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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参考格式)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13:57: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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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参考格式)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参考格式)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为了规范建设银行委托代理业务中的代理贷款合同签约行为,避免发生经济纠纷和资金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总行设计了《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参考格式),现正式予以印发,并要求如下:
一、从1996年11月1日起,建设银行各级行在办理委托代理业务中受托与借款单位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时,都必须参照使用本合同格式。具体填写要求见合同使用说明。
二、各行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合同格式进行必要的补充,补充后的合同格式要报总行备案。
三、各行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参考格式)
贷款种类:
合同编号:
借款人:
住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帐号:
传真: 邮政编码:
受托贷款人:
住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传真: 邮政编码: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
受托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
根据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乙方签订的____委托代理协议,由乙方代委托人向甲方发放____贷款,并在受托范围与甲方协商后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将用于________。
第三条 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第四条 贷款利率和利息
贷款利率按____息____计算,按____结息。
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帐户之日起计算。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委托人调整贷款利率,自利率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
第五条 用款计划
甲方的分次用款计划为:
____年__月____万元;____年__月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__万元;____年__月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__万元;____年__月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__万元;____年__月____万元;
第六条 还款计划
甲方的分次还款计划为:
____年__月____万元;____年__月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__万元;____年__月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__万元;____年__月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__万元;____年__月____万元;
第七条 付息方式
甲方应在结息日前将资金汇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户内,以便于乙方按期、按规定收取利息。甲方不能按时付息时,按规定计收复利。
付息户帐号为:
第八条 扣款方式
甲方保证按第六条、第七条确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和借款利息,若不能按期归还,又未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的,则甲方同意由乙方委托人从甲方的银行帐户中直接扣收借款本金、利息及有关费用。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2.贷款到期,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甲方经过努力仍不能还清借款的,可以在借款到期前__日内向委托人申请展期,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并通知乙方。甲、乙双方签订展期还款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甲、乙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承包及股份制改造等转制变更时,由变更后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和享有应有的权利。
第十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进行承包、租赁、合并和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等改变其经营方式时,应提前__日向委托人报告并通知乙方。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委托方的计划及所供资金发放贷款;
2.甲方应在乙方开立存款户;
3.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4.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
5.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其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6.乙方有权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7.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及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8.乙方应按委托方的计划及所供资金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乙方将停止发放贷款,同时向委托人报告,并按其书面意见处理。
2.甲方未按期或超过本合同约定分次还款计划未偿清的贷款为逾期贷款,乙方有权按委托人规定对逾期贷款加收__的利息。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其授权代理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参考格式)使用说明
一、适用范围:本合同格式适用于建设银行各级行委托代理业务中受托与借款单位签订的各类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
二、贷款依据必须填写清楚。合同中委托人、委托代理协议名称、贷款科目必须写全称。如煤代油基建贷款须填写“根据国家计委(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乙方签订的煤代油基建贷款委托代理协议,由乙方代委托人向甲方发放煤代油基建贷款,并在受托范围与甲方协商后订立本合同。”

三、合同中第一、二、三、四、五、六条均应按委托方的文件和规定填写。
四、第九条、2中“借款到期前__日”需认真测算后填写。为便于会计帐务处理,一般不少于30天。
五、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可以填写本合同条款未涉及而又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项。便要注意不能违背建设银行与委托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不得侵害委托方的权益。
六、合同必须由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才能生效。

委托贷款展期协议书(参考格式)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______
受托贷款人(以下称乙方):______
甲方因_________原因,不能按期偿还______号委托贷款合同的贷款。经委托人审查,同意甲方展期还款。现根据委托人出具的______文件,甲、乙双方签订以下协议:
一、甲方根据__号合同向乙方借用的______贷款______万元,应于____年__月__日到期,现经委托人审查,同意此笔贷款目前余额____万元(大写)展期____(年、月、日),贷款期限修订为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二、贷款利率按委托人规定调整为____。
三、贷款展期后,甲方调整还款计划为:
____年__月__日____万元;____年__月__日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日____万元;____年__月__日____万元;
四、展期后,甲、乙双方的有关权利义务仍按____号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
五、当事人商定的其他事项: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后失效。
七、本协议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其授权代理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托贷款展期协议书(参考格式)使用说明
一、适用范围:本协议书是借款人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归还借款本息,经委托方同意,并出具书面文件时,由建设银行(受托贷款人)与借款单位签订的委托贷款展期协议。展期协议只有和合同在一起才是有效的。
二、展期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均按委托方的文件规定填写。
三、本协议书的签字人和生效日期的约定同借款合同的规定一致,必须由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才能生效。



