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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工业园区入园标准及评估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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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工业园区入园标准及评估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政办〔2005〕83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工业园区入园标准及评估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工业园区入园标准及评估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温州市工业园区入园标准及评估办法

  为了进一步贯彻《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通知》(浙政发〔2004〕37号)精神,认真落实《关于加强工业园区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04〕33号)、《温州市工业产业布局导向规划》,规范全市工业园区工作流程,建立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机制,实现土地的集约高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的适用范畴。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开发区(园区)清理整顿后,省政府予以保留的我市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以及今后国务院、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上述区域内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二产返还用地和全市范围内各工业功能区块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根据我市目前各工业园区现状,分为以下三类:一类: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温州鹿城轻工特色园区、浙江省瓯海经济开发区;二类:浙江省瑞安经济开发区、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乐清虹桥科技园区、瓯北泵阀工业园区、温州扶贫经济开发区;三类:浙江省平阳经济开发区、平阳昆阳服饰工业园区、苍南灵溪示范工业园区。
  二、明确各工业园区产业导向。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要根据《温州市工业产业布局导向规划》,进一步明确本园区重点发展方向(见附件1)及严格限制的行业,并要严把准入关,加快园区主导产业及相关产业的集聚,提高园内企业的协作和配套程度。
  三、严格执行园内项目用地的控制指标。对于企业投资规模小于1000万元,申请用地规模小于10亩的,各工业园区不得单独供地。对生产工艺无特殊要求的项目,不得建造单层厂房。工业企业内部绿化率,不得超过20%;对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不得超过7%;工业项目建设系数不低于26%(工艺流程或生产安全上有特殊要求的例外);容积率必须达到分行业的有关要求(见附件2)。
  四、合理设计入园评价指标体系。各工业园区评价指标设置要做到评价指标刚性、权数设置得当、评价方法定量,并设置以下评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入园企业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导向政策,符合该园区重点发展产业或配套行业,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要求。
  2.入园企业拟投资项目的投资强度不低于浙政发〔2004〕37号文件的要求(见附件3),一、二、三类园区企业拟投资项目每亩土地税金产出应分别高于15万元、12万元、10万元。
  3.企业原投资项目的单位土地产值、单位土地税金分别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值的130%、120%(租用厂房部分按同行业平均容积率折算为相应土地面积)。
  4.进入一、二、三类园区的企业,原投资项目年纳税额(前三年最高值)应分别高于150万元、120万元、100万元。
  市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将在每一批土地预审前,根据上述基本条件严格把关,对达不到以上基本条件的入园企业行使否决权。
  (二)评价指标体系样本(总计130分,其中30分为加分)。除世界500强企业、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及招商引资的重大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的特殊方式解决用地之外,其他企业一律要按各工业园区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4)进行打分筛选。
  五、规范工业园区入园评价办法。各工业园区必须按本办法的指标评价体系样本,对原评价办法统一进行调整和修改,并报市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审核。调整的要求是:具体要素构成及要素的权数设置,必须严格按照样本的范示进行设置,各要素的累进分值和加分项,可根据该园区实际及产业导向进行适当微调。
  经审核合格后的各工业园区入园评价办法,统一在市主要媒体和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今后各工业园区凡修改评价办法,必须重新报市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审核,并再次进行公示。
  六、统一并公开入园评定程序。各工业园区必须严格按下列四个步骤对企业进行筛选,确保工业园区用地得到最大程度合理利用。
  (一)公布信息。各工业园区必须在市主要媒体公布每批可供工业用地情况,同时明确申请期限、申请条件(即入园评价办法)等。
  (二)公开申报。用地需求企业依照各工业园区《入园评价办法》,向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提供相应的资料。
  (三)公正评审。各工业园区严格依照本园区《入园评价办法》进行打分排序。打分不得考虑《入园评价办法》之外的因素。
  (四)公平优选。各工业园区将在市主要媒体公布入园企业排序名单、得分情况,以及本地监察部门举报电话。同时,向市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联席会议上报所有申请企业打分情况。
  鼓励各工业园区加快园区管理信息化,并在本园区网站按上述要求,全流程推行电子政务。
  七、加强工业园区用地利用的监管。市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合同条款内容,切实促进土地的及时开发和合理利用;同时,通过加强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执行力度,督促用地受让企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土地利用要求进行投资、开发、建设。特别是对于受让企业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要从重向受让企业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和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所有工程开发建设的,要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八、有步骤地解决好各类企业工业用地。各地政府在积极引导重点骨干企业向各工业园区集聚的同时,要根据本地产业特色加快其他企业向各工业功能区块有序集聚,并通过加快标准厂房建设,切实解决好中小企业用地问题。
  附件1

