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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从阿联酋进口皮张检疫审批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21:09: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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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从阿联酋进口皮张检疫审批问题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总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从阿联酋进口皮张检疫审批问题的通知


           (总检动字〔1992〕17号)

 

有关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

  我国今年从阿联酋进口的绵羊皮,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检出炭疽阳性,为此,国家动植物检疫总所和海关总署派人赴阿联酋进行产地检疫考察,经考察,发现阿联酋的皮张来源十分复杂,有来自危险性动物疫病严重流行的土耳其、索马里、叙利亚等国家。为防止疫病通过进口皮张传入我国,造成重大经济和危害人民身体健康,总所决定,对从阿联酋进口皮张采取一定限制措施,任何单位从阿联酋进口皮张,必须经总所审批,特此通知。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鹤壁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材采购行为,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保证药品质量,降低虚高药品价格,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卫规财发〔2004〕320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乡(镇)卫生院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以下简称医疗器材)集中招标采购活动。

第三条 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材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鹤壁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药品招标领导小组),负责药品,医疗器材集中招标采购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重要文件的制定;组长由主管卫生工作的副市长担任。

第五条 成立鹤壁市药品、医疗器材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监督小组(以下简称药品招标监督小组)。负责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事前规范、事中监管、事后监督,保证药品、医疗器材集中招标采购全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合法。

第六条 成立鹤壁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药品招标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行使管理、监督、服务职能。

---管理:确定我市药品、医疗器材集中招标采购目录、招标底价;发布集中招标采购公告;审查经销商资质;发放、受理招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等各项工作;

---监督:在药品招标领导小组、监督小组领导下做好招标结果执行情况与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定期向药品招标领导小组汇报;

---服务:服务供需双方,接受双方投诉,协调供需双方关系,解决实际问题,保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健康发展。



第三章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凡列入《鹤壁市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材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的必须进行集中招标采购。

第八条 招标周期内未经招标的新特药应由各医疗单位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药剂科负责签字把关,经单位药事管理委员会初审批准后上报药品招标办公室,汇总后报药品招标领导小组审批,供应商应将有关资料包括药品名称、剂型、规格、产地、说明书、药品实样,生产经营单位资格证明、经营单位委托书等一并报送药品招标办公室,由药品招标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审定后进入临床使用。凡未经药品招标办公室审批的新特药,各医疗单位一律不得自行采购。

第九条 医疗机构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自行采购,但须及时报请卫生行政部门(药品招标办公室)批准并补办相关手续:

(一)未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的;

(二)已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但通过集中招标和集中议价均不能成交的品种;

(三)医疗抢救急需的;

(四)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重大灾害疫情时;

(五)急需、特殊、量小、价低的医疗器材。

第十条 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剧毒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不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对中草药和中药饮片采购工作由药品招标办公室安排解决。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联合招标采购药品、医疗器材,其方式是确定合理的招标底价,实行“以价招药”;主要包括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公开招标主要适用于临床普遍使用、采购批量或金额大、能够形成充分竞争的药品、医疗器材;对大公司和知名企业可实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 药品、医疗器材集中招标采购以公开招标为主,对公开招标能够成交的药品、医疗器材,不得进行邀请招标采购或者集中议价采购;对通过集中招标采购不能成交的药品、医疗器材,实行集中议价采购;对采购标的较小,潜在的投标人较少,或者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的采购项目,可以进行邀请招标采购。



第四章 集中招标采购程序和办法

第十三条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在药品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采购计划的申报、汇总。分别以县区(县医院、中医院)、鹤煤集团(总医院、职工二院单报)、市直各医疗机构为单位组织有关人员根据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编制药品、医疗器材采购计划,经单位药事管理委员会或院务委员会审核后报药品招标办公室,由药品招标办公室进行统计、汇总,制成本期的集中招标采购计划。

(二)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经药品招标领导小组讨论并确定本期招标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编制招标文件,在互联网和新闻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召开标前会、受理并书面答复投标人提出的澄清要求。

(三)进行资格预审,受理投标文件。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文件和产品证明文件,经药品招标办公室审验合格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软盘投标或网上投标。在投标截止前,受理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四)公开开标。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进行开标。

(五)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议标。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九人以上单数组成评标委员会。集中采购药品评标委员会中,药学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总数的1/2;集中采购医疗器材评标委员会中,精通医疗器材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总数的1/2。药品、医疗器材集中招标专家库成员每年更换一次;评标委员会对评标品种进行评审和比较,最终汇总各项指标,确定中标品种;药品招标办公室须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所需重要信息和数据,评标委员会须编制书面评标报告。

(六)发布中标通知书,签订供需合同。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发出中标通知书,然后在药品招标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下,各医疗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鹤壁市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材集中招标采购合同》和《药品、医疗器材购销廉政合同》。

