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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时间:2024-07-08 12:42: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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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4年11月8日 生效日期1994年11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愿进一步加强和发展两国间的传统友谊,
  确认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的国际合作将对整个人类有益,
  承认利用外层空间是促进中巴两国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以及加强两国通信、信息和公民教育的重要手段,
  认识到空间能力的发展将有助于两国更好地了解各自国家的国土领域、自然资源,以便为环境保护服务,
  注意到,作为对一九八二年三月二十五日签署的两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的补充,一九八四年五月二十九日签署的补充协议的基本目的之一就是加强两国空间领域的合作,
  注意到,在以上两个框架协定的基础上,通过中巴两国政府自一九八八年以来签署的一系列专项议定书,确定的中巴地球资源卫星的合作项目已取得的成就,
  注意到,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签署的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科技合作议定书中的有关条款,
  同时考虑到一九六七年一月二十七日的《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活动原则的条约》的各项条款,以及由两国参加的关于探索和利用宇宙空间的其他多边条约和协定的各项条款,
  本着和平的目的及两国人民的利益,在空间科学技术及应用领域内进一步加强双边交往,扩展双方在空间合作方面的成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应依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法规以及普遍接受的国际法原则,以及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促进两国在和平利用与研究宇宙空间方面的合作。

  第二条 本协议范围内的合作可包括下列领域:
  (一)空间科学、空间技术及其应用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包括中巴地球资源卫星和其他各种卫星、遥感及应用、空间通信、空间材料、微重力等;
  (二)卫星运载发射服务;
  (三)经相互协商确定的其他领域。

  第三条 为了实现本协议,双方的合作将通过以下方式予以实现:
  (一)共同制定并实施互惠的空间合作项目;
  (二)联合组织举办科学技术会议;
  (三)建立培训项目;
  (四)信息与文件的交换;
  (五)提供咨询服务;
  (六)成立合资公司;
  (七)任何其他双方同意的合作方式。
  以本协定所涉及的空间合作方面的工程项目为重点,由双方指定的政府机构进行协商确定合作项目,并签署补充性议定书。此类补充性议定书将明确规定所述工程项目的目的、执行规程以及双方的义务,其中包括双方的财政义务。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航天局负责实施本协定,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指定巴西航天局负责实施本协定。
  为了实现本协定,特成立中巴空间合作工作小组,并轮流每年在中国和巴西举行会议,此工作小组成员应由上述双方的政府机构指定。

  第五条 根据本协定规定,双方指定的官员和专家在对方国家工作时,应在互惠的基础上使用当地的设施。

  第六条 双方应根据本协定规定,在相互同意的基础上,为对方设备和材料的出入境提供便利。

  第七条
  一、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除非一方在本协定期满前半年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本协定将延期五年,并将依次顺延。
  二、本协定可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予以终止。本协定自收到相应通知六个月之后终止。
  三、本协定的终止将不影响尚在进行中的合作项目和工程,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本协定于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八日于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分别用中文、葡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纪原         若泽·依斯拉艾尔·瓦加斯
    (签字)            (签字)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或者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矿产资源登记统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登记统计,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和矿产资源统计。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查明、占用、残留、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类型、数量、质量特征、产地以及其他相关情况进行登记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统计,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变化及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统计的活动。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的管理工作,但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除外。


第二章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一)探矿权人在不同勘查阶段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


(二)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


(三)采矿权人因变更矿区范围等调整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


(四)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后有残留或者剩余矿产资源储量的;


(五)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的;


(六)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储量。


采矿权人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后新计算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登记。


第六条 登记矿产资源储量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审查)意见书;


(三)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报告及主要附图、附表、附件。


除提交前款规定的资料外,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还应当同时提交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同时提交国土资源部或者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批准文件。


第七条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探矿权人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通过后15日内,由原发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二)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发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同时办理;


(三)采矿权人因变更矿区范围等调整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原发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时同时办理;


(四)采矿权人停办或者关闭矿山残留或者剩余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原发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时同时办理;


(五)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的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由批准建设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同时办理。


第八条 经登记的矿产资源储量,是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九条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完成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之日起10日内,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情况通知矿区所在地的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矿产资源统计


第十条 矿产资源统计调查计划,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制定,报国务院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全国矿产资源统计信息,由国土资源部定期向社会发布。


第十一条 矿产资源统计,应当使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并经国务院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及其填报说明。


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包括采矿权人和矿山(油气田)基本情况、生产能力和实际产量、采选技术指标、矿产组分和质量指标、占用矿产资源储量变化情况、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情况等内容。


