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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3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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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3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3]24号




关于印发2003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厅):

现将《2003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落实,切实做好2003年的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附件:2003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要点


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环保 宣教 要点 通知
抄 送:中宣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解放军环保局、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国家环保总局宣教中心、中国环境报社、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中国环境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华环保基金会

附件:
2003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要点

2003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第五次全国环保大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高全民环境意识为出发点,以推进环保中心工作为重点,营造氛围,加油鼓劲,努力开创环境宣教工作的新局面,促进环保事业的发展。

一、切实做好党的十六大和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座谈会精神的宣传,继续深化环境警示教育。

各地要紧紧围绕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目标和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积极推动十六大精神在全国环保系统的贯彻落实;紧紧围绕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讲话精神,深入宣传做好新世纪、新阶段环境保护工作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意义。宣传要在深入人心上下功夫,帮助广大干部和群众深刻领会中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精神实质,深刻领会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历史必然,深刻领会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相协调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的基本经验。宣传要在开拓创新上下功夫,使广大干部群众了解环境保护面临的严峻挑战,懂得提高环境质量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知道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需要全社会坚持不懈地努力。宣传要在力求实效上下功夫,联系"十五"环保目标,联系各地的实际情况,多报道各地学习十六大精神和中央座谈会精神的体会,多反映各地贯彻十六大和中央座谈会精神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多宣传各地为推进"十五"环保目标实现而采取的新举措和取得的新成效。

继续做好环境警示教育工作,要在认真总结以往开展环境警示教育活动的基础上,不断调整思路,整合力量,充实内容,改进方式,推动环境警示教育工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在今后3年内,全国环境警示教育工作将重点组织种植环境警示教育林、建立环境警示教育户外宣传牌、制播环境警示教育电视片和环境警示教育展览、展示和公益演出等系列活动。各地既要按总局或省级环保部门的统一部署,做好上述活动的组织配合工作,又要充分发挥主动性,每年至少开展2项以上以环境警示教育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并要从本地实际出发,认真做好环境警示教育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实施方案,分阶段、有目标地将环境警示教育活动不断引向深入。

二、以我国开创环保事业30周年为契机,组织系列宣传活动,做好环境宣传工作,进一步弘扬和繁荣环境文化。

今年是中国环保事业开创三十周年,环境宣传工作要抓住这一有利时机,组织一些有声势、有力度的宣传活动。大张旗鼓地宣传三十年来我国环境保护所取得的成绩,讴歌环保事业发展进程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和事迹,努力营造一个全社会关心环保、支持环保、参与环保的良好氛围。总局将在北京和沈阳两地举办"中国环境文化节"活动,集中展示和讴歌三十年来的环保成就。环境文化节主要包括:征文活动、国际环保公益歌曲大赛、三十周年环保成就图片展、大型环保文献记录片制播、著名歌星演唱会、全国环境保护公益广告大赛等系列活动(具体方案另发)。各地也要结合当地实际,策划和组织以庆祝环保事业三十周年为主题的宣传活动。要注意发挥和调动各群团组织、文艺团体、专业文化公司等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讴歌环境保护和环保事业的"大合唱"。在"六五"世界环境日期间,各地宣传庆祝活动要形成高潮,以宣传形式的多样化和宣传内容的丰富性来进一步推动环境文化的繁荣和发展。

三、改进和创新环境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进一步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各地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环境教育的新途径、新方法,在遵循环境教育规律的基础上,大胆实践,推动环境教育工作迈上新台阶。

从2003年开始,总局拟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民环境教育计划(绿色教育工程)。计划用三到五年时间,通过一系列环境教育活动的实施,全民的环境意识提高,公民支持环保、参与环保的主动性有所增强,环境保护的法律知识、科学知识得到初步普及,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自觉保护环境的社会风尚开始形成。2003年是实施全民环境教育计划的第一年,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深入开展绿色系列创建活动。提高"绿色学校"创建质量,加大中小学的环境教育力度。启动"绿色大学"和"绿色社区"的创建工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做好"绿色机关"、"绿色饭店"、"绿色军营"等创建活动的试点。

2、积极开展"环保下乡"活动,要把"环保标语口号上墙"作为环保 下乡活动的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逐步推动面向农民的环境教育工作。

