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青少年道德教育全面提高青少年道德素质的意见

时间:2024-06-17 11:19: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7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青少年道德教育全面提高青少年道德素质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中青发[2002]8号


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青少年道德教育全面提高青少年道德素质的意见
(2002年3月8日)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正式颁布和实施,是我国全面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深入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提出的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的治国方略的重大举措,对全面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按照《纲要》的要求,结合共青团和青少年工作的实际,就进一步加强青少年道德教育,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青少年道德教育的重要性

  1.青少年道德教育是公民道德建设的基础。青少年时期是一个人道德品质形成的关键时期,道德教育是青少年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道德素质在青少年的成长成才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加强青少年道德教育,充分发挥青少年在公民道德建设中的生力军作用,对于促进社会良好道德风气的形成,建立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党历来高度重视青少年道德教育,在“四有”社会主义新人的培养目标中,明确地提出了“有道德”的要求。我们要按照党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纲要》,进一步加强青少年道德教育,全面提高青少年道德素质。

  2.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特别是十四大以来,广大青少年踊跃投身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呈现出奋发向上的精神面貌。当代青少年普遍具有强烈的爱国热情和振兴中华的使命感,他们接受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道德要求和价值观念,自立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民主法制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不断增强,崇尚先进、学习先进蔚然成风,追求科学、文明、健康生活方式成为广大青少年的自觉行动,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中一支生机勃勃的力量。

  在充分看到青少年成长进步主流的同时,要清醒地认识到青少年道德状况中存在的问题。社会的一些领域和一些地方道德失范,是非、善恶、美丑界限混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有所滋长,见利忘义、损公肥私行为时有发生,不讲信用、欺骗欺诈成为社会公害,以权谋私、腐化堕落现象严重存在,这些问题必然会反映到青少年道德状况中来,有的还非常突出。我们要高度重视青少年道德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的措施,努力解决这些问题,提高青少年的道德素质,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3.加强青少年道德教育是一项长期而紧迫的任务。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是一场深刻的变革,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面对社会经济成份、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多样化的趋势,面对世界范围各种思想文化的相互激荡,面对青少年精神文化需求的日益增长,面对青少年道德教育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必须更加重视青少年道德教育,在全面提高青少年道德素质上付出长期的、艰巨的努力。各级团组织一定要从全面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青少年道德教育的重要性、艰巨性、长期性和紧迫性,把加强青少年道德教育放在突出的位置来抓,针对实际,遵循规律,适应形势,探索创新,努力把青少年道德教育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加强青少年道德教育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要求

  4.加强青少年道德教育,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坚持重在建设、以人为本,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着力点,帮助青少年牢固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把青少年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5.突出道德实践。公民道德建设的过程,是教育和实践相结合的过程。共青团是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开展实践活动是共青团的优势所在。针对青少年的实际,开展丰富多彩的道德实践活动,让青少年在道德实践中进行自我教育,强化教育的效果,既符合青少年的特点,又体现了道德教育的“知”、“行”统一。各级团组织要发扬实践育人的传统,牢牢抓住道德教育的实践环节,努力为青少年提供道德实践的途径,广泛开展道德实践活动。

  6.遵循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注重养成教育。青少年的身心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加强道德教育要从青少年成长的特点出发。针对青少年的不同成长阶段,道德教育应循序渐进,各具特色,统筹规划,系统安排;针对不同的青少年群体,道德教育应分类指导,各有侧重;要重视养成教育,注意培养青少年良好的道德习惯;要采取适应青少年特点的教育形式,寓教于乐,使道德教育潜移默化;要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互相促进,把道德教育与青少年成长成才紧密结合起来;要发挥青少年作为道德主体的作用,强化自我教育、自我激励、自我约束。要进一步研究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遵循规律开展青少年道德教育,使道德教育更加符合青少年的实际,取得扎实效果。

  7.从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抓起,从具体事情抓起。热点问题具有广泛的影响。从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特别是道德热点问题抓起,开展对青少年的道德教育,往往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要善于捕捉这些热点,围绕这些热点对青少年开展生动的道德教育,引发青少年的思考,启发他们的自觉,并落实到提高道德素质的行动上。道德教育是具体的。要注意从具体的事情抓起,引导青少年从日常行为做起,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从现在做起,结合自身成长的实际提高道德素质,增强道德教育的针对性。

  三、抓住青少年道德教育的重点

  8.各级团组织要围绕贯彻落实《纲要》,发挥共青团组织的优势,结合实际,抓住重点,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观念和道德要求,不断灌输到青少年的头脑中,使他们明辨是非、美丑、善恶,懂得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应该做的,什么是必须提倡的,什么是坚决反对的。