  温州市各工业园区重点发展方向

   园区名称
重点发展方向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整合现有产业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
新兴产业(含出口加工区2平方公里)

光机电一体化、电子信息、新材料和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及其相关联产业

高端传统产业(文具、包装印刷、水暖器材)及相关联产业

温州鹿城轻工特色园区
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工业、高端的传统产业(眼镜、剃须刀、金属外壳打火机业)及其相关联产业

浙江省瓯海经济开发区
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高端的传统产业(制锁业、眼镜、金属制品)及其相关联产业

浙江省瑞安经济开发区
机械制造、汽摩配件、高分子材料及其制品,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品;改造提升现有产业

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
新型电气元件、高中压电器及成套设备、电子专用设备及仪器仪表、通讯、网络产品、计算机软件及应用系统等相关产业

乐清虹桥科技园区
新型电子元器件、模具、钻头及相关行业

瓯北泵阀工业园区
泵阀、高端鞋服及相关行业,应用高新技术及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现有产业

温州扶贫经济开发区
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改造提升现有传统产业

浙江省平阳经济开发区
包装机械、金融设备、医用明胶及高性能、绿色精细化工产品系列,承接温州市区梯度转移产业

平阳昆阳服饰工业园区
服装、服饰业、灯具、工艺礼品及其相关联产业

苍南灵溪示范工业园区
自动化仪表、印刷、家具业、承担扶持西部山区经济等综合工业,承接温州市区梯度转移产业

  附件2

  分行业容积率参照值表

  

工业种类
容积率
(国标)行业分类

代号
名称

重工机械
0.6-1.2
32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33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34
金属制品业

化学工业
0.8-1.2
25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29
橡胶制品业

3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鞋革、服装、低压电器、塑料制品、印刷、打火机、眼镜、制笔、金融设备、剃须刀、工艺美术工业
1.2-2.0
1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9
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

20
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23
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

24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30
塑料制品业

42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家具工业
1.0-1.8
21
家具制造业

机械工业
1.0-1.5
35
通用设备制造业

36
专用设备制造业

(汽车摩托车配件业为1.2-1.8)

37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39
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41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食品加工业
1.2-2.0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14
食品制造业

15
饮料制造业

制药工业
1.2-1.8
27
医药制造业

其他工业
1.0-1.8
16
烟草加工业

17
纺织业

22
造纸及纸制品业

40
通讯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43
废旧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附件3

  分行业投资强度参照值表

  *根据浙政发[2004]37号文件换算
   代


行业分类
投资强度

(万元/公顷)
左侧值/15(转化为万元/亩),再×120%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1687
135

14
食品制造业
≥1687
135

15
饮料制造业
≥1687
135

16
烟草加工业
≥1687
135

17
纺织业
≥1687
135

1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687
135

19
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
≥1687
135

20
木材加工及竹、蘑、棕、草制品业
≥1350
108

21
家具制造业
≥1575
126

22
造纸及纸制品业
≥1687
135

23
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
≥2250
180

24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1687
135

25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2250
180

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2250
180

27
医药制造业
≥3375
270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3375
270

29
橡胶制品业
≥2250
180

30
塑料制品业
≥1800
144

3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1350
108

32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2700
216

33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2700
216

34
金属制造业
≥2250
180

35
通用设备制造业
≥2700
216

36
专用设备制造业
≥2700
216

37
交通运辅设备制造业
≥3375
270

38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2700
216

39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3825
306

40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

机械制造业
≥2700
216

41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1350
108

42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1350
108

  附件4

  工业园区评价指标体系表

评价要素
权数
具体内容及标准
依据
备注

原投资项目情况(50分)
1.年销售收入
5分
进入一、二、三类园区企业,分别每2000、1500、1000万,计0.5分。
销售收入以老企业上年度的统计报表为准
如属引进新项目,可参考5、6、7、8、9等五项指标,同时权数相应扩大到130分

