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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查处冒充专利行为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11 16:27: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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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查处冒充专利行为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查处冒充专利行为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专利管理,制止冒充专利行为,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冒充专利行为是指将非专利产品或方法,宣称、标明为专利产品或方法的行为。
下列行为也视为冒充专利行为:
(一)将已申请专利尚未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方法,宣称、标明为专利产品或方法的;
(二)将已撤回、被视为撤回、被驳回的专利申请产品或方法,宣称、标明为专利产品或方法的;
(三)将已被撤销、被宣告无效、被终止专利权的产品或方法,宣称、标明为专利产品或方法的。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冒充专利的产品或方法做广告宣传,不得销售冒充专利的产品或中介转让冒充专利的技术。
第四条 市(地)级以上专利管理机关负责查处冒充专利行为。
受上级专利管理机关委托,县级专利管理机关可以查处冒充专利行为。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协助专利管理机关查处冒充专利行为。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专利管理机关举报冒充专利行为。
专利管理机关应为举报人保密,奖励举报有功人员。
第六条 专利管理机关在调查冒充专利行为时,有权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有权查封冒充专利的标记、产品和制造冒充专利标记的模具、印版和其它专用工具。
专利管理机关在调查冒充专利行为时,应对所涉及的商业秘密保密。
第七条 有冒充专利行为的,由专利管理机关责令其停止冒充行为,公开更正,收缴冒充专利的标记,没收制造冒充专利标记的模具、印版和其它专用工具,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或者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为冒充专利的产品和方法做广告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销售冒充专利产品或中介转让冒充专利技术的,由专利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专利管理机关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出具处罚决定书。罚没财物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
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专利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拒绝、阻碍专利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专利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专利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3月21日

合肥市制止牟取暴利实施办法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制止牟取暴利实施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第3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崐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发布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崐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市场调节价的商品经营和服务收费的单位和崐个人 (以下简称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崐的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确定本市、县制止牟取暴利的商品品种和服务收费项崐目,其所属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查处价格欺诈、价格龚断和牟取暴利的违法行崐为。 工商行政、技术监督、公安、税务、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崐和金机构应按各自的职责权限,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以不崐正当价格手段牟取暴利行为的监督、管理与查处工作。
  第四条 经营者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其经营崐行为应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制止牟取暴利的具体商品品种和服务收费项目,由市、县价格主崐管部门确定,成熟一个,公布一个,逐步实施。凡群众反映较大、价格比较混乱的崐商品品种和服务收费项目,应先列入制止牟取暴利的范围。 对未列入制止牟取暴利范围的商品品种和服务收费项目,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崐有价格欺诈、价格垄断行为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应依照本办法予以查处。

第二章 暴利的测定、认定
 
 第六条 经营者经营列入制止牟取暴利范围的商品和服务,其实际价格水平、崐差价率、利润率及其幅度不得超过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同一地区、同一时间、同一崐档次的同种商或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其合理幅度。崐否则,视为牟取暴利。
  第七条 对列入制止牟取暴利的商品品种和服务收费项目,其市场平均价格、崐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合理幅度,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以社会平均成本和平崐均利润率为基础测定、认定,予以公布,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列入制止牟取暴利的商品品种和服务收费项目的市场崐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其合理幅度的认定,应当取决于商品与人民崐生活密切程度、商品单价高低,并应全面反映社会供求状况,符合国家政策。
  第九条 各行业价格管理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兼顾国家、集体和个崐人三者利益,积极协助和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对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崐润率及其合理幅度的测定工作。