  9.大力加强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教育。 “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基本道德规范,涵盖了公民道德的各个方面,是全体公民都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是青少年道德教育的基本内容,要在青少年中大力宣传和倡导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大力倡导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的社会公德,大力倡导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大力倡导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要结合实际,通过制定文明公约、行为守则等方式,把道德要求具体化、规范化。

  10.大力加强爱国主义教育。要广泛开展升国旗、唱国歌活动,开展国旗下宣誓、向国旗献词等活动,使每个青少年都学会唱国歌,并懂得国旗、国歌、国徽的涵义,激发对祖国的热爱。要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青少年教育的各个方面,抓住有利契机,采取有效的形式,依托各类阵地,结合青少年的成长,开展生动活泼的爱国主义教育,引导青少年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提高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以爱祖国,报效人民为最大光荣,以损害祖国利益、民族尊严为最大耻辱,把爱国之情转化为报效祖国的实际行动,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建功立业。

  11.大力加强集体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和文化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公民道德建设的原则。针对独生子女的特点,要在青少年中深入开展集体主义教育,把集体主义精神融入到青少年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的各个方面,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和把握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关系,把个人的理想与奋斗融入广大人民的共同理想和奋斗之中。要培养青少年的团结协作意识和团队精神,切实增强他们的责任感,自觉承担和履行对他人、对社会的责任和义务。

  12.大力加强基层青少年道德教育。加强青少年道德教育,基层是关键。学校、企业、社区、农村的各级团组织,要结合各自的特点,开展丰富多彩的道德教育活动,使道德教育落到实处,见到实效。学校团组织要积极配合推进素质教育,把道德教育渗透到学校教育的各个环节,引导学生遵守校规校纪,陶冶高尚情操,增强社会责任感。企业团组织要在青年工人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和岗位培训,培养青年职工的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技能、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倡导良好的职业道德。社区团组织要以宣传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为核心,以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为重点,大力开展“青年文明社区道德示范行动”,引导青少年养成自觉遵守道德规范、履行社会义务、实践文明言行的良好习惯。农村团组织要针对农村的实际,带领农村青年学科学、用科学,破除迷信,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追求文明的生活方式。要努力使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单位教育和社会教育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共同为提高青少年道德素质服务。

  13.大力加强少年时期的道德教育。少年时期是进行道德教育的重要时期,少先队组织要积极引导少年儿童从日常生活和身边的事情做起,在实践中明白做人做事的道理,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要通过大力开展“新世纪我能行”体验教育活动,深化手拉手、中国少年雏鹰行动等,从小培养少年儿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增强他们自学、自理、自护、自强、自律的能力。各级团组织要发扬全团带队的传统,指导少先队组织开展道德教育,同时,搞好团队衔接,使青少年道德教育一以贯之,循序渐进地开展。

  四、扎实推进群众性的道德实践活动

  14. 群众性的道德实践活动覆盖面广,参与人数多,对公民道德建设有着深刻的影响。广泛开展群众性的道德实践活动,吸引青少年普遍参与,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青少年道德教育的有效途径。近些年来,共青团在实践中形成了一些开展群众性道德实践的有效载体,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深化活动内容,突出思想内涵,强化道德要求,推动这些实践活动深入发展。要适应新形势和公民道德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探索行之有效的公民道德实践活动形式,充分发挥道德实践在青少年道德教育中的作用。群众性道德实践活动同时也是传播文明新风的载体,在开展群众性道德实践活动中,要引导青少年践行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规范,勇开风气之先,弘扬时代新风正气,充分发挥他们在公民道德建设中的生力军作用。

  15.进一步深化青年志愿者、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希望工程、保护母亲河、青年文明社区等活动。要不断拓宽这些活动的覆盖面和参与面,努力把各行各业、社会各界的青少年吸引到这些活动中来,使他们普遍受到公民道德教育。在青年志愿者行动中要进一步突出公民道德教育的内容,加强对青少年的传统美德和时代精神教育,引导青年在志愿服务实践中提高道德素质。在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活动中要进一步突出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提倡文明从业,优质服务,树立行业新风。要继续深化希望工程,充分发挥希望工程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在青年文明社区活动中要进一步突出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教育,通过开展“大家乐”、制定社区文明公约等形式,引导青少年陶冶高尚的道德情操。要在保护母亲河行动中强化青少年的生态环境道德意识,引导青少年从爱护身边的环境做起,进一步帮助他们树立绿色文明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意识。

