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5-11 17:47: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2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6月6日  证监发字[1997]318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

我会证监发字[1997]317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423号

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

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

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

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7个工

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对未按时上报

的发行有关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与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关于边境地区贸易的银行结算协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与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关于边境地区贸易的银行结算协定》的通知

银发[2002]292号

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促进中俄经贸关系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与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于2002年8月22日中俄总理第七次定期会晤期间,在上海签署了《中国人民银行与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关于边境地区贸易的银行结算协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协定精神。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二年九月十七日
中国人民银行与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关于边境地区贸易的银行结算协定

  中国人民银行与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以下简称“双方”)为巩固银行间联系,促进中俄边境贸易的发展,依照1992年3月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俄罗斯联邦政府经贸协定》、2000年11月3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俄罗斯联邦政府2001年至2005年贸易协定》以及1997年11月10日签署的《中国人民银行与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关于金融机构业务监管合作的协议》的条款,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的法律,达成如下一致:

  第一条 双方商定,作为试点,自2003年第一季度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黑河市的中国的银行和在俄罗斯联邦阿穆尔州布拉格维申斯克市注册的俄罗斯的银行及俄罗斯的银行在该市注册的分行之间的边境贸易结算和支付,除使用自由兑换货币之外,也可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货币(人民币)和俄罗斯联邦货币(卢布)。

  第二条 为办理本协定第一条所列两国本币结算业务,位于本协定第一条规定的边境地区的中国的银行和俄罗斯的银行,可依据相互签定的合同,彼此在对方开立相应的代理账户。

  第三条 双方委托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和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阿穆尔州总分行,会同本协定第一条所列的中国的银行和俄罗斯的银行,依照两国现行法律,协商确定第二条所涉及的账户的管理办法,包括核定账户的透支额度,为法人和自然人办理日常支付的程序,两国本币买卖业务的操作程序,以两国本币相互提供贷款的业务操作程序,以及执行本协定所必须解决的有关账户管理办法的其他问题。

  第四条 为使双方能够实施对本协定执行过程的监督,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和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阿穆尔州总分行应至少每季度一次向各自的总行通报本协定规定的试点的实施情况。

  第五条 双方商定,为使本协定第一条规定的边境地区的居民之间的贸易和往来较为方便,位于上述地区的中国的银行和俄罗斯的银行在对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俄罗斯联邦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可以在各自地区办理人民币和卢布的现钞兑换业务。

  第六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在本协定执行18个月之后,双方将共同研究协定执行的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就是否有必要延长本协定的有效期,以及是否有必要将本协定适用范围扩大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边境地区,做出协调一致的决定。上述决定将反映在双方就对本协定签署的有关纪要之中。

  本协定于2002年8月22日在上海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国人民银行代表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代表






邮电部关于改革部集中资金办法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改革部集中资金办法的通知
1994年6月10日,邮电部

为进一步加快邮电通信发展,提高全网综合通信能力,适应社会需求,决定改变部省利润分成办法,适度集中资金,加快干线通信网建设和教育科研等支撑系统的投入。现将改革后的部集中资金办法通知如下:
一、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状况,分四个档次按自有收入的不同比例集中资金。即:北京市电信管理局,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等10个省、市邮电管理局按自有收入的4.6%集中资金;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四川、陕西等11个省邮电管理局按自有收入的3.8%集中资金;北京市邮政管理局,内蒙、广西、贵州、云南、甘肃、宁夏、新疆等9个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按自有收入的2.6%集中资金;西藏、青海两个省、自治区邮电管理局资金全留。
二、为使分配政策更加透明、简单,避免给企业生产经营产生错误导向,改革后的部集中资金办法将不再区分专业,一律按自有收入的一定比例集中资金。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对省内各单位(含附属企业)如何集中资金,由各管理局自定。
四、为便于对部集中资金的核算,分别在“上级拨入资金”及“拨付所属资金”科目下,设置“上交部集中资金”和“所属上交集中资金”明细科目。省局上交部集中资金时,借记“上级拨入资金—上交部集中资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部收到部集中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拨付所属资金—所属上交集中资金”科目。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应根据自身经济发展状况合理安排资金,保证完成向部上交资金任务。
本办法自1994年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