2.单位面积产值
10分
以行业平均水平为0起点,平均每增加10%加0.5分。
产值按老企业上年度的统计报表为准

3.单位面积税收
25分
以行业平均水平为0起点,平均每增加10%加1分。(此项不设上限,可连续加分)
税收以上年度财税部门核准的报表为准

4.近三年年均税收增长率
10分
以0为起点,平均增长率每增长2个百分点为1分。(此项不设上限,可连续加分)
税收以相关年度财税部门核准的报表为准

拟投资项目情况(50分)
5.投资规模
15分
一、二、三类园区分别以2000万、1500万、1000万为0起点投资规模,平均每增加100%加1分。
以拟设立的公司为准

6.投资强度
20分
以起点投资密度(分别参照基本条件第二条三类)为0起点,平均每增加10%加1分。
参考可行性报告及《温州工业用地指南》中同行业投资强度指标

7.单位面积产值
15分
以行业平均水平为0起点,平均每增加10%加1分。
参考可行性报告及《温州工业用地指南》中同行业单位面积产值指标





鼓励性条件(加分项(30分)
8.外向型
8分
产品出口国际市场50%以上3分,与国际同行龙头企业合资合作企业5分,与世界500强合资合作企业8分。



9.科技型
6分
项目、产品或关键技术符合最新公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且拥有关键技术知识产权并通过省级以上科技部门的高新技术成果认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债技改项目(6分)

符合上述《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三个文件,且拥有关键技术部分知识产权;(4分)

基本符合上述三个文件或属于利用上述高新技术改选传统产业且拥有部分知识产权;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级重点技改项目企业;近三年国家级科技项目或者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成果(3分)


10.成长型
4分
入选温州市成长型企业名单
按市政府有关文件


11.规模型
4分
入选全市工业企业50强或纳税50强企业分别得2分
按市政府有关部门公布情况

12.品牌型
4分
市级品牌1分、省级品牌2分,国家级品牌4分
按有关文件

13.清洁生产型
4分
通过ISO14001体系认证(2分),评选为省级绿色企业(2分),国家级绿色企业(4分)
按有关文件


  附件5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工业用地)

温土资合[ ]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受让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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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

