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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1993年度旅行社审计验证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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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1993年度旅行社审计验证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对1993年度旅行社审计验证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1994年1月 国家旅游局发布)


自国家旅游局下发旅审字(1991)049号文决定从1991年度开始在旅行社业务年检的同时对旅行社实行审计验证制度两年来,审计验证工作在审计署及各地审计机关的大力支持下,在各地旅游局精心组织和社会审计组织的配合下,已取得良好效果。现根据国家旅游局旅管理
发(1994)043号文《关于1993年度旅行社业务年检的通知》精神,对1993年度旅行社审计验证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审计验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有关承办事项,按旅审发(1991)049号《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企业实行审计验证制度的通知》和国家旅游局、审计署联合下发的旅审字(1992)03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企业审计验证工作的通知》要求执行。
二、1993年度旅行社审计验证对象为1993年1月1日以前经国家旅游局、省旅游局批准成立,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一、二类旅行社。1993年1月批准升为一类旅行社的参加二类社的审计验证。
对三类旅行社1993年度审计验证工作(即指1993年1月1日以前经批准,也包括1993年1月1日以后经批升为二类的三类旅行社)不做统一要求,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安排。
三、审计验证的主要内容是国家旅游局下达的1993年度旅行社业务年中的六项考核经济指标;(营业收入总额、利润总额、全员人均利润额、税利、外联人天数、接待人天数)及补充资料中的有关指标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旅行社执行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和按规定上缴旅游
费等情况。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对旅行社的审计验证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并针对本地区的问题研究分析,总结经验。要求在1994年21日至4月21日完成本地区旅行社审计验证和业务年检工作,并于5月15日前将审计验证综合报告及附表报国家旅游局审计局。
五、审计验证的承办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审计条例》,按照《旅行社审计验证工作规程(试行)》,坚持依法审计,照章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随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反映、通报审计验证工作的进展情况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以保证审计验证工作顺利进行,并按规定时间提
交审计验证报告。
审计验证报告是审计验证结果的书面文件,是旅行社借以参加国家旅游局经济指标考核、排名的公正性文字依据,应全面如实反映旅行社验证期内的经营情况,客观公正的评价旅行社业绩及存在的问题。审计验证报告为文字叙述加附表(见附件1)形式。文字部分反映旅行社基本情况
、指标验证结果、分析指标不符的原因、旅行社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旅游行业政策情况及对旅行社改善经营管理的建议。承办单位对审计验证报告的真实、可靠、合规、合法性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六、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审计监督规定》第十条,国家旅游局审计局将会同有关审计机关对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审计验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审计验证结果严重失实或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994年1月1日

转发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颁发货币发行,出纳专业荣誉证书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转发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颁发货币发行,出纳专业荣誉证书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1991年10月14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人民银行银发(1991)260号“关于印发《颁发货币发行、出纳专业荣誉证书试行办法》的通知”转发你们,并根据我行情况作如下补充:
一、凡在我行从事现金出纳工作(包括原在人民银行或其他专业银行从事货币发行、现金出纳工作,调入建设银行后仍从事现金出纳工作)的人员,累计专业工龄满25年,累计管库满15年或累计专职复点满20年的,均可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申请颁发《货币发行、出纳专业荣誉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二、《证书》从1992年起,每两年(逢双年)颁发一次。每颁发年的年初,符合条件的人员,由所在行、处填报《证书》申报表(即银发(1991)260号文附式),逐级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经各分行出纳、人事部门审查核准后,于1992年1月15日前汇总报总行财会部。
三、各行要按照人民银行和总行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颁发《证书》的工作。

