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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委关于第一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购买办法

时间:2024-07-22 18:05: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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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委关于第一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购买办法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建委关于第一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购买办法
北京市建委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1998〕5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
(一)开发建设单位预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到市房地局办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
(二)开发建设单位办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应同时提交以下证件:
1.开发建设单位与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承诺书》;
2.市开发办核发的《关于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交纳手续的批复》;
3.市计委、市建委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批复;
4.市房地局核发的《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
5.市计委、市建委批准的项目列入年度计划的文件;
6.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市建委核发的《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证》;
8.市物价局、市建委关于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批复文件;
9.按申请预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规模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或达到相应的工程进度,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的证明文件;
10.经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核准的物业管理公约;
11.经济适用住房的认购面积达到计划开工面积30%以上的证明文件。
(三)市房地局应在收到证件后的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手续。
(四)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限价的政策。开发建设单位只可在最高限价以内调整不同楼层和朝向房屋的价格。
(五)售房合同使用市房地局统一制定的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买卖)合同文本。
(六)预售期房的付款办法由买卖双方商定,但在购房人取得房屋产权证件之前,开发建设单位累计收取的购房款总额不得超过总房价款的95%;待购房人取得房屋产权证件时,一次结清房款。
(七)对销售的现房,在购房人取得房屋产权证件之前,开发建设单位收取的购房款总额不得超过总房价款的95%;待购房人取得房屋产权证件时,一次结清房款。
(八)买卖双方应在预售经济适用住房后的1个月内,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在预售登记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登记手续。
(九)开发建设单位自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之日起,应首先向1998年10月29日至1998年11月2日认购会期间签订认购意向的个人售房。30日内未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个人购买手续的,认购意向无效。
(十)利用本单位自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向本单位职工出售,不得对外销售。
(十一)开发建设单位应按月将销售情况报市开发办。
二、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
(一)在1998年10月29日至1998年11月2日认购会期间签订认购意向的单位,可直接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未签订认购意向的单位应向市开发办提交购房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办理购房手续。
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按原建设经费申请渠道,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金。
(二)在市政府作出本市居民家庭中低收入标准及认定办法之前,居民个人购买第一批经济适用住房,凭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卡、居民身份证直接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三)凡以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方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居民个人,凭登记后的经济适用住房预售(买卖)合同,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在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
(四)购房人可到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各商业银行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
(五)买卖双方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后30日内,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办理房地权属证件。其中,购买本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由该单位统一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手续。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开发建设单位凭市开发办核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批复文件,办理土地划拨、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交纳和贷款等手续。
(二)居民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关于居民个人所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时间、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补交、增值收益分配的具体办法,按市政府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执行。
(三)在新征土地上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未经市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用地性质和建设规模,不得进行项目转让或合作开发。
(四)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承诺书》的规定实施开发建设工作。
(五)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1999年1月7日

