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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加强计生协会员之家建设的意见

时间:2024-05-30 13:00: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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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加强计生协会员之家建设的意见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加强计生协会员之家建设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生协,计划单列市计生协:

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创建的会员之家是会员开展活动、相互帮助、相互学习、相互沟通、相互促进的宣传教育阵地,是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开展工作的重要载体,是计划生育协会联系会员、群众的纽带,是传播新时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窗口,是做好新时期计划生育协会工作的前沿。为加强会员之家建设,进一步巩固计划生育协会的基层宣传阵地,更好地为广大会员、群众提供帮助和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职能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生命力在于活动,凝聚力在于服务”的基本经验为指导,通过开展学习、交流、帮扶等活动,努力满足会员、群众的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需求,不断促进会员、群众婚育观念的转变,提高会员、群众生殖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2.基本职能:向会员宣传计划生育协会宗旨和任务;组织会员、群众学习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知识;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向会员、群众传授生产致富知识、信息和经验;组织会员交流发家致富的经验和体会;在会员、群众中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倡和谐、关爱的人际、邻里关系,树立新型婚育观念。

二、组织领导

3.会员之家由村计生协负责管理和指导。

4.会员之家每项活动在秘书长的牵头下由村计生协理事、会员小组长分工负责。

三、基本建设

5.会员之家要有固定的场所和设施,可与其它活动场所和设备兼用,要有桌椅和黑板。

6.要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协会章程》、有关文件等学习、宣传材料,要有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预防艾滋病等科普知识宣传材料,有条件的地方要设立图书角、订阅人口与计划生育报刊、配备录音机、电视机、DVD机设备等。

7.墙上要张贴村计生协组织机构图、会员之家管理人员表及职责、管理制度和活动计划等,有条件的地方可张贴生殖健康知识、预防艾滋病知识宣传画等。

8.场所门前要有明确的会员之家标志。

四、活动内容

9.向会员、群众普及我国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10.组织会员学习中国计生协的《章程》、文件等。

11.组织会员学习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预防艾滋病等知识,参与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

12.组织会员、群众学习交流致富信息、种植养殖技术等。有条件的地方可聘请专家举办讲座等。

13.组织会员、群众开展促进夫妻、婆媳、邻里和睦关系及提高生活水平的活动。

14.组织会员、群众开展寓教于乐的活动。比如,利用村文化大院,开展群众性的文艺演出活动,在农闲时举办群众性体育比赛活动等,丰富会员、群众的精神生活。

15.组织会员开展“一帮一”、“手拉手”、“献爱心”等帮扶活动。

五、管理要求

16.各级计生协要重视会员之家的建设,村两委要大力支持会员之家的活动,给予必要的投入。村级计生协要把对会员之家的管理做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17.村级计生协要充分利用会员之家宣传阵地,定期组织广大会员、群众开展活动。要明确会员之家管理人员的职责和组织管理机构,建立规范的学习制度、活动制度,制定年度学习计划、活动计划等。指定专人做好各项活动的记录,材料的收集、整理、建档等工作。

六、评选表彰

18.会员之家建设列入中国计生协的评选先进村级计生协、合格村级计生协的一个条件。合格村级计生协必须有会员之家,并能经常开展活动。

19.先进村级计生协的会员之家能经常开展生动丰富的活动,对会员和群众有较强的吸引力。

20.中国计生协将适时开展优秀会员之家评选活动,评选标准是:有固定场所;环境布置符合基本建设要求,有较丰富的学习宣传材料;有规范的制度、学习和活动计划;会员活动开展经常,并有较强的吸引力;大多数会员都参加会员之家的活动,并能从中获益;通过开展活动促进了会员之间、会员与群众之间良好的人际关系和村里风气的转变。

21.中国计生协将大力推广优秀会员之家的经验和做法。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关于印发阜阳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阜政办〔2008〕77号


关于印发阜阳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阜阳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阜阳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健全我市国有资产监督机制,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阜阳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阜阳市人民政府派出,对市人民政府负责,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市属国有独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国有资产营运及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国资管理机构)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监事会与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
第三条 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市国资管理机构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拨付,由市国资管理机构统一列支。
第五条 监事会由主席1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
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专职监事由市国资管理机构派出,由科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兼职监事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市国资管理机构备案。监事会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熟悉经济工作。监事会主席由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任命,由副处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
第七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法律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八条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情形的,不得担任企业的监事。
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九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其中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可以担任1至3家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
第十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做好涉及企业国有资本变动及企业重大事项(包括合并、分立、转让、重组、破产、改制、撤销、重大投融资、对外担保、财务决算等)的监督工作;
(五)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六)监事会主席定期或不定期就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出现的重要问题向市人民政府写出专题报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1至2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二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企业负责人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有关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对企业进行检查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监事会开展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企业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市人民政府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后,由监事会主席签署,经市国资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检查报告经市人民政府批复后,抄送有关部门。
监事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第十六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市国资管理机构提出专项报告。
第十七条 企业应及时向监事会提供真实完整的经营管理活动信息,不得拒绝、隐匿、伪报和提供虚假信息;并定期(每月、每季、每年)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监事会履行职责所进行的各项工作,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建议市人民政府责成审计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或者经市国资管理机构同意,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审计。
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时,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协助审计等有关部门对其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应当将监事会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结论,作为对企业负责人奖惩、任免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价和反映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和负责人的工作业绩。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企业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的内容保密,并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在监督检查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造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妨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发现监事会成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有权向市国资管理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调整船舶吨税税率的通知

交通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 等


关于调整船舶吨税税率的通知
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海关总署



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鉴于人民币汇率并轨使人民币相对于外国货币下降50%,为使船舶吨税收入保持原有水平,经研究决定,将现行的吨税税率提高50%,自1994年3月15日零时起施行。并请各地港口海关于1994年3月15日前对外公布(公告见附件)。
附件:公告
公 告
接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海关总署通知,调整船舶吨税税率。调整后的税率自1994年3月15日零时起施行。
附表:船舶吨税税率表
------------------------------------------
| | |一般吨税 元/吨|优惠吨税 元/吨|
|船 舶 种 类 | 净 吨 位 |---------|---------|
| | |90天 |30天 |90天 |30天 |
|--------|-----------|----|----|----| |
| | | 500吨及以下 |3.15|1.50|2.25|1.20|
| | |-----------|----|----|----|----|
|机| 轮 船 | 501—1500吨 |4.65|2.25|3.30|1.65|
| | |-----------|----|----|----|----|
|动| 汽 船 |1501—3000吨 |7.05|3.45|4.95|2.55|
| | |-----------|----|----|----|----|
|船| 拖 船 |3001—10000吨|8.10|3.90|5.85|3.00|
| | |-----------|----|----|----|----|
| | | 10001吨以上 |9.30|4.65|6.60|3.30|
|-|------|-----------|----|----|----|----|
| | | | | | | |
| | | 30吨及以下 |1.50|0.60|1.05|0.45|
|非| 各种人力 |-----------|----|----|----|----|
| | | | | | | |
|机| 驾驶船及 | 31-150吨 |1.65|0.90|1.35|0.60|
| | |-----------|----|----|----|----|
|动| 驳船、帆船| | | | | |
| | | 151吨以上 |2.10|1.05|1.50|0.90|
|船|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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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