附件:关于印发《颁发货币发行、出纳专业荣誉证书试行办法》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为鼓励从事货币发行和出纳工作的人员热爱本职工作,增强其职业荣誉感,表彰他们在货币发行和出纳工作岗位上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所作的贡献,人民银行总行决定为长期从事货币发行和出纳工作的人员颁发荣誉证书。现将《颁发货币发行、出纳专业荣誉证书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执行。
有关证书颁发的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附:颁发货币发行、出纳专业荣誉证书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从事货币发行、出纳工作的人员热爱和做好本职工作,增强职业荣誉感,表彰其为货币发行、出纳工作所作的贡献,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颁发范围,凡在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从事货币发行、出纳工作的人员,累计专业工龄满25年,累计管库15年或专职复点满20年的均可按照本试行办法的规定颁发《货币发行、出纳专业荣誉证书》(简称《证书》,下同)。
在货币发行、出纳岗位上离、退休的老同志,符合本规定的亦可颁发《证书》。离、退休时专业工龄不足的,离、退休后受发行、出纳部门聘用继续从事货币发行、出纳工作,其专业工龄可连续计算。
第三条 货币发行、出纳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因以下原因曾离开工作岗位,后又调回本工作岗位的累计时间不超过10年,其专业工龄可连续计算:
(一)因冤假错案调离货币发行、出纳工作岗位的;
(二)经批准脱产学习的;
(三)“文革”期间,因下放劳动等离开货币发行、出纳工作岗位的;
(四)组织分配从事会计、保卫等与货币发行、出纳相近专业工作的。
第四条 专业工龄系指参加革命工作或建国后从事货币发行、出纳工作时起至发证年度12月底止的累计周年数(扣除第四条以外从事其他专业工龄)。
第五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货币发行、出纳人员,受过行政记大过以下(包括大过)处分,但受处分后,工作表现好并做出一定成绩的,则所在单位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批准后,可颁发《证书》。
受过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后,工作表现突出,并做出优异成绩的,作为特殊情况,报经各自的总行批准后,可颁发《证书》。
正在接受行政审查或刑事侦查的,暂不颁发《证书》。
第六条 长期在边远高寒地区工作的货币发行、出纳人员颁发《证书》的工作年限,各有关省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适当放宽的规定,但放宽的年限均不得超过5年。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货币发行、出纳人员,由所在单位报填《证书》申报表(式样附后),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经各分行货币发行、出纳,人事部门审查核准后颁发《证书》,并将颁发数量,汇总报各总行。专业银行各总行负责汇总报人民银行总行。
第八条 《证书》由人民银行统一印制。1992年首次颁发后,每两年(逢双年)颁发一次。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应在每次颁发后,于次年的1月底前将汇总的全辖《证书》申报表报总行;专业银行总行应在每次颁发后,于次年的2月15日前将颁发货币发行、出纳专业荣誉证书的汇总人数和需证数量报人民银行总行,由各专业银行总行领取后颁发。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各自的总行备案。

附表:货币发行、出纳专业荣誉证书申报表
货币发行、出纳专业荣誉证书申报表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申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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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性别┃民族┃年龄┃政治面目┃累计专业工龄┃现任职务┃职称┃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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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交通部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
(2004年第5号)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4年6月22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春贤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监理企业资质,是指监理企业的人员组成、专业配置、测试仪器的配备、财务状况、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综合能力。

  第四条 监理企业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后方可开展相应的监理业务。

  第五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受交通部委托具体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从业范围



  第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专业划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个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水运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水运机电工程专项。

  第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其获得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开展监理业务:
  (一)获得公路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一、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二)获得公路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三)获得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可在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四)获得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特殊独立大桥项目的监理业务;
  (五)获得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隧道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特殊独立隧道项目的监理业务;
  (六)获得公路工程专业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各等级公路、桥梁、隧道工程通讯、监控、收费等机电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七)获得水运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大、中、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八)获得水运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中、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九)获得水运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可在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十)获得水运工程专业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水运机电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业务的分级标准见本规定附件三。


 第三章 申请与许可



  第八条 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资质,应当具备本规定附件一、二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

  第九条 交通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专业甲级、乙级监理资质和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资质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登记证明;
  (三)验资报告;
  (四)企业章程和制度;
  (五)监理人员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中级职称以上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主要成员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或者其他工作经历的业绩证明;
  (七)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装备证明。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许可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属于交通部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在向交通部递交申请材料的同时,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副本。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交通部。
  交通部自收到申请人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相应的《监理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所属企业申请水运工程专业甲级、乙级监理资质,其申请材料副本的递交不适用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递交申请材料副本。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自收到申请材料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交通部。

  第十三条 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递交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相应的《监理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许可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中可以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且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但应当将专家评审需要的时间告知申请人。专家评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十五条 许可机关聘请的评审专家应当从交通部建立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专家库中选定。
  选择专家应当符合回避的要求;参与评审的专家应当履行公正评审、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十六条 许可机关在许可过程中需要核查申请人有关条件的,可以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申请人应当配合。

