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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3:15: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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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了《关于对我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请示》(平保发〔1998〕018号),要求对该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地分公司开办的以下险种予以免征营业税:
一、平安福寿保险
二、平安康利保险
三、平安长寿保险
四、健康长寿保险
五、独生子女康宁储蓄保险
六、婴少儿储备金保险
七、购物贷款人寿保险
八、平安永乐保险
九、平安幸福保险
十、平安长乐保险
十一、养老金保险
十二、少儿终生平安保险
十三、养老金甲款保险
十四、养老金乙款保险
十五、递增养老年金保险
十六、平安福临门保险
十七、平安综合养老保险
十八、成人疾病住院医疗保险类
(一)乳腺癌保险
(二)住院医疗保险
(三)住院津贴保险
(四)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五)附加医疗保险
(六)个人住院医疗保险
(七)母婴安康保险
(八)计生手术保险
(九)麻醉责任保险
(十)医疗安全保险
(十一)重大疾病保险
(十二)平安康乐保险
(十三)住院安心保险
(十四)团体住院津贴保险
(十五)团体住院安心保险
(十六)住院医疗还本保险
(十七)住院津贴还本保险
(十八)重大疾病还本保险
(十九)团体住院安心还本保险
十九、青少年儿童医疗保险类
(一)学生平安保险
(二)儿童健康保险
(三)学生健康保险
(四)学生平安还本保险



1998年5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
1998年4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1998〕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已于1998年4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5月26日起施行。

1998年5月19日公布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一九九六〕一百九十一号《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诉讼财产保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一九九四〕二十九号《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法发〔一九九二〕二十二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精神是一致的,均应当严格执行。
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该案外人对其到期债务没有异议并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但是,人民法院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中国银行关于修改分行上存总行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修改分行上存总行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
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分行:
为了加强总行对全系统资金的集中统一调度,总行决定对分行上存总行资金管理规定进行修改,修改后的《中国银行上存资金管理规定》附后。上存资金管理规定改变后,分行在具体操作中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各分行应加强对本行资金营运情况的分析预测,掌握本行资金运行规律,注重资金的期限匹配。
二、为了提高总行在资金调度中的主动性,总行明确规定:联行汇差为贷差的分行不得上存总行资金,分行主动上存总行资金必须通过人民银行实拨头寸,联行汇差为借差的分行需要将借差转上存户的,必须经总行资金部批准同意后,由总行主动转入活期上存户。
三、由于上存资金协议只是总分行资金管理部门登记台账的凭证,所以今后分行上存总行资金时填写协议书后不需要再邮寄总行,只需要传真即可(以后有变化再另行通知)。
四、符合定期上存资金条件的分行要根据本行资金营运规律,合理确定上存资金的期限结构,活期超限额部分如转为定期上存,需分行填写上存协议传真到总行资金部资金业务处,由资金部通知财会部转账。
五、分行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总行资金部。
特此通知。

附:中国银行上存资金管理规定
为了增强总行对全系统资金集中统一调度的能力,进一步规范分行上存资金行为,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分行上存总行资金最低起存金额为1000万元。
二、对上存资金实行期限管理,分为活期、三个月、六个月三种期限。
三、分行上存总行资金采取两种形式:
一是分行主动通过人民银行实拨头寸上存;
二是由总行通过联行主动转入分行上存户。联行汇差为借差的分行需要将借差转上存的,应事先报总行资金部,资金部批准同意后通知财会部转入分行活期上存户。
四、分行请领上存资金必须于每天上午8∶30以前电话或传真通知总行资金部资金业务处,并说明请领的具体金额、上存日期。分行上存总行的活期资金每天都可以向总行请领,定期上存资金原则上不得提前向总行请领。
五、上存资金按季结息,如遇利率调整,活期上存资金分段计息,定期上存资金执行合同利率。
六、联行汇差为贷差的分行不得上存总行资金,如分行联行账户出现贷差,必须主动清算,否则总行主动将分行上存户资金转入联行账户清算,同时,根据汇差管理制度处以日息万分之三的罚息。
七、定期上存总行资金的条件:
(一)在总行无任何借款;
(二)长期在总行保持稳定的上存资金余额;
(三)活期上存资金必须在总行规定的限额以上(见附件一)。
八、分行上存总行资金必须签订上存协议(见附件二)。分行上存资金协议由分行于上存日的当天填写,由主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传真到总行资金部资金业务处。活期的上存资金协议不办理展期手续,定期的上存资金到期后不需调回,需提前通知总行并重新签订上存协议。
九、总、分行资金管理部门凭上存协议登记台账,通知财会部门转账。
十、本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中国银行各分行活期上存资金限额(略)

附件:二

中国银行各分行上存总行资金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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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存资金行:| |借入资金行:| 总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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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账 号:| | 账 号:| 0243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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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户 行:| |开 户 行:|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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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额: |大写: 小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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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存日期:| 年 月 日|期限:□活期 □三个月 □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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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 率:| %(年利率) |划款方式:□联行汇差 □实拨头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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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维护总、分行利益,特制定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
| 1.分行上存资金金额必须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 |
| 2.上存资金按季结息,如遇利率调整,活期上存资金实行分段计息,定 |
|期上存资金执行合同利率; |
| 3.总行对活期上存资金实行余额管理,分行每日可请领,定期上存资金 |
|分行到期请领或续签协议; |
| 4.分行请调上存资金须于当日8∶30前通知总行; |
| 5.本协议自签约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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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行公章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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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签名(印章) 传真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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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