  16. 广泛开展必要的礼仪、礼节、礼貌活动。要广泛开展18岁成人仪式教育活动,通过公民意识教育、成人预备期志愿服务和18岁成人宣誓仪式,增强青少年对国家、社会和家庭的责任感。要抓住青少年各个成长阶段的重要标志,如入学、入队、入团、颁发身份证、就业以及结婚等,开展相应的礼仪活动,倡导和推广公民道德要求,探索行之有效的礼仪教育形式,充分发挥礼仪教育在青少年道德教育中的作用。要广泛开展生动活泼的讲文明、讲礼貌活动,倡导文明言行,推广文明礼节,使重礼节、讲礼貌融入青少年的日常工作、学习、生活之中。

  17.树立道德榜样,开展向先进模范学习的活动。要充分运用中国历史上著名爱国者、民族英雄、杰出人物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涌现的英雄模范人物的先进事迹进行道德教育。要树立一批可亲、可敬、可信、可学的青少年身边的道德楷模,开展扎实深入的向先进模范学习的活动,让广大青少年学有榜样、赶有目标、见贤思齐,从先进典型的感人事迹和优秀道德品质中受到鼓舞,汲取力量。要在“中国青年五四奖章”、 “中国十大杰出青年”等评选表彰工作中,进一步突出道德内容的考核考察,发挥评先创优在青少年道德教育中的作用。

  五、努力营造有利于青少年道德教育的氛围

  18. 环境对青少年的成长有很大影响。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道德教育氛围,对提高青少年的道德素质非常重要。要充分发挥团属思想文化阵地的作用,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倡导科学精神,坚持不懈地宣传体现时代精神的道德行为和高尚品质,激励广大青少年积极向上,使他们明辨是非,追求真善美,抵制假恶丑。

  19.以重大节假日、纪念日为契机,营造良好的青少年道德教育氛围。各级团组织要充分利用革命纪念日、国际性节日、民间传统节日和重大历史事件、历史人物纪念日,举行形式多样的庆祝、纪念活动,使青少年在集体聚会、合家团圆的同时,增强对祖国、对家乡、对自然、对生活的热爱,接受传统美德、革命道德和时代精神的熏陶和教育。

  20.团属新闻出版阵地要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深入地宣传在两个文明建设中涌现出来的、反映新时期道德要求的新事物、新典型。要加强对社会普遍关注的道德热点问题的引导,特别要注意加强对社会上出现的青年现象的引导,满腔热情地肯定青年的进步,旗帜鲜明地反对与时代要求、与公民道德建设的要求相违背的倾向。要组织青少年积极参与对具有典型意义的道德问题的讨论和交流,提高青少年的道德认知和判断能力。要不断推出适应青少年特点的优秀精神食粮,加强对青少年审美观念和审美情趣的引导,在潜移默化之中开展青少年道德教育。要发挥“五四”新闻奖、团的“五个一工程”奖在引导舆论,推动优秀精神产品生产中的作用。互联网对开展青少年道德教育具有重要影响。要重视互联网在青少年道德教育中的作用,切实加强团属互联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加强网上正面宣传的力度,防止有害信息的传播,充分运用网络的资源和形式开展对青少年的道德教育。要引导青少年增强网络道德意识,推广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

  21.充分发挥青少年活动阵地在道德教育中的作用。要把青少年道德教育纳入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之家、社区青少年服务中心、青年文化大院、青年科技图书站等各级各类青少年活动阵地的工作中,依托阵地广泛开展道德教育活动,帮助青少年努力提高道德修养,陶冶高尚情操。各级各类青少年教育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蕴藏着丰富的道德教育资源,要引导青少年在教育基地参观考察、开展活动的过程中,接受生动、形象的道德教育。

  六、充分发挥共青团在青少年道德教育中的积极作用

  22. 青少年道德教育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要坚持在党的领导下,紧紧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共同推进青少年道德教育。各级团组织要坚决按照党的要求,切实担负起团结教育引导青年的责任,发挥团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在青少年道德教育中充分发挥积极作用。

  23.加强对青少年道德教育工作的领导。各级团组织要高度重视、认真规划青少年道德教育,加强调查研究,加强对基层教育活动的指导,及时总结和推广基层创造的新鲜经验,推动青少年道德教育深入发展。要充分发挥各级青联、学联、青企协、乡企协、青年志愿者协会等组织的作用,立足各自所联系的青少年对象的特点,扎实开展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道德教育活动。团的各项工作都要体现加强青少年道德教育的要求。