3、继续推进"环保知识进党校、行政学院"工作。

4、认真开展"环保知识进企业"活动。要把企业的厂长、经理作为环境教育的重点对象,努力提高他们的环境意识和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和贯彻《清洁生产促进法》的主动性。总局将和国家有关部门共同举办国有大中型企业厂长经理环保知识培训班。

5、与共青团、全国妇联密切配合,进一步深化、推动"保护母亲河生态监护活动"和"争当环境小卫士"活动。

6、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充分发挥环保非政府组织的作用,组织和支持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7、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的理论研究。

四、加强环境新闻工作,积极引导新闻舆论,推动环保事业健康发展。

环境新闻工作应紧紧围绕着"十五"环保中心工作,进一步加大力度,为完成"十五"环保三大任务,营造一个良好的舆论氛围。

1、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和完善新闻发布机制。各地没有建立新闻发布会制度的,要抓紧建立;已建立新闻发布会制度的,要不断加以完善,增加新闻发布的力度和频次。

2、加强新闻管理,不断环境新闻发布办法,改进新闻发布工作。

各省和大中城市环保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关于环境新闻管理的制度,切实加强新形势下环境新闻的管理。要大胆探索新闻发布的新方法,营造环境新闻的新声势。2003年总局将组织中央媒体加大外出采访力度,各地要做好配合和协调工作。

3、积极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化,努力拓宽环境信息发布新渠道,开辟新阵地,以适应不断增长发布内容的需求。

4、认真组织好"地球奖"、"杜邦杯"、"中华环境奖"和"全球500佳"的提名推荐工作。

5、做好环境新闻工作者队伍的培养,支持环境报记者站的工作,重视调动和发挥环境记者、环境使者、环境作家等新闻、文学、艺术工作者在环境新闻宣传和环境教育方面的独特作用。