1996年9月23日

本溪市市级政府部门第二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保留和取消的审批事项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


  市政府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溪市市级政府部门第二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保留和取消的审批事项



  一、取消的各类审批事项(以下5项属法律监督行为,不列为审批事项)

  1.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

  2.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

  3.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

  4.审查处理行政复议案件以及所涉及的规范性文件和赔偿请求

  5.市政府做出或需要市政府批准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一、保留的各类审批事项(1项)

  1.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二、取消审批事项,依法监管和服务(1项)

  1.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频率和站址的指配及建设布局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一、保留的各类审批事项(6项)

  (一)保留事项

  1.权限内外资企业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

  2.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3.属市以上审批权限或需省和国家平衡建设条件的基本建设项目

  4.限制类和总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需国家、省有关部门平衡建设条件的外商投资项目、利用各种国外贷款项目

  5.“三资”企业项目向国家、省申请中方担保项下境外融资指标

  6.道路收费还贷项目及收费站设立调整

  (二)合并事项(3项)

  1.市本级财力及自筹资金基本建设项目、全市经济适用房、房地产开发计划(并入审批2项)

  2.公路养路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能源建设资金计划(并入审批2项)

  3.国家拨款、贷款的粮食、棉花、食糖等仓储设施、“菜篮子”工程、资源综合利用等国家专项拨贷项目(并入审核3项)

  二、取消的各类审批事项(9项)

  (一)取消审批事项

  1.国家省级经济开发试点镇资格

  2.进口设备兔税

  3.成品油市场及加油站建设的立项(转市经贸委)

  4.发行企业债券

  (二)取消审批事项,依法监管和服务

  5.人口、教育、“农转非”等社会事业发展计划

  6.境外投资项目立项和可研报告

  7.除工业品外的关系国计民生和大宗急需商品(包括粮、棉、油、糖、羊毛等)进口计划和进口配额指标

  8.节能及新能源项目发展计划、立项、可研、初设

  9.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及可研报告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保留的各类审批事项(10项)

  (一)保留事项

  1.安全生产资格

  2.技术改造项目

  3.食盐企业

  4.农药生产证书

  5.监控化学品进口

  6.各类监控化学品特别生产许可证,新、改、扩建项目和老装置拆除

  7.检验、培训机构资格、安全生产资格(其中“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认证”予以取消)

  8.化学危险品、剧毒化学危险品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审查及产品生产和使用

  9.煤炭生产许可证

  10.成品油市场及零售经营企业

  (二)合并事项(2项)

  1、市级3000万美元以下不需省平衡建设条件的利用外资技术改造项目(并入审批2项)

  2.市级限额以下不需省平衡建设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并入审批2项)

  二、取消的各类审批事项(25项)

  (一)取消事项

  1.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2.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申报

  3.开办煤矿企业

  4.煤炭经营资格证

  5.县、区属国有企业隶属关系变更

  6.水泥包装袋生产定点企业

  7.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省级定点生产证和省级定点消费证

  (二)取消审批事项,依法监管和服务

  8.市级技术创新项目立项、鉴定验收

  9.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置设计审查和验收

  10.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与批复结案

  11.实施年度铁路专用线维修协议书费率

  12.企业兼并破产

  13.省级技术创新计划项目

  14.非工业企业设立有限公司

  15.重要工业品进口

  16.节能综合利用工业环保项目

  17.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项目)认定

  18.省级技术中心建立

  19.环保设备(产品)认定

  20.化工防腐施工单位三、四级资质评定

  21.节能监测

  22.典当行经营许可证

  23.股份制有限公司改制

  24.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

  25.闲置设备调剂咨询服务机构设置、报废设备技术认定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一、保留的各类审批事项(4项)