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05〕60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增强国土绿化和生态意识,推动全民义务植树运动进程,保护生态和改善环境,建设文明社会,根据《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义务植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义务植树,是指适龄公民按照各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在指定场地无报酬参加的植树、种花(草)以及抚育、管护或者其他与国土绿化有关的活动。
国家计划造林、村旁、宅旁、路旁、渠旁植树、庭院绿化和个人受益的植树,不属于义务植树范畴。
第三条适龄公民参加当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采种、育苗、整地、栽花、种草、浇灌、抚育、管护、运苗、运水等国土绿化义务劳动,可按劳动量折算,顶替义务植树任务。适龄公民因故不能参加义务植树但达到下列标准的,相当于完成当年义务植树任务:
(一)无偿上交相当于每年应缴绿化费金额的指定籽种或苗木;
(二)种花、铺草坪20—30平方米;
(三)栽植绿篱10延长米;
(四)幼林抚育或花草树木养护管理3天;
(五)货运车辆按吨公里折算运费达到应交绿化费标准;
(六)认建、认养绿地3平米或保护古树名木1—3棵。
第四条国土绿化和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应当纳入公益性事业宣传范围,各级人民政府及绿化委员会应当利用各种纪念日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单位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加强对国土绿化和义务植树活动的宣传,增强公民履行义务植树的意识,中小学应当结合劳动课程,普及国土绿化常识。
第五条鼓励并倡导单位和个人开展植纪念树、造纪念林活动。在生日、入学、毕业、入团、入党、参军、退伍、成年和结婚等纪念日,可种植各种纪念树和造各种纪念林。
植纪念树、造纪念林由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所需的苗木、栽植、管护和交通运具等有关费用,由栽植单位和个人自理。纪念树、纪念林的采伐或特殊需要移植的必须征得当地绿化办的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全民义务植树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顺利开展。
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按照总体规划和城乡绿化一体化的总体要求,与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相衔接,对义务植树进行统筹规划,报上级绿化委员会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义务植树规划应当包括植树地点、面积、规模、树种、单位和期限等内容。
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组织建立义务植树基地,使全民义务植树向制度化、基地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市、旗(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乡(镇、街道办事处)绿化领导小组都要建立不同规模不同层次的义务植树基地。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义务植树基地,并将义务植树基地建设情况报当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义务植树基地要精心规划、科学实施,同时抓好试点工作。根据每个单位的适龄人数,在义务植树基地内实行包栽、包活、包管护、包成林的责任制,实行科学管理,限期绿化。
义务植树基地要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并树立醒目的永久性标牌,标明义务植树单位、负责人等。
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负责组织本单位职工履行植树义务。
乡(镇、街道办事处)绿化领导小组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辖区内村民(居民)、个体工商户、居住半年以上外来人口及其它自谋职业者等履行植树义务。
已在居住地履行了植树义务的,应当提供原居住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证明。
第八条旗(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依据适龄公民人数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全民义务植树的年度实施方案,并报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将任务下达到各旗(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旗(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在每年的3月20日前将年度任务以《义务植树任务通知书》的形式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植树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义务植树组织单位应当对义务植树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登记,上报旗(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旗(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义务植树任务通知书》规定内容对义务植树履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建立检查验收登记卡一式两份,一份由义务植树组织单位存档,作为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凭证,一份由旗(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存档管理。
对义务植树成果检查验收合格的,旗(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可向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上报,接受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核查。对义务植树成果检查验收不合格的,由旗(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通知义务植树组织单位督促相关义务植树人在限期内完成义务植树任务。
第十条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对义务植树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收集义务植树有关资料,包括:
(一)义务植树作业设计(包括审批文件);
(二)检查验收图表、卡片;
(三)年度总结报告等。
乡(镇、街道办事处)绿化领导小组对义务植树工作进行自查,旗(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对义务植树成果检查验收,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对全市义务植树工作进行随机核查。
自查和验收的内容:
(一)义务植树实施方案和施工作业设计;
(二)尽责率、尽责方式、义务植树成活率、整地方式及规格、树种选择及配置、种苗质量、种植密度、栽植时间等与作业设计的一致情况;
(三)义务植树档案建立情况;
(四)绿化费收缴、上交、使用、管理等情况。
对自查、检查验收的要求:上报的义务植树完成数据,应有旗(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乡(镇、街道办事处)绿化领导小组主要领导签字,并经同级人民政府确认后加盖公章,一经上报,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一条义务植树的核查。以旗(县、区)为核查总样本,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核查样本单元,采取随机起点等距多阶抽样。核查总量为10%—20%,核查工具以卫星定位仪GPS和计数器为主。
第十二条应当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未参加当年的义务植树活动,应当缴纳绿化费。
农村适龄公民的义务植树任务以履行义务工为主。对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农民,由所在村民委员会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完成。应当承担植树义务,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完成植树任务的,可自愿出资委托他人代其履行植树义务。
大、中、小学生免征绿化费,但适龄学生必须履行植树义务。
凡专为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性企事业单位和向社会开放的敬老院、孤儿院、幼儿园的适龄公民免征绿化费。
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总量,或完成栽植任务但成活率低于规定指标的,其差额部分可缴纳绿化费。
绿化费计征标准按《关于调整绿化费计征标准的通知》(呼绿委字〔2000〕第4号)规定每人每年50元征收,旗(县)绿化委员会也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但每人每年征收标准不得高于50元。
第十三条旗(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是全民义务植树绿化费的征收部门,未经当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委托,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征收。
旗(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必须申请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凭《收费许可证》领取财政统一收费发票,并按期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旗(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将年度征收的绿化费总额的百分之十上缴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绿化费支出分为生产性支出和非生产性支出,生产性支出包括为缴费单位履行义务的种苗、整地、栽植、管护的劳务和购置生产工具等资金支出。非生产性支出包括有关义务植树宣传、业务培训、交通燃料、表彰奖励、征缴管理、司法及委托费用等支出。
第十五条呼和浩特绿化委员会组织开展本地区国土绿化的评比表彰活动。设立“呼和浩特国土绿化全优奖”、“呼和浩特全民义务植树模范旗(县、区)”、“呼和浩特国土绿化先进部门(单位)”、“呼和浩特花园式单位”、“呼和浩特全民义务植树先进单位”和“呼和浩特国土绿化先进个人”等奖项。
以上奖励不受名额限制,每年由所在旗(县、区)绿化委员会按照评选条件和有关要求,按程序推荐,市绿化委员会对被推荐者进行考核,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后,进行表彰。
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和呼和浩特绿化委员会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
未达到义务植树尽责率目标的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单位和所属派出机构、人民团体,当年均不得申报有关荣誉称号。
对荣获“呼和浩特花园式单位”的部门(单位),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每二年组织复查一次,复查合格的保留荣誉称号,不合格的给予警告,并限期一年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呼和浩特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一:呼和浩特全民义务植树基地造林技术标准。