(七)核定临时零售价。药品招标办公室将本期中标药品及价格报市发改委备案,由市发改委确定并公布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标外采购,不得改变供货渠道,不得超标底采购,不得自行组织招标,市发改委不得接受任何医疗机构超标底价格备案。如遇特殊情况需调价的,由中标人提供相关资料,药品招标办公室调查核实,经药品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后,报市发改委备案。

第十四条 全国所有合法的药品、医疗器材生产和批发企业均可参与投标,投标单位应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材生产许可证》或《药品(医疗器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委托书。

第十五条 参加集中招标采购的医疗单位每半年或一年制定一次药品、医疗器材采购计划。由药品招标办公室汇总报药品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后,每半年或一年招一次,期间如有价格调整按国家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村卫生室所需药品,由乡镇卫生院负责配送,配送药品要提供优质服务,不得另外收费,对困难卫生院,药品招标办公室可予以适量补贴。



第五章 供、需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中标企业

(一)中标方在接到药品招标办公室中标通知书(电话或书面)七日内,与医疗机构签订《鹤壁市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材集中招标采购合同书》。中标企业不得转让或者分包药品购销合同,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中标药品进行回扣促销。

(二)中标企业不能按时配送药品、医疗器材,影响医疗机构正常使用,除按有关合同内容执行外,药品招标领导小组可对中标企业提出批评;多次失信我市医疗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药品招标领导小组有权取消其在我市两年投标资格。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

(一)医疗机构必须按药品购销合同确定的品种、价格和供货渠道采购药品,不得擅自采购非中标企业的药品。

(二)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品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0天。

(三)医疗机构违反上述规定,不按时付款逾期十天给予系统内通报;逾期一个月在本市新闻媒体公布,并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通报批评;逾期三个月或两次不能按时付款,除在市媒体曝光外,还必需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质量保证及检验

(一)按合同交付的药品、医疗器材质量应符合《中国药典》和有关医疗器材质量规范标准或国家药品质量标准,并与投标时承诺的质量相一致,确保临床使用安全有效。

(二)医疗机构如果发现药品、医疗器材存在质量问题可报药监、技术监督部门处理。



第六章 招标收费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费(含软件制作费)每份150元。其他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与罚则

第二十一条 乡及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经办机构、药品、医疗器材生产和批发企业、评标委员会成员、药品招标办公室工作人员的所有行为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有关规定的,应给予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药品准备金制度。各医疗机构必须建立药品准备金帐户,每日按药品销售成本金额存入准备金帐户,专用于支付药品款,不得挪用。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取消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一)不参加药品、医疗器材集中招标采购的单位或参加集中招标采购量低于本单位实际采购总量的90%的。

(二)缺乏诚信,人为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约的。

第二十四条 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按本办法执行,认真做好药品、医疗器材验收入库和登记工作。凡未持《中标品种通知书》的,各医疗机构不得验收入库,违者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理。

(一)投标人在提交的《投标资格预审文件》中有虚假内容的。

(二)开标后投标方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

(三)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应投标人的不合理行为而受到损害的。

(四)中标方不向医疗机构提供供货清单的。

(五)由于中标方的原因不与医疗机构签订合同或无法履行合同的。

第二十六条 建立资料上报制度。各医疗机构要及时把各供货企业每月的供货总金额及付款情况报送药品招标办公室。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若药品、医疗器材供需双方在采供过程中发生争执,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由药品招标办公室进行协调,无法协调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药品招标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鹤壁市药品医疗器材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鹤壁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监督小组

3.鹤壁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医疗机构名单





附件1:

鹤壁市药品医疗器材集中招标采购工作

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张克强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牛春堡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陈元方 市卫生局局长

成 员:张廷建 市监察局副局长

刘树林 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李晓琴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纪检组长

张少敏 市财政局副局长

董春根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关少可 市国家税务局副局长

袁锡和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裴树祥 市卫生局纪检书记

姜秀琴 市卫生局副局长

李 新 鹤煤(集团)公司后勤部副部长

宋忠民 淇滨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王合水 山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王 辉 鹤山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王守振 淇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李永强 浚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李元庆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鹤壁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监督小组



组 长:张廷建 市监察局副局长

副组长:艾振军 市监察局纠风室主任

裴树祥 市卫生局纪检书记

成 员:刘树林 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李晓琴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纪检组长

袁锡和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董春根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附件3:

鹤壁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医疗机构名单



市第一人民医院

市第二人民医院

市中医院(康复医院)