  第十七条 许可机关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八条 《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限为四年。

  第十九条 监理企业在领取新的资质证书时,应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破产或者倒闭的监理企业,应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监理企业应当依法、依合同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理。

  第二十一条 监理企业和各有关机构必须如实填写《项目监理评定书》。《项目监理评定书》的格式由交通部规定。

  第二十二条 监理企业资质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每两年检验一次。
  定期检验的内容是检查监理企业现状与资质等级条件的符合程度以及监理企业在检验期内的业绩情况。

  第二十三条 申请定期检验的企业应当在其资质证书使用期满两年前三十日内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检验表》;
  (二)本检验期内的《项目监理评定书》。

  第二十四条 监理企业的定期检验工作由作出许可决定的许可机关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负责检验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二十日内作出定期检验结论。

  第二十五条 对定期检验合格的监理企业,由质量监督机构在其《监理资质证书》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对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监理企业,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责令其在六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满仍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由质量监督机构提请原许可机关对其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销对其的资质许可。

  第二十六条 监理企业未按规定的期限申请资质定期检验的,其资质证书失效。

  第二十七条 监理企业遗失《监理资质证书》,应当在公开媒体和质量监督机构指定的网站上声明作废,并到原许可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第二十八条 监理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后二个月内到原许可机关办理证书变更手续。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据资质等级条件予以审查办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监理企业以及监理现场工作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应当配合。

  第三十条 交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有权对利害关系人的举报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应当配合。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监理企业违反本规定,由交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二条 监理企业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监理企业的《监理资质证书》由交通部统一印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5年7月1日发布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交基发〔1995〕44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附件一: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条件



  一、公路工程
  (一)甲级监理资质条件
  1、人员、业绩和人员结构条件
  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中至少有2人具有公路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10年以上从事公路、桥梁、隧道工程工作经历,5年以上监理或者建设管理工作经历,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
  企业拥有中级职称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数不少于30人,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数不少于10人,高、中级经济师或者高、中级会计师不少于3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不低于70%。
  持监理工程师证书人员中,不少于15人具有2项一类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5人具有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少于3年。不具备本条前述条件,但具备以下条件者视为符合本条条件:监理企业具备不少于5项二类以上工程业绩(以《项目监理评定书》为准,下同)。
  企业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主要包括路基路面、桥隧结构、试验检测、工程地质、工程经济、合同管理等专业人员。
  2、企业拥有材料、路基路面等工程试验检测设备和测量放样等仪器,具备建立工地试验室条件(见附件二)。
  3、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400万元。
  4、企业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组织体系。
  5、企业作为工程质量事件当事人,已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处罚期实施已满1年。
  (二)乙级监理资质条件
  1、人员、业绩和人员结构条件
  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中至少有2人具有公路或者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8年以上从事公路、桥梁、隧道工程工作经历,3年以上监理或者建设管理工作经历,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
  企业拥有中级职称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数不少于18人,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数不少于5人,经济师、会计师不少于2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不低于70%。
  持监理工程师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9人具有2项二类及以上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3人具有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少于3年。不具备本条前述条件,但具备以下条件者视为符合本条条件:监理企业具备不少于5项三类以上工程业绩。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主要包括路基路面、桥隧结构、试验检测、工程地质、工程经济、合同管理等专业人员。
  2、企业拥有材料、路基路面等工程试验检测设备和测量放样等仪器,具有建立工地试验室的条件(见附件二)。
  3、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4、企业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组织体系。
  5、企业作为工程质量事件当事人,已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处罚期实施已满1年。
  (三)丙级监理资质条件
  1、人员、业绩和人员结构条件
  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中至少有2人具有公路或者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5年以上从事公路、桥梁、隧道工程工作经历,2年以上监理或者建设管理工作经历,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
  企业拥有中级职称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数不少于8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人数不少于3人,经济师、会计师不少于1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不低于70%。
  持监理工程师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3人具有2项三类及以上工程监理业绩,上述人员与企业签定的劳动合同不少于3年。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主要包括路基路面、桥隧结构、试验检测、工程地质、工程经济、合同管理等专业人员。
  2、企业拥有必要的试验检测设备和测量放样仪器(见附件二)。
  3、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4、企业拥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组织体系。
  5、企业作为工程质量事件当事人,已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处罚期实施已满1年。
  (四)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监理资质条件
  1、已取得公路工程甲级监理资质。
  2、持监理工程师证书人员中,有不少于20人具有特大桥监理业绩,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少于3年。不具备本条前述条件,但具备以下条件者视为符合本条条件:监理企业具有4项以上特大桥监理业绩。
  (五)特殊独立隧道专项监理资质条件
  1、已取得公路工程甲级监理资质。
  2、持监理工程师证书人员中,有不少于20人具有特长隧道监理经历,有不少于10人是隧道专业监理工程师,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少于3年。不具备本条前述条件,但具备以下条件者视为符合本条条件:监理企业具有2项以上特长隧道监理业绩。
  (六)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条件
  1、人员、业绩和人员结构条件
  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中至少2人以上具有机电专业高级技术职称,8年以上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5年以上监理或者建设管理工作经历,已取得公路机电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
  企业拥有中级职称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持公路机电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人数不少于15人,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数不少于10人,经济师、会计师不少于2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不低于70%。
  持监理工程师证书人员中,不少于8人具有公路机电工程监理业绩,以上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少于3年。
  2、企业拥有公路机电工程所需的常用试验检测设备(见附件二)。
  3、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4、企业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组织体系。
  5、企业作为工程质量事件当事人,已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处罚期实施已满1年。