呼和浩特全民义务植树基地应当有造林作业设计,作业设计包括说明书、设计图、表(卡)三个方面的内容,市级党政军义务植树基地造林作业设计由市绿化办审批,旗(县、区)义务植树基地造林作业设计由旗(县、区)绿化办审批,并报市绿化办备案。
义务植树造林成活率标准
林种合格需补植重造
防护林、用材林85%84%—41%≤40%
经济林、特用林90%89%—41%≤40%
薪炭林70%69%—41%≤40%
义务植树主要树种造林密度
乔木树种密度
(株或丛/亩)灌木树种密度
(株或丛/亩)
油松、侧柏、
圆柏、落叶松110-167柠条、柽柳、
乌柳83-200
樟子松、榆树67-167锦鸡儿100-200
国槐、刺槐110-400花棒、踏朗、
沙拐枣、梭梭44-110
杨类、柳类40-107沙棘、枸杞、
紫穗槐110-220
云杉、冷杉167-200山杏、山桃、
梨、杏、苹果30-83
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率:F=A/B×100%
式中:A—年度实际参加全民义务植树的人数;
B—年度应参加全民义务植树的人数;
F—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率%。
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率保留整数。
全民义务植树株树核实率:E=C/D×100%
式中:C—全民义务植树核实成活株数;
D—全民义务植树上报完成株数;
E—全民义务植树株数核实率%。
全民义务植树株树核实率保留1位小数点。
义务植树合格苗木技术标准应当根据蒙DB15/374—200E苗木标准,采用Ⅰ、Ⅱ级苗木,且苗木的地径、苗高、根系长度三项指标均符合要求,同时,苗木不能失水,不能有机械损伤,不能有检疫病虫。
城区义务植树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园林绿化要求和标准,义务植树主体应当确保其义务植树的成果,移交成果验收时,成活率要达到义务植树有关技术规程规定的要求。未达到标准的,由未完成任务的义务植树主体进行补植,补植所需费用自理。

