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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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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已由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于1999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预算外资金管理,有效发挥预算外资金的作用,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政府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派驻本行政区域外的机构(以下简称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预算外资金是指部门和单位为履行或者代行政府职能,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募集的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四条 省财政部门是全省预算外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预算外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对本级预算外资金建立统一的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并对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物价、监察、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预算外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预算外资金,严格支出管理。
第五条 预算外资金收支按照预算级次进行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预算外资金使用中应对少数民族地区予以照顾。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预算外资金收入包括:
(一)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二)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含专项资金和附加收入,下同);
(三)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和下级集中的资金;
(四)其他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应纳入预算外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以政府名义获得的各种捐赠资金、国家行政机关派驻境外机构的非经营性收入、财政专户利息收入等。
第七条 预算外资金的设立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和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未作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审批;确定和调整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
批。省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应严格控制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省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无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
(二)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和下级集中资金,依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规章执行。
第八条 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规定的范围、标准、程序收取、提取、募集预算外资金。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减免应收的预算外资金。
财政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将财政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收入,不得将预算外收入作为预算内收入。
第九条 部门和单位取得预算外资金,必须使用国家和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票据。未使用国家和省财政部门印制或者监制票据收取的,缴费单位的财务机构不得报销,缴费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拒付。
本省票据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在银行开设统一财政专户,用于预算外资金的收支管理,并根据预算外资金不同的来源和用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部门和单位取得的预算外资金必须足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设立预算外资金帐户,不得公
款私存、设置帐外帐。
第十一条 部门和单位因特殊情况确需设立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帐户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开设,该帐户只能发生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款项,不得发生预算外资金支出款项。未经财政部门审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银行申请开设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帐
户。
经批准设立收入汇缴专用帐户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将预算外资金收入按规定时间足额缴入财政专户。逾期或者未足额缴入的,由财政部门通知银行从部门和单位收入汇缴专用帐户中直接划转财政专户。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坐支、挪用预算外资金。
第十二条 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应当由本部门和单位的财务机构集中管理,统一缴入财政专户。非财务机构不得管理预算外资金。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本级财政专户的集中管理,禁止内设机构多头设户。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预算外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
(一)用于公共工程和社会公共事业等专项预算外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支出结入结转下年度专项使用,不得挪作他用,财政部门也不得将其用于平衡预算。
(二)用于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和福利开支的预算外资金,应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开支;用于公用经费的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核实拨付。
(三)用于基本建设的预算外资金,应事先经财政部门审查其资金来源,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立项手续。
第十四条 禁止用预算外资金从事股票、期货、房地产等交易活动。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以外的预算外资金,应根据设立该项目的用途安排使用;确有结入的,财政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按财政隶属关系统筹调剂使用,统筹调剂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农业、教育、科技财政预算支出没有达到法律规定增长比例的,财政部门不
得对该部门的预算外资金进行统筹调剂。
第十六条 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部门和单位可在银行设立或者指定一个预算外资金支出帐户,该帐户用于接纳从财政专户中拨付的预算外资金,核算预算外资金支出款项。
第十七条 银行对财政部门批准的支出款项,应当及时解付到位,不得压汇压票。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收到部门和单位提出的用款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核,并按收入缴户进度和支出计划在3日内拨付资金,不得推诿、拖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并及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对预算内拨款和预算外收入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在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中,具有专项用途的预算外资金应单独编列。支出计划应以依法取得的收入为基础,禁止
少报多支、套取资金的行为。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在审核本级各部门和单位预算外收支计划和决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本级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情况,加强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管理,建立健全预算外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对预算外资金项目与帐户设立、票据使用、收支执行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乱收、乱支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对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做好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核工作,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
监察部门依法查处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中的各种违纪行为。
银行依法做好预算外资金专户的开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部门和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数字真实、内容完整的报表以及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应忠于职守、秉公执法,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外资金收支和管理情况,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报告预算外资金收支和管理情况,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
大主席团的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财政、物价部门责令将违法金额限期退还原缴款人,无法退还的,收缴上一级财政,并处以违法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未取得违法金额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越权审批设立预算外资金收入项目或者标准的;
(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征收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金额,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非财务机构管理预算外资金的;
(二)擅自设立预算外资金帐户的;
(三)截留、坐支预算外资金的;
(四)擅自处理专项预算外资金结余的。
第二十八条 将预算外资金转设帐外帐、公款私存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将违法金额收缴同级财政,并处以违法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伪造、变卖、转让以及违反规定印制、销毁和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没收违法票据,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金额的,没收违法金额;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发放工资、奖金、补贴和福利,或者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以违法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用预算外资金从事股票、期货、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没收违法资金和违法收入,并处以违法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将专项预算外资金用于平衡预算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收缴其违法违规资金;对直接责任人,依据情节轻重,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预算外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故意拖延、拒绝部门和单位的用款申请以及内设机构多头开户的,对直接责任人,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依据本条例所获得的罚没收入,按照《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省过去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方面的规定,凡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1999年9月27日

宜昌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府令116号---宜昌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宜昌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8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 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郭有明
二00四年九月九日

