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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时间:2024-05-14 01:25: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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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1992年6月1日,国家工商局、卫生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药品(兽药和农药除外)广告的管理,保证药品宣传真实、科学、准确,合理指导用药,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药品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药品广告必须严格遵守广告管理法规规定。禁止虚假和不健康的药品广告宣传。
第四条 药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药品广告内容的审查批准机关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章 广告的审批
第五条 凡申请发布药品广告,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药品广告审批表》。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宣传药品的主要成份、功效(功能)、适应症(主治)、用法、用量、禁忌症(注意事项)和不良反应等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发布广告。
第六条 广告客户(包括广告主自身制作、发布广告,下同)办理《药品广告审批表》,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
(三)该药品的生产批准文件、质量符合标准的证明、说明书、包装;
(四)商标注册证;
(五)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药品广告审批表的办理程序是:广告客户填写《药品广告审批表》一式五份,连同有关材料送所在地(市、州、盟)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经核准后发给药品宣传批准文号。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全部材料后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涉外药品广告的审批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第八条 广告客户持《药品广告审批表》在其所在地区以外发布该药品广告的,应在发布前十五日将《药品广告审批表》报发布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盖章,未经备案盖章者不得发布;广告客户委托所在地区广告经营单位代理在所在地区以外发布该药品广告的除外。
第九条 《药品广告审批表》从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二年。到期后仍需继续进行广告宣传的,应重新申请。
《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有效时间不足二年的,《药品广告审批表》的有效期以前述许可证的有效时间为准。
《药品广告审批表》式样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药品宣传批准文号的统一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药宣字(年份)月份……号。
第十条 经营进口药品的企业发布进口药品广告,应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国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委托人在我国境内申请发布药品广告,应向其广告代理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在办理上述审批手续时需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生产该药品的国家(地区)批准的证明文件;
(二)该药品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原《进口药品许可证》);
(三)该药品的商标注册证、说明书、包装(应附中文译本);
(四)委托办理审批手续的,应有国外企业的授权委托书。
港、澳地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参照本条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广告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发药品宣传批准文号。

第三章 广告的管理
第十二条 禁止发布下列药品广告:
(一)麻醉药品和国际公约管制的精神药品品种;
(二)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含试生产的药品);
(三)卫生行政部门已明令禁止销售、使用的药品;
(四)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
第十三条 药品广告的语言、文字、画面的含义,不得超出卫生行政部门在《药品广告审批表》上核准的内容。
第十四条 广告经营者必须查验《药品广告审批表》原件,并按批准的内容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广告。未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承办或代理。
第十五条 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和其他印刷品以及路牌发布药品广告的,药品的宣传批准文号应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利用前款媒介发布推荐给个人使用的药品广告,广告内容必须标明对患者的忠告性语言“请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药品宣传批准文号不得印制在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上。药品宣传批准文号和《药品广告审批表》不得转让、出租或借用。
第十六条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表现形式:
(一)有淫秽、迷信、荒诞语言、文字、画面的;
(二)贬低同类产品或与其他药品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评价的;
(三)违反科学规律,表明或暗示包治百病的;
(四)有“疗效最佳”、“药到病除”、“根治”、“安全预防”、“完全无副作用”等断言或隐含保证的;
(五)有“最高技术”、“最高科学”、“最进步制法”、“药之王”等断言的;
(六)说明治愈率或有效率的;
(七)利用医药科技单位、学术机构、医院或儿童、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为广告内容的;
(八)专用于治疗性功能障碍的;
(九)标明获奖内容的。
第十七条 经批准发布广告的药品或其生产、经营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注销其药品宣传批准文号,收缴《药品广告审批表》,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知广告经营者停止发布广告:
(一)临床发现药品有新的不良反应的;
(二)药品被注销生产批准文号的;
(三)企业被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的;
(四)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其他不宜继续宣传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称《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第六条、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涂改、伪造、盗用证件和材料的,依据《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一)、(六)、(七)、(八)、(九)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吊销药品宣传批准文号。