附二:呼和浩特国土绿化、全民义务植树先进旗(县、区)、部门(单位)和个人评选条件。
呼和浩特国土绿化全优奖评选条件
呼和浩特国土绿化全优奖是呼和浩特地区国土绿化的最高奖项,其评选条件为:
1、城区有与之相适应的公园,街道、居住区、单位普遍绿化,布局科学合理,景观效果好,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乔、灌、草、花等植物合理配置,突出本地特色。城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上。单位庭院和新建居住小区绿化覆盖率达40%以上。
2、辖区内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荒沙基本绿化;公路(包括各等级公路)、铁路、河流沿岸、水库周围的宜林地段全部(按国家颁布的标准)绿化;农田基本实现林网化,80%以上的村庄绿化覆盖率达到25%以上;乡、镇所在地和小集镇绿化覆盖率达3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5平方米。
3、有国家重点林业生态建设工程任务的旗(县、区),能按照规划设计完成年度工程建设任务,并达到国家林业局或自治区林业厅规定的标准。
4、重视造林绿化成果的保护,最近五年无乱砍乱伐,无侵占、破坏林地、绿地、草地现象;无重大林木、草原等病虫害和森林火灾;无外来有害生物入侵;重视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建立了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树体标志,划定了保护范围,制定和落实了养护管理措施。

呼和浩特全民义务植树模范旗(县、区)评选条件
1、旗(县、区)绿化工作列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绿化目标责任制,党政主要领导建有义务植树责任基地。
2、旗(县、区)绿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机构健全,配备有专职人员和专项经费,能有效的组织领导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和全旗(县、区)的绿化工作。
3、旗(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都有义务植树基地,规划科学合理。
4、旗(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制度,建有完整的义务植树档案。
5、旗(县、区)义务植树尽责率达到90%以上,成活率达到85%以上。
6、对于不能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能够按照《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和《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实施办法》要求,每年按时完成绿化费的收缴工作。

呼和浩特国土绿化先进部门(单位)评选条件
1、领导高度重视绿化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造林绿化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把绿化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经常抓,业务部门具体抓。绿化宣传工作做到制度化、经常化。
2、绿化机构健全,成立了绿化委员会或绿化领导小组,配备专职人员。有稳定的绿化资金投入。
3、义务植树尽责率达到95%以上,在本地区的义务植树和绿化工作方面,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4、绿化规划科学,树木花草配置合理,环境整洁优美。单位庭院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绿地率达到30%以上。
5、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绿化规章制度和专业管理队伍;重视绿化成果的保护和管理,花草树木生长良好,无侵占破坏绿地现象。
6、有林业基地建设和特定造林绿化任务的单位,能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足额提取绿化资金,做到专款专用。

呼和浩特全民义务植树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1、领导高度重视义务植树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把义务植树工作列入本单位议事日程,常抓不懈。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经常抓,专业人员层层抓。
2、单位成立绿化领导小组,设有相应的绿化管理机构,配备绿化专(兼)职人员,负责全民义务植树的组织管理工作。
3、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义务植树尽责率达到95%以上,成活率达到85%以上。
4、不能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但能够连续5年以上按时足额交纳绿化费的。

呼和浩特花园式单位评选条件
1、组织管理。领导重视,有健全的绿化管理制度,并配有专职绿化人员,有专项绿化经费;有科学的长远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并能付诸实施;庭院绿化档案健全,包括规划、实施计划、绿化平面图、庭院绿化状况等资料。
2、绿化标准。单位庭院绿地率不低于30%;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5%;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学校、医院、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新建居住小区绿地率不低于30%,辟有休息活动园地,改造旧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25%。
3、绿化效果。绿化布局科学,乔灌花草篱藤配置得当,树木生长健壮,树形美观,草坪修剪整齐,无枯死树、无病虫害,整个庭院美观整洁,达到三季有花,四季有绿,配置合理风格独特的园林建筑小品;单位门前及围墙四周内外侧能绿化的应全部绿化;古树名木有标牌、有档案、有保护措施。