宜昌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监督全市行政机关贯彻落实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查阅政府信息,依法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实施社会管理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本市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除下列以外的政府信息必须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行政机关事前公开信息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四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有效促进行政管理合法合理、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和权责统一。
第五条 本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办公室、监察局、法制办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一)规范性文件及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二)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计划及其实施状况;
(三)城镇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其他专业规划及其执行状况;
(四)人口、资源、环境保护状况;
(五)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及其审计情况;
(六)政府机构和公共服务组织的设置、职能配置及调整情况;
(七)重大疫情、灾情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处理情况;
(八)政府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政府投资工程和重大公益事业项目实施情况;
(九)政府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采购结果;
(十)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的依据、主体、条件、程序、期限等事项;
(十一)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权益的条件、标准、依据、对象;
(十二)行政表彰及公务员招考、录用事项;
(十三)行政机关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定职能,结合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实际编制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对动态性信息目录适时调整和更新。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机关公开需要获取、查阅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九条 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免予公开的信息中能够区分处理后部分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本级党委、权力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联席会议和政府办公室、监察局指定公开的信息必须公开。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方式

第十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可以通过政府网站、三峡宜昌网、政府公报、宜昌日报、电视台、广播电台、新闻发布会和设置固定设施等多种方式公开。
第十一条 本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适时发布普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在办公场所设置固定的信息公开栏、电子触摸屏等设施,或设置公共查阅室或者公共查阅点,方便公众检索和查阅本地、本系统、本单位公开的信息。
第十三条 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职能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界定的职责和权限,在本单位办公场所公开承办机构、行为依据、行为内容、行为程序、行为结果和监督制度,并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提供相应的资料。
第十四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提供信息的,应当提供方便申请人当场查阅或抄录的条件。
申请人要求提供复制服务或出具查阅证明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确因技术条件限制无法提供复制件的,行政机关可以选择实质内容和公信力相同的方式提供。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程序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列信息中,凡属普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决策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应当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然后将决策方案向社会公布。
行政决策方案由决策机关的行政首长根据会议审议的意见签署公开。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列非行政决策类的政府信息,由产生信息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签署和决定公开方式。
第十七条 由两个以上职能部门联合形成的政府信息,由主办部门与联办部门的负责人会商签署后公开。
职能部门之间对相关信息公开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当及时报政府办公室裁定。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首长签署后公开。
第十九条 政府信息应当在生成后及时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得迟于信息生成后15日。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信息,行政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同时答复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向政府办公室或行政监察机关反映。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全面、不准确、不真实的,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及时更改。受理的行政机关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并告知提请人。

第五章 信息公开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的文件草案、行政决策方案,在形成正式文本之前不具有行政效力,仅供公众参与讨论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自向社会公开的施行之日起具有行政效力。
凡依法应当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文件不产生行政效力。
被本级权力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撤销的文件,自文件公布之日起不具有行政效力。
第二十四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除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的文件草案、行政决策方案外,其他政府信息自公布之日起具有公信力或执行力。

第二十五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政府或同级政府授权政府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一)违反信息公开内容、方式、程序和时限规定的;
(二)有偿或变相有偿提供信息的;
(三)公开的信息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正式发布的文件或公开的信息错误,在生效之前应当更正而不更正的;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不作答复的;
(六)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篡改政府信息,扰乱公共秩序、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信息公开工作规程,并向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公文规范化封闭式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公文规范化封闭式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府办发〔2006〕44号