市肿瘤医院

市妇幼保健院

市传染病医院

鹤煤(集团)公司总医院

鹤煤(集团)公司职工二院

鹤煤(集团)公司二矿医院

鹤煤(集团)公司三矿医院

鹤煤(集团)公司五矿医院

鹤煤(集团)公司六矿医院

鹤煤(集团)公司八矿医院

鹤煤(集团)公司九矿医院

鹤煤(集团)公司十矿医院

鹤煤(集团)公司工程处医院

市建筑职工医院

淇县人民医院

淇县中医院

淇县妇幼保健院

浚县人民医院

浚县脑血管病医院

浚县第二人民医院

浚县中医院

浚县妇幼保健院

鹤壁集乡卫生院

石林乡卫生院

鹿楼乡卫生院

上峪乡卫生院

庞村镇卫生院

大赉店镇卫生院

大河涧乡卫生院

黄洞乡卫生院

高村镇卫生院

北阳镇卫生院

庙口乡卫生院

桥盟乡卫生院

朝歌镇卫生院

西岗乡卫生院

王庄乡卫生院

善堂镇卫生院

屯子镇卫生院

黎阳镇卫生院

城关镇卫生院

白寺乡卫生院

钜桥镇卫生院

小河镇卫生院

卫贤镇卫生院

新镇镇卫生院


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将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这
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行政许可法的公布施行,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
效实施行政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
高度重视,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一、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行政
许可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
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是改革行政管理方式、转变政府职
能的重大举措。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把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作为推动政府职
能转变,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能力的重要契机,努力做到在管理理念、管理职能、管理体制、
管理方式上有一个大的转变。
  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是对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加快职能转变的一次新的考验。目前,劳
动保障部门行政审批实际状况与行政许可法规定存在一定差距。一些重要的行政审批事项,
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也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要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将行政许
可法的贯彻实施准备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操作方案,认真研
究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二、加强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培训
  (一)认真学习、全面理解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是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专业性和
创新性很强的法律。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准确理解行政许可法,
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学好行政许可法,并通过专题讲座、报告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组织好
本单位的学习活动,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都能全面了解、切实贯彻这部法律。
  (二)宣传行政许可法要列入“四五”普法的重点内容。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四五”
普法内容中增加行政许可法,并作为普法工作重点。要制定学习培训计划,组织行政许可法
的专题学习培训。重点对象是处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具体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通过学
习培训,强化行政许可设定要于法有据、行政许可管理要公开透明、行政许可服务要便民快
捷、行政许可权力要与责任挂钩的理念。
  (三)将掌握行政许可法知识作为公务员培训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在
公务员录用考试和岗位培训中增加行政许可法的内容,将行政许可法的执行情况作为公务员
考核的重要依据,提高劳动保障部门全体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
  三、抓紧做好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
  (一)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处理工作。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对照我部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
批项目作出相应处理,搞好上下衔接。要进一步审核本地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对省级
和省级以下各级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则上都要取消;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
规章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做出处理。对国务
院已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因情况特殊确需保留的,要及时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二)做好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的要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清理工作的核心
内容是审查、确认、完善现行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依据,还应包括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行
政许可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在清理工作中要体现改革精神,能交给市场和企业决定的
事项就不再审批。以上工作要于2004年5月底前完成。
  (三)抓紧对清理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对地方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
确需继续实施的,要提出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的意见。对没有合法依据又不符合行政许可法
规定的许可设定范围的,要提出予以废止的意见。对增加行政许可条件、与行政许可法规定
的程序不一致或者许可期限超出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内容,要提出按行政许可法规定修改的意
见。
  (四)抓紧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清理。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抓紧清理现行各类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
名义实施的,以及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都应当纠
正。对没有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确有必要委托其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要依法提请
有关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
  四、建立和完善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制度
  (一)建立健全便民的行政许可申请制度。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凡是要求行政许可申请人采用格式文本提出申请的,各地劳动保障
部门应当统一制定申请书格式文本,并免费向申请人提供。对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要制定相应的接收、转批和处理办法。
  (二)落实行政许可公示制度。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行政许可公示制度,将所有行政
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在机关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受理申请场所要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协调解答申请人提出的
咨询。行政许可法正式施行后,有条件的地方劳动保障厅(局)要在机关网站上公开所有行政
许可事项和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为此,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充分
利用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平台。
  (三)完善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制度。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建
立健全受理、审查、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听证、招标、考试、登记等实
施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有关制度,建立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
定的制度,建立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等。
  (四)健全行政许可告知制度。对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要严格履行说明理
由和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的义务。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抓
紧制定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事前告知办法和听证规则。
  五、强化行政许可的监督与责任制度
  (一)建立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凡涉
及行政许可内容的,应征求本部门负责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
  (二)强化对行政许可实施的监督检查。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对是否依法受理行政许
可申请、是否依法审查并做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
行专项检查,发现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依法予以纠正。要建立和完善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诉、检举制度,及时发现、纠正违法设定和实施行
政许可的行为。建立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等,全面推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进一步提
高依法行政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