呼和浩特国土绿化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绿化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或关心支持我市绿化事业的社会各阶层人士,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单位推荐,均可参加“呼和浩特国土绿化先进个人”的评选。
1、连续组织领导或从事全民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工作5年以上,对推动本辖区、本单位国土绿化进程做出突出贡献者。
2、连续从事绿化成果保护管理工作5年以上,在防止和制止乱砍乱伐,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等火灾,防治林木病虫害,保护城市林木,绿地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3、在国土绿化事业中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或在绿化科学研究和新技术推广方面有突出贡献者。
4、在国土绿化宣传工作中,包括新闻报道,广播、电影、电视、文艺创作和演出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5、国内外各界人士以捐赠资金、物资、技术等形式,关心支持国土绿化事业,有突出贡献或广泛影响者。

附三:《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相关文书、表、卡
《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各级绿化委员会组织义务植树活动所需要的苗木费、后期管护费及业务经费,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由同级绿化委员会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六条绿化费由旗、县、区及开发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征收,绿化费收取后应当按期上缴同级财政。绿化费必须专款专用,由绿化委员会雇用专业队伍在指定区域代为植树和管护,并接受缴费单位和公民代表的监督检查。
旗、县、区及开发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每年要将绿化费征收、开支情况书面报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接受市绿化委员会的监督检查。绿化委员会绿化费的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编号:

呼和浩特市年全民义务植树任务通知书
被通知义务植树单位:
单位地址:
通知事由:经调查统计,贵单位义务植树适龄人数人,根据《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的有关规定,请贵单位在
植树地点年月日至年月日完成年度的义务植树任务株,或完成的绿化任务。
注释:
通知单位:
年月日
送达人:
签收人:通知人联系地址:电话:
《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义务植树是指适龄公民按照绿化委员会的安排,在指定场地无报酬参加的植树和国土绿化劳动。
本条例所称适龄公民是指十一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一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但丧失劳动能力者除外。
第十一条义务植树的苗木由绿化委员会提供,绿化委员会提供的苗木必须是适应当地生长的二级以上优质苗木。
义务栽植的树木,实行管护责任制。未成活前由栽种者或者确定的其他人员管护。成活后由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移交林权所有者或者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管护。
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确保其栽植的树木的成活率,移交验收时必须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成活率未达到要求的,由未完成任务的单位和个人或者管护单位进行补植,补植所需费用,由补植单位或者个人自理。
第十五条应当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和年满十八周岁的适龄公民,不能直接参加义务植树活动,应当向当地绿化委员会缴纳相当于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所需的绿化费。
绿化费征收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其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绿化委员会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适龄公民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补栽;不补栽的,除按规定标准补缴义务植树绿化费外,并处应缴义务植树绿化费一至三倍的罚款;
(二)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收取相当于义务植树任务量的绿化费;情节严重的,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未按规定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应缴义务植树绿化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编号:
年催 缴 绿 化 费 通 知 书
被通知义务植树单位:
单位地址:
通知事由:经核实,贵单位现有义务植树适龄人数人,年未完成全民义务植树任务,根据《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现通知你单位依法缴纳绿化费(¥)。贵单位至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将上述款项交于指定账户,逾期不交者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予以处罚。特此通知
注释:
指定账户:
账号:
通知单位:
年月日
签 收 人:送达人:
通知人联系地址:电话:
《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义务植树是指适龄公民按照绿化委员会的安排,在指定场地无报酬参加的植树和国土绿化劳动。
本条例所称适龄公民是指十一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一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但丧失劳动能力者除外。
第十一条义务植树的苗木由绿化委员会提供,绿化委员会提供的苗木必须是适应当地生长的二级以上优质苗木。
义务栽植的树木,实行管护责任制。未成活前由栽种者或者确定的其他人员管护。成活后由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移交林权所有者或者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管护。
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确保其栽植的树木的成活率,移交验收时必须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成活率未达到要求的,由未完成任务的单位和个人或者管护单位进行补植,补植所需费用,由补植单位或者个人自理。
第十五条应当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和年满十八周岁的适龄公民,不能直接参加义务植树活动,应当向当地绿化委员会缴纳相当于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所需的绿化费。
绿化费征收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其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绿化委员会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适龄公民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补栽;不补栽的,除按规定标准补缴义务植树绿化费外,并处应缴义务植树绿化费一至三倍的罚款;
(二)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收取相当于义务植树任务量的绿化费;情节严重的,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未按规定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应缴义务植树绿化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全民义务植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绿委办罚告字( )第号:
你单位年未完成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安排指定的全民义务植树任务。
上述事实违反了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之规定。
依据《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建议。
交年绿化费¥,补交滞纳金¥,罚款¥,共计人民币(大写)拾万仟佰拾元角分(¥)。
限年月日前交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绿化费专储户。
如你单位对处罚建议有异议,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你单位可以在年月日前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进行陈述和申辩。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印章)
年 月 日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地址,电话
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全民义务植树行政处罚决定书
绿委办罚字( )第号
被处罚单位经济性质
法人代表/负责人地址电话
  经检查核实,你单位年未完成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安排指定的全民义务植树任务。
上述事实违反了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之规定。
依据《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交年绿化费¥,补交滞纳金¥,罚款¥,共计人民币(大写)拾万仟佰拾元角分(¥ )。
限年月日前
交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绿化费专储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印章)
年月日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地址,电话
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全民义务植树强制执行申请书
绿委办申字( )第号
申请执行人地址电话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执行人地址电话
法定代表人
申请内容:
申请理由:
经检查核实,被申请执行人年未完成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安排指定的全民义务植树任务。
上述事实违反了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之规定。
依据《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已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全民义务植树行政处罚决定书》绿委办罚字()第号已于年月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现已超过法定起诉日期,仍未予履行。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公章)
签字
年月日
附件:1、《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全民义务植树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
2、《送达回执》1份。
3、其他有关材料。
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人民法院
送达回执
送达单位
送达文件
签收人年月日
备注送达人
送达时间
收件人签字后,收回存档。