小议农村市场的无照经营及对治策略

邹清奇


营业执照是国家依法确认经营者合法资格的法律凭证,相当于经营者的“经济户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经营者唯有取得营业执照后,才能获得生产经营的权利,才有资格进入市场参与竞争,这是市场的准入规则。而无照经营者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某种经营活动的行为,则是对这一规则的破坏。近年来,无照经营的问题日益突出,巳发展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中,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是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而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农村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市场是社会主义统一大市场的一部分(本文所称的农村市场指的是农村乡镇在广义概念上的市场),农村市场的无照经营现象也应认真重视和整治,维护农村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以保证农村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保护农民朋友的合法权益。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我们对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要有充分的认识。作为扎根于农村基层工商所执法人员,我们必须剖析农村市场各类经营主体的性质、组成、特征,诊断农村市场的无照经营行为的病症表现,研究针对整治策略。国务院颁发的《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办法》是对治这一“顽疾”的良药,为查处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但就农村市场的无照经营现象而言,自有其产生的深刻历史根源和复杂成因,不可能因该法的贯彻实施而灰飞烟灭,还必将长期存在农村经济生活中,需要我们以科学而又实用的态度来思考、探索、实践对治的方法措施。
农村市场无照经营的成因、分类及各自特征
农村经济相对于城市经济而言,具有分散性、自发性、规模小等特点。总的来说,相对落后的经济水平、简陋的经营条件、闭塞的交通通讯条件等是农村市场的无照经营行为产生的物质基础和客观原因,农村居民相对低下的文化水平、落后的消费习惯、薄弱的法律法规意识是无照经营行为产生的主观原因,而传统落后的生产手工艺、经营惯例、风俗习惯是其存在的社会土壤。首先,农村没有大型的、规模化的综合市场,只有少量的农村集贸市场和零星的集市贸易点,且分布极不平衡;农村乡镇也没有什么规模化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农村居民的收入还是以农副业生产所获为主居民消费力低,市场的购买力弱,可容纳的经营空间小;而农村富余劳力资源丰富,经商办个体的人数年年递增,造成商业资源的增长和劳动力对其的日益需求不成正比,过度的、不良性的市场竞争造成农村经营者的市场利润率低。农村的无照经营跨越了相关部门的行政审批和主体资格审核而非法进入市场参与竞争,偷漏税费,逃避了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以图达到减少交易成本支出、获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这便是无照经营行为的利益驱动机制。笔者认为,愈是前置审批手续繁多的行业,无照经营者通过规避法律性登记而从中节约的成本费用越大,因而利润率越高,则此类行业的无照经营现象越严重;特别是一些伪劣假冒商品的生产和销售者,为了获取高额的利润而不惜以身试法。其次,农民收入水平低,过重的税费负担和不正常的摊派使农村经营者难以为继,于是有的经营者干脆从事无照经营。再次,现有的法律法规不完善,隐性市场障碍的存在,部门之间的不协调,监督管理措施的相对落后,农村基层工商所相对薄弱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执法资源而造成执法力量的严重不足等,也是造成农村市场无照经营行为泛滥很重要的原因。
按照农村市场无照经营行为的性质,笔者认为可以将无照经营者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⑴从事生产成本小、不成规模的传统手工业的无照经营者。如豆腐、酿酒、米粉加工等传统手工业,在农村具有悠久的历史习惯,一般以家庭经营为主,具有分散性、流动性和季节性的特点。此类无照经营者有手艺,往往抱有“我不过是吃手艺饭,要我办什么执照”的想法;有的因经营的规模小,又没有什么生产经营工具和设施,造成此类经营者逃避管理的侥幸心理很强的特征,他们对待工商部门的执法行动抱住“你来我走,即使被你查到了也罚不了我多少钱”的心态。而因他们的确也没有什么有价值的生产经营工具,工商部门查处时即使实行强制扣留措施往往收效甚微,因而此类经营者取而不绝。
⑵抱住“试业心理”的无照经营者。这部分初具规模的无照经营者刚开业不久,认为有个试业期是天公地道的,而自已可以等试业期过后才作出是否办照的决定,所以他们被查处时还振振有词:“我刚开业不久,还未过试用期限呢。”这显然是自以为是的习惯性思想作怪。
⑶有证无照的经营者。有的经营者认为许可证可以代替营业执照,他们认为只要各种许可证样样齐全,就可以开业,不用到工商部门去办理营业执照了。如有的从事运输业的个体经营者认为自己已经办理了驾驶证、营运证,就可以搞营运,不关工商的事。又比如税务部门以前凭工商营业执照发放税务登记证,现要无需营业执照,个人直接申请也可以核发了,于是经营者认为有了税务登记证就合法了。
⑷法定前置审批手续繁多的行业的无照经营者。就市场准入规则而言,我国实行的“严把关”的市场准入资格审核,即是对涉及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行业,经营者开业之前,务必先要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各类许可证,最后统一交由工商部门的审核,符合条件的才颁发营业执照。有人曾形象地将经过多个管理环节最终交由一个部门把关的管理方式称为“捆绑管理”。而对于有的经营者而言,因为相关手续太难办,有的想办也办不了,于是干脆不办,然后从事无照经营。
