代问题、积极退赃或有立功表现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四)切实履行好在案件查处工作中的职责

1.拓宽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信箱和网站等,畅通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的渠道。在充分发挥信访举报网络作用的同时,注意利用各种途径发现和掌握案件线索。结合自查自纠工作,及时发现新案源。鼓励企业内部人员和同类企业举报投诉。注意从新闻媒体报道中发现案件线索。发挥人民群众举报的积极性,有效扩大案件线索的来源。健全保护和激励机制,对投诉举报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

2.排查处理案件线索。对通过各种途径发现的案件线索要进行统一管理、分类登记、认真梳理、及时排查。对属于职权范围内有权处理的及时处理;对职权范围外的案件线索,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移送。要建立健全案件线索移送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归口处理。

3.配合执纪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查案。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与执纪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建立情况通报、案件协查工作机制,及时沟通信息,通报相关案情,搞好案件查证工作。对执纪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查处涉及国土资源系统的商业贿赂案件,相关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

4.报告重大案件情况。下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新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和重大案件查处情况。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

三、严格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督促检查

坚持自查自纠与督促检查相结合,把监督检查贯穿于自查自纠工作的全过程,确保自查自纠不走过场,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可采取发督办函、电话催办、当面约谈,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开展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本地区本系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全面了解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派出督查组,必要时成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督查组,深入到有关单位督促检查。对工作开展得比较好的,要予以表扬;对问题较多、社会反映大的,必要时要派出人员现场督办;对开展自查自纠不力的,要批评教育,令其限期纠正。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重点地区和单位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二)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把治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安排专门力量具体抓。对工作敷衍了事、消极被动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确保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落到实处。要主动加强与同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执纪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与沟通联系,理顺工作关系,明确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提高工作的整体效能。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履行职责,加强组织协调,认真负责地做好各项工作。

(三)实施有效的工作指导

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善于把中央和所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精神与各自的实际紧密结合起来,把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和要求具体化。既要抓好工作落实,又要研究各项工作所涉及的重要政策问题,提出解决的思路和对策。要随着治理工作的逐步深入,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完善政策,增强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部已确定新疆自治区、重庆市、江苏省南通市、河北省唐山市等四个国土资源厅、局作为工作联系点,将通过对联系点进行个案剖析,总结工作经验和有效做法,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各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也可以选择一些地区和单位作为联系点。

(四)认真填报自查自纠调查统计表

自查自纠调查统计表是从项目清查入手带动和促进自查自纠工作的重要工作依据,也是评估验收的基本依据,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填写。要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填写规范、内容真实、数据准确,不得虚报、瞒报、漏报。对填写报表不规范、上报情况不真实的要责令重新填报。对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问题的,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表:1国有土地出让自查自纠调查表

2国有土地出让自查自纠汇总表

3探矿权出让自查自纠调查表

4采矿权出让自查自纠调查表

5采矿权出让自查自纠汇总表

6土地评估机构自查自纠调查表

7土地评估机构自查自纠汇总表

8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土地评估自查自纠调查表

9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土地评估自查自纠汇总表

10矿业权(储量)评估(评审)机构自查自纠调查表

11矿业权(储量)评估(评审)机构自查自纠汇总表

12国土资源部门矿业权评估(储量评审)确认(备案)自查自纠调查表

13国土资源部门委托矿业权(储量)评估(评审)自查自纠调查表

14国土资源部门委托矿业权(储量)评估(评审)自查自纠汇总表

15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发包自查自纠调查表

16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发包自查自纠汇总表

17地质灾害治理、矿山环境治理项目发包自查自纠调查表

18地质灾害治理、矿山环境治理项目发包自查自纠汇总表

19国土资源部各司局及所属单位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调查表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卫生部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4年5月2日  财社[2004]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卫生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提高公共卫生和农村卫生服务能力以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建立健全公共卫生信息网络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卫生监管体系,加强重大疾病预防控制等,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努力增加卫生投入。中央财政设立卫生事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西部等困难地区卫生机构房屋修缮、设备和免费药物购置、重大疾病控制业务工作经费补助及人员培训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统筹规划、科学立项、统一分配、分级管理、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进行分配和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根据需求调查和疫情报告等情况,按因素法进行分配。用于提高医疗卫生服务和执法监督能力的专项资金主要根据需求调查和卫生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有关配置标准等因素分配;用于疾病预防控制等业务工作的专项资金主要根据疫情报告和疾病防治规划及防治工作要求等因素分配;用于重大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及救灾防疫等专项资金,根据地方申请报告及相关工作要求及时安排。
  第五条 需求调查包括各地公共卫生和农村卫生状况,当地人民群众卫生服务需求、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卫生人力状况等。需求调查的具体内容根据专项资金用途由卫生部商财政部另行通知。省级卫生、财政部门要按照卫生部、财政部的统一要求按时报送有关情况。
  第六条 财政部、卫生部根据各地医疗卫生资源现状和财力状况、疾病流行情况和当年实际需要、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等情况,统筹考虑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国外贷款等渠道已安排的各项资金,综合平衡后,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后按程序确定。
  第七条 中央财政用于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立健全卫生监管体系、监督执法及重大疾病预防控制等业务工作的专项资金按项目进行管理。卫生部、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用途研究确定具体项目管理方案,卫生部门具体负责项目实施工作。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指定合格的专兼职财务人员,负责项目资金管理。
  第八条 省级财政、卫生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助和项目管理方案后,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并参照中央专项资金 分配办法和项目管理方案要求,及时将中央专项资金和省级补助资金分配到省级项目实施单位和市(地)或县(市)。同时将资金分配和拨付文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专员办)。
  第九条 项目实施所需设备等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实行招标采购。大宗物品采取中央招标、地方采购的运作方式,即由卫生部、财政部统一组织集中招标,地方在中标范围内认购,自行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并付款、验收。零星物品等采购由省级卫生、财政部门按规定采购。
  第十条 地方各级卫生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卫生部、财政部核定的项目管理方案和有关规定安排使用专项资金,一般不作调整。如遇有特殊情况需调整项目或项目具体内容的,由省级卫生部门、财政部门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和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卫生部、财政部下达项目管理方案规定用途之外的项目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费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或抵充行政事业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偿还债务、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
  对出现虚报有关情况骗取中央财政补助、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挪用专项资金、地方应安排资金不能按时到位、不按期报送有关材料等问题,卫生部和财政部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停止拨款、暂停安排新的补助项目或收回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已批准并拨款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规定执行的,卫生部和财政部将收回资金。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如有资金结余,用款单位要及时上缴其主管部门或经省级卫生、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调整用于与该项目有关的业务工作,并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四条 凡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单位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十五条 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在项目执行期间,财政专员办要加强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对资金的安全性、合规性和绩效情况追踪问效,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也可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卫生部报告,并按规定纠正和处理。
  第十六条 各项目省卫生、财政部门在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卫生部、财政部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省级卫生、财政部门在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向卫生部、财政部上报项目总结报告,包括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目标完成情况等。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和项目总结报告要抄送当地财政专员办。
  第十七条 财政部和卫生部按照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过程及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卫生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包括地方卫生专款管理),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