(1991年2月23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号)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用水管理,合理使用水资源,根据《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内各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资源评价的基础上制定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并根据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制定节约用水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六条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40%(不包括热电厂用水)的城市,新建供水工程时,未经上一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新增工业用水量。
工业用水未达到行业重复利用率要求的单位,要求增加用水量时,视供水能力统筹平衡。
第七条 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必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依照国家规定申请取水许可。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取得许可证的自建供水设施单位,统一进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当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安装节约用水器具。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并监督考核其效果。
第九条 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申请安装供水设施,必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城市规划部门和供水企业不得受理安装、供水。
第十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核准增加用水的单位,所需水量纳入供水计划。
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用水定额。
工业用水要在“水平衡”测试的基础上制定万元产值用水量和单位产品用水定额。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用水定额审批下达各单位用水计划,并监督执行。
第十二条 城市用水计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依据下列原则制定并下达执行:
(一)工业用水应控制用水总量、单位产品用水量和万元产值用水量指标;
(二)需求量按用水定额计算;
(三)需求水量大于实行计划用水前的实际用水量时,其超过部分视供水能力决定增减;
(四)核定的用水计划,在用水高峰或水源枯水期供不应求时,对生活、生产用水应统筹平衡,适当缩减非生活用水计划。
第十三条 生活用水实行户表计量,按量收费。新建住宅安装户表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使用;现有住宅未装户表者,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安装;逾期仍不安装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用水量,并可处逾期用水量水费的十至三十倍罚款。
第十四条 各用水单位应当在用水设备上安装计量水表,考核单位产品用水量;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措施,在保证用水质量标准的前提下,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十五条 水资源紧缺城市,应当在保证用水质量标准的前提下,采取污水净化利用措施,提高城市污水利用率。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加强供水设施、售水计量设备的维修管理,防止跑水、冒水、滴水、漏水。
第十七条 超计划用水必须按期缴纳一至五倍的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逾期不缴的,除限期补缴外,并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未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期其用水量,并责令其限期完善节约用水设施,可并处其用水量水费的二至十倍的罚款。
第十九条 超计划加价水费、滞纳金、罚款,应从用水单位税后留利或预算包干结余经费中支出,不得摊入生产成本或从当年预算中支出。
第二十条 超计划加价水费、滞纳金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缴同级地方财政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专项用于城市节约用水科研、技改,其中可提取少量用于宣传和奖励等。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通知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
申请人民法院强行执行。
第二十二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2月23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请示》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请示
国务院:
人工影响天气作为人类运用现代科学技术,达到局部地区增加降水(雪)、减少冰雹、防止霜冻等目的的一项科技手段,已成为防灾减灾尤其是保护农业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不同程度地开展了这项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管理体制不够健全,科学技术水
平和作业总体效益亟待提高,人员培训还需加强。为促进我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更有效地发挥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方针和目标
(一)现阶段人工影响天气的工作方针是:以防灾减灾为宗旨,以服务农业为重点,加快人工影响天气现代化建设,加强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不断提高作业的科技水平和总体效益。
(二)到本世纪末,我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要初步实现规范化管理,基本建成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人工影响天气业务技术体系和管理体制,使气象科技水平和总体效益达到同期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在某些方面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加强科学研究
人工影响天气是一项科学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加强科学研究。
(一)积极采用先进技术,不断提高作业的技术水平。各地要依托气象业务现代化网络,统筹规划,逐步建立和完善人工影响天气综合技术系统。要重视现有技术装备的挖潜和改造,加强新技术的开发研究和推广应用。
(二)增加人工影响天气的科研投入。国家级的科研着重解决带有共性的重大科技难点;地方科研工作的重点是改进作业方案,提高作业效益。各地应在每年的人工影响天气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关键技术的研究。
(三)加强科技协作和国际交流。要积极扩大国内、国际的科学技术协作与交流,以及军民气象科研力量之间的协作,争取在“九五”期间建立1—2个由国家和地方共同支持开展重大试验研究的人工影响天气试验基地,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建立试验示范基地。
(四)建立全国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技术咨询评议制度,开展对各地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技术咨询和评估,逐步实现规范化作业。
三、深化改革,加强管理
(一)改革和完善投入机制。要深化改革,拓宽投资渠道,特别是受益单位要逐步增加投入。各级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和防灾减灾的需要,增加必要的投入;气象部门要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专项服务和专业有偿服务。
(二)健全规章制度,加强人员培训。要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管理,健全、完善作业的规章制度,严格作业规定,建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要重视人才培养,加强技术培训和新技术的普及,不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三)开展跨地区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积极组织开展跨县、市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协作与联合,探索实现技术装备与其它资源共享的有效途径和实现横向、纵向联合与协作的组织形式。
四、加强领导,密切协调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学科、多部门、多行业,需要周密计划和科学组织。
(一)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国家通过全国人工影响天气协调会议制度对全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进行协调、组织和指导;各地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完善相应的组织和制度。
(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逐步建立有效的协作制度。各地要制定人工影响天气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各级气象部门要积极拓展服务领域,充分发挥专业技术方面的优势,加强人工影响天气的现代化建设,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组织、管理、指导与服务工作。
(四)建立人工影响天气重要情况的通报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部门对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重大活动、重要进展以及有关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中国气象局等有关部门通报,以便进行必要的协调和处理。
妥否,请批示。



1996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