第二十四条 违反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吊销药品宣传批准文号的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其他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对虚假广告的处罚,必须包括责令当事人发布更正广告。对停止发布广告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必须立即履行。凡吊销药品宣传批准文号的,同时收缴《药品广告审批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关于全国清理三角债工作情况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关于全国清理三角债工作情况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关于全国清理三角债工作情况的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务院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任务已经完成,国务院同意予以撤销。

关于全国清理三角债工作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


一九九一年上半年,全国企业间三角债达三千亿元以上,严重影响着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因此,国务院决定把清理三角债作为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突破口来抓。目前,原定清理三角债的任务已基本完成。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两年来清理三角债工作的情况
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李鹏总理主持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研究组织清理三角债问题,并决定在东北地区进行试点。朱容基副总理带领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到东北调查后,分析了三角债形成的原因和源头:一是由于建设项目超概算严重,当年投资计划安排不足和自筹资金不落实,
造成严重的固定资产投资缺口,形成对生产部门货款和施工企业工程款的大量拖欠;二是企业亏损严重,挤占了企业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加剧了相互拖欠;三是企业产品不适销对路或根本无销路,产品积压,产成品资金上升,形成投入——产出——积压——拖欠——再投入——再产出—
—再积压——再拖欠的恶性循环。此外,商品交易秩序紊乱,结算纪律松弛,信用观念淡薄,也加剧了三角债。
经过试点,明确了清欠工作的指导思想,即立足于治本清源,从解决三角债源头入手,下大力气防止新的投资缺口、防止新的产成品积压、防止新的亏损,从而防止新的拖欠。经过两年的努力,全国共注入清欠资金五百五十五亿元(银行贷款五百二十亿元,地方和企业自筹三十五亿元
)。其中注入固定资产清欠资金四百二十七亿元,清理拖欠项目一万四千一百二十一个(基建项目五千四百二十个,技改项目八千七百零一个),除少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贷款条件的项目外,全国基建、技改项目在一九九一年底以前形成的拖欠已基本清理完毕,共连环清理三角债一千
八百三十八亿元。在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拖欠的过程中,与源头相关的机电、原材料等生产资料行业、建设安装施工企业,清理了流动资金拖欠一千四百多亿元。
对重点行业(产品)的拖欠也进行了清理。一九九一年对拖欠的煤炭、棉花和第一汽车制造厂货款进行了清理;一九九二年以宝钢为龙头进行流动资金清欠试点取得经验之后,又积极稳妥地在煤炭、电力、林业和有色金属四个行业清理了重点企业流动资金拖欠七十三亿元。为了缓解棉
花收购资金紧张的问题,清理了棉花拖欠款二十八亿元。两年共重点组织流动资金清欠三百五十二亿元。
以上两项合计,共清理拖欠款二千一百九十亿元(一九九一年清理一千三百六十亿元,一九九二年清理八百三十亿元),取得了注入一元资金清理四元拖欠的效果。通过清理三角债,明显地缓解了企业资金紧张的状况,加速了资金周转,提高了经济效益,使一大批能源、交通、原材料
重点建设项目建成投产,一大批亏损企业转为盈利,增强了经营活力,对国民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至此,全国清理三角债工作已基本完成。
二、清理三角债工作的主要经验
一九九二年三月,李鹏总理对全国清理三角债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很高的评价。他认为这次清理三角债工作指导思想明确,工作方法科学得当,基本上遏制住了前清后欠的势头,取得了很大的成绩。这有利于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有利于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有利于国民经济的正常运
行。
清理三角债工作所以能取得这样的效果,主要是抓住了形成三角债的源头和清理的重点,采取的主要作法是:
(一)立足于治本清源。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拖欠这个源头入手,顺次解开债务链,同时在防止新欠上下功夫。实践证明,从固定资产投资拖欠项目入手进行清理,抓住了主要矛盾,方法得当,措施有力,作法是成功的。两年来,大部分清欠资金都回流到了机电、原材料等生产资
料行业以及建筑安装行业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由于解开了债务链,及时收回了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总的贷款规模没有大的增加。
(二)治理流动资金拖欠采取釜底抽薪的办法,实行限产压库促销和“压贷双挂钩”的政策。这是减少和防止流动资金拖欠的治本措施。一九九一年全国完成限产压库二百二十九亿元,安排了七十亿元技改挂钩项目。一九九二年由于库存上升和信贷规模十分紧张的原因,从清欠贷款指
标中拿出三十亿元兑现了部分技改挂钩项目,收到了好的效果。为扭转企业亏损严重的局面,还采取了清仓查库等强有力的措施。全国清理产成品库存一千三百零三亿元,经审查,由于盘亏、报废、毁损、库存成本高于售价等原因,净损失三百二十亿元,占清理库存的24.6%。对清仓
查库损失的审定和处理,财政部、原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和中国人民银行还专门制定了具体办法。
(三)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步调一致,团结协作。国务院领导同志亲自组织制定了清理三角债的方针、政策。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拖欠入手进行连环清理,工作涉及面广,操作难度很大。但由于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加强领导,深入现场督促检查;
各级计委、经委、银行、财政及清欠办等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全国几十万人的清欠队伍统一行动,艰苦努力,辛勤劳动,认真操作;各新闻单位加强宣传报道,保证了注入的银行信贷资金及时到位、启动运转顺畅和清欠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狠抓防欠措施的落实。为了防止新欠继续产生,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清理三角债、限产压库促销、扭亏增盈、防止新的粮食财务亏损挂帐等八个配套政策措施文件。一九九二年全国清理三角债工作会议以后,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经贸办、国务院清理三角债领导小