  1.省直驻溪、市直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

  2.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3.招用境外人员(其中“招用外省人员、省内农村人员”取消)

  4.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提前退休

  二、取消的各类审批事项(20项)

  (一)取消审批事项

  1.市直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

  2.投资机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资格

  3.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成年人

  4.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

  5.企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参加工作时间及连续工龄

  6.参加市生育保险统筹女职工生育保险

  7.市、县(区)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

  8.聘用退休人员

  9.刊播招工(招聘)广告

  10.职业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

  (二)取消审批事项,依法监管和服务

  11.非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资格

  12.承办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资格

  13.外埠职工调动

  14.市直企业事业单位、中省直驻溪企业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

  15.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资格

  16.技工学校成立、更名、撤销

  17.企业职工因病和因工致残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18.社会培训机构

  19.市直企业工资总额

  20.市级工伤保险统筹的企业单位职工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

  市民政局

  一、保留的各类审批事项(6项)

  (一)保留事项

  1.市级社团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登记

  2.开办市属社会福利机构

  3.地名等名称命名、更名

  4.革命伤残人员伤残等级评定、证件换发和补发

  5.开办全市社会福利企业

  6.乡(镇)设立、撤销、合并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县、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二)合并的各类审批事项(2项)

  1.市级社会团体筹备,社团组织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变更登记(并入审批1项)

  2.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场、人工建筑、名胜古迹、纪念地等名称,市内跨县、区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更名(并入审核3项)

  二、取消的各类审批事项(6项)

  (一)取消审批事项

  1.成立婚姻介绍机构

  (二)取消审批事项,依法监管和服务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3.建设市级殡仪服务站、骨灰堂

  4.建设公墓(骨灰塔、骨灰林)(频率低,一事一议)

  5.命名革命烈士(频率低,一事一议)

  6.市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

  市外事办公室

  一、保留的各类审批事项(1项)

  (一)保留事项

  1.因公出国

  (二)合并事项(2项)

  1.县、区及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经贸、科技类团组出国(并入审批1项)

  2.非经贸、科技类出国团组,赴香港、澳门各类团组,本市人员参加国内跨地区、跨行业团组出国(并入审批1项)

  二、取消审批事项,依法监管和服务(5项)

  1.归侨侨眷身份认证

  2.“三侨”子女升学加分资格认证

  3.归国华侨工龄满30年全额发放退休金资格认定

  4.华侨捐赠进口物资

  5.归国华侨安置

  市房产局

  一、保留的各类审批事项(3项)

  (一)保留事项

  1.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预售许可证

  2.城市危险房屋安全鉴定

  3.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

  二、取消的各类审批事项(25项)

  (一)取消审批事项

  1.房屋租赁登记

  2.城市房屋装饰装修(原“改变住房原有格局”)

  3.企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

  4.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

  (二)取消审批事项,依法监管和服务

  5.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

  6.利用城市公有住宅开办第三产业

  7.城镇廉租房承租人资格认定

  8.三级以下物业管理企业资质

  9.一、二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

  10.住房档案

  11.经济适用房销售对象资格核定

  12.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

  13.房屋抵押典当登记

  14.房地产价格认定

  15.房屋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

  16.公有住房租金“减免补”

  17.企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8.职工个人出资解决住房确权及公有住房售后调房

  19.职工住房货币补贴

  20.商品房预(销)售登记

  21.房补购房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资格认定

  22.经济适用住房贷款计划

  23.房屋权属登记

  24.一、二、三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

  25.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测定

  市人事局

  一、保留的各类审批事项(8项)

  (一)保留事项

  1.国家公务员录用

  2.市管高级、全市中初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市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建及例会

  3.干部调配(审批改核准)

  4.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病、残鉴定和病退

  5.人才服务机构设立资格(暂予保留)

  6.聘用合同制经营管理技术人员(下放至市人才服务中心)

