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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口岸外贸运输计划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16 07:43: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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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口岸外贸运输计划管理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口岸委


南京口岸外贸运输计划管理办法
市口岸委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口岸运输效率,保证港口畅通,加速车、船、货周转,充分挖掘现有设备潜力,以敌视尖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颁发的《外贸运输计划“两级平衡、集中管理”办法》(修订本),结合南京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由南京港口进出口的外贸物资(包括以地方外汇、补偿贸易、来料加工等方式进出口的物资)均应按照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颁发的有关规定及本办法办理。
凡对港口的指泊、装卸等有特殊要求的船舶和货物,物资单位在签订外贸合同时,应事先征求港务局意见,合同附本抄送港务局,以便统一纳入南京口岸外留运输计划。
凡有条件自行派船来宁接运进口物资的省、市及其受托单位须在每月九日前将本省、市航运单位接运能力情况,报送南京港务局,以便综合平衡,纳入南京口岸外贸运输计划。
第三条 港、航、贸、货各有关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国办发[1984]107号《关于加强疏港工作的几项规定》通知的要求,加强疏运工作。外贸进出口和退关物资必须尽快提离港区,进口物资超过十天,退关物资超过七天(七天内有明确装船期除外),港方在必要时可转移到港
区以外堆存,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四条 为保持港口枢纽的正常秩序,加快车、船、货的周转,各有关单位都要签订物资运输协议,明确责任,奖罚分明,调协各方面的积极性。

二、计划的编制和报送程序
第五条 年、季度计划
中央各有关部门及所属各工贸企业、江苏省和有关省、市外贸专业公司以及经审批的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和获得进出口贸易经营权的企业,进出南京口岸的外贸货源年、季度计划,在报送经贸部门的同时,须抄送南京市口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口岸委)、有关货运代理
公司、南京港务局,以便掌握情况,搞好两级平衡。
第六条 月度计划
(一)凡须经南京口岸进出口外贸物资的单位,应于每月八日前按南京口岸外贸到港卸货计划表和南京口岸外贸出口货物计划表的要求,向有关货运代理公司提出下月的货源计划。特殊货种应另列清单说明。
(二)有关货运代理公司根据货主提供的资料,及时汇总编制南京口岸月度外贸进出口货源计划表,于每月十日前报送市口岸委、南京港务局、南京铁路分局及有关运输单位和有关船舶代理公司。
(三)市口岸委于每月十三日召开港、贸、路、航等有关单位参加的计划平衡会议,综合平衡外运的货源计划,通报上月货源运输情况并由港务局根据货源计划和港口的实际情况,确定南京口岸初步平衡的月度外贸运输计划。
市口岸委应及时将月度初步平衡的外贸运输计划报送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口岸办公室。
4、南京港务局根据交通部、铁道部、经贸部核定的月度外贸吉出口运输计划,在确保重点,优选安排定线、定班船舶的前提下,按先计划内后计划外和船舶到港先后顺序以及是否具备装卸条件,组织装卸作业。
第七条 旬度计划
(一)每旬逢七由船舶代理公司负责向港务局和有关贷运代理公司提供下一旬外贸船、货到港情况。
(二)市口岸委委托南京港务局根据船舶代理公司提供的船、贷到港情况,研究一旬计划安排意见,并于每旬逢九结合口岸每日外贸运输调度会,总结本旬计划执行情况,综合平衡下一旬计划(包括疏运计划),同时抄送有关单位,共同贯彻执行。
第八条 无计划到船的处理
凡未按规定报送船舶到港计划,擅自抵港的船舶属无计划到船。无计划到船的有关公司或其代理人必须提出申请,由市口岸委研究同意后,有关部门方可联检和安排接卸。

三、计划的执行和检查
第九条 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运输计划的过程中,应建立必要的统计和分析制度。南京港务局、各货运代理公司和船舶代理公司对计划执行情况应定期检查、定期分析,不断提高计划的科学性。
第十条 市口岸委于每月五日召开有关单位运输调度负责人会议,总结检查上月运输计划执行情况,及时研究解决计划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四、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港、贸、铁、公、航等单位以及在宁的有进出口业务的单位。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授权市口岸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并对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矛盾进行协调和仲裁,各有关单位必须遵照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宁政发[1986]213号关于《南京口岸外贸运输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即行废止。



