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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市场条例

时间:2024-07-01 12:32: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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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市场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市场条例


(2003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体育经营活动,维护体育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及其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体育市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体育项目为内容的经营活动及其场所。
前款所称体育项目是指国家体育行政部门公布开展的项目和自治区体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自治区实际公布开展的项目。体育经营活动包括:
(一)体育健身、体育康复、体育娱乐;
(二)体育竞赛、体育表演;
(三)体育技术培训;
(四)体育信息服务;
(五)体育经纪行为。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健康有益的体育经营活动,加强对体育社会团体的扶持和指导,发挥其在体育市场发展中的作用,促进体育市场的繁荣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工商、税务、公安、卫生、物价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体育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政府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不能收取费用。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体育市场发展规划;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所需的场地、设施、器材和专业人员的资格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为体育经营活动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第七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具体的体育经营项目;
(二)有与体育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体育经营项目相适应的场所和符合国家体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的体育器材、设施;
(四)有与体育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前款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体育经营活动。
第八条 办理体育经营活动注册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办申请书;
(二)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三)开展体育经营活动所必备的设施、器材、安全、卫生等条件的说明报告;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金验证证明;
(五)体育专业人员的资格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办理高危险性体育经营活动注册登记,除按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确认的可行性报告。本条例所称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包括:拳击、武术、散打、跆拳道、击剑、射击、射箭、帆板、帆船、滑水冲浪、潜水、摩托艇、赛艇、皮划艇、漂流、攀岩、登山、热气球、摩托车、汽车、跳伞、动力伞、滑翔伞、轻型飞机、飞艇等。第十条 经营者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依法必须具备治安、卫生等其他证照的体育经营项目,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了解体育经营活动注册登记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一次性体育经营活动的举办者,应当在举办活动的十五日前将营业执照复印件、活动组织实施方案、场所的情况及使用说明、有关协议书副本等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保证服务质量,并自觉接受体育、工商、税务、公安、卫生和物价等有关行政部门和消费者的监督。
第十四条 经营者聘用的教练员、裁判员、救护人员等体育专业人员,应当取得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国家认可的机构发放的相应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认真做好体育设施、器材的维修保养工作,确保其正常、安全使用。
对体育项目中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宜,经营者必须向消费者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发生。在危害事件发生时,必须及时救助。
第十六条 禁止利用体育经营项目和场所进行宣扬迷信邪说、淫秽色情和渲染恐怖暴力等危害群众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七条 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规定举办的体育经营活动,各类体育场所的经营者不得为其提供场地。
第十八条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经营者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检举、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九条 体育经营价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二十条 参加体育活动的消费者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体育场所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聘用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体育教练、裁判或者救护人员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做好体育设施、器材的维修保养工作,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体育项目,未向消费者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在危害事件发生时未及时救助,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体育场所的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为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规定举办的体育经营活动提供场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
第二十五条 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市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绵府办函[2004]1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仙海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日