  24.广大团干部和少先队辅导员要在提高道德素质中率先垂范。青少年工作者是青少年道德教育活动的组织者,同时,他们自身的道德素质对青少年又有很大影响。各级团干部和广大少先队辅导员要提高道德修养,陶冶高尚情操,以身作则,要求青少年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努力成为实践公民道德规范的表率,以高尚的人格力量和良好的道德形象感染、影响和带动青少年,充分发挥在青少年道德教育中的模范带头作用。

  25.推动形成青少年道德教育齐抓共管的局面。各级团组织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营造青少年道德教育的良好社会环境。要加大维护青少年权益的力度,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文化市场管理,打击黄赌毒,净化青少年成长的环境。要充分利用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社区服务中心等公共教育设施,开展生动有效的青少年道德教育活动。要广泛动员、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参与,使青少年道德教育深入学校、家庭、社会的各个方面,努力推动形成在党的领导下,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青少年道德教育工作局面,促进青少年道德素质的全面提高。

 


乌鲁木齐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2004]163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县级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
《乌鲁木齐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4年7月29日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乌鲁木齐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债务管理,规范我市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借和偿还政府债务的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债务,指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借或合法担保以及在特定条件下需由政府偿还的内外债务。分为以下两种类型:一是政府或财政直接借款或转贷的一类项目债务;二是政府或财政出具承诺、担保的二类项目债务。
第三条 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本级政府的债权、债务代表,全面负责、归口管理本级和下级政府债务管理工作。并与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职”的工作原则,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政府债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经本级政府批准,需用财政资金偿还的政府债务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财政预算。政府部门举借的政府债务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部门综合预算。
第五条 政府债务举借实行“适度从紧、量力而行,支持重点、讲究效益,明确责任、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六条 政府债务规模应当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和可支配财力相适应。政府债务资金重点用于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建设,严格控制用于非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第七条 举借政府债务应当事先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和偿债责任以及抵御风险的措施。
第八条 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不得做政府债务的担保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 政府各部门直接借贷、转贷及承诺、担保债务的,应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政府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举借债务和对外担保
第十条 申请举借政府债务的单位,应当向本级财政部门提供下列资料:(一)举借政府债务申请书;(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财务报表;(四)财政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政府债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项目名称、内容;(二)举借债务数额、来源、期限、利率;(三)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四)还款计划和举借政府债务对财政预算、部门预算的影响;(五)还款资金来源和偿债行政责任人、偿债监督行政责任人及最终债务人;(六)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本级借款单位或者下一级政府的财务状况、负债情况、债务清偿情况、配套能力及还款能力进行审核,并配合发改委等部门参与项目的论证、评估,对专业性强的行业部门项目,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共同审查,确保政府债务资金投放的安全性。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前条所列资料进行审核后,报本级政府批准。对于需要上级政府或者财政部门转贷、担保的政府债务,必须由本级政府报上级政府审批。审批时,应当出具本级政府的还款承诺文件和偿债行政责任人与本级政府签订的偿债责任状。重大政府债务举借由政府研究后提交同级人大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 使用政府债务资金单位为最终债务人(以下称最终债务人),最终债务人的法人代表为偿债行政责任人,对偿还政府债务承担行政领导责任;最终债务人的本级政府主管领导为偿债监督行政责任人,承担对偿债行政责任人组织偿还政府债务工作的监督责任。
第十四条 最终债务人在签订借款合同前,应当向本级财政部门提交可行的还款计划;在签订合同后30日内,应当持借款合同副本到本级财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 政府债务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债务资金设立专用账户,实行财政开设、单位使用、政府监督。除使用二类项目债务资金的非财政预算单位或财政部门另有授权外,政府债务专用账户均由财政部门为最终债务人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政府债务资金的收付使用、本息归还等事项。最终债务人为市直部门或预算单位的,在签订借款合同或协议后,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市财政局提出开设债务专用账户的申请,财政部门在审核相关开户手续齐全、完备后,为其开立债务专用账户,同时通知预算单位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有特殊管理要求的政府债务资金,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最终债务人在指定银行开设债务专用账户,并接受财政监管。
第十六条 最终债务人开设的债务专用账户收到债务资金本金或利息时,由支付中心为最终债务人开具“入账通知书”通知最终债务人,最终债务人据以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开设的债务专用账户资金支付实行最终债务人申报、财政直接支付。
第十八条 最终债务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和项目进度,在债务资金限额内申请债务资金支付。申请债务资金支付时须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债务资金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一)货物采购用款应报送供货合同、发票及装运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二)建设工程用款应报送工程建设合同、发票和工程结算单等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应附一份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三方签章确认的工程进度报告。(三)其他类别的用款按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物品、服务和工程项目支出,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收到最终债务人提供的《政府债务资金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审核批准后,由市财政局从最终债务人债务专用账户上直接将资金划拨给供货商或施工单位。