组分别发出《关于防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拖欠的通知》、《关于收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欠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并会同国家审计署两次发出通知,审计检查注入资金的项目是否又发生了新的拖欠。针对一九九二年上半年粮食财务亏损挂帐和固定资产投资又出现新拖欠的情况,国务
院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发出了《关于一九九二年上半年粮食财务挂帐情况的通报》和《关于今年上半年固定资产投资新拖欠情况的通报》,国务院办公厅及时转发了这两个通报,对防止新拖欠的发生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关于防止新拖欠的意见
三角债是我国新旧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国民经济深层次矛盾的反映。货款拖欠是企业之间的经济行为,本应由企业依法解决,由国家投入信贷资金进行清理,实际上是将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移到企业与银行之间,这只能是国家采取的一种非常措施。目前企业之间相互拖欠的问题
仍还存在。这部分拖欠中,大部分是属于寄销、代销、赊销等约期付款的商业信用行为和超合同发货、滞销积压产品,有的甚至是单纯追求发展速度,又造成新的产品积压和拖欠。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这些问题今后不能再靠国家注入信贷资金进行清理,而要靠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来解决。一九九二年以来,由于国民经济高速增长,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猛,带动银行货币投放和信贷规模增长较快,有些地区产成品积压和企业亏损额也在上升,有的地区又靠新的拖欠和施工企业垫资上项目,建设项目超概算和资金安排不到位的情况仍非常严重。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一
九九二年一至十一月份,全国固定资产投资又形成新的拖欠六十八亿元(基本建设四十九亿元,技术改造十九亿元;地方项目拖欠四十七亿元,中央项目二十一亿元)。为避免再度出现全国范围的三角债,必须认真贯彻落实防止新拖欠的各项措施。为此,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搞建设要量力而行,不留资金缺口。要认真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和信贷规模进行宏观调控的通知》(中发〔1992〕8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确保农副产品收购和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的紧急通知》的精神,严格控制固定资产
投资规模,严禁挪用流动资金贷款搞固定资产投资。要加快投资体制的改革,做到项目投资决策和审批者的权力、责任相统一。从一九九二年开始,由于建设资金不落实而发生新拖欠的,要扣减有关省(区、市)和部门下一年度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规模和银行贷款规模,并对拖欠严
重的企业和上级主管单位有关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二)落实好清欠贷款回收计划。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收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欠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抓好清欠贷款的回收,按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计划认真执行。凡完不成年度还款计划的,不得安排新开工项目;银行有权根据清欠借款合同,于第二年从企业
自有资金或项目投资中扣还。企业无力归还的,扣减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门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指标。
(三)认真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条例》赋予了企业十四项经营自主权,各级人民政府要尽快转变职能,防止由于政府指挥失误或计划失当造成的产品积压和拖欠,特别是不能继续向企业压产值、压速度。企业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在经营活动中
自觉按市场经济的要求,规范自身的行为,严格按经济合同办事,自觉防止产生新的拖欠。
(四)加快企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和压缩三项资金占用。作为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措施之一,一九九一年国家选定了一千多户大中型骨干企业,在“八五”期间每年按企业销售收入的1%提取补充流动资金。这项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建议扩大到有承受能力的大中型企业。要继续
压缩不合理的产成品资金占用,加快资金周转。对三项资金占用超过合理水平的企业,银行应当停止增加新贷款。
(五)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粮食挂帐问题。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财政欠拨、欠补、欠退和企业挂帐问题的通知》(国发〔1992〕43号)中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粮食挂帐问题。
(六)进一步加强法制管理。企业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执行经济合同中发生的经济纠纷,企业应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追究违约方的责任。企业对经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欠款,要按照财政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
则》的有关规定处理,避免长期挂帐,消除潜在亏损。
(七)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今后凡是由国家拨款、国家银行贷款和由各级政府承担债务(或担保)的各类国外贷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项目决策阶段或开工建设之前,均需由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确认资金(特别是自筹资金)来源的合理性和可靠性。企业以留用资金
和自筹资金从事生产性建设并自主立项的项目,由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确认资金来源的合理性和可靠性,并出具验资证明。未经验资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施工企业不得施工。
(八)加快银行结算制度的改革,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要引导商业信用,使企业之间的信用行为合同化、票据化。银行还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整顿商品交易秩序严格结算纪律的通知》(国发〔1991〕39号)精神,继续加强银行系统的结算纪律和对企业结算活动
的监督。企业不得无理拒付应付货款,银行也不得袒护在本行开户企业的无理拒付行为,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国务院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1993年2月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的决


(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