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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清洁文明工厂复查办法

时间:2024-07-12 05:40: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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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清洁文明工厂复查办法

化工部


化学工业清洁文明工厂复查办法
化工部



(一)复查程序:复查工作分为企业自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组织复查,化学工业部环保办公室核查三个阶段进行。
1.企业要按照清洁文明工厂六条标准认真进行自查,实事求是地写出书面自检材料,并填写《清洁文明工厂复查申请表》(见附件一)、《“三废”治理情况表》(见附件二)一并上报化工主管部门申请复查。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负责组织对本地区的清洁文明工厂进行全面复查工作。复查结果分为三档,一是合格,二是基本合格需整改,三是不合格。填写《清洁文明工厂复查情况分类表》(见附件三)并写出复查总结材料,上述总结材料和表格连同
企业填报的《清洁文明工厂复查申请表》、《“三废”治理情况表》及总结材料,原始监测数据一并上报化学工业部环保办公室核查。
3.化学工业部环保办公室对各地上报的清洁文明工厂复查材料进行核查,视具体情况,对部分特殊企业组织省、市化工部门相互交叉检查或抽查,对确实合格的企业,发给《清洁文明工厂合格证书》。基本合格但需整改的企业不发给合格证书,待整改完成后全部合格,再核发合格证
书。
(二)复查内容
1.检查企业排放的主要污染源是否全部做到达标排放是检查的重点。必须对照《化工行业主要污染源治理要求表》所规定的内容,逐项进行现场检查,核对监测数据。有一个项目存在问题,不算合格。
2.对企业设备管道及生产现场进行全面检查。要求设备管道必须保持整洁,轴见光,设备见本色,沟见底,厂房、墙壁、窗户无积尘,生产现场见不到脏乱差现象。设备完好率在95%以上、泄漏率在0.5%以下,在现场看不到地面有积水(不该积水的地方)、物料等。没有恶臭
等异常气味。如发现有与上述要求不符之一者,不算合格。
3.检查“三废”综合利用。凡是国内同行业已综合利用的“三废”必须综合利用,不能利用的废渣必须妥善堆放,不造成二次污染。能利用的“三废”资源回收利用率达80%以上,能利用和余热利用率达770%以上,生产用水(以可循环利用量计)循环利用率长江以北地区达6
5%以上,其他地区50%以上,对“三废”综合利用情况,检查时要核对生产统计台帐和销售财务帐目,以帐目所列实际数字为准,不能企业说个什么数字就认可。凡是综合利用达不到以上要求,不算合格。
4.检查车间厂房内外,厂区和生活区大气中的有害物质、粉尘浓度是否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必须进行现场勘察,核地监测数据;检查车间和作业场所的噪声是否符合《工业噪音卫生标准》,必须在现场进行实测。车间和作业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应有95%以上监
测点达到国家工业卫生标准,95%以上噪声监测点达到工业噪声卫生标准。职业中毒发病率控制在0.5%以下;消灭中毒死亡和多人中毒。达不到上述要求不算合格。
5.检查厂区环境,要求环境优美。厂前区和厂后区一个样,绿化面积(指可绿化面积)达70%以上。马路清洁,空地平坦无垃极,堆放的产品、器材、包装空桶等物排列整齐。凡是上述要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算合格。
6.检查发现1989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年度内污染事故罚款合计在万元以上的,扰民严重的三类企业,应撤消清洁文明工厂称号。
7.环境管理机构必须健全。大中型企业应设环保处(科)和监测站(组),配备能适应开展工作的人员。其他化工企业也要配备适当的环保管理和环境监测人员。各项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必须齐全,并能严格执行。所有环保装置能正常运转,与生产装置同时开、停车。企业在实行经济
承包责任制中。对厂长任期有环保责任目标,并完成情况较好。
(三)复查“清洁文明工厂”的企业,有关“三废”治理排放的污染物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除考核企业自行测定的数据外,还必须有化工系统二级环境监测站或地方环保部门测定的数据进行验证。验证监测数据是否可靠应与治理情况对应检查,避免弄虚作假。
(四)需要限期整改的企业,取长整改期限为1年。在整改期间内不得申请进入“六好企业”和国家级企业,并停止使用清洁文明工厂的称号。经过整改到期向化工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验收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清洁文明工厂称号。
(五)经复查取消清洁文明工厂称号的企业,若已获得“六好企业”或国家一、二级企业称号,要同时取消“六好企业”称号,并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建议取消国家一、二级企业称号。
(六)“清洁文明工厂”复查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组织进行。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组织复查清洁文明工厂要由主管环保工作的厅(局)长亲自负责把关,指定精通环保业务、秉公办事、为政清廉的同志办理。在复查过程中,一定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严格按部颁清洁文明工厂六条标准及实施细则和复
查办法逐项检查,合格一个,通过一个。不得起过场,更不得以任何借口降低标准,搞突击验收或通过复查。
附件:一、清洁文明工厂复查申请表
二、“三废”治理情况表
三、清洁文明工厂复查情况分类表
附件二
企业名称: “三废”治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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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治理前情况 ┃ 治理后情况 ┃ ┃
┃ 产品 ┃ 实际 ┃ ┃ ┣━━━━━┳━━━┳━━━━━╋━━━━━┳━━━┳━━━━━┫经济效┃
┃ ┃年产量┃主要污染源名称┃治理措施┃排放量 ┃ ┃污染物浓度┃排放量 ┃ ┃污染物浓度┃益与环┃
┃ 名称 ┃ (吨) ┃ ┃ ┃万吨/年, ┃污染物┃ mg/l, ┃万吨/年, ┃污染物┃ mg/l, ┃境效益┃
┃ ┃ ┃ ┃ ┃万立方米/ ┃名 称┃mg/立方米,┃万立方米/ ┃名 称┃mg/立方米,┃ ┃
┃ ┃ ┃ ┃ ┃年,吨/年 ┃ ┃% ┃年,吨/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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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每一产品的“三废”污染源逐填写,没有治理的也要如实填写
附件三
清洁文明工厂复查情况分类表
省、市、区化工厅(局)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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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 查 结 果 复查内容及结论意见
企业名称 验 收 复 查 ━━━━━━━━━━━ (整改项目内容及要求 备注
年 月 年 月 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 或不合格项目内容及
(需整改) 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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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2月18日