第二十一条 最终债务人在收到财政直接支付资金和偿还借款本、息后应按债务发生额进行相关账务处理。最终债务人在债务资金未到位之前以其他资金垫付的,最终债务人可按其实际垫付金额向财政部门申请报账,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按其实际垫付金额将债务资金支付给最终债务人。
第二十二条 最终债务人应在债务专用账户上保留一定数额的利息支付保证金,最终债务人向借款方计付利息时间,按借款合同或协议约定时间计算。
第二十三条 最终债务人应在债务专用账户上按借款额的一定比例预留偿债保证金;最终债务人自收益年度起,每年按受益额的一定比例缴存债务专用账户,作为偿债准备金。
第二十四条 政府债务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如有违反,财政部门有权停止拨付资金。
第四章 债务偿还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 按照“谁用款、谁还款,并承担债务风险”的原则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和偿债责任,建立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最终债务人“三级责任制”的层层负责制,及时与最终债务人签订转贷协议或担保合同,并按照“债随钱走”的原则落实债务,下一级政府或本级主管部门、最终债务人须向财政部门作出对借款条件、配套资金和还款责任的承诺或出具反担保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最终债务人必须按照借款合同偿还到期政府债务。属于转贷的,转贷机构必须按转贷协议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有担保人的,担保人应当承担偿还连带责任。转贷机构和担保人代为偿还后,有权向最终债务人追偿。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前,应当告之审计机关,由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新的法定代表人承担组织偿还全部政府债务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由财政部门直接借款或转贷的一类项目,应当通过财政部门偿还;财政部门出具承诺或担保的二类项目,由最终债务人负责偿还。最终债务人应按还款计划提前1个月将还款资金存入政府债务专用账户,用于偿还到期债务。最终债务人的还款资金不能按时到位的,财政部门有权对其主管部门和下级政府财政部门实行扣减税收返还、转移支付或者其他财政资金等办法筹集资金,代其偿还债务。
第二十八条 最终债务人应按计划于每年初将配套资金存入政府债务专用账户。配套资金不能按计划到位的,财政部门有权对其主管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实行预算扣款等办法帮助到位,以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最终债务人应当按照政府债务余额的一定比例建立政府债务偿债准备金。政府债务偿债准备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设偿债准备金专户管理。单独核算和管理。在保证还贷准备资金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进行保值增值运作,并将增值收入全部存入还贷准备金专户。
第三十条 在使用政府债务资金项目实施期和还款期,最终债务人应当按计划筹集偿债准备金。 经本级政府批准,最终债务人需用财政资金偿还债务的,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列入本单位预算和部门综合预算。财政部门按照经批准的预算及时向债务专用账户拨付资金。
第三十一条对实行重组、改组,以及破产或经营范围变更、贷款地点变更的贷款项目,由同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重新确定债务人和担保人。贷款项目内容的任何变更都不能对先前做出的任何担保条件和贷款承诺产生效力。任何单位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推托或逃避偿还债务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政府债务资金投入的重点建设项目,财政部门可向项目建设单位派驻财务监督员或委派社会中介机构对资金管理进行监督。
第五章 政府债务监管
第三十三条 最终债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季度终了10日内向主管部门和本级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政府债务统计表以及工程进度、资金使用和还本付息情况;年度终了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和本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财务报告、单位财务报告和偿债计划落实情况报告。财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和相关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检查有关账目和资产。
第三十四条 最终债务人每年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政府债务资金使用报告,财政部门每年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送政府债务报告。
第三十五条 加强对政府(财政)承诺和担保债务资金的监管。政府或财政部门在出具承诺和担保时,应在担保的合同或协议条款中明确财政部门对承诺和担保的债务资金监管的具体要求。财政部门定期检查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对项目中重大问题的处理必须本级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 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工程项目,最终债务人在完工后应及时办理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报送本级财政部门评审、批复后,作为办理工程结算和增加固定资产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工程项目,实施稽察特派员制度,由市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组织。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
被稽察项目单位应接受稽察特派员依法进行的稽察,定期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告等资料和情况,相关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隐匿,伪报。
稽察特派员对发现违反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在使用政府债务资金项目实施期内,审计机关应当对最终债务人资金使用情况和偿债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年度审计。政府及所属部门的政府债务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列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其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核内容。最终债务人应当在使用政府债务资金项目完成后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提交使用政府债务资金项目终结报告。审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
第三十九条 建立政府债务预警机制,利用信息网络电子化手段,加强政府债务资金核算、统计和管理。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罚;对偿债行政责任人、偿债监督行政责任人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原则和程序举借政府债务的;
(二)政府部门未将债务收入或者支出纳入部门预算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出具担保的;
(四)虚报项目,骗取政府债务资金的;
(五)不及时到财政部门登记政府债务、向财政部门提供财务报表和债务报告的;
(六)配套资金不落实的;
(七)截留、挪用政府债务资金和偿债资金的;
(八)不能偿还到期政府债务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区(县)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债务资金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全国狂犬病监测方案(试行)

