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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天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6-25 13:59: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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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天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天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6月13日  证监发字[1997]347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新天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

已经我会证监发字[1997]346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

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

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

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

设置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

部;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对

未按时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文化部关于改进音像制品批发订货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改进音像制品批发订货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3月3日,文化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
为加强音像制品发行工作的管理,文化部于1995年7月下发了《关于加强音像制品批发订货会管理的通知》(文市发(1995)30号),对解决当时音像制品批发订货会存在的问题,维护音像制品发行工作的正常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音像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原有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目前音像市场的发展变化,为此我部决定改进音像制品批发订货会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音像制品批发订货会的主办单位,必须是经国家批准的音像制品批发单位或音像出版单位,其他单位不得举办音像制品批发订货会。
二、音像出版单位和音像制品批发单位自行举办的音像制品批发订货会,不再审批,改为事前备案。举办单位应在会前将订货会的时间、地点、参加单位等情况分别向举办地省级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行政管理部门及文化部备案。
三、举办地省级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音像制品批发订货会的监督,应派人到会进行检查,防止利用订货会推销非法音像制品。
四、订货会结束后,举办单位要将统计结果报文化部。统计内容包括与会的各音像出版发行单位及其成交的音像制品品种、数量、成交额,以及参加订货会供需双方的人数等。
五、国家每年组织一至两次全国音像制品批发订货会,宣传、展示我国音像业的成果,推动正版音像制品的发行,提高市场占有量,促进音像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届时,各省级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当地音像制品发行单位参加订货会。
六、举办音像制品展销会等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七、举办国际性音像制品展销会,仍需报文化部审批。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加强音像制品批发订货会管理的通知》(文市发〔1995〕30号)同时废止。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城乡低保户就业援助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政府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城乡低保户就业援助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滨政发〔2007〕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城乡低保户就业援助工作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9月12日第7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滨州市城乡低保户就业援助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的城乡劳动力就业,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城乡低保户是指符合《滨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和《滨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规定,享受城乡低保待遇一年以上的家庭。低保户中的劳动力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正常劳动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
  第三条 就业援助主要是通过发挥国家、省、市就业扶持政策作用,形成政府推动,劳动、民政、财政、金融、工商、税务、城建、经贸等部门齐抓共管,全方位、多层次、经常性地提供岗位推荐、职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咨询、就业优惠政策办理等各项援助措施,组织引导城乡低保户劳动力或务工或经商,取得稳定的劳动收入,提高生活水平,并逐步建立长效机制,形成就业援助经常化、制度化。
  第四条 劳动保障部门通过多种形式帮助城乡低保户了解和熟悉各项就业政策,鼓励引导他们尽快实现就业。
  第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及乡(镇、办)、社区对城乡低保户援助对象免费进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提供就业信息。为援助对象提供免费就业服务推荐成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各类中介机构,根据实际就业人数按120元燉人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第六条 各级政府积极开发岗位安置城乡低保户劳动力就业。
  (一)大力开发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和社区公共管理服务的就业岗位以及清洁、绿化、社区保安、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就业岗位。凡政府开发的岗位、财政承担部分工资的岗位、政府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从事工勤服务等公益性岗位以及由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所设立的岗位,优先安排城乡低保户劳动力就业。
  (二)公益性岗位安排城乡低保户劳动力、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两项补贴之和按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50%的的标准计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用人员交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及工伤四项社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由本人负担。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第七条 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选择适合援助对象从事的职业(工种),采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或其他方式确立一批技能培训项目,为援助对象提供免费培训信息和免费培训机会,并帮助他们培训后能够尽快上岗和创业。各级职业技能鉴定部门提供免费职业技能鉴定。
  第八条 引导激励企业吸纳更多城乡低保户劳动力。各类用人单位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城乡低保户劳动力,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本人负担。社保和岗位补贴之和按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40%的标准计算。
  第九条 对有创业愿望并有创业能力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低保户劳动力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最高不超过3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条 对符合国家免税规定的城乡低保户援助对象从事个体经营或者自主创业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 凡经过3个月的日常和重点援助,推荐就业岗位达到3次以上,非本人原因仍未就业的城镇援助对象,可根据本人意愿安排到社区公益性岗位上岗,由援助对象提出申请,乡(镇、办)劳动保障所委托社区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由乡(镇、办)劳动保障所复核,报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
  第十二条 城乡低保户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时,要核定其低保身份,并做好城乡社会保障政策的衔接工作。同时,根据其家庭收入状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要加大解决城乡低保户就业的资金投入力度,县(区)政府要安排一定的就业援助资金。充分发挥再就业资金职介补贴、培训补贴、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的作用,重点向符合就业扶持条件的城乡低保户劳动力倾斜。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对城乡低保户劳动力就业援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上述政策使用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对就业扶持政策进行改革,本办法规定政策相应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