未列入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的查明矿产资源储量、压覆矿产资源储量、残留矿产资源储量及其变化情况和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相关情况,依据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进行统计。


第十二条 开采矿产资源,以年度为统计周期,以采矿许可证划定的矿区范围为基本统计单元。但油气矿产以油田、气田为基本统计单元。


第十三条 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的填报工作,并将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一式三份,报送矿区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计单元跨行政区域的,报共同的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开采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的,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的填报工作,并将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一式二份报送国土资源部。


第十四条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下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统计资料和采矿权人直接报送的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进行审查、现场抽查和汇总分析。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审查确定的统计资料上报国土资源部。


第十五条 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统计职责:


(一)经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后通知的和本级登记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录入、汇总;


(二)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人的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的组织填报、数据审查、录入、现场抽查;


(三)经登记的矿产资源储量和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人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变化情况的统计;


(四)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人的开发利用情况的统计;


(五)向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统计资料。


第十六条 填报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应当如实、准确、全面、及时,并符合统计核查、检测和计算等方面的规定,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拒报。


第四章 登记统计资料管理


第十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矿产资源登记统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登记统计资料、统计台账及数据库的管理。


上报矿产资源登记统计资料应当附具统一要求的电子文本。


全国矿产资源登记统计数据库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和建设单位应当建立矿产资源登记统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本单位的矿产资源登记统计资料、统计台账及其他相关资料,并接受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现场抽查矿产资源登记统计资料时,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和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第十九条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或者建设单位要求保密的矿产资源登记统计资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本行政区矿产资源登记统计信息,提供有关信息服务时,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具体承担登记统计工作,定期对登记统计工作人员进行考评;对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采矿权人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填报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矿产资源统计资料,拒绝接受检查、现场抽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依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矿产资源登记统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月3日原地质矿产部发布的《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国土资源部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测绘局政府网站建设的意见

国家测绘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测绘局政府网站建设的意见

国测办字[2007]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全国电子政务工作座谈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10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6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国家测绘局政府网站(以下简称“局政府网站”)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领会、提高认识,增强办好局政府网站的紧迫感

政府网站是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政府部门在互联网上发布政务信息和提供在线服务、与公众互动交流的重要平台。随着社会信息化的发展,政府网站已成为政府应用信息技术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办好政府网站,有利于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和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各单位、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积极贯彻国务院关于电子政务建设的一系列决策和部署;要高度重视局政府网站建设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对局政府网站建设工作进行统筹规划,重点围绕政务信息公开、在线办事和公众参与三大功能,努力把局政府网站办成政务公开的重要窗口和建设服务机关、效能机关的重要平台。

二、丰富内容、挖掘深度,着力加强政府信息发布

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要求,做好政府信息发布,推进政务公开。

(一)及时发布政务信息。局政府网站要及时更新机构概况、领导简介等栏目,公布测绘法规、规划及实施情况、重大工作部署、重要会议和活动、重要人事任免等信息,不断提升信息发布的广度和深度。国家测绘局举办的重要活动要逐步实现局政府网站直播。

(二)适时推出专题、专栏政务信息。围绕局重点工作,以及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局政府网站要适时发布政策法规解读、热点政务介绍等权威测绘信息,引导公众进一步了解、支持测绘工作。各单位、各部门要积极配合,立足测绘特色,研究拟定专题。

(三)规范发布程序,保证政务信息质量。要建立严格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和发布制度,按照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加强审查,层层把关,确保发布的信息内容、发布的程序合法合规;要研究制定政务信息的分类标准,编制信息公开目录,明确信息发布的时限。

三、拓宽范围、面向需求,切实提高网上服务水平

各单位、各部门要坚持以服务为导向,捕捉、发掘社会公众的需求,增强服务意识,加强网站的服务功能建设。

(一)拓展服务范围。要认真梳理本单位、本部门的服务事项,局政府网站建设部门在此基础上,整合信息资源,协调设计建设局政府网站。要针对不同受众和群体,逐步在局政府网站提供各类主题服务和公益服务,满足社会和公众的需求。

(二)提高在线办事能力和水平。要逐步推进行政许可项目的在线办理,确保“十一五”期间我局50%以上行政许可项目实现在线办理。要在局政府网站上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路径和办理流程,按照外网受理、内网办理、外网反馈的在线办理模式,通过一点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反馈,为社会和公众提供便捷的服务。