卫生部


全国狂犬病监测方案(试行)

一、概述
狂犬病是由狂犬病病毒引起的一种人兽共患传染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为乙类传染病。许多种类的哺乳动物都与狂犬病的传播有关,犬是发展中国家人狂犬病最主要的储存宿主和传播宿主。人感染狂犬病最常见的方式是通过感染狂犬病毒的犬、猫、野生食肉动物以及食虫和吸血蝙蝠的咬伤、挠抓、舔舐皮肤或粘膜破损处而感染。狂犬病毒主要通过破损的皮肤或粘膜侵入人体,经神经末梢上行进入中枢神经系统,临床表现主要为急性、进行性、几乎不可逆转的脑脊髓炎,病死率100%。
狂犬病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分布。据1999年世界狂犬病调查报告,145个国家和地区中仅有45个无狂犬病报告。近年来,我国狂犬病疫情一直呈上升趋势,病死数居我国37种法定报告传染病首位。1996年全国报告狂犬病发病数曾一度较低,为159例,而2004年全国狂犬病报告发病数上升至2660例,与2003年同期相比上升30.58%。2004年狂犬病死亡人数占我国法定报告传染病总死亡构成的35.72%。我国的广西、湖南、江苏、安徽、湖北、广东和贵州等省份近年来疫情持续上升,疫情形势十分严峻。因此,建立全国狂犬病监测系统,在狂犬病多发地区开展监测,分析狂犬病流行因素、掌握狂犬病的疫情特点与流行趋势,对于狂犬病的预防和控制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监测目的
(一)掌握我国狂犬病的疫情动态和流行规律,分析流行因素,为制定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二)了解狂犬病暴露后预防处置现状,评价预防处置效果,为进一步规范暴露后预防处置提供依据。
三、监测定义
(一)病例定义
根据流行病学史、临床症状和实验室检测结果三项指标确定病例的定义。
1、流行病学史
有被犬、猫或其他宿主动物舔、咬史。
2、临床症状
(1)愈合的咬伤伤口或周围感觉异常、麻木发痒、刺痛或蚁走感。出现兴奋、烦躁、恐惧,对外界刺激如风、水、光、声等异常敏感。
(2)“恐水”症状,伴交感神经兴奋性亢进(流涎、多汗、心律快、血压增高),继而肌肉瘫痪或颅神经瘫痪(失音、失语、心律不齐)。
3、实验室检测
(1)免疫荧光抗体法检测抗原:发病第一周内取唾液、鼻咽洗液或脑脊液涂片、角膜印片、皮肤切片,用抗狂犬病荧光抗体染色,狂犬病病毒抗原阳性。
(2)RT-PCR方法检测病毒核酸:发病第一周内取唾液、鼻咽洗液、脑脊液、角膜或皮肤组织,用RT-PCR方法检测狂犬病毒核酸阳性。
(3)死后脑组织标本分离病毒阳性或印片荧光抗体染色阳性、脑组织内检到内基氏小体或RT-PCR方法检测脑组织标本中病毒核酸阳性。
4、病例分类
(1)狂犬病疑似病例:指各级医疗单位临床医生上报的具有狂犬病临床表现,而难以确诊为狂犬病的病例。
(2)临床诊断病例:流行病学史加上临床表现的任意一条。
(3)确诊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加上实验室检测的任意一条。
(二)狂犬病暴露者定义
狂犬病暴露者指被狂犬、疑似狂犬或狂犬病宿主动物抓伤、咬伤、舔舐皮肤或粘膜破损处的所有人员。
四、监测内容
(一)全国常规监测
1. 病例的发现与报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规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检疫机构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疑似、临床诊断或实验室确诊病例应在诊断后24小时内填写报告卡进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应在诊断后24小时内向相应单位送(寄)出传染病报告卡,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疾控中心)和具备条件的乡镇卫生院收到传染病报告卡后立即进行网络直报。
2. 病例个案调查
县级疾控中心接到狂犬病例报告后,应及时对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调查内容见《狂犬病病例个案调查表》(附表1)。
(二) 监测点监测
1. 监测点的选择原则
(1)在近五年疫情持续高发的省,选取高发县区作为国家级监测点;
(2)监测点具有一定的狂犬病防制工作基础,能够承担并完成监测任务;