  7.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

  8.聘请国外专家项目和出国(境)培训

  (二)合并事项(1项)

  1.出国(境)培训计划(并入审核8项)

  二、取消的各类审批事项(19项)

  (一)取消审批事项

  1.事业单位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

  2.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才广告

  (二)取消审批事项,依法监管和服务

  3.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使用计划

  4.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及实施

  5.市直、县(区)、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确定与晋升

  6.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计划

  7.市政府各部门公务员、所属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处级以下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职数限额及人员任职资格

  8.市政府各部门公务员、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年度考核结果和奖励比例限额

  9.以市政府部门名义开展表彰活动

  10.以市政府名义开展表彰活动

  11.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资格

  12.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岗位工资、津贴、补贴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

  1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特殊贡献待遇

  14.机关事业单位处以下工作人员确定工龄和更改参加工作时间

  15.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处以下工作人员退休

  16.《专业证书》班招生计划和资格审查

  17.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人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人选、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

  18.市优秀青年科技人才人选

  19.机关、事业单位口径外进人计划

  市统计局

  一、保留的各类审批事项(2项)

  1.市直部门归口管理的行业统计调查项目和企业集团制发的统计调查项目

  2.市直部门公布其归口管理的行业性统计资料及新闻出版单位需要发表尚未公布的全市基本统计资料

  二、取消审批事项,依法监管和服务(3项)

  1.统计证件发放

  2.采集的基层单位统计资料和有关综合部门汇总上报的统计资料审核及评估论证

  3.县、区统计部门发布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统计资料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一、保留的各类审批事项(4项)

  (一)保留事项

  1.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及其变更

  2.加工贸易业务

  3.3000万美元以上合资、合作企业项目的设立、中止及终止

  4,各类进出口企业出口贴息

  (二)合并的各类审批事项(1项)

  1.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及其变更(并入审批1项)

  二、取消的各类审批事项(24项)

  (一)取消审批事项

  1.发布对外劳务广告业务

  (二)取消审批事项,依法监管和服务

  2.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特别清算

  3.外派劳务人员

  4.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独资企业及增资进口免税

  5 自营进出口经营权

  6.机电产品进口登记

  7.进出口商品许可证

  8.各类进出口企业更名、核定进出口商品目录

  9.各类企业赴国(境)外及自办招商会、展览会、展销会

  10.境外投资类项目

  11.企业申办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

  12.对外经援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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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12年10月29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11月19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录

1 总则

1.1 本市突发事件的现状、特点与面临的风险

1.2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3 目的和依据

1.4 适用范围

1.5 事件等级

1.6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专项指挥机构

2.4 专家顾问组

2.5 区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急机构

2.6 基层应急机构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2 预警

3.3 监测与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信息报送

4.2 先期处置

4.3 指挥协调

4.4 处置措施

4.5 现场指挥部

4.6 响应升级

4.7 社会动员

4.8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4.9 应急处置结束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保险

5.4 调查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6.2 应急队伍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物资保障

6.6 医疗卫生保障

6.7 治安保障

6.8 人员防护保障

6.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10 气象服务保障

6.11 资金保障

6.12 法制保障

7 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7.1 宣传教育

7.2 培训

7.3 应急演练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缩写语说明

8.2 监督检查与奖惩

8.3 预案管理

9 附件

9.1 珠海主要突发事件表

9.2 突发事件处置分工表

9.3 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9.4 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本市突发事件的现状、特点与面临的风险

1.1.1珠海是地处珠江口、毗邻港澳的滨海城市,属南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属地震基本裂度Ⅶ度区,受多种灾害性气候影响,存在较多产生突发事件的自然条件。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可划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4大类、23分类、57种(见附件表1)。

1.1.2珠海市突发事件的主要特点:

自然灾害极为突出。台风灾害(现统称热带气旋灾害)是影响珠海市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台风往往带来狂风、暴雨、有时还伴有强对流天气(如龙卷风,飑线等),从而导致一系列次生灾害的产生。台风灾害的主要类型是风灾、台风暴雨形成的内涝灾害以及台风的强大风力、低气压导致的沿岸风暴潮灾害。此外,珠海每年均受暴雨影响,导致不同程度的内涝,个别年份在暴雨季节因西江上游洪水影响也会受洪涝灾害威胁。