绵阳市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
  参与研究制定全市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的原则、政策与策略,指导、协调有关新闻报道及公益宣传等工作。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一、协同卫生部门组织制定市艾滋病、性病防治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对艾滋病性病防治、科研机构所需基本建设投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三、会同科学技术部门将艾滋病、性病科研项目列入《中国二十一世纪议程》的优先项目。
  四、负责组织市内艾滋病防治的疫苗、诊断试剂、药品以及有关设备研发、生产、储备工作。
  五、负责组织确定艾滋病防治疫苗、试剂、药品和设备的价格。
  市财政局:
  一、根据艾滋病疫情控制工作的需要,负责协调解决各级财政艾滋病防治经费安排使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效益评估工作。
  二、会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卫生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市艾滋病、性病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艾滋病防治试剂、药品的进口和国内生产销售的相关税收政策。
  市卫生局:
  一、会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科学技术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市艾滋病、性病防治规划和实施指导方案,协调和指导实施并负责日常工作。
  二、配合或会同有关部门起草有关艾滋病、性病防治的规范性文件。
  三、负责组织艾滋病、性病疫情监测与管理,制订有关技术标准,组织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价和技术指导。
  四、负责艾滋病、性病专业机构、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其他各类从事艾滋病、性病防治、科研、宣传教育及管理人员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培训工作,组织开展有关科学研究和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五、承担政府有关部门、社会有关组织和团体开展预防艾滋病、性病活动的协调联络任务,组织交流疫情和防治信息,提供技术服务。
  六、发挥中医药优势特色,开展中医药防治艾滋病、性病的研究。
  七、承担市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职能及日常工作。
  市公安局:
  一、负责打击和取缔卖淫嫖娼、吸扎毒、非法采血活动。
  二、执行有关艾滋病、性病管理法规,参与有关调研及防治措施的实施。
  三、承担对被收容教育的卖淫嫖娼及被强制戒毒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宣传教育。
  四、负责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卫生部门进行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的管理,在收容教育所、强制戒毒所和看守所中进行艾滋病、性病的监测与防治工作。
  五、加强对流动人口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
  六、配合卫生部门承担海洛因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清洁针具交换和安全套推广等高危人群行为干预试点的有关管理工作。
  市司法局:
  一、执行有关艾滋病、性病管理规定,参与有关调研及防治措施的实施。
  二、承担对罪犯和劳教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和行为干预工作,进行性病检查与治疗,协助卫生部门进行艾滋病监测。组织监狱、劳教所的人民警察及医务人员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培训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艾滋病、性病防治有关法规的宣传计划,承担有关法规的宣传普及任务。
  市教育局:
  一、负责在全市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成人中等学校、普通中学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并纳入教师培训课程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成人中等学校、普通中学健康教育计划。
  二、负责研究、制定有关青少年学生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就学的政策问题。
  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外籍教师、外国留学生艾滋病的监测管理和出国留学人员宣传教育工作。
  市经贸委:
  一、负责有关艾滋病、性病对外合作项目的优先立项安排、审批协调运转。
  二、负责牵头组织进行抗病毒治疗药品等强制许可谈判。
  三、协助旅游等部门督促星级饭店、宾馆、招待所、渡假村等场所在大堂、服务台、客房张贴和摆放推广使用安全套(避孕套)及预防艾滋病宣传材料,放置安全套(避孕套)。
  市药品监管局:
  一、负责对预防、诊断、治疗艾滋病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生产及市场准入的审批、质量监督。对有关艾滋病防治的试剂、仪器和药品注册申请按照加快程序办理。
  二、负责对海洛因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试点的审批与监管工作。
  市广电局、市文化局:
  一、负责将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的宣传工作纳入本系统工作计划,协调制定艾滋病防治宣传战略规划和策略原则,广泛、持久地宣传艾滋病性病的危害和预防知识,报道有关防治工作的情况。
  二、电台、电视台将防治艾滋病性病内容列入日常宣传计划,逐步加大宣传报道力度,不断提高宣传质量。
  三、报刊杂志列入计划,免费刊出。
  四、文化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娱乐服务场所管理,督促其公开张贴和摆放有关推广使用安全套(避孕套)和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品。
  市科技局:
  一、加大对我市艾滋病性病防治科学技术推广应用项目的支持。
  二、配合市卫生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艾滋病性病防治规划。
  三、将艾滋病、性病科研项目列入《中国二十一世纪议程》的予以优先安排项目。
  市交通局、绵阳民航管理局、绵阳火车站:
  一、利用机场、车站、码头及交通工具等场所,对旅客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配合卫生部门做好艾滋病监测与管理工作。
  二、组织对本系统及直属单位职工进行艾滋病、性病的预防和宣传教育,并做好对援外和承包工程劳务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
  市民政局:
  一、负责因艾滋病致贫、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家庭和个人的生活救济,保障他们的最低生活;负责制定并落实艾滋病孤儿、孤老救助政策。
  二、负责艾滋病防治民间组织的注册和管理。
  三、对实施救助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艾滋病知识的宣传教育。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解决城镇职工中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医疗保障问题,及时报销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感染者的基本医疗费用。
  二、对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应积极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
  三、配合有关部门在城镇职工中进行防治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工作。
  市计生委:
  一、结合计划生育工作,指导各级计划生育机构,在育龄人群中开展性安全教育、预防艾滋病、性病传播的宣传教育、咨询和技术服务。
  二、结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推广使用避孕套等预防艾滋病、性病的技术。
  三、根据国家总体规划,引进、推广和监测具有防治艾滋病、性病作用的新型避孕技术的科研。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防治艾滋病、性病新型避孕药具社会营商销的规划,建立安全套(避孕套)营销连锁销售机制。
  市农业局:
  充分利用“三下乡”等多种形式在农村开展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工作。配合卫生等部门编写、印发适合农村地区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
  市质监局:
  制定艾滋病预防用品等的生产使用质量与技术标准。
  市总工会、共青团绵阳市委、市妇联:
  配合卫生、宣传、政法等职能部门,做好职工、青年、妇女防治艾滋病、性病知识的普及教育。依法维护职工、青年、妇女中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合法权益。
  各成员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协作,齐抓共管,扎扎实实推进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确保全市人民的身体健康,为实现绵阳发展新跨越做出积极贡献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秋冬季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秋冬季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发明电〔2OO8〕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婴幼儿奶粉事件发生以来,各级设有儿科的综合医院、儿童医院等医疗机构出现了儿科门诊筛查诊疗任务重、住院患儿较集中,人员密集等情况。入秋之后,我国大部地区冷空气活动频繁,上呼吸道感染和肠道感染的患儿增多,有关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难度加大。在当前的情况下,为做好秋冬季医院感染管理工作,避免院内交叉感染的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做好充分资源准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特别是各级设儿科的综合医院和儿童医院要高度重视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做到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保证人员、设备和物资充足到位,同时预留足够床位,确保患者能得到及时检查和及时治疗。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提高医疗管理水平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加强管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特别是各级设儿科的综合医院和儿童医院要认真做好病房、门诊的管理和患者登记工作,以管理保质量,全力创造良好的就医环境,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为患者提供优质、安全、便捷、价廉的医疗服务。

三、落实制度,规范操作,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特别是各级设儿科的综合医院和儿童医院要认真贯彻落实《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加大医院感染管理力度,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落实预检分诊和消毒隔离制度,加强医院内如门急诊、B超室、病房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婴幼儿的管理,妥善分流就诊人群及家属,科学合理诊疗,有序规范操作,积极预防院内交叉感染,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四、加强巡查,协调指挥,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的指导,组织医院感染专家制定工作方案,适时组织督查巡视,加强对重点医院、重点环节的排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解决;对于医院感染事件和有关突发事件要及时妥善处理解决,并按规定程序及时报送。



卫生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