1988年12月24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

萍府办发〔2010〕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工作章程》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四届决策咨询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
  萍乡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萍乡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决咨委)是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的由专家、学者和具有一定专业知识且实践经验丰富的机关部门与行业实际工作者、企业家组成的智囊团。
  第二条市决咨委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充分反映客观事实,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主题;以深入调查研究,搞好分析论证,推进决策咨询创新为动力;以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为根本任务,解放思想,理论联系实际,与时俱进,为促进我市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文明建设,实现萍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贡献力量。
  第三条市决咨委的工作方针是:紧扣时代主题,关注经济社会,提供发展咨询,服务政府决策。
  第四条市决咨委的主要职能与任务是:
  (一)负责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等方面的决策咨询研究,为市政府决策提供意见和对策建议,为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服务。
  (二)负责对全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进行动态分析,对涉及全局的重大政策出台和较大的建设项目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并对决策的实施跟踪调查,提出相应的改进对策。
  (三)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组织委员根据市委、市政府安排,积极主动搞好课题调研,收集整理有关信息,供领导和相关部门决策参考。
  (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市决咨委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7—9名,负责日常工作。主任、副主任由市人民政府任命。
  第六条市决咨委委员由市决咨委提出建议名单,报请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聘期5年,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聘书,届中可增聘。
  第七条市决咨委可设荣誉职务,包括名誉主任、顾问。名誉主任、顾问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第八条委员职责
  (一)应邀列席市人民政府召集的有关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会议并听取有关报告。
  (二)积极为市政府领导收集、整理本专业、本行业的信息资料,完成市政府交办的调查研究工作。
  (三)认真参加市决咨委组织的专业活动,努力完成市决咨委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九条全体委员会为市决咨委最高决策机构,每年召开1—2次全委会。其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市决咨委工作重大事项。
  (二)听取和审议主任工作报告。
  (三)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条主任职责
  (一)主持委员会全面工作。
  (二)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召开主任办公会,研究处理日常工作。
  (三)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不定期召集有关专业方面的临时性会议,必要时召集委员扩大会议。
  (四)搞好市情通报,安排、协助好专业活动小组和全体委员的调查研究、考察学习等工作。
  第十一条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年度奖励优秀委员。
  第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设立若干个专业活动小组和课题组,负责有关方面的专业工作和组织课题调研活动。
  第十三条专业活动小组职责
  (一)接受主任办公会委托,完成专题调研、分析、论证工作。
  (二)积极组织本组委员开展学习考察、交流等活动。
  (三)完成主任办公会下达的临时性任务。
  第三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章程经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本章程由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工会资产界定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工会资产界定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3-9-13

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工会资产界定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总财字(1993)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处)、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中国金融工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中直机关工会联合会:

据部分地方工会反映,在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中,对县级以上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界定和管理仍然不够明确,执行起来有一定困难。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总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界定,比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国资法规发〔1993〕15号《关于添产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工会资产清查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办理。即,由工会经费(包括会员缴纳的会费、行政按国家规定拨缴的工会经费、政府及行政方面的补助、工会所属企事业收入、社会损赠、外国援助等其他收入)形成的资产,属于工会资产,不进行国有资产登记,由工会组织进行财产清查登记和管理。工总财字〔1992〕27号文中与此相定相抵触的应停止执行。

二、各级总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要重视和加强对工会资产的管理。要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职能部门负责对工会资产和工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的总体要求进行工会资产的清产核资工作。

三、各级工会及其所属单位兴办工会企事业时,凡投入工会资金和财产的属于工会资产,按工总事字〔1992〕11号文(全总、国家工商局、国家税务局联合通知)和工总事字〔1992〕28号文(全总、国家工商局联合通知)及国家有关的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四、其他未尽事项,由各地总工会与同级国有资产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并上报上级工会备案。

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