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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城市管理领域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办法(试行)

时间:2024-05-04 00:03: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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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城市管理领域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办法(试行)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蚌埠市人民政府令
第 7 号

《蚌埠市城市管理领域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办法(试行)》于2002年4月1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二年七月十日


蚌埠市城市管理领域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具体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安徽省蚌埠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
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1]24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蚌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管理工作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区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城开发区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
  第四条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和分工,依照本办法,查处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行使己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
决定无效。
  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依据《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督查办法》和《安徽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检查。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依据《安徽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规定》向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建立执法人员定期交流轮岗制度,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权范围是(具体条款见附件):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
有有毒有害物质气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建成区内排放生活污水的行政处罚权;
  (六)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法,并可根据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程序。
  第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时不得少于 2人,且必须出示安徽省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执法依据和理由。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当事人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发现违法行为,应责令其立即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有继续状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
以暂扣其使用的工具和物品。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对暂扣的工具和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列具清单一式两份,经当事人核对签名后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与当事人各执一份。
  对暂扣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及时报告主要负责人并依法作出处理;因暂扣行为违法而损害当事人权益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违法案件,需进行技术鉴定的,在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由该部门所属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违法案件,需补办有关手续的,应在查处后及时通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并责令当事人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案件,需作赔偿的,应通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赔偿标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处罚及赔偿决定。并在收到赔偿金5 日内将赔偿金及
有关资料移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本办法若干条款规定的,按其中最重的条款进行处罚,不作重复处罚。
  第十七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不包括鉴定期间。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送达当事人的同时,按照案件的类型将处罚决定书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
关处罚行为不当的,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把意见反馈给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未予纠正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监督纠
正。
  第十九条 在执法过程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发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没有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及时通报;如仍不履行职责,可以向
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 上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对下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有权进行监督,发现对违法行为应查处而没有查处的应当责令其进行查处或者直接查处。发现下级城市管理
行政执法机关查处有错误的,应当责令其进行改正或者直接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上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在必要时,可以指挥和调动下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集中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听证的,可以依法向作出该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申请听证,由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
关或者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听证。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对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根据申请人的选择,可以
向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提出。
  第二十三条 妨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民对执法人员执法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举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按管辖权限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内容如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浙工商法〔1995〕25号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浙工商法〔1995〕25号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能否批准外国公民、外商独资企业进入商品交易市场设立经营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外商独资企业因销售本企业产品而要求在市场内设点的,应当按照分支机构办理登记注册,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但不得经营其他企业的产品。
二、持有公安部门发放的居留证或临时居留证的外国公民,申请进入当地商品交易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第八条的原则办理登记。
三、上述答复意见,不适用于边民互市市场的管理。



1995年10月10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主要江河市州界、省界及国界监测断面水质监测信息发布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政办发〔2004〕57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主要江河市州界、省界及国界监测断面水质监测信息发布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环保局制定的《吉林省主要江河市州界、省界及国界监测断面水质监测信息发布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七月二日

吉林省主要江河市州界、省界

及国界监测断面水质监测信息发布方案

(省环保局 二○○四年四月二十日)

  为充分发挥环境监测在生态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调查和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定期发布主要江河市州界、省界及国界监测断面水质监测信息。具体方案如下:

  一、发布全省主要江河市州界、省界及国界监测断面水质监测信息的目的

  一是定期发布全省主要江河市州界、省界及国界监测断面水质监测信息,更好地为各级政府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服务,为建设生态省和发展生态环保型效益经济提供更加翔实的科学依据。

  二是通过对全省主要江河市州界、省界及国界监测断面水质长期监测和对监测成果的分析,找出各主要水域市州区段和省、国界河流水质变化规律及原因,为科学防治流域水污染提供技术资料,为环境管理和环境执法服务。

  三是通过监测,为省政府全面实施各主要流域的水污染治理和改善地表水环境提供可靠依据,为市州政府管理好本地水域,切实进行污染治理提供决策依据。

  四是通过监测信息的发布,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环境质量的知情权,调动社会各界积极因素,促进全省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发展。

  二、监测断面的选择和设置

  (一)监测断面设置的原则

  1.在江河出市州境之前设置市州界监测断面。

2.同一江河流经不同市州境,分市州段设置监测断面。

3.在江河出省境之前设置省界监测断面。

4.视国界双方污染源情况在重点污染源下游设置国界江河监测断面。

5.继续保留原有的各主要江河市州界、省界及国界国、省控监测断面。

  (二)各市州监测断面的设置

  1.流经长春市的主要江河包括:松花江干流、伊通河、饮马河。

  保留的原有出境断面为:省控靠山大桥监测断面(伊通河汇入饮马河前)、国控靠山南楼监测断面(伊通河与饮马河汇合后入松花江干流之前)、国控松花江村监测断面(松花江干流与饮马河汇合前)。