  二、水运工程
  (一)甲级监理资质条件
  1、人员、业绩和人员结构条件
  企业负责人中至少有1人具备10年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的经历,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应具有15年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的经历,承担过大型水运工程项目的总监工作,具有水运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监理工程师资格。
  企业拥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5人,取得港口、航道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8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专业职称人数不少于10人,经济师、会计师不少于2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不低于70%。
  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人员中,不少于10人具有大型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3人具有大型工程监理项目负责人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少于3年。不具备本条前述条件,但具备以下条件者视为符合本条条件:监理企业具备5项以上中型水运工程业绩。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主要包括港口、航道、工民建、测量、试验检测、合同管理等专业人员。
  2、企业拥有材料、土工等工程试验仪器和检测设备,具有建立工地试验室的条件(见附件二)。
  3、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4、企业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组织体系。
  5、企业作为工程质量事件当事人,已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处罚期实施已满1年。
  (二)乙级监理资质条件
  1、人员、业绩和人员结构条件
  企业负责人中至少有1人具有8年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的经历,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应具有10年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的经历,承担过中型水运工程项目的总监工作,具有水运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监理工程师资格。
  企业拥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5人,取得港口、航道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专业职称人数不少于5人,经济师、会计师不少于1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人数不低于70%。
  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5人具有中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2人具有中型水运工程监理项目负责人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少于3年;不具备本条前述条件,但具备以下条件者视为符合本条条件:具备5项以上小型水运工程业绩。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主要包括港口、航道、工民建、测量、试验检测、合同管理等专业人员。
  2、企业拥有材料、土工等工程试验仪器和检测设备,具有建立工地试验室的条件(见附件二)。
  3、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4、企业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组织体系。
  5、企业作为工程质量事件当事人,已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处罚期实施已满1年。
  (三)丙级监理资质条件
  1、人员、业绩和人员结构条件
  企业负责人中至少有1人具有5年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的经历,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应具有8年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的经历,承担过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总监工作,具有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
  企业拥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8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专业职称人数不少于3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人数不低于70%。
  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3人具有小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2人具有小型水运工程监理项目负责人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少于3年。
  2、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3、企业作为工程质量事件当事人,已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处罚期实施已满1年。
  (四)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条件
  1、人员、业绩和人员结构条件
  企业负责人中至少有1人具备10年以上水运机电工程建设的经历,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应具有15年以上水运机电工程建设的经历,承担过水运机电工程项目的总监工作,具有水运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水运机电监理工程师资格。
  企业拥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5人,取得机电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专业职称人数不少于10人,经济师、会计师不少于2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人数不低于70%。
  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人员中,不少于8人具有水运机电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3人具有水运机电工程监理项目负责人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少于3年。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主要包括机电、测量、试验检测、合同管理等专业人员。
  2、企业拥有机电工程试验仪器和检测设备,具有建立工地试验室的条件(见附件二)。
  3、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4、企业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组织体系。
  5、企业作为工程质量事件当事人,已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处罚期实施已满1年。
  说明:本条件所称监理工程师除丙级资质条件外,均指交通部监理工程师。

