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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保障局公布外劳力就业的规定

时间:2024-06-26 18:31: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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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保障局公布外劳力就业的规定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


市劳动保障局公布外劳力就业的规定



  文件依据:沪劳保就发(2004)33号
  一、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审批取消后,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
  二、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到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机构外来从业人员就业服务窗口办理。
  三、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可以与综合保险登记手续一并办理。
  四、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劳动保障局
  2005年1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转发财政部《关于契税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转发财政部《关于契税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的函

1954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各分院、各省市法院:
兹将财政部1954年9月29日(54)财农范字第85号《关于契税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原文转发你们。供作处理此类问题时的参考。

附:财政部关于契税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54)财农范字第85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部、各大区财政局,各省(市)人民政府财政厅(局),北京、天津、上海房地产管理局:
关于契税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经报奉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54)财经财(财)字第135号批复同意,兹特通知如下:
一、关于赠予、继承的契税问题,规定如下:
1.在共居家庭的直系亲属或生活相互依赖的兄弟、姐妹等,因分居分析房地产,不应视为赠予,不征契税。如分析另居后,其相互间发生房地产的买、典、赠与或不等价交换者,应照征契税。但分析后,若发生继承行为时,其产权的登记过户,不征契税。
2.夫妻之间房地产的转移或夫妻因离婚而发生的房地产转移,均不应视为赠予,不征契税。
3.房地产所有人立遗嘱将房地产赠予非合法继承人(有抚养关系者,应视作合法继承人),系属于赠予性质,应按赠予征收契税。
二、关于私人或私营企业以房地产投资企业应否征收契税问题,规定如下:
1.私人以自有的房地产、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为资产,因其产权未起变化,不征契税。
2.私人或私营企业以房地产作价投资于合资经营的私营企业变为伙有财产者;或私营企业因析伙,歇业以伙为房地产变为股东的或其他权利人的个人所有财产者,其产权已经变动的,均应依法交纳契税。
3.私资合营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指股权相同者)或其分支机构合并,相互间移转房地产,系属该企业内部的房地产拨调性质,因其产权未起变化,不征契税。
4.私人或私营企业以房地产作价投资于公私合营经营的企业,变为公私合营企业财产者,为鼓励其走向国家资本主义,可免纳契税。
5.私营企业组织联合经营,其各自房地产并未合并为合营企业的伙有资产者,不征契税,如各企业单位的资金及房地产合并为企业伙有财产者,应依法交纳契税。但私营企业并厂其目的在于进行公私合营者,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免缴契税。
三、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与个体农民间或个体农民与个体农民间,为了耕作便利,而相互交换土地,经收具当地乡人民政府证明,区人民政府审核属实者,无论两方交换价值是否完全相等,一律免征契税。
四、关于被国家征用了土地的农户,以所领得的补偿费,另行购买房地产应否契税问题,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第三条“……必须对土地被征用者的生产和生活有妥善的安置”的规定精神,凡农民的房地产被国家征用后,以所领得的补偿费,另行购买或典入的房地产,经收具有乡以上人民政府证明者,得免征契税。
五、关于上手白契补税问题,按下列原则办理:在契税暂行条例公布前的上手白契,免予追补契税,但已经补税者,不退税。契税暂行条例公布后,当地人民政府开征契税前的上手白契,以追补一手为限,补税时不加罚金;当地人民政府开征契税后,不论有几度移转的未税白契,有几手补几手,照章纳税,均由原买方负责。其确实无力负担者,应视其具体情况,分别予以缓征、减征、分期缴纳或免征等办法处理之。
过去有关契税的规定和指示等与本通知的规定和解释有抵触者一律废止,而以本规定为准。请即转知所属依照执行。
1954年9月29日


隐瞒父丧是变相剥夺士兵申请休假的权利

刘建昆


  袁裕来律师在博客上发表《对何志辉兄的回应:再谈士兵的国庆受阅与奔丧问题》,大有拳打棉花之感。我向来以为,不要和法学家尤其是法理学家谈论具体的事件,他们擅长从伦理和价值上说一些玄之又玄的废话,其实在法律技术上完全是无处着力的。

  军人享有休假的权利。《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规定:“军人探亲休假主要用于休息和处理个人事务。”我理解,为父奔丧,毫无异议的应该属于处理个人事务的范畴。尽管我们现在已经不再畸形的从“父为子纲”“孝道”等传统伦理出发看待这一问题,但是即便是现代社会家庭关系中,父子关系无疑仍然是的十分重要的。一般情况下,因为丧父而申请休假,与情与法(军事条例)都不应该受到指责,甚至在我看来,这是一种权利。

  但是军人的天职决定了,其休假是具有严格的制度的,是受到各种条件、程序的约束的。除了《内务条令》所规定的“探亲休假人员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路线、事由执行”之外,作战任务停止休假制度也是极其重要的,即部分单位进入战备状态或奉命执行其它紧急任务,有权单位可以不批准甚至召回休假军人,因此《内务条令》规定“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部队紧急战备需要召回时,请假、休假的人员应当立即返回部队。”当然,需要有更为具体完备的军事法令的支持。

  无论国庆阅兵任务能否成为阻却士兵休假的理由(紧急战备),如果真如袁裕来律师所理解的那样,“母亲曾经将父丧的消息告诉了部队长官,并且曾经希望儿子能请假”,而部队擅自决定隐瞒这一情况,是不妥当的。这使士兵不能就是否请假作出判断,实际上变相的剥夺了士兵申请休假的权利(当然,该士兵是否提出申请,申请是否获得批准是另外两回事)。

  至于军人与部队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行政法上的法律关系,有关侵权能否获得行政法上的救济问题,我记得德国似乎有这样的制度,但在我国目前是没有什么依据的,而且可以预见将来的希望也很渺茫。

二○○九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