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保监发〔2012〕24号
各保监局,保监会机关各部门,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中国精算师协会,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完善监管制度体系,我会研究制定了《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现予公布。请各单位结合实际,积极深入地参与我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的建设工作,共同促进我国保险业科学发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
偿付能力监管是现代保险监管的核心。2003年,中国保监会实质启动了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工作,到2007年底,基本搭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2008年之后,中国保监会结合国际金融危机和我国保险市场发展情况,不断完善、丰富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提高了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推动保险公司树立了资本管理理念,提高了经营管理水平,在防范风险、促进我国保险业科学发展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国际金融保险监管改革不断深化和我国保险市场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为了进一步加强偿付能力监管,更加有效地提高行业防范风险的能力,中国保监会决定启动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工作,并制定如下建设规划:
一、指导思想
我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以我国国情为基础,借鉴国际经验,坚持风险导向,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增强保险业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促进我国保险业科学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中国保监会成立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制度体系的建设工作。项俊波主席任组长,陈文辉副主席任副组长,中国保监会发展改革部、财务会计部、财产保险监管部、人身保险监管部、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国际部、法规部、统计信息部、稽查局为成员部门,办公室设在财务会计部。
三、总体目标
(一)用三至五年时间,形成一套既与国际接轨、又与我国保险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
(二)推动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制度,提高行业风险管理和资本管理水平;
(三)提升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的国际影响力,提高我国保险业的国际地位。
四、整体框架
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采用三支柱的整体框架:
第一支柱:资本充足要求。主要是定量监管要求,包括:资产负债评估标准、实际资本标准、最低资本标准、资本充足率标准和监管措施等。
第二支柱:风险管理要求。主要是与偿付能力相关的定性监管要求,包括: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要求,监管部门对公司资本计量和风险管理的监督检查等。
第三支柱:信息披露要求。主要是与偿付能力相关的透明度监管要求,包括:对监管部门的报告要求和对社会公众的信息公开披露要求。
五、基本原则
(一)以我国国情为基础。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不能直接照搬国外做法,必须适应我国保险业发展的阶段特征和客观需要,促进我国保险业科学发展。
(二)与国际保险监管规则接轨。跟踪研究国际金融改革的趋势,在符合国情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制定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实现与国际规则接轨。
(三)以风险为导向。进一步细化风险分类,准确计量各类风险,将偿付能力与风险状况紧密联系起来,提高偿付能力制度对风险的敏感程度,充分反映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
六、实施步骤
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的建设工作分为五步:
(一)全面总结过去偿付能力监管工作
2012年,对2003年以来偿付能力监管工作进行全面回顾和反思,总结经验教训,提高下一步制度建设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1.定量总结。一是用行业数据测算检验现行标准,衡量现行标准是否客观地反映了风险,资本要求是否合理,哪些标准不符合实际,哪些标准需要调整;二是以行业数据为基础,比较分析我国现行标准、欧盟偿付能力I、II和美国风险资本制度;三是比较分析保险业与其他金融行业(银行业、证券业)的资本要求。通过定量分析,为最低资本标准和实际资本标准调整提供依据。
2.定性总结。对偿付能力制度的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等进行总结。
(二)开展专项研究
在全面总结过去工作的同时,从2012年开始,用2至3年的时间,同步开展各项基础性研究工作,包括:
1.细化整体框架,明确基本方法。研究明确三支柱的具体制度内容。在三支柱框架下,明确制度建设的基本方法,包括:风险分类、风险计量模型的设计思路和选择、资产负债评估方法等。
2.研究制定最低资本标准。根据整体框架和基本方法的研究结果,考虑风险相关性,制定产险、寿险的各类风险最低资本标准,向行业征求意见,并进行必要、充分的定量测试。
3.研究制定实际资本标准。配合最低资本标准研究制定工作的开展,起草新的实际资本标准。
4.研究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借鉴IAIS国际保险集团监管共同框架,分析我国目前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监管存在的问题,完善集团偿付能力监管标准。
5.研究逆周期监管问题。从资本要求角度,研究提出逆周期监管要求,减轻顺周期效应。
