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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加快电力发展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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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加快电力发展的若干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加快电力发展的若干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为加快电力发展,调动社会各方面办电的积极性,把我省资源优势变为经济优势,实现兴黔富民的目标,根据改革、开放的总方针,结合贵州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在统一规划的指导下,走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投资办电的路子。除国家投资办、中央和地方联办、省地州市县联办、地方自办外,还要积极推动企业自办,发电、供电、用电企业联办,与外地联办,群众户办联户办,引进外资办等等。办电可以是新建、改建、扩建,也可以是
技术改造和采取节能措施。
二、集资联办和自办中、小水电、火电厂(站、机组),实行“谁投资、谁管、谁用、谁得利”的办法。允许投资单位自建、自管、自用,在自愿原则下也可委托电网电管。各地和企业办电后,不减少原来计划供应的电量分配指标。
由地方或部门、企业、个体集资联办的独立核算的电厂(站),可由投资各方组成联营公司自行经营;要求并入电网的,按电网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并与电网签订经济协议,执行电网的规章制度。集资办电的利润分配,按三、七分成,即电厂得利润的70%,供电部门得利润的30%

三、解决办电资金问题,可采取以下办法:
(一)由省建行代理向地、州、市、县、重点企业发行电力建设债券,或向社会发行电力建设有奖有息奖券。
(二)地、州、市、县、部门、企业集资联办和自办电力项目,经省人民银行批准,可自行办理集资入股,也可由金融部门代售股票或发行电力债券,代售股票的金融部门可按规定收取一定手续费。
(三)兴办、联办电力项目和对现有电站进行技术改造,如企业确有困难,可申请抵押贷款,还可申请贴息或低息贷款,地方视财力情况给予支持。地方财政、金融部门可直接向办电企业入股。
四、为了鼓励集资、独资新办中、小电站和对现有电站进行技术改造,在税收上可实行以下优惠办法:
(一)集资、独资新办五万千瓦以下小电站,从投产之日开始,在三至五年或更长一段时间内,免征产品税、所得税;所免全部税款用于归还贷款或债券本息。免税总额作为国家或地方政府入股,留在企业长期使用。
(二)积极支持高耗能生产企业和重点发展企业自办电厂(站),鼓励电厂(站)和冶炼、化工等企业横向联合,形成产、供、销、用(电)一条龙的企业集团。生产企业自办电和一条龙联合办电,其电力部分是独立核算或单独计算盈亏的,免征产品税、所得税三至五年。是统一核算
,用自发电力生产的工业产品,电力部分扣除后再征税,一定五年。对自办电和联合办电自用有余,外销的电量部分,免征产品税、所得税三至五年。以上减免的税额应全部作为企业发展基金。
(三)农民集资或贷款兴办、联办小电站,免征产品税、所得税五年;超过五年尚未还清贷款的,可先还清贷款后再纳税。
(四)鼓励城镇私营企业、个体户集资联办或自办小电站,其产权归投资者,任何单位不得平调、侵吞。从其投产之日起,免征产品税一至二年,所得税和工商管理费二至三年。
(五)企业在不增加国家分配燃料的情况下,利用余热、压差和低热值燃料所发电力,国营煤矿建煤▲石电厂所发电力,均不纳入国家分配计划,不抵扣分配指标,多余电量可以通过独立电网自销,也可以送入大电网委托电力部门代销。免征所发电力的产品税、所得税五年。
所有减免税按税收管理程序申报办理;减免税由税务部门实行目标管理。
五、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小水电、小火电厂(站)其固定资产折旧率,可按乡镇企业现行提取综合折旧率9.6%的办法执行,专项专用,以加快设备的更新换代和技术进步。
六、关于电力价格,可实行以下办法:
(一)集资联办、自办的小水电、小火电,其电力销售价格,可在国家最高限价的指导下,实行市场调节,拉开枯水期、丰水期、高低谷期的价格,由各方根据合同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协商议定。
(二)集资联办和自办电站的发电量,要求部分或全部上大电网并网的,其上网电量可以委托省电力部门代售,可实行趸售或直供办法。大电网售出这部分电量的电价按“高来高去”、“低来低去”的原则办理。
(三)对已由国家投资建设的现有小水电、小火电站所发电力售价,可分为两部分:1.按计划与我省大电网并网的电量,继续执行现行价格;2.未上大电网的部分和城乡集体企业、群众集资联办的小电站的电量,定价权可由县水电局、物价局、经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不超过国
家上限指导价格的幅度内具体确定售电价格。
七、新建电站和现有电站的改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必须作好可行性研究,进行严格的经济技术论证,按管理权限审批。集资联办和自办中、小电站,按对乡镇企业的办法管理,不受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限制,但要报省计委、省经委备案。联办电各方要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经
济责任。
八、对自办或集资联办的小火电、小水电,县可建立独立核算的县电力(或股份联营)公司,由几个县形成的地方电网和产、供、用一条龙联办电的,可以组建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电力联营公司,自主经营电力产、供、销业务。
九、加快电力发展,是整个经济建设的战略重点,省计委要抓紧制定全省电力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负责抓好建设中的协调、指导工作。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所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抵触的,仍然有效。