  新增的监测断面为:省控纪家监测断面(松花江干流、饮马河、伊通河汇合后入松原市界前)。

2.流经吉林市的主要江河包括:松花江干流、岔路河。

  保留的原有出境断面为:国控白旗监测断面(松花江干流入长春市界前)。

  新增的监测断面为:省控石头口门水库上游监测断面(饮马河、岔路河入长春市界前)。

3.流经四平市的主要河流包括:东辽河、西辽河、条子河。

  保留的原有出境断面为:国控汇合口监测断面(条子河入辽宁省界前)、国控四双大桥监测断面(东辽河入辽宁省界前)。

  新增的监测断面为:省控岳家店监测断面(西辽河入辽宁省界前)。

4.流经辽源市的主要河流为东辽河。

  保留的原有出境断面为:省控河清监测断面(东辽河入四平市界前)。

  新增的监测断面为:省控小官地监测断面(东辽河入四平市界前纳入二、三道河后)。

5.流经通化市的主要河流包括:鸭绿江、浑江、辉发河。

  保留的原有出境断面为:省控民主监测断面(浑江入辽宁省界前)。

  新增的监测断面为:省控兴隆监测断面(辉发河入吉林市界前)、省控老虎哨监测断面(鸭绿江出省界前)。

6.流经白山市的主要河流包括:浑江、鸭绿江、头道松花江。

  保留的原有出境断面为:省控西村监测断面(浑江入通化市界前)、国控太平江口监测断面(鸭绿江入辽宁省界前)。

  新增的监测断面为:省控五道江监测断面(浑江入通化市界前、西村点位后)、省控葫芦套监测断面(鸭绿江上游入云峰水库前)、省控鸠谷监测断面(鸭绿江上游长白县下)。

7.流经延边州的主要河流包括:二道松花江、牡丹江、图们江。

  保留的原有出境断面为:省控大山监测断面(牡丹江入黑龙江省界前)、国控圈河监测断面(图们江入海口前)。

  新增的监测断面为:省控开山屯下监测断面(图们江污染控制点),省控批洲上监测断面(头道、二道松花江汇合入吉林市界前)。

8.流经白城市的主要河流包括:洮儿河、嫩江。

  洮儿河目前已干涸。嫩江为黑龙江省与吉林省界河,污染较轻,已有国控点位嫩江白沙滩断面,不新增断面。

9.流经松原市的主要河流为:松花江。

  保留的原有出境断面为:国控泔水缸监测断面(松花江入黑龙江省界前)。不新增断面。

  三、各监测断面的监测项目、监测频次、监测方法及监测工作分工

  (一)监测项目

  依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D2002)和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监测技术路线的通知》(环办〔2003〕49号),必测项目包括:水温、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氨氮、汞、铅、挥发酚、石油类;依据各监测断面水质情况进行增减的项目包括: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硒、砷、镉、铬(六价)、氰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粪大肠菌群。

  上述污染物中,化学需氧量、氰化物、硫化物、石油类及重金属主要反映点源污染状况,氨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主要反映面源污染状况,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和粪大肠群主要反映生活居住区污染状况。

  针对各控制断面上游重点污染源情况增加1?D2项特征污染物。

  (二)监测频次和监测时间

  参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并结合吉林省实际情况,各监测断面每年2月、4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各监测一次,共计8次。

  监测时间为上述月份的第一周。

  (三)监测方法

  水质、底泥及水生生物样品的采集、保存及监测质量控制依照《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规定执行。监测质量保证、项目分析、监测结果汇总按国家认可委认可的实验室项目作业指导书进行操作。监测分析方法首选国家标准方法,无国家标准方法的参照国际推荐方法或部颁分析方法,特殊的监测项目(如特征污染物等)选择行业分析方法。

  (四)监测工作分工

  所有监测断面的水质监测工作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完成。

  四、监测信息的发布与使用

  (一)发布频次及发布时间

  每个监测月份发布一次月报,每年发布一次年报。月报在每个监测月份的第四周发布,年报在每年的12月发布。

  (二)监测结果的报告形式

  1.编制监测断面水质月报。月报内容包括:各断面水质类别、主要超标污染物、超标污染物超标倍数、与上月及上年同期的水质对比和变化趋势分析以及对特征污染物涉及的相关企业的污染状况分析。月报分全省监测断面水质月报和市州监测断面水质月报。

  2.编制监测断面水质年报。年报内容包括:各江河年度污染物变化趋势、江河市州段水污染治理成果和存在的问题、江河出境水质污染变化情况以及建议采取的相关措施。

  (三)监测结果的使用与发布

  1.各种监测报告及时上报省政府,为省政府实施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为控制地表水污染、落实市州属地出境水质目标责任提供技术基础服务。

2.各江河水质月报和年报分别按时提供给相关的市州政府,为市州政府制定自身的地表水环境保护工作目标,切实管理好境内水域,实施重点水污染源的治理提供技术依据。

3.除特殊敏感水域(如特殊水源地、国际界河、省界河等)外,经综合审查通过的月报和年报由吉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通过吉林日报和吉林电视台向社会发布。

  (四)监测报告的审批程序

  各种监测报告首先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按管理程序审核后报省环保局,然后由省环保局分管环境监测工作的局长组织相关处室讨论审定,最后经局长审批报出。

  五、项目实施进度

  (一)2004年4月?D5月完成监测工作分工与组织机构建设。

(二)2004年6月?D7月完成监测设备、交通工具准备。

(三)2004年8月初实施监测。

(四)2004年8月末形成首次监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