人为致灾因素逐步增加。工程拆迁、农村占地补偿、劳资纠纷事件、校园安全事件、涉港澳台突发事件等社会安全事件和水上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化学品泄露事故等事故灾难以及食品安全、烈性传染病、重大动植物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人为致灾因素逐步增加,往往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的破坏,增加了协调处置突发事件的难度。

1.1.3珠海市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与未来面临的主要风险。

除了传统风险外,由于目前处于地震活跃期,珠海市面临着5-6级左右破坏性地震的风险。沿海填海地带的地面沉降和沙土液化的风险增加。外来物种入侵的可能性与危害增大。环境污染的威胁较为严重,台山核电站的建成运营增加了核事故的风险,航展安全任务更加艰巨。食品安全、网络与信息安全、涉港澳台事件的机率增加。

1.2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2.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提高执政能力,全面履行应对突发事件的职责,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珠海安全稳定,实现构建“幸福珠海”的目标。

1.2.2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积极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人民群众的危害。

(2)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的原则。强化基础工作,加强监测预警,做好应急演练,提高防范意识,有效控制危机,力争实现“五早”(信息早报告、苗头早预防、隐患早排查、矛盾早化解、事件早处置”)要求,将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3)坚持资源整合的原则。按照资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实现组织、资源、信息的有机整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努力实现部门之间、条块之间、军地之间的协调联动。

(4)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建立市、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两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形成市、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两级管理,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提升的突发事件应对体系。实行属地管理,专业处置。

(5)坚持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充分依靠公众,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突发事件应对体制机制,实现突发事件应对的社会化。

1.3 目的和依据

1.3.1目的:

针对珠海市突发事件的现状、特点和风险分析,通过编制预案,达到以下目的:

(1)通过整合现有突发事件组织管理机构等资源,完善突发事件应对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

(2)通过规范突发事件的分级分类,确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启动程序,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单位的职责和权力;

(3)通过整合现有突发事件应急资源,完善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

(4)通过整合现有突发事件的信息资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进一步形成机制优化、反应灵敏的信息支撑系统;

(5)通过总体应急预案的实施,切实加强基础工作,理顺管理体制和机制,实现防范系统化、决策科学化、指挥智能化、保障统筹化,进一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3.2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十二五”期间珠海市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为依据,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涉及珠海的有关机构、单位或人员,应由珠海市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1.5 事件等级

为了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4个级别。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重大突发事件(Ⅱ级)的具体分级标准参照国务院颁布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执行。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市级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只需要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的力量和资源就能够处置的事件。

1.6 应急预案体系

本市应急预案体系分市、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镇(街道)三级管理,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应急保障预案及单位应急预案、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急预案等组成。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2.1.1珠海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统一领导全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相关处置工作由市委统一领导。

2.1.2市应急委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委分管副书记和分管副市长担任,市委、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市各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珠海警备区、市武警支队等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

2.1.3市应急委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定全市应对突发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审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组织指挥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

(4)在应对突发事件工作中协调与上级、驻珠部队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

(5)领导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开展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相关应对工作;

(6)分析总结全市年度应对突发事件工作。

2.2 办事机构

2.2.1珠海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是市应急委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同时挂珠海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和珠海市应急指挥中心牌子,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市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承担市应急委的具体工作,负责市委、市政府值班工作;根据市应急委的决定,负责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及应急管理的预案、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

2.2.2市应急指挥中心设有指挥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作为突发事件发生时市应急委的指挥平台。市人防办指挥平台是市应急委备份指挥平台。

2.3 专项指挥机构

2.3.1市应急委设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包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市三防指挥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领导小组、市防治红火蚁工作领导小组、市海上搜救中心、市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市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工作小组、市城市建设管理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等。市专项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市领导担任。

2.3.2专项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相关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法规;