芜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芜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


《芜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7月26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杨敬农

二OO八年八月十一日

芜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容貌,提升城市品位,根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157号令)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3年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六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市容环卫责任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以下简称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市容环卫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容环卫责任区,是指本市市区范围内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
市容环卫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区城市市容管理部门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及工作要求确定。
第四条 市城市市容管理部门是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和各区城市市容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市容环卫责任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市容环卫责任区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与本辖区市容环卫责任人签订管理责任书。
建设、公安、交通、工商、房管、规划、环保、市政、园林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环卫工作。
第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卫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市容环卫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街巷、桥梁、公共广场、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其中产权归特定部门或者单位的,由该部门或单位负责;
(二)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证券市场、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由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场站由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穿城公路、地下通道、城市隧道、公共绿地(不包括道路上的花坛和绿化带),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岸线,由管理单位负责,码头由经营单位负责;
(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拆迁地块由拆迁主体负责;
(八)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场地由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九)风景名胜区、科技园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所有权人或管理单位负责;
(十)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等单位以及厂矿企业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市容环卫责任人确定有争议的,由市容环卫责任区所在地的区城市市容管理部门指定;市容环卫责任区跨行政区域的,由市城市市容管理部门确定。
第六条 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自觉履行市容环卫责任。
市容环卫责任区的主要责任内容和要求: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点,无乱堆乱摆,无乱披乱挂,无乱停乱放,无乱搭乱建;无擅自占用绿化、损坏花草树木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乱(丢)倒垃圾(粪便),无乱泼污水,无积水、污迹,无抛洒渣土等行为;按照规定设置环卫设施,保持环卫设施整洁、完好;生活垃圾实行分类处理,定时、定点投放。
(三)保持建筑物、构筑物立面整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其他附属设施应当定期清洗、出新,灯光亮化设施无缺损,安装空调外机、广告灯箱、店招店牌、遮阳雨棚、卷帘门、晒衣架以及阳台封闭等应符合规定;建筑物门窗应保持整洁完好,无乱涂乱贴等行为,屋面无堆放垃圾、杂物。
第七条 市容环卫责任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行收集和清除。
市容环卫责任人可以将责任区内的具体工作委托环卫作业公司承担,清运费用双方协商解决。
第八条 市容环卫责任人对在市容环卫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有权制止、劝阻,有权提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第九条 市、区城市市容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区市容管理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分级管理情况,配备相应专职执勤人员,实行日巡视、周检查、月考核制度,负责检查、考核责任区管理情况。
第十条 对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制成绩显著的市容环卫责任人,由城市市容管理部门给予表彰。
第十一条 对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应当责令整改,并视情节轻重,由市、区城市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实施处罚。
辖区内管理部门对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行为不监管或不及时监管的,上级市容管理部门可直接责令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依法直接处罚并追究辖区内管理部门责任。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的实施,对不认真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市容环卫责任人和管理部门的失职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三条 各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芜湖市“门前三包”管理办法》(1994年市政府令第7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银川市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银川市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政发〔2008〕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银川市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银川市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闲置土地处置管理,盘活存量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土地闲置费征收工作,同级政府财政、物价、监察、审计、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 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是缴纳土地闲置费的义务人。凡依法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除下列情形外,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土地闲置费:

(一)被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二)闲置时间未满一年的;

(三)土地使用者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地价款,由于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相应期间不征收土地闲置费;
(四)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经土地使用者申请,政府批准土地使用者延长动工开发日期或暂停建设的,相应期间不征收土地闲置费;

(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转让或法院裁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满一年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土地闲置费征收基数按以下方式确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用地,以原成交价款作为土地闲置费征收基数;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以原协议出让价格作为土地闲置费征收基数;划拨用地以划拨用地成本价确定土地闲置费征收基数;其余情形用地以经评估后的标定地价作为土地闲置费征收基数。
土地闲置超过1年不满2年的,按征收基数20%的额度全年均摊后,按月计收闲置费,闲置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五条 土地闲置费按下列程序征收:

(一)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确定应缴数额,向缴纳人开具并送达《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不能直接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后,即视为送达;

(二)缴纳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办理缴款手续。

第六条 土地闲置费根据主管部门确认的应缴闲置费区间,按月计征,按月缴交。起征日期如下:

(一)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以下简称划拨决定)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其起征之日为出让合同、划拨决定或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届满之次日;

(二)出让合同、划拨决定或补充协议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期限的,自出让合同、划拨决定或补充协议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其起征之日为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生效满一年之次日;未签定划拨决定的,其起征之日为政府用地批准文件下发满一年之次日;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政府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建设用地,其起征之日为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之次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缴纳人应当按照《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闲置费。逾期不缴纳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按照相关规定每日加收未缴数额1‰的滞纳金。

第八条 土地闲置费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闲置费专款用于土地保护、开发和管理。

第九条 各级监察、审计、财政和物价部门应对土地闲置费的征收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土地闲置费征收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查处。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