(3)监测点的确定:在近年来疫情持续高发的广西、湖南、安徽、贵州4省,选择高发地市或县区作为国家监测点。
2. 监测内容
(1)常规疫情监测
① 病例的发现与报告
同全国常规监测。
② 病例个案调查
监测点所在的县级疾控中心接到狂犬病病例报告后,应对所有病例进行个案调查,填写《狂犬病病例个案调查表》(附表1)。
(2)实验室监测
①标本采集、保存和送检:严格按照《狂犬病标本采集技术指南》(见附件1)要求,采集监测点报告的所有临床诊断病例的唾液、脑脊液、尿液、鼻咽洗液、皮肤组织或病死者脑组织等标本,送至省级疾控中心进行检测(送检表见附表2《狂犬病人标本送检登记表》)。
②标本检测:省级疾控中心负责本省监测点标本的实验室检测,采用RT-PCR方法检测狂犬病毒特异性核酸,采用免疫荧光法或酶联免疫吸附实验检测狂犬病毒抗原,对病毒抗原和核酸阳性的标本进行病毒核酸测序和分析。详细操作过程见《狂犬病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南》(附件2)。
③结果鉴定:各省疾控中心将核酸测序和分析结果上报至国家疾控中心进行鉴定和分析。
④实验室检测结果的汇总、反馈:省疾控中心每季度末将本季度检测结果汇总并反馈到各监测点,国家疾控中心接到标本后一个月之内将鉴定结果向各省反馈。
(3)狂犬病暴露后预防处置情况监测
各监测点选择1所县区级疾控中心预防门诊、1所县及县以上综合医院和1所高发乡的卫生院进行狂犬病暴露后预防处置情况监测,由诊治大夫负责填写《狂犬病暴露人群门诊登记表》(附表4),收集前来就诊的所有狂犬病暴露者的预防处置相关信息。
(4)宿主动物监测
监测点所在地的疾控中心通过当地畜牧、兽医、公安等相关部门调查、了解所辖地区的犬等宿主动物情况,包括犬和其它有关动物的数量、种类和免疫覆盖等情况(调查表见附表5)。在可能情况下,对犬及其他宿主动物进行带毒情况调查。
五、数据收集、分析、反馈
(一)数据收集
1.狂犬病疫情法定报告信息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检疫机构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对狂犬病病例进行报告。
2.狂犬病病例个案信息
县级疾控中心指定专人负责收集狂犬病病例个案信息,于每月10日以前将上月所有个案调查表录入狂犬病监测数据库,并上报省级疾控中心。省级疾控中心每月20日前将本省上月的狂犬病监测数据上报中国疾控中心。
3.狂犬病实验室监测信息
省级疾控中心负责收集、汇总辖区内狂犬病实验室检测结果,每季度末将本季度的结果录入狂犬病监测数据库,上报中国疾控中心。
4.狂犬病暴露者门诊汇总数据
监测点所在的县级疾控中心负责收集辖区内狂犬病门诊的《狂犬病暴露人群门诊登记表》(附表4),于每月10日前进行汇总并将汇总结果录入狂犬病监测数据库,报告上级疾控中心。
5.狂犬病宿主动物基本情况调查数据
监测点所在的县级疾控中心负责收集辖区内狂犬病宿主动物的基本情况,每年1月15日将上年的《狂犬病宿主动物基本情况调查表》(附表5)的内容录入狂犬病监测数据库,并将数据报告上级疾控中心,各省疾控中心负责收集省内所有狂犬病监测点的数据,并于每年2月15日前上报上年监测数据。
(二)数据质量控制
1.方法和标准的统一
(1)各项调查内容均使用统一调查表和调查方法;
(2)使用指定的实验室检测方法和检测试剂进行标本检测。
2.数据库建立的质量控制
(1)使用统一的数据库录入数据;
(2)通过设计计算机软件来识辨调查表逻辑错误,减少录入错误;
(3)通过人工抽查核对,发现非逻辑错误。
(三)资料分析
各级疾控中心每季度、每年对狂犬病监测资料进行分析,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分析。
1.病例的三间分布
从时间、地区、人群分布分析狂犬病的发病死亡特点。
2.病例的暴露情况分析
对致伤动物的种类、病例的伤口状况、预防处置情况等进行分析。
3.暴露人群治疗处置情况分析
对狂犬病暴露人群的特点,以及伤口处理、预防接种等情况进行分析。
4.狂犬病宿主动物分析
对监测点狂犬病宿主动物的数量、密度、免疫情况以及不同伤人动物的情况进行分析。
5.狂犬病病原学检测结果分析
分析狂犬病病原学及其遗传变异情况。
6.流行因素分析
综合监测结果及当地收集到的相关信息对狂犬病的流行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四)信息交流和反馈
各级疾控中心应由专人负责监测工作,定期将有关监测报告、统计分析和季度、年度总结以E-Mail、传真或信函的形式报上级疾控部门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上级疾控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对分析结果进行反馈(以文件、信函、督导等方式)。
