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市级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市级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政办发〔2008〕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潍坊市市级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ΟΟ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潍坊市市级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信息工程建设和管理,提高信息资源利用率,实现网络互通、资源共享,根据《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山东省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等法规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财政投资建设的信息工程和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工程,适用本办法。
财政性资金参股投资、政府融资等建设的信息工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工程,是指以计算机、通信、多媒体等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进行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网络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应用系统集成、信息网站建设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 信息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市信息产业局是市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工程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实施跨行业、跨部门、跨县市区的重大信息工程项目建设。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成立潍坊市信息化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重大信息工程的审核论证和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之前针对拟建设的信息工程,向市信息产业局和市财政局申报下一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并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技术方案、投资概算及资金筹措方案、实施进度安排等材料。
第八条 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信息工程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规划布局,技术标准,网络与信息安全情况、信息资源共享情况,投资概算及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出具项目审查意见。
市信息产业局要依据审查意见,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市级信息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及预算安排,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对未纳入年仍に愕重叫杞ㄉ璧南钅?由建设单位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同意后,进入申报论证程序,由市信息产业局、市财政局出具审查意见,对资金预算进行审核并提出使用建议,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 对需财政分期拨付资金的跨年度、分阶段实施的信息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下一年度或下一阶段工程施工前,向市政府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由市信息产业局、市财政局出具审查意见,提出资金使用建议,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经市政府批准通过的市级信息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等相关手续。对未经申报论证批准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第十二条 属于国家、省统筹安排在我市建设并拨付建设资金的信息工程项目或非市级财政投资但涉及全市性的重大信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资料、上级批准文件和相关部门意见等提交市信息产业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信息工程建设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依法进行招标采购,择优确定项目设计、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市信息产业局应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于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将项目监理方案和招标文件涉及的技术信息报市信息产业局备案。
第十五条 从事信息工程设计、开发、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信息工程。信息工程建设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对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者超出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信息工程的,按照《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信息工程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规定。信息安全系统应与信息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运行。信息安全系统建设投入占信息工程总投入比例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标准。
第十七条 重大信息工程建设实行监理制。信息工程监理单位不得参与信息工程建设,信息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参与信息工程监理。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对信息工程监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信息工程项目招投标结束后,建设单位应与中标单位依法签订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市信息产业局备案。
第十九条 在信息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市信息产业局应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对重大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二十条 信息工程项目完成后,市信息产业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要组织对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项目,验收单位要提出整改意见,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达标后重新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 信息工程项目竣工后,应按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进行决算评审,评审结论作为建设单位结算工程价款和转资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信息工程项目投入使用后,市信息产业局应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有关专家适时对其进行绩效评估,有关部门或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信息工程审核、论证和绩效评估所需费用,经市财政局提出建议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拨付市信息产业局。
第二十四条 实行信息工程建设质量保修制度。承揽信息工程的单位应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对信息工程履行保修责任。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6年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62号(2006年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现公布2006年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申请程序。凡符合条件的原油、成品油进口单位均可通过商务部授权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或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商务部受理的时间为2005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
附件 1、2006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2、2006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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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006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一、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2006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1450万吨。
二、分配依据
(一)申请单位以往的进口实绩;
(二)以往分配的数量是否得到充分使用;
(三)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
(四)企业申请数量情况;
(五)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申请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油品经营企业:
1.依法批准成立、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的油品经营企业;
2.拥有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进口码头;
3.拥有库容不低于20万立方米的原油储罐;
4.原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0%;
5.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
6.资信良好,信誉等级在A级以上,银行授信额度不低于2000万美元;
7.拥有从事国际石油贸易专业人员(至少两人);
8.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
1.依法批准成立、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从事油品经营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
2.有良好的原油接卸和转运能力;
3.近三年(2003-2005年)有原油进口经营业绩;
4.原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0%;
5.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资信良好,信誉等级达到A级以上;
6.2005年原油进口执行情况良好;
7.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三)拥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独立进口实绩的外商投资企业。
四、报送材料和申请程序
申请单位须按第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申请材料(申请单位无需要求所在地海关提供无走私、违规记录证明,届时由我部商海关总署统一核查),并经商务部授权的所在省市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转报商务部。中央企业可直接向商务部报送。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按现行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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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2006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一、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2006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805万吨(包括汽油、航空煤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蜡油)。
二、分配依据
(一)申请单位以往的进口实绩;
(二)以往分配的数量是否得到充分使用;
(三)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
(四)企业申请数量情况;
(五)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六)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三、申请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
(一)依法批准成立、符合下列条件的油品经营企业:
1.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
2.拥有不低于1万吨的成品油进口码头;
3.拥有库容不低于5万立方米的成品油储罐;
4.成品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5%;
5.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资信良好,信誉等级达到A级以上;
6.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二)近三年(2003-2005年)获得成品油进口数量并充分使用的外商投资企业。
四、报送材料和申请程序
(一)报送材料
1.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册资本、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收入、税金总额等。
2.拥有码头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证明文件;
3.拥有成品油储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证明文件;
4.2005年进口执行情况;
5.2006年申请的成品油品种和数量;
6.所在地税务部门提供的无逃税、偷税记录证明;
7.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的无逃汇、套汇记录证明;
8.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等级证明。
(申请单位无需要求所在地海关提供无走私、违规记录证明,届时由我部商海关总署统一核查)
(二)申请程序
申请单位须经商务部授权的所在省市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转报商务部,中央企业可直接向商务部报送。
外商投资企业申报按现行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