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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石家庄市贸易公司与浙江绍兴柯岩绸厂购销涤纶丝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争议问题的复函

时间:2024-07-09 08:41: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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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石家庄市贸易公司与浙江绍兴柯岩绸厂购销涤纶丝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争议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石家庄市贸易公司与浙江绍兴柯岩绸厂购销涤纶丝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争议问题的复函
1991年1月14日,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法(经)〔1990〕148号“关于石家庄市贸易公司与浙江绍兴柯岩绸厂购销涤纶丝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石家庄市贸易公司(下称“市贸公司”)与浙江绍兴柯岩绸厂(下称“绸厂”)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于1987年9月和12月,已经浙江省绍兴县法院和绍兴市中级法院第一、二审裁定驳回市贸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确认了绍兴县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绍兴县法院对本案所作的(1987)绍法经民字第232号缺席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亦达2年之久。现在,市贸公司对绍兴县法院所作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已一并提出了申诉,本案可根据本院法(经)复〔1990〕10号批复精神处理。
此复


未满14周岁的人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王胜宇


  〔案 例〕
  纪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总计约7000余元。14岁生日那天,纪某邀集几个朋友到一饭馆吃饭。饭后回家途中,纪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并把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5000余元。第二天纪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的3人撞倒,二死一伤。纪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纪某将汽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出,后被抓获。
  〔剖 析〕
  根据刑法的这条规定,对纪某上述各行为应当作如下处理:纪某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约7000余元的行为,因为纪某尚不满16周岁,没有达到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不构成犯罪。纪某14岁生日那天的行为是抢劫行为,但由于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是按实足年龄,即只有过了14、16周岁生日后才认为已满14、16周岁,因此,纪某实施抢劫行为时未满14周岁,故不负刑事责任。纪某偷开汽车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是交通肇事行为,而不是交通肇事罪。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只有年满16周岁的,才对交通肇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纪某偷开汽车并出卖的行为是盗窃,但因纪某未满16周岁,根据法律规定,纪某不负刑事责任。在对纪某的处理上,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重点把握〕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应当掌握:(一)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胜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1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2年1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九届第56号公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邮电通信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