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建交协议

时间:2024-06-26 17:51: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5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建交协议

中国 白俄罗斯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建交协议


(签订日期1992年1月20日 生效日期1992年1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发展中国人民和白俄罗斯人民之间关系的愿望,达成了以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同意,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二条 双方同意,一九六一年四月十八日维也纳公约关于外交关系的规定将适用于中国和白俄罗斯之间的外交关系。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公约关于领事关系的规定将适用于两国之间的领事关系。

  第三条 中国方面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国方面坚决反对旨在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一国两府”、或“台湾独立”的任何企图和行动。
  白俄罗斯共和国支持中国的这一立场。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持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旨在维护民族独立、主权,通过谈判和平解决民族区域问题和发展经济所做的努力。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第六条 两国政府同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惯例,互相为对方在其外交代表履行职务方面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七条 本协议一经签订即开始生效。
  本协议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日签订于北京,一式两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字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田曾佩              克拉夫琴科
    (签字)              (签字)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行政复议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建议书制度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行政复议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建议书制度规定》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9〕8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常州市行政复议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建议书制度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

常州市行政复议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建议书制度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水平,纠正我市行政机关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制作的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制作的行政复议建议书,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意见书,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期间,针对下级行政机关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相关行政行为,作出的旨在督促下级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者要求下级行政机关就个案做好善后工作的行政复议文书。
  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建议书,是指行政复议机构在行政复议期间,针对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或者是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为,向立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作出的,旨在建议完善立法、改善执法的行政复议文书。
  第四条 行政复议意见书或行政复议建议书,应当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并充分阐明理由,符合以下要求:
  (一)要注重及时性,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要注重针对性,注意发现深层次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三)要注重可行性,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提出改进方案。
  第五条 行政复议意见书或行政复议建议书由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人员起草。
  行政复议意见书报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以行政复议机关的名义制发。行政复议建议书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以行政复议机构的名义制发。  
  第六条 行政复议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建议书应当依法送达。
  第七条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后,必须严格按照意见书的要求立即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认真做好相关善后工作,并在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督促有关行政机关在规定时间内履行行政复议意见书,并将行政复议意见书执行情况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第八条 对拒不执行行政复议意见书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向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或者将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直接转送人事、监察部门处理。
  接受转送的人事、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转送的行政复议机构。
  第九条 各级政府应当将行政复议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建议书的落实情况列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
  对拒不执行行政复议意见书的,在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中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对拒不采纳行政复议建议书的,在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中不得评定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及其行政复议机构作出的行政复议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建议书,应当自作出之次日起15日内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并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各行政复议机关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建议书制度的监督和指导,通过定期组织检查、抽查等方式,对各行政复议机关执行行政复议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建议书制度的有关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直属事业单位类别管理办法(试行)

机电部


直属事业单位类别管理办法(试行)
1991年6月29日,机电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条 根据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精神, 为进一步促进和加强事业单位的发展与管理,增加事业单位的活力和自控能力, 探索事业单位与国家机关脱钩,实行政事分开,逐步建立适合事业单位特点的管理体制, 使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实行类别管理必须体现国家对事业单位的基本要求,正确反映事业单位的特点, 有利于推动事业单位为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服务,有利于事业健康地发展和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
第三条 事业单位的类别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第二章 划类依据
第四条 类别划分主要依据事业单位的规模、地位作用、 水平和能力以及效益等方面。主要内容有:固定资产原值、 专业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数、归口行业数、 检测计量中心数及级别、专业设置数、承担国家攻关项目及部下达项目占总项目比例、 获奖项目数及级别、人均技术收入以及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 管理水平等情况。
第五条 划类标准中的指标要求,应保持相对稳定。 但随着事业的发展,经过一定时间可做相应调整,使标准变为动态目标, 促进科研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第三章 类别管理
第六条 事业单位划类后,即按类别进行管理。 为增强事业单位的活力与自控能力,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事业的发展, 事业单位实行类别动态管理,不搞类别终身制,一般每4年进行一次考核调整。
第七条 实行类别管理的事业单位,即实行政事分开, 与国家机关行政级别脱钩。但鉴于目前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改革尚不配套的情况, 我部试行事业间接类别管理后, 需要有一过渡时间与社会现实管理情况相对应。因此,目前为便于地方政府的领导和对外联系开展工作,部确定的一、二、三类的事业单位,暂比照地专、 副地专和县级规格参与地方政府的有关活动和对外联系工作。
第八条 类别变更,由本单位根据划类标准写出申请报告, 部人事劳动司会同业务归口管理司和其他有关司局进行审核考查, 提出综合意见报部领导审定。
第九条 对任务完成的不好、经济效益差、 管理不善应降低类别的单位,限期1年进行整顿,在限期内整顿成效显著的保持原类别不变,否则按降类决定执行。
第十条 事业单位中层机构的设置及中层干部职数限额, 根据部批准的编制和科研工作的需要,按部机电人(1989)1487 号《关于重新核定部属事业单位编制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部对划类后的事业单位的中层职能管理机构的设置, 实行限额管理。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模,一般按下表执行。 变动了类别的事业单位中层机构的调整方案,须报部人事劳动司审批后执行。
━━━━━━━━━━┯━━━━━━━
编制人数 │职能管理机构数
━━━━━━━━━━┿━━━━━━━
500人以下 │5~9个
━━━━━━━━━━┿━━━━━━━
501~1000人 │6~12个
━━━━━━━━━━┿━━━━━━━
1001~2000人│9~14个
━━━━━━━━━━┿━━━━━━━
2001以上 │12~17个
━━━━━━━━━━┷━━━━━━━

第四章 干部待遇
第十—条 实行类别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其政治、医疗、 生活待遇,在国家尚未做出新的规定之前, 暂比照下列干部待遇办理:一类单位的党、政正职比照正地专级干部;一类单位的党、 政副职(含纪委书记)和二类单位的党、政正职,比照副地专级干部;二类单位的党、 政副职(含纪委书记)和三类单位的党、政正职、比照正县级干部; 三类单位的党、政副职(含纪委书记)比照副县级干部。
第十二条 经部审定各类事业单位的中层干部, 享受该类别的中层干部政治、生活待遇。
第十三条 坚持干部能上能下,任什么职务享受什么待遇的原则, 不搞新的终身制。单位类别变动后, 领导干部必须在认真考核的基础上重新认定,并享受相应的待遇。领导干部待遇变动时间, 一律从干部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之日算起。
第十四条 单位类别划定或重新调整划定之前, 退出领导班子并保留原待遇的干部(含已经调出单位的领导干部以及已办理退(离)休手续的领导干部),其待遇一律不变动,也不作新的认定。
第十五条 单位类别划定或重新调整划定后, 退出领导班子保留原待遇的领导干部,与现职领导干部一并考核,予以重新认定; 退出领导班子办理退(离)休手续保留原待遇的干部, 原则上享受划类后相应干部的待遇,不再重新认定。
领导干部工作调动时,按单位类别和所任职务介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