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部分地区接连发生了若干起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犯罪的案件,表明了社会上利用专用发票犯罪的新动向,同时也暴露了税务机关一些领导和经办人员防范意识淡薄、管理松弛以及在专用发票管理上存在严重问题和漏洞。为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切实落实好
专用发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防范利用专用发票犯罪,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2000年下半年开展全国专用发票管理工作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对象
(一)负责专用发票管理的各级税务机关(包括专用发票仓库和发售点);
(二)承印专用发票的企业及生产专用纸的企业。
二、专项检查的内容
(一)对税务机关内部的检查
1.专用发票库房建设和安全保卫方面。
(1)库房建设是否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2)是否配备专职的守库人员,双人24小时值班制度是否落实;
(3)是否对非库管人员入出库房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
(4)是否按规定配置了运送专用发票的专用车辆和必要的通讯工具。
2.专用发票收发存手续是否完备,是否认真执行专用发票定期盘存制度。
3.是否严格实行限量供应、定期核销、验旧供新制度,有关审核和登记手续是否完备。
4.专用发票票款的管理。
(1)是否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建立专用发票票款的会计核算制度;
(2)是否做到设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3)对收取的专用发票管理费是否按照总局规定的范围进行开支,是否严格执行审批制度。
5.专用发票管理的其他问题。
(二)对专用发票印制企业及生产专用纸企业的检查
1.是否按国家税务总局编审的计划组织生产;
2.是否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组织管理;
3.印制的专用发票或生产的专用纸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有关质量管理规定的标准。
三、专项检查的时间、方法和步骤
本次专项检查工作从2000年8月1日开始,至10月31日结束。具体的检查方法和步骤如下:
(一)税务机关内部管理的检查
1.自查阶段
8月1日至8月31日为自查阶段。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对照上述检查内容,对本地1999年1月1日年至2000年6月30日期间的管理情况开展自查自纠,自查面必须达到100%。
2.自查总结阶段
9月1日至9月15日各地将自查自纠情况的检查记录和统计报表形成书面报告,于9月15日前上报总局。
3.重点检查阶段
9月16日至10月25日为重点检查阶段。总局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查的基础上,进行重点检查。由总局统一组织工作组,根据自查情况,确定检查重点,即: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纠正;《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制定的各项制度是否
落实等。如发现自查工作不认真,对存在的问题不及时纠正,敷衍塞责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必要时有关领导要写出书面检查说明原因,情节严重的报总局党组进行处理。
(二)专用发票及其专用纸的生产管理检查
承印专用发票的企业及生产专用纸的企业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组织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本次检查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周密部署。为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税务机关要成立专项检查工作小组,主管领导要亲自抓。
(二)认真记录并统计各阶段的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如实向上级税务机关汇报。凡隐瞒不报者,要追究其单位领导的责任。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限期纠正。
(四)在专项检查工作中,各地要及时总结报告在加强专用发票管理、防范专用发票犯罪等方面好的作法或经验,总局将在全国宣传推广。
2000年7月27日
GSP检查员管理办法
国家药监局
GSP检查员管理办法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0年11月1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称GSP)认证工作,加强对GSP检查员的管理和规范GSP检查员的
行为,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GSP检查员是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中,专职或兼职从事现场检查的人员。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GSP检查员的培训、考试和聘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以
下称局认证中心)负责GSP检查员的考核、监督、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GSP检查员的申报资格
第四条 申报GSP检查员的应是以下人员:
(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
(二)药品检验机构的人员;
(三)药品经营企业的人员;
(四)局认证中心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申报GSP检查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以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
作的经历。
第六条 申报人员应品行端正、作风严谨,个人经历中没有受到过行政或刑事处分。
第三章 GSP检查员的聘任
第七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要求,并具备GSP检查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能力的人员,可填写《GSP检查员申请
表》(式样见附件),由所在单位和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八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需要,对申报人员集中进行专业培训和考试。
第九条 申报人员在通过培训及考试合格后,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GSP检查员证书》。
第十条 《GSP检查员证书》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后,根据期内工作情况并结合业务考核成绩,由局认证中心
对检查员进行综合评定。凡评定不合格或期内每年参加检查工作未达到2次的,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解聘;符
合条件的,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予换发证书。
第四章 GSP检查员的考核和选派
第十一条 局认证中心应建立GSP检查员的个人档案,如实记载检查员的工作、培训、考核和评定情况。
第十二条 GSP检查员每年应作出个人工作小结,并对GSP认证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报局认证中心。
第十三条 局认证中心按认证工作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GSP检查员的技能培训和业务考核。
第十四条 GSP检查员如果参加了企业实施GSP的咨询活动(包括进行有关培训、指导有关文件的编写或修订等活
动),应有义务向局认证中心报告。
第十五条 局认证中心在选派检查员参加GSP认证现场检查工作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安排、经济实效;
(二)对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大型药品零售企业的现场检查,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检查
员应予以回避;
(三)凡参加过某一企业实施GSP咨询活动的检查员,不应参加该企业的现场检查;
(四)在符合以上原则的前提下,做到随机选派。
第十六条 GSP检查员在接到参加认证工作的通知后,如无特殊原因,不应拒绝参加。
第五章 GSP检查员的行为准则
第十七条 GSP检查员的行为应受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局认证中心以及受检查企业的共同监督。
第十八条 GSP检查员的行为准则是: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GSP认证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忠于职守,做到准确公正;
(三)努力提高检查技能和维护检查工作声誉;
(四)不得泄露任何有关检查工作和涉及受检查企业利益的信息;
(五)不接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馈赠物品或其他形式的好处。
第十九条 GSP检查员如有违反行为准则或其他检查工作纪律的,核实后记录于检查员个人档案。情节严重的,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予以解聘并通知其工作单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GSP检查员申请表
┌───┬──┬───┬──┬────┬─────┬───┬──────┐
│姓名 │ │性 别│ │出生年月│ │职务 │ │
├───┼──┼────┬─┴───┬┴──┬──┴┬──┼─┬────┤
│职称 │ │所学专业│ │学历 │ │联系电话│ │
├───┴──┴┬───┴─────┴───┴───┴────┴────┤
│工作单位及部门│ │
├───┬───┴────────────────┬───┬──────┤
│通信 │ │邮编 │ │
│地址 │ │ │ │
├───┼────────────────────┴───┴──────┤
│从事 │ │
│药品 │ │
│质量 │ │
│管理 │ │
│工作 │ │
│简历 │ │
├───┴──────────────┬────────────────┤
│ 个人经历中有无行政或刑事处分 │ │
├───┬──────────────┴────────────────┤
│所在 │ │
│单位 │ │
│意见 │ 年 月 日(盖章) │
├───┼───────────────────────────────┤
│省级 │ │
│药品 │ │
│监督 │ │
│管理 │ │
│部门 │ │
│意见 │ 年 月 日(盖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