福州市城区特困居民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区特困居民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榕政综[2003]291号
各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城区特困居民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

福州市城区特困居民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


为了帮助我市城区特困居民解决患病住院医疗困难,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医疗救助组织机构市和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民政局负责救助对象的审核把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医疗费用的审核和医疗救助金的发放。

第二条 医疗救助的对象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证》)的福州市四城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居民。已经参加医保的低保人员按医保规定的待遇执行,不再实行此项医疗救助。

第三条 医疗救助金的筹集
1、市、区财政拨给(各半承担);
2、从社会福利彩票所筹社会福利基金中提取部分;
3、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
4、医疗救助金的增值部分。

第四条 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
1、医疗救助金由市、区财政和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设立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医疗救助对象所需救助资金由市财政专户直接向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核拨、结算。其中应由各区财政拨付的资金由各区财政向市财政解缴。
2、使用和管理医疗救助金中来源于捐款的部分,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五条 医疗救助标准
1、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时,本人全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累计超过5000元时,可申请医疗救助。
2、医疗救助的额度按照本人住院治疗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的20%支付,每人全年医疗救助支付额度累计不超过3000元。

第六条 医疗服务机构
1、特困居民的医疗救助实行定点医疗。承担我市城区特困居民医疗救助的医疗机构,为具备住院条件的我市职工医疗保险的定点医院。
2、承担医疗服务的医院应在规定范围内,参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治疗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治疗。

第七条 医疗救助资金的申请、审核和发放凡福州市城区低保对象患病住院治疗需要救助时,持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身份证、户口本、病历,向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局申请登记备案,取得备案凭据。区民政局应向市民政局报备。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与医院结算;再凭本人身份证、住院医疗费用清单、有效收费单据、医嘱单、出院小结和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并填写《福州市医疗救助申请表》,向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领医疗救助金。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照本办法,并参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治疗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对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后,发放医疗救助金。

第八条 市、区民政局对医疗救助对象及就医行为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医疗救助对象如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谋取医疗救助金的,由市民政局或市医疗管理中心取消其获得医疗救助金的资格,并追缴已获取的医疗救助金。

第九条 马尾区、琅岐经济区的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工作由马尾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