1988年8月24日

关于印发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评估督查工作汇报会纪要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管司办函字[2004]147号

关于印发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评估督查工作汇报会纪要的通知

  2004年7月22—23日,国家局监管一司在甘肃省金昌市召开了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评估督查工作汇报会。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评估督查工作汇报会纪要

  2004年7月22—23日,国家局监管一司在甘肃金昌市召开了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评估督查工作汇报会。会议听取了13个督查组关于督查有关省(区、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评估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就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和评估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以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等进行了认真、细致、深入的分析、交流和讨论,对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专项整治和评估工作进行了回顾和总结,并对下一步工作进行了部署。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有关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指出,经过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评估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在个别地区,专项整治和评估工作还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对整治和评估工作重视不够,工作流于形式;整治和评估工作进展缓慢,质量不高;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仍然存在大量安全生产隐患及无证矿山等。

  会议要求各地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分别简称《决定》和《通知》)以及有关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坚定信心,克服困难,扎实工作,全面推进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和评估工作。重点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深化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和评估工作。各地应结合实际,把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来抓,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和国办《通知》精神,并按照国家局等六部门制定的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开展工作,巩固和扩大专项整治成果,不断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整体水平。要继续依法取缔、关闭非法的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山,严厉查处已经取缔、关闭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矿山企业,防止死灰复燃。各地要按照国家局今年既定目标,完成80%的整治验收任务和100%的评估任务。

  二、处理好专项整治、评估和许可证发放三项工作的关系。通过专项整治,使广大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得到改善,为许可证的发放创造有利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是企业安全生产的“准入”的必备条件,但对取得许可证的企业仍然要加强监管,对于安全管理严重滑坡、达不到安全标准的,要依法整顿或者关闭。评估是监管工作的基础,为整治工作明确了重点和目标,也为许可证发放提供了参考。三者的有机结合,将有力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

  三、采取措施,积极做好许可证发放工作,严把市场准入关。各地要认真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国家局第9号令,按照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对非煤矿山严格标准、严格审查,对那些规模小、效益差、事故隐患多,即使经过整改也难以达到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要使其退出市场,并做好有关善后工作。要通过许可证的发放,进一步促进非煤矿山特别是采石场规模化、机械化、规范化开采。对于在安全评估中被评为A、B类的非煤矿山企业,以及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颁布前按照当地要求已经取得有关安全许可证照的非煤矿山企业,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国家局第9号令的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

  四、积极推进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开展。重庆、河南、江苏、山东等地已经启动此项工作或明晰了工作思路,在全国带了个好头。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决定》和国家局《关于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要求,积极行动,抓紧做好工作部署。

  五、启动有关行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要认真学习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广泛深入开展调研,摸清非煤矿山企业职业卫生现状,切实履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能,全面开展对职业卫生危害防治、作业环境检测以及职工的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前期预防措施和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职业违法行为。保护广大职工的生命健康。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6年第4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6年第4期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1996年4月4日
一、免去陈振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浦路斯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尹作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浦路斯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吴家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希腊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杨广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希腊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辛福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瑞士联邦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周子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瑞士联邦特命全权大使。
四、免去陶苗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尔巴尼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马维茂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尔巴尼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五、免去张世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厄立特里亚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史永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厄立特里亚国特命全权大使。
六、免去谭声Zheng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卡塔尔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高文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卡塔尔国特命全权大使。
七、免去吴德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苏丹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张维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苏丹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1996年5月16日
一、免去邓朝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摩尔多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林贞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摩尔多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唐湛清(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斯洛伐克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陶苗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斯洛伐克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王义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博茨瓦纳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张世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博茨瓦纳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