  附件二: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基本试验检测能力或仪器设备配备标准



  一、公路工程
  (一)甲级监理资质
  1、土工试验(筛分、密度、含水量、塑液限、击实)
  2、石灰试验(有效钙镁含量)
  3、水泥混凝土(塌落度、抗压强度、抗折强度)、砂浆强度试验、配合比设计
  4、沥青指标试验(针入度、延度、软化点)
  5、沥青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6、路面基层材料试验(击实、无侧限抗压强度、灰剂量、配合比设计)
  7、路基、路面、构造物几何尺寸检测
  8、路基路面检测(压实度、厚度、平整度、弯沉、路面构造深度、摩擦系数)
  9、砌石工程常规试验检测
  10、钢材、焊接试验
  11、测量设备(经纬仪、水准仪、测距仪、全站仪)
  (二)乙级监理资质
  1、土工试验(筛分、密度、含水量、塑液限、击实)
  2、石灰试验(有效钙镁含量)
  3、水泥混凝土(塌落度、抗压强度、抗折强度)、砂浆强度试验、配合比设计
  4、沥青指标试验(针入度、延度、软化点)
  5、路面基层材料试验(击实、无侧限抗压强度、灰剂量、配合比设计)
  6、路基、路面、构造物几何尺寸检测
  7、路基路面检测(压实度、厚度、平整度、弯沉、路面构造深度、摩擦系数)
  8、砌石工程常规试验检测
  9、钢材、焊接试验
  10、测量设备(经纬仪、水准仪、测距仪)
  (三)丙级监理资质
  1、土工试验(筛分、密度、含水量、塑液限、击实)
  2、石灰试验(有效钙镁含量)
  3、水泥混凝土(塌落度)、砂浆强度试验、配合比设计
  4、路基、路面、构造物几何尺寸检测
  5、路基路面(压实度、厚度、平整度、摩擦系数)
  6、砌石工程常规试验检测
  7、测量设备(经纬仪、水准仪)
  (四)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
  1、光功率计/光源
  2、光时域反射仪
  3、误码仪
  4、音频信号发生器
  5、SDH综合测试仪
  6、音频性能分析仪
  7、声压计
  8、数据通信测试分析仪
  9、PCM综合测试仪
  10、综合布线认证分析仪
  11、计算机网络分析仪
  12、秒表
  13、低速数据测试仪
  14、脉冲数字线路故障测试器
  15、视频分析仪/信号源
  16、色彩色差计
  17、雷达测速器
  18、数字式功率计
  19、风速仪
  20、闭路电视测试仪
  21、远红外线湿度测试仪
  22、轻便气象综合测试仪
  23、交流电源分析仪
  24、绝缘电阻测试仪
  25、耐压强度测试仪
  26、数字式地阻仪
  27、直流高压发生器
  28、钳流表
  29、照度测试仪
  30、经纬仪
  31、亮度计
  32、电缆故障测试仪
  33、焊口探伤仪
  34、数字万用表
  35、数显卡尺
  36、材料阻燃性能分析仪
  37、RCL测试仪
  38、逆反射系数测定仪
  39、双臂电桥
  40、电子涂层测厚仪
  41、超声波测厚仪
  42、数字存储示波器

  二、水运工程
  (一)甲级监理资质
  1、测量(经纬仪、水准仪、测距仪、全站仪)
  2、砂试验(筛分、含泥量、泥块含量、密度)
  3、石试验(筛分、含泥量、泥块含量、密度、压碎指标)
  4、混凝土、砂浆试验(配合比设计、稠度、强度)
  5、钢筋试验(钢筋力学和工艺性能、焊接接头机械性能)
  6、土工试验(筛分、密度、含水率、强度)
  7、非破损检测
  (二)乙级监理资质
  1、测量(经纬仪、水准仪、测距仪)
  2、砂试验(筛分、含泥量、泥块含量、密度)
  3、石试验(筛分、含泥量、泥块含量、密度、压碎指标)
  4、混凝土、砂浆试验(配合比设计、稠度、强度)
  5、土工试验(筛分、密度、含水量、击实)
  6、非破损检测
  (三)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
  1、经纬仪、水准仪、测距仪
  2、拉压力传感器
  3、荷重传感器
  4、手持数字转速表
  5、数字多用表
  6、数字钳形表
  7、绝缘电阻表
  8、照度计
  9、超声波测厚仪
  10、超声波探测仪
  11、超声波涂层测厚仪
  12、尺寸检测量具
  13、红外式温度计
  14、接地电阻测试仪
  15、噪声计
  16、水平仪
  17、风速仪