(三)逐步实现“一站式服务”。局政府网站主管部门要统筹协调测绘系统政府网站体系建设,整合和发掘现有网站资源,加强局政府网站门户功能建设,逐步面向测绘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一站式服务”。

四、发掘热点、创新栏目,稳步推进互动交流

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严格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加强局政府网站互动栏目建设,不断丰富互动交流方式,为公众参与互动交流创造条件。

(一)加强对热点问题的宣传和引导。要围绕局重点工作,密切关注并准确把握网上舆情热点,通过在线访谈、热点解答、网上咨询等栏目,做好宣传和解疑释惑工作。局政府网站建设部门要积极策划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所属单位的负责人在局政府网站进行在线访谈,扩大社会影响。

(二)做好信息受理和反馈。要通过局长信箱、公众监督信箱、公众留言等,接受公众的建言献策和情况反映。局政府网站主管部门针对网上反映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反馈材料;要及时在网站发布有关负责人对网上涉及问题所作的批示、处理情况。

(三)逐步推进网上调查。要围绕测绘重大决策和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积极开展网上调查、网上听证、网上评议等工作,征集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分析汇总,为决策提供参考。

五、推进研发、维护安全,提升局政府网站技术保障能力

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进一步提高网站建设的技术水平。

(一)不断推进技术研发。局政府网站建设部门要根据网站运行和内容建设的需要,加强网络技术平台和重要业务应用系统建设以及功能性软件研发。在条件具备的时候,逐步统一测绘系统政府网站的网络技术平台和重要业务应用系统。

(二)进一步做好安全建设。局政府网站建设部门要按照电子政务安全规范和技术要求,完善局政府网站的安全基础设施,制定完备的安全策略和应急预案,加强安全技术手段的应用。要做好日常巡检和随时监测,不断提高对网络攻击、病毒入侵、系统故障等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网站全天候工作、信息页面正常浏览、办事和互动平台畅通有效。

六、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完善局政府网站运行管理机制

做好局政府网站建设的关键是各单位、各部门合理分工、积极配合,并逐步形成一套完善的机制。

(一)统一管理、合作分工。国家测绘局办公室是局政府网站主管部门,负责对局政府网站建设工作进行统筹规划,指导、监督和协调;国家测绘局管理信息中心是局政府网站建设部门,负责对局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提供相应的技术保障;机关各司(室)以及其他各单位、各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动为局政府网站建设提供内容保障。

(二)完善网站运行管理机制。国家测绘局逐步建立和完善局政府网站的信息保障、栏目共建、信息处理和反馈、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各方面的工作机制,并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各项制度,明确具体责任人和联络人,积极为局政府网站建设提供内容保障。

(三)建立监督和考核评估机制。对已经建立的各项机制,各单位、各部门对其执行情况要加强监督,并定期对执行效果进行评估。要制定监督和考核评估的办法,考核评估包括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两方面。各单位、各部门要将考核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工作内容。

(四)加强对省级测绘主管部门政府网站建设的指导。国家测绘局在做好局政府网站建设的同时,要加强与省级测绘主管部门政府网站的沟通和联系,为其提供必要的技术保障,支持省级测绘主管部门政府网站建设。

七、深化建设、协同推进,做好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开通以来,各部门积极配合国务院办公厅做好内容保障工作,使中央政府门户网站的内容不断丰富,功能逐步增强,日益成为政务公开的重要窗口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平台。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要求,通过深化局政府网站建设,进一步做好对中央政府门户网站的内容保障工作。

(一)完善内容保障的工作制度。要积极协助局政府网站建设部门做好内容保障工作,及时提供所需的各种信息。要建立健全内容保障工作的信息采编、报送、审核、发布等工作制度,保证各个环节运行顺畅;逐步完善业务规范,建立快速反应机制。

(二)推进业务协调和资源共享。要根据内容保障工作的要求,逐步实现本单位、本部门网站与局政府网站在网络技术平台、业务应用系统、网站栏目设置等方面的对接或兼容,以方便重要信息的网上抓取和及时报送。局政府网站建设部门要对各单位各部门的网站建设及时提供指导。

(三)做好业务培训工作。要培养一批在实际工作中能抓住新闻点快速报道、熟练进行专题制作、熟练进行采编发的业务人员;要通过定期开展不同层次、不同内容的培训和交流,提高业务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做好局政府网站建设工作意义重大,任务艰巨。各单位、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扎实工作、狠抓各项工作措施落实,不断提高局政府网站的建设和服务水平。



                               国家测绘局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