(2)研究制定本市应对相关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具体指挥本市相关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指挥协调或协助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开展相关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分析总结本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负责本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6)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3.3发生其他突发事件,由分管市领导和市委、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相关主责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成立临时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相关突发事件指挥和处置等应对工作。

2.3.4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相关部门,作为专项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开展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3.5市相关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相关突发事件预防、指挥和处置等应对工作。

2.3.6突发事件处置分工。

各类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为主责部门;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部门为协作部门;市发改局、市科工贸信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单位是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保障部门。各类突发事件处置主责部门分工详见附件表2。

武警珠海市支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的应急救援任务在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具体规定。

2.3.7主责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协作部门、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

2.4 专家顾问组

市应急委、各专项指挥部应分别聘请专家,成立突发事件专家顾问组。专家顾问组主要职责是:

(1)为珠海市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灾害科学最新发展趋势的跟踪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

(2)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3)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

2.5 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急机构

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建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体制机制,成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和专项指挥机构。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在市应急委领导下,参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相关应对工作,依法参与或指挥协调本地区各类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各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是区突发事件的领导机构,区应急委主任由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委分管副书记和分管副区长(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副主任)担任。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是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区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办公室(党政办),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相关部门。

2.6 基层应急机构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在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1.1本市建立突发事件风险管理体系和危险源、危险区域管理制度,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各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和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对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3.1.2各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和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建立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突发事件监测制度,规范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格式和程序;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明确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3.1.3市、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办负责组织各类突发事件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处理;负责定期组织召开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议,研判突发事件应对的总体形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

3.1.4各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和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汇总、分析、处理本地区、本部门或本系统突发事件与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信息,并负责收集、整理和研究发生在国内外可能对本市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突发事件信息,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报市应急办,并通报市相关部门。

3.1.5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3.2 预警

3.2.1本市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市应急办负责全市突发事件预警工作的监督和综合管理,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市相关部门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预警工作,各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负责本地区突发事件预警管理工作。

3.2.2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划分按国家标准执行,国家尚未制定预警级别划分标准的,市相关部门可以先行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报广东省政府或省政府确定的部门备案。

红色等级(一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等级(二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等级(三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等级(四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2.3预警发布和解除。

(1)蓝色、黄色预警由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部门负责发布和解除,并报市应急办备案。橙色、红色预警由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部门向市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由市应急办分别报请分管市领导或市应急委主任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部门发布和解除。

(2)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发布本地区预警信息,并同时报市应急办及市有关部门备案。

(3)对于可能影响本市以外其他地区的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部门应在报请分管市领导批准后,及时上报省和国家有关部门,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相关地区通报。必要时,由市应急办报请市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上报广东省和国务院应急办。

(4)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3.2.4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5预警响应。

(1)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根据即将发生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相关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应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2)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市应急办、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各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通知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与处置指挥人员、值班人员、专家学者、技术骨干等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6市应急办可依据突发事件的发展、变化情况和影响程度,调整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或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提出的预警建议级别,并报请市应急委领导批准。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顾问组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后,各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地区预警级别,并同时报市应急办和市相关部门备案。

3.2.7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发布预警的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或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并通报相关部门。

3.2.8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特定区域应急短信、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 监测与预警支持系统

3.3.1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和气象、环保、金融、旅游等专业部门应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监测手段,强化数字化监测基础设施和专业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

3.3.2市应急办会同市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实现与广东省及其有关部门突发事件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3.3.3市应急办会同市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建立健全本市综合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地区、跨行业的风险综合监测与突发事件预警。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各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应建立专业和区域风险管理系统,提高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能力,做到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预警。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信息报送

市应急办、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各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信息报送应贯穿于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的全过程。

4.1.1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有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4.1.2发生一般突发事件信息,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应及时向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报告。

4.1.3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属地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应当立即报告市应急办,并同时通报市委宣传部、相关部门,详细信息的报送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

4.1.4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对于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应当立即报告市应急办。对于涉及到港澳驻珠机构、港澳台人员,外国人员或市属驻外(港澳)派出机构、赴外(港澳)人员的事件,应同时通报市台湾事务局、市外事局。

4.1.5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应当迅速核实,同时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参照上述规定上报,并做好信息续报工作。