第三章 价格欺诈、价格垄断

  第十条 政府鼓励、支持和保护经营者以正当的价格行为参与市场竞争、获取崐合理利润,禁止以欺诈、垄断等不正当的价格行为牟取暴利。
  第十一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在明码标价之外索要高价的; (二)谎称削价让利,或者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以及其他崐虚假的价格信息出售商品、提供服务的; (三)明码标价超过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且未标明价格可以协商议定的; (四)采取其他价格欺诈手段制定欺骗性价格的。
  第十二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价格垄断行为: (一)行业组织之间、生产经营者之间及其相互之间互相串通,订立协议或达成崐默契,联手提价,或者强行附加条件提高价格,且其价格超过同一时间、同一档次崐的同种商品服务的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其合理幅度的; (二)囤积居奇或故意减少、限制商品供给,促使或诱发价格上涨的; (三)违反公平、自愿原则或凭借其特殊地位强迫消费者购买其商品、接受其服崐务的,或者强迫他人出售商品、为其提供服务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经营者制定商品价格,应有核算价格成本的资料,并应建立、健全崐商品和服务价格台帐,自觉接受监督,如实向价格主管部门及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提崐供成本资料和价格信息。
  第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不出商品进货成本以及定价资料和有关证据的,由价格崐主管部门按照同一时间、同一档次的同种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认崐定,或者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在检查时扣除购进、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合理成本、崐费用及合理利润后,其余所得视为牟取的暴
  第十五条 对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牟取暴利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价崐格监督检查机构举报或投诉;举报人、投诉人要求予以保密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崐应当予以保密。 对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行为的投诉,应提供购货发票、收费凭证以崐及其他相关证据,并在消费行为发生之日起15日内提出。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应在接崐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
  第十六条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查处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行为时,有崐权询问被检查的生产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有权查询、复制有关帐册、单崐据、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案件的审理,崐按照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执行。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
  第六条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照国条院崐批准、国家计委发布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责令其向消费崐者退还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崐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行为之一的,由价格监督检查崐机构依照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发布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的规崐定,处以警告,责令其向消费者退还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崐可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按照《中崐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国崐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实施细则》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经营者对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崐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物价监督检查机构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崐定的,可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价格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应主动出示价格行政执法证件,崐做到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纵容、包庇价格欺诈、价格垄崐断和牟取暴利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市物价局应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5年7月10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2000〕167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厅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新党委字〔2000〕20号),设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厅(以下简称文化厅)。文化厅是主管文化艺术事业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音像制品进出口管理的职能,由自治区新闻出版局交给文化厅。
2.音像制品网上经营活动,由文化行政部门审核管理。
(二)转变的职能
1.音像制品的放映审核批准权,下放给各地州(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2.取消指导、管理文化系统的报刊和书籍出版工作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文化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自治区有关文化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自治区地方性文化艺术事业的法规及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区文化事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统筹管理国家拨付的文化事业经费。
(三)研究指导全区文化体制改革,参与拟定文化艺术事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拟定自治区文化产业规划和政策,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区重点文化设施建设。
(五)管理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保护、挖掘、弘扬各民族传统的优秀文化艺术,繁荣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归口管理全区性重大文化活动。
(六)管理社会文化事业,拟定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促进公益性文化和公共文化设施的发展,指导、协调全区各类社会文化事业和少年儿童文化艺术事业的建设与发展。
(七)管理全区图书馆事业,指导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组织推动图书馆网络化、标准化、现代化建设,指导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
(八)归口管理文化市场,拟定文化市场的发展规划,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依法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和电影发行、放映工作;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引导文化市场经营方向。
(九)归口管理全区对外及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联络工作,研究制定对外文化交流的政策和交流计划,审核报批交流项目,组织、协助对外文化交流的宣传工作。
(十)指导电影发行、放映工作,指导、协调文化系统电影工作,宏观调控电影市场。
(十一)组织文化艺术人才需求预测,制定文化艺术人才教育和在职教育的规划;组织文化艺术科技应用研究、开发,推广科技成果。
(十二)管理自治区文物局。
(十三)承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文化厅设置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研究拟定全区文化事业发展战略,拟定综合性文化政策、规章并组织实施;负责文化执法监督、执法检查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文化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厅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督促和检查,管理厅机关的政务工作;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厅机关文秘、保密、档案、信访、接待及会议组织工作;负责文化宣传报道和信息交流工作;承办新闻发布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统筹管理全区文化事业经费,编报审核文化、文物基本建设计划、预算和决算;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文化经济政策;指导全区重点文化设施的建设;管理直属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负责厅系统国有资产的审核申报;负责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和厅机关财务管理工作;汇总全区文化系统会计、统计信息数据。
(三)人事教育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工作;指导全区文化系统专业技术职称及工人考核工作;负责厅机关及所属单位人员出国政审和文化系统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归口管理全区艺术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艺术教育和专业在职教育发展规划,对全区文化艺术人才需求情况进行预测;指导协调全区艺术学校结构、布局及业务建设;负责文化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执行计划。
(四)艺术电影处
管理全区文学、艺术事业,制定并组织实施文艺事业发展规划;指导艺术创作、生产及艺术研究、评论,协调文艺事业发展结构和布局;研究指导艺术改革工作;指导全区性艺术比赛、展览和非营业性演出等重大艺术活动;归口管理民族艺术的民间团体和民族传统艺术、民间艺术的挖掘、整理、研究、交流、发展、继承、创新等工作;管理和指导全区电影的发行、放映和电影设施的改造、维修和更新等工作,协调文化系统电影工作;指导厅直属艺术单位业务建设。
(五)文化市场管理处
研究拟定文化市场和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文化产品以及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管理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管理文艺演出市场、文化娱乐市场;管理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负责对进入市场的音像制品的审核工作;负责音像制品的进出口管理;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依法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和电影发行、放映工作。
(六)社会文化处(自治区少儿文化艺术办公室)
综合管理全区社会文化、图书馆事业,研究拟定全区社会文化、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有关社会文化图书馆事业的政策法规,组织、协调、指导全区性重大群众文化活动,指导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指导文化艺术普及工作,指导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推进图书馆间协作和标准化、现代化建设,指导图书文献古籍保护工作;承担自治区少儿文化艺术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管理和指导自治区群众文化学会、自治区图书馆学会的建设和工作。
(七)对外和对港澳台文化联络处
归口管理全区对外文化工作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文化交流工作,制定对外和对港、澳、台文化交流计划,组织、指导对外和对港、澳、台文化交流活动,审核办理文化系统对外项目的报批手续;负责对外文化宣传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纪检组与监察室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职能。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文化厅机关行政编制为46名(含纪检监察3名)。其中:厅级领导职数4名,处级领导职数21名(含纪检监察2名)。
老干部工作处,单列编制8名,领导职数2名。
五、事业单位和编制
(一)机关服务中心,相当县级,列全额预算管理事业编制20名(其中,从新疆京剧团划转10名全额预算管理事业编制),领导职数3名。
(二)新疆文化市场稽查总队,相当县级,列全额预算管理事业编制12名,领导职数3名。
(三)修志事业编制3名,由厅办公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