各监测点应定期将监测结果向邻近的地区及相关部门(如畜牧兽医部门)进行通报。
六、监测系统的组成和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部领导和组织协调全国狂犬病监测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狂犬病监测工作,并提供所需的监测经费,保证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组织监测方案的起草、论证和完善,为全国狂犬病监测提供技术指导。
(2)组织对全国各省级疾控中心和国家级监测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
(3)负责全国监测数据的收集、整理,定期对数据进行分析、反馈。
(4)负责狂犬病诊断试剂的标准化及各级网络实验室的质量控制。
(5)负责各省分离的狂犬病病毒的实验室鉴定工作。
(6)负责组织专家定期对全国狂犬病监测系统进行督导、评价。
(7)每年组织召开全国狂犬病监测年度工作总结研讨会。
2.省级疾控中心
(1)根据全国监测方案,起草本省的监测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2)有效组织实施本省的常规监测工作。
(3)组织对市级疾控中心和国家级监测点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与指导。
(4)定期收集监测数据,并进行分析、反馈。
(5)定期对本省的监测工作进行督导与评价。
(6)每年对本省狂犬病监测工作进行年度总结。
3.市级疾控中心
(1)有效组织实施本市的常规监测工作。
(2)指导本市国家级监测点的监测工作。
(3)定期收集监测数据,并进行分析、反馈。
(4)定期对本市的监测工作进行督导、质量控制与评价。
(5)每年对本市狂犬病监测系统进行年度工作总结。
4.县级疾控中心
(1)根据全国监测方案和省级的监测实施方案的要求,遂项落实各项监测工作。
(2)接受上级疾控中心技术的培训与指导,规范各项监测工作。
(3)安排专人定期收集、整理、汇总和上报监测数据。
(4)定期对监测工作进行质量控制与评价。
(5)每年对本地狂犬病监测工作进行年度工作总结。
(三)医疗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狂犬病病例的发现及报告工作,协助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及标本采集工作。对医护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尤其是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知识的培训。
七、保障工作
(一)组织保障
1.狂犬病监测应纳入当地疾控中心日常工作。
2.各级疾控中心应明确一名业务领导负责监测工作。
3.承担监测任务的各级疾控中心应指定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强的专业技术人员具体实施监测工作。
4.参加监测工作的各单位应加强相关业务人员的培训。
(二)经费保障
1.为保障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国家为监测点提供一定的监测启动经费。
2.监测点所在的省、市、县应提供监测配套经费。
3.监测经费必须实行专款专用。
(三)物资保障
承担监测任务的各级疾控中心和医疗机构应保证监测所需的各种物资和技术支持。由中国疾控中心统一提供监测点检测试剂。
(四)质量控制
1.每年组织监测工作的质量评价。
2.每年根据监测点疫情变化,对监测点和监测工作计划进行必要的调整。
八、附件
附表1 狂犬病病例个案调查表
附表2 狂犬病人标本送检登记表
附表3 狂犬病病原学检测结果表
附表4 狂犬病暴露人群门诊登记表
附表5 狂犬病宿主动物基本情况调查表
附件1 狂犬病标本采集技术指南
附件2 狂犬病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南
附表1.doc
附表2.doc
附表3.doc
附表4.doc
附表5.doc
附件1.doc
附件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