4.1.6市应急办对于接报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在报请市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广东省政府报告。

4.1.7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危害程度、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等。

4.2 先期处置

4.2.1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以及协调工作。

4.2.2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迅速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报告。

4.2.3事发地居委会、村委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4.2.4在境外发生涉及本市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市外事局、市台湾事务局及市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我国驻外派出机构做好境外保护工作。

4.3 指挥协调

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照基本响应程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响应措施进行处置。当超出相关责任主体自身处置能力时,应向上一级应急管理机构提出请求,由上一级应急管理机构决定是否启动更高级别的响应措施进行处置。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由事发地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Ⅳ级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市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由市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Ⅲ级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由主责部门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由市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Ⅱ级响应,负责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分管市领导赶赴现场,并成立现场指挥部。分管市领导任总指挥,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由市应急委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Ⅰ级响应,并负责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市委书记、市长或分管市领导赶赴现场,并成立现场指挥部。市委书记、市长或分管市领导任总指挥,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分管市领导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当省和国家启动或成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并根据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时,市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在国家和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4 处置措施

4.4.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或市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应当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正常;

(4)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组织公民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安排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7)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食品、饮用水、燃料等生活必需品;

(8)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9)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0)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物品;

(11)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他障碍物等;

(12)采取其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市政府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4.4.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情况,由市应急委或事发地区应急委组织相关部门、有关单位,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要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7)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5 现场指挥部

4.5.1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处置事件主责部门牵头,依托市相关专项指挥部或临时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执行总指挥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可设专业处置组、宣传信息组、治安交通组、综合保障组、通信保障组、医疗救护组、专家顾问组等工作组,确定联系人和通信方式。

4.5.2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救治与疏散、群众安置等工作,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市应急办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评估,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按处置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调集应急物资,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生活必需品、医疗救护等各项紧急处置工作。

4.5.3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各工作组、相关部门、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和单位,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应急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5.4主责部门应依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和种类,适时建议派出由该领域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人员和相关科研人员组成的专家顾问组,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专家顾问组应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4.5.5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时,应报请市应急委协调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应及时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4.5.6与突发事件有关的各部门、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和单位,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4.5.7发生涉外突发事件时,市外事局、市台湾事务局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职责分工,参与现场指挥部相关工作,并负责承办相关事项。

4.5.8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和其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4.6 响应升级

4.6.1如果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依靠珠海市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应以市应急委名义,协调中央、省等驻珠单位与部门等参与处置工作。

4.6.2当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珠海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国家或其他省区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市应急委应提请市委、市政府报请广东省委、省政府统一协调、调动各方面应急资源共同参与事件处置工作。

4.6.3发生巨灾时,在上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迅速形成应对巨灾的机制,有效遏制巨灾可能造成的损失。市应急办、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立即开展工作,强化应急处置的时效性。市应急办要立即协调全市应急力量,全面加强应急处置。

4.6.4需要国际社会援助时,市应急办应与市外事局、市外宣办密切配合,在报请市主要领导批准后,以市政府名义提请广东省政府等上级决定,由指定机构向国际社会发出呼吁。

4.7 社会动员

4.7.1市或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应当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自救互救、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

4.7.2全市范围内的突发事件社会动员,由市应急委提请市政府报请上级批准。市应急办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4.8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4.8.1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广东省、本市相关规定,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应急办进行管理与协调,市突发事件新闻宣传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协调。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应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4.8.2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应急办在上报市应急委领导的同时,应向市委宣传部通报相关情况。

4.8.3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经市突发事件新闻宣传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后,由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主责部门负责新闻发布工作。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市委宣传部的组织、协调下,成立由相关部门参加的现场指挥部宣传组,负责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组织、现场采访管理,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对于社会安全事件,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相应工作。

4.8.4当突发事件超出本市控制能力时,由市委宣传部报请上级统一协调组织新闻发布相关工作。对于可能引起国际社会关注的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工作应由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主责部门会同市委宣传部、市外事局等部门共同组织,各新闻媒体要严格遵守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有关规定。

4.9 应急处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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