6.研究完善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相关制度。梳理完善与偿付能力相关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制度要求,研究建立风险管理与资本计量的关联机制。
(三)提出整体制度方案
根据上述专项研究的工作成果,到2014年底之前,形成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征求意见稿。
(四)征求意见和行业测试
用1至2年的时间,将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征求意见稿在行业范围内进行多次全面测试和征求意见,检验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并根据测试结果和各方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同时,通过征求意见和全面测试,推动保险公司做好新制度实施的准备工作,提前部署和安排数据体系改造工作。
(五)发布实施新制度
发布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同时,给予一定的过渡期,使监管部门和公司做好实施准备工作,包括监管部门调整偿付能力监管信息系统,公司调整内部管理流程和信息系统等。
七、工作机制
(一)调动全行业力量
1.建立项目组工作机制。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各项研究制定工作委托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委员、保险机构、中介机构或高校承担,由受托人、业内专家、中国保监会相关部门组成项目组,通过项目组的工作机制,集中行业力量,形成行业和监管部门制度制定的互动机制。
2.充分发挥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的作用。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负责对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整体框架、技术标准和实施方案等提供咨询和论证,对各项目组的研究成果进行审核,提高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提高工作透明度
1.及时公开信息。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设的总体规划、整体框架、工作计划、研究成果、测试结果等及时对外公开,吸引行业共同关注和积极参与。
2.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主动向行业、有关部委、消费者、媒体等通报情况,让社会各界及时了解和支持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设。
(三)加强国际交流
1.借鉴国际经验。各项目组根据工作需要,赴欧盟、美国、瑞士、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和地区考察偿付能力监管模式,学习先进经验。通过论坛、座谈会等方式邀请国际专家来华交流,研究讨论有关偿付能力监管问题。
2.扩大国际影响。通过多种渠道向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介绍我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的情况,扩大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的国际影响力。
关于加强音像制品运输传递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 铁道部 交通部 等
关于加强音像制品运输传递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铁道部、交通部、邮电部、民航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交通厅(局)、邮电管理局、铁路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近年来,一些单位和个人为牟取暴利,在非法音像制品的制作点和集散地购买非法音像制品,并通过铁路、公路、航空或邮寄等方式运往全国各地,严重冲击了音像制品发行的合法渠道和音像市场的正常秩序。为了加强音像市场管理,进一步做好保护知识产权的工作,在继续查处走私
、盗版、复制非法音像制品黑窝点的同时,要切实加强音像制品运输传递环节的管理,充分发挥铁路、交通、民航、邮电系统在流通渠道堵截非法音像制品的优势,有效地打击各种非法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通过车站、港口、机场、邮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托运、邮寄并提取大宗音像制品的,必须是经文化部核准登记的音像制品总批发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托运、邮寄并提取大宗音像制品的,必须是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音像制品
批发单位。其他单位不得办理音像制品托运、邮寄业务。
二、托运或邮寄大宗音像制品,发货和收货单位必须持相应的《音像制品批发经营许可证》和所在省、地(市)分管音像市场的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证明,办理托运和交寄或提取手续。车站、港口、机场、邮局按规定核验无误后,方可受理托运、收寄或交付,并在货运或
邮寄清单上注明发证机关和发货或收货承办人身份证号码,发或收货证明附在存根背面存档,以备查验。
三、按包裹或快递小包邮寄的音像制品,交寄人必须出具县以上分管音像市场的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证明。收寄时应在相关的包裹详情单上注明核准证明号码和出具机关以及收寄人身份证号码,并将核准证明附收据存根背面存档,以备查验。
四、各地分管音像市场的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审核托运或邮寄音像制品货主的有关证件,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具核准证明。车站、港口、机场、邮局要按规定严格核验发货人或收货人的有关批准文件和音像制品节目名称、数量,切实加强音像制品托运或邮寄、验货、交付环节
的管理,如发现非法音像制品,立即予以扣留,并及时报告当地分管音像市场的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五、各地在运输传递环节截获的大宗非法音像制品要妥为封存,并上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管音像市场的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托运或邮寄线索,深挖制作、复录、加工、传播非法音像制品的黑窝点和集散地,并将查处情况速报文化部。
1996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