  附件三: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业务分级标准



  一、公路工程分级标准

  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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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类   │      二类│    三类    ┃
┠──────┼────────┼────────┼─────────┨
┃1、公路工程 │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路基工程│一级公路路基工程及┃
┃      │        │及一级公路   │二级以下各级公路 ┃
┠──────┼────────┼────────┼─────────┨
┃2、桥梁工程 │特大桥     │大桥、中桥   │小桥、涵洞    ┃
┠──────┼────────┼────────┼─────────┨
┃3、隧道工程 │特长隧道、长隧道│中隧道     │短隧道      ┃
┗━━━━━━┷━━━━━━━━┷━━━━━━━━┷━━━━━━━━━┛



  表二:


┏━━━━━━━━┯━━━━━━━━━━━━━━━━━━━━━━━━━┓
┃1、特殊独立大桥 │主跨250米以上钢筋混凝土拱桥、单跨250米以上预应力混┃
┃        │凝土连续结构、400米以上斜拉桥、800米以上悬索桥等结┃
┃        │构复杂的独立特大桥项目              ┃
┠────────┼─────────────────────────┨
┃2、特殊独立隧道 │大于3000米的独立特长隧道项目           ┃
┠────────┼─────────────────────────┨
┃3、公路机电工程 │通讯、监控、收费等机电工程            ┃
┗━━━━━━━━┷━━━━━━━━━━━━━━━━━━━━━━━━━┛


  注:1、本标准使用术语含义与交通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规定一致。
  2、一、二、三类分级标准中含配套的交通安全设施、环保工程和沿线附属设施;不含各专项内容。


  二、水运工程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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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建设项目│ 计量单位│ 大型 │    中型 │  小型┃
┃号│            │     │    │      │    ┃
┠─┼────┬───────┼─────┼────┼──────┼────┨
┃1 │沿海港口│集装箱、件杂、│  吨级 │=20000 │10000~20000│<10000 ┃
┃ │工程  │多用途等   │     │    │      │    ┃
┠─┼────┼───────┼─────┼────┼──────┼────┨
┃ │    │散货、原油  │  吨级 │=30000 │10000~30000│<10000 ┃
┠─┼────┴───────┼─────┼────┼──────┼────┨
┃2 │内河港口工程      │  吨级 │=1000 │300~1000  │<300  ┃
┠─┼────────────┼─────┼────┼──────┼────┨
┃3 │通航建筑与整治工程   │  吨级 │=1000 │300~1000  │<300  ┃
┠─┼────┬───────┼─────┼────┼──────┼────┨
┃4 │航道工程│沿海     │  吨级 │=30000 │10000~30000│<10000 ┃
┠─┼────┼───────┼─────┼────┼──────┼────┨
┃ │    │内河     │  吨级 │=1000 │300~1000  │<300  ┃
┠─┼────┼───────┼─────┼────┼──────┼────┨
┃5 │修造船水│船坞     │ 船舶吨级│=10000 │3000~10000 │<3000 ┃
┃ │工工程 │       │     │    │      │    ┃
┠─┼────┼───────┼─────┼────┼──────┼────┨
┃ │    │船台、滑道  │ 船体重量│=5000 │1000~5000 │<1000 ┃
┠─┼────┴───────┼─────┼────┼──────┼────┨
┃6 │防波堤、导流堤等水工工程│ 最大水深│=6   │<6     │    ┃
┃ │            │  (米)│    │      │    ┃
┠─┼────┬───────┼─────┼────┼──────┼────┨
┃7 │其它水运│沿海     │受监的建安│=6000 │2000~6000 │<2000 ┃
┃ │工程项目│       │工程费  │    │      │    ┃
┃ │    │       │ (万元)│    │      │    ┃
┠─┼────┼───────┼─────┼────┼──────┼────┨
┃ │    │内河     │受监的建安│=4000 │1000~4000 │<1000 ┃
┃ │    │       │工程费  │    │      │    ┃
┃ │    │       │ (万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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