各科室:
  现将《公文规范化封闭式运行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公文规范化封闭式运行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规范公文运行,根据市委、市政府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相关要求,结合市府办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收文管理
  收文管理主要包括公文运转中的签收、登记、审查、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所有收文在审核登记后一律在市府办内部运行(应当转部门承办的除外)。
  (一)签收登记
  1、纸质文件签收。经公文交换站、机要局、邮政局或直接送交市府、市府办的所有公文(包括刊物、信柬、资料等),由综合秘书科审查后统一签收登记,附上公文处理笺并按急办件、呈批件、传阅件加盖类别章后进行分办。特提、特急件2小时内送出,如遇分管文秘的秘书长不在,可直送(或电话报告)秘书长或主管市长处理。加急、平急件半日内送出,呈批件和传阅件收文当日送出。
  上班时间,公务传真(包括公文、政务类通知、政府部门工作联系资料)由综合秘书科接收处理。信息类传真由信息技术科接收处理,下班时间的所有传真由值班室接收并按规定处理,值班人员在星期一到星期四期间所接收的公务传真,应于接收次日上午到综合秘书科补登编号,星期五至星期日所接收的公务传真,应于第二周星期一上午到综合秘书科补登编号。大假期间收到的公务传真和其它公文,应于假后上班的第一天到综合秘书科补登编号。
  2、网上签收。公文网上收发工作由综合秘书科负责。在网上行文和纸质公文同时运行阶段,为了避免重复办文,应以纸质公文作为送阅办理公文;个别需要及时办理而纸质公文未到的,可在网上下载,并贴公文处理笺作为送阅办理件。
  (二)呈送办理
  凡是接到省政府下发的特提件、特急件应在2小时内办结;收到省政府下发的其它急件和县区政府、市级部门、开发区上报的急件,应在24小时内办结;收到省政府下发的一般性文件和县区政府、市级部门、开发区的一般性请示、报告、意见,有时限要求的必须按时限办结,无时限要求的,原则上应在5日内办结(要求解决资金、车辆编制和须调查研究的重大请示事项除外)。
  所有需要送领导参阅、批示的公文,一律应贴签呈送,没有贴签的不得送出,市府办领导也不在原文上批示;公文运转过程中,要严格履行交接签字手续,如遇领导身边工作人员不在,由相应科室指定的有关工作人员代签收和传递。
  1、上级文电的处理。由综合秘书科收文后根据内容及时贴签分送有关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市长或市长阅处,再按批示意见分办。省委、省委办和省委省政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的文件,由综合秘书科负责与市委办相关科室衔接处理。
  2、县区政府、市级部门和开发区请示、报告、意见的处理。县区政府、市级部门和开发区应按照一文一事的要求向市政府递交请示,请示、报告和意见按每件5份呈送。综合秘书科应对县区政府、市级部门或开发区报送的请示、报告和意见的公文格式、内容和份数进行认真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实行退文;对经审查签收的公文,及时贴签并提出拟办意见送分管文秘副秘书长、分管工作副秘书长、秘书长、市政府领导审签,再按领导批示意见转有关方面及时办理。
  3、密件的处理。密件由综合秘书科专人负责领取、登记、贴签,呈送市长或分管副市长阅示,如领导批示涉及办理事项的由综合秘书科分办给有关科室或部门按程序处理。
  4、市委领导、市长、副市长批示件的处理。市委领导、市长、副市长批示件由综合秘书科按批示内容和要求,及时转有关科室或部门办理。
  5、部门来件的处理。市级部门送转市政府办的文函件,综合秘书科应通晓内容,凡有市政府办承办的事项,应根据内容及时报告分管文秘副秘书长,分办相关科室。承办科室要及时向分管文秘副秘书长报告办理结果。
  (三)催办查办
  经领导批示后交县区或有关部门、开发区办理的公文,须附贴公文转办通知,注明办理时限和要求,要求在收到文件后5日内回复,综合秘书科负责催办。紧急和重要公文跟踪催办,一般公文按期催办。综合秘书科每周对公文运转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对催办过程要及时作好记录;对办文拖拉、落实不力、屡催不办的单位,综合秘书科应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并报市政府办领导同意后按规定通报批评;对因办文不力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报市政府领导同意后追究相关责任。
  (四)材料报送。各科室或相关人员必须按时向综合秘书科报送领导活动及相关材料。每季度编发一期《市政府大事记》,领导身边工作人员按规定每周星期一上午10:00前向综合秘书科报送上周领导活动,每月1日上午10:00前报送上月市政府领导政务大事记。
  二、发文管理
  发文管理主要包括公文的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登记、缮印、校对、用印、分发等程序。部门代拟或其他科室草拟文稿(含市委、市政府和市委办、市府办联合发文的)在市府办内部运行时,一律由秘书四科受理、审核,秘书二科送签。需要会签的,由代拟部门负责会签后送秘书四科办理。
  (一)公文草拟
  公文文稿根据领导批示意见或口头交办意见由相关科室草拟或相关部门代拟,内部一般不超过2日,外部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拟制公文过程中,对涉及其它相关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主动与其它部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经协商仍有分歧,主办部门要及时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或裁定;涉及其他市政府领导分管工作的,应征得分管领导的同意。
  (二)审核签发
  1、普通公文。由市政府办相关科室直接起草或由部门代拟。代拟稿须由代拟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审,涉及几个部门的文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都必须在文稿上签字,然后交秘书四科按公文处理办法对文字、文种、格式、行文规则等进行审核,再送分管文秘的副秘书长审核,然后送秘书长、分管副市长或市长审签。审签前若文稿改动较大,应输出清样送市政府领导审签。以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办、市政府办联合发文,应当由秘书四科审核、市政府办领导、分管副市长审签后转市委办审核、市委分管领导审签,最后报市长、市委书记签发,要切实减少来回办文。
  2、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法律审查和协调后,交秘书四科审核,再按程序送签,最后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签。正式发文后,综合秘书科负责协调信息技术科实行网上同步发文,并协调市法制办报省政府备案。
  3、其它公文。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综合秘书科负责整理,经秘书长审核后,送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部门或相关科室负责整理,秘书四科核稿,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秘书长把关,送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工作通报由信息技术科起草或审核,分管副秘书长和分管文秘的副秘书长审核,送市政府分管领导或秘书长签发。
  (三)文件制发
  领导签发的文稿,承办科室或部门在综合秘书科登记、编号后,送文印所缮印。公文印制实行草拟科室或代拟部门负责制,坚持“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做到无错漏、字迹清晰、版面整洁、庄重大方。缮印好的公文,须经秘书四科复核签字后,综合秘书科方可用印和分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