⑸打着发展地方经济旗号的无照经营者。当前,各乡镇政府争相制订各项优惠政策吸引外来客商来本地投资办实业,称之为“筑巢引凤”,成为当前农村乡镇经济发展的一个亮点,无疑为当地农村经济注入一股了活力,这些实业也确实繁荣了当地市场,提高了农民的收入水平,增加了地方财政税收,其积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工商部门应依照职责大力扶持这些经营者。但无论任何经营者在生产经营前,都应先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曾几何时“先上车后补票”“放水活鱼”的地方政策也被曲解成一种大胆创新的理念,于是有的经营持着自己是当地政府“请”来的企业而以此为借口想逃避工商部门的监督管理,相关方有时也出于一个短期效益的目光出发,往往事先做出一些于法不合的承诺,形成存在于执法行动中的有力行政干预,致使此类无照经营户难以监督管理。特别是随着东部产业向内地转移的过程中,一些污染性大、危险性高的企业被沿海地区禁止生产或提高了准入门槛后只能退出当地市场,当中有些经营者便趁机随着内地的招商引资热乘虚而入,借着相关保护措施规避纷繁的行政审批和市场准入资格审查。
⑹禁令行业或特种行业的无照经营者。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我国法治水平的提高,我国对一些不利于持续发展的行业实行了某种程度的禁止进入或对某些特种行业实行了严格限制进入,如小轧钢厂、铸造厂、造纸厂、小煤窑等污染严重的行业,危险品生产或剧毒品的生产销售行业,或消防要求较高隐患较大的行业等都对一定的经营主体实行禁止进入或必须进行了严格的前置审批方可进入,一般规模的经营者难以具备进入条件。但在利益的驱动下,总有一些铤而走险者,无视国法,和执法部门玩捉迷藏的游戏搞地下经营,或借助一些异化的社会力量做掩护进行无照经营活动。对这些明知故犯的无照经营者,我们一定要严厉查处取缔,触犯刑律的还要移交司法机关以犯罪论处。但笔者在实际的工作当中发现,有时当地有些经营群体是沿着传统习惯方式从事某类行业,这些行业又是当地的传统工业或手工业,甚至成为当地的支柱产业。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变化至今日,出于环境保护等原因,此类行业原有的经营者不可能依现时的相关法规取得合法前置手续,当然也不能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是作为地方经济的支柱和财税的重要来源,工商部门要查处取缔这些牵涉面太大、根深蒂固的无照经营群体明显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的。
⑺可以延伸为无照经营性质的违章违法经营者。比如一照多摊、超越核准经营范围、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挂靠经营等可以定性为无照经营性质的延伸,因为这也是对市场准入制度的一种破坏,当列查处之列。
      农村市场无照经营的危害及对治策略
无照经营行为是对市场准入规则的破坏,其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农村市场的无照经营行为是其中一种,其危害性既和其他无照经营行为有着共性,又有自身特点。归纳起来有以上几点:
其一,扰乱了正常的国民经济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环境,削弱了国家对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能力。我们知道,在当今社会,市场经济中存在着两种调节力量,一种是“看不见的手”, 指是市场价值规律的自然作用;一种是“看得见的手”,指的是国家行政力量的有效干预,这两种手段都是必要的。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是国家对国民经济监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如其中的工商登记职能,不但是对市场准入关的把守,而且为国家的决策机关提供各项经济指标,有的甚至成为国民经济的晴雨表,是国家制订政策措施的重要依据。一方面,无照经营者逃避了工商登记,处于隐性经营状态,导致统计信息失真,影响政府宏观决策;大量因无照经营未被核准而进入市场的资金的存在,可能影响国家投资规划和导致宏观投资规模失控,影响产业比例关系。另一方面,无照经营者以其低廉的市场准入成本,进入市场和其他守法经营者竟争,对其他经营者是不公平的,属于“劣币驱逐良币”的反常情况,这种状况必然破坏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资源配置的良性循环。当破坏此规则者未经任何审批而以低成本从事可能让其他经营者经过艰难的前置审批手续才获得的准入资格的行业时,在此类行业的市场经营秩序和竟争秩序是不规则和不公平的,并起不良示范作用;而作为规范进入市场游戏规则的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将大大降低, 从而对整个社会的法治进程是了消极的影响。若无照经营泛滥时,整个法律社会由此付出了长远利益被损害的代价。这种代价不用说远远大于任何单位或部门为无照经营行为辩护或蔽护、开脱所持借口依据的部门或地方甚至集体的利益。
其次,偷漏国家税费,侵犯国家利益,冲击市场物价水平,扰乱市场秩序。无照经营者既然避开了市场准入资格的审查,便也偷漏了国家的税费,造成国家财政资源的流失,影响国家对农村基础建设的投入;而其相对低下的成本投入导致产成品的价格低廉,对整个市场的物价水平形成冲击并可能成为经济动荡的导因之一。而因相关部门无法对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到位,无照经营现象也可能成为农村市场上欺行霸市、乱摆乱卖、短斤少两等违章违法现象的渊薮。
再次,欺诈消费者,侵害人民群众,影响地方生态环境。既然国家的行政机关无法对其实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于是无照经营往往又和从事淘汰产业、制售伪劣假冒产品行为连在一起,这更是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权的侵犯和对市场秩序及社会诚信体系的破坏。甚至,一些不法分子未经核准登记建立经济实体或以虚有的经济实体作幌子,利用农民法律意识差和警惕性低的弱点,在农村乡镇从事诈骗活动,这种经济实体由于未经核准登记,因而未能很好地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从而逃避了法律上的经济制裁。
既然无照经营现象是社会的毒瘤,那么我们必须采取有力的策略来对治它。但是笔者认为,既然农村市场的无照经营的产生和存在是一个有着深厚历史根源和复杂社会背景的因素作用的过程,并且在市场经济发展不成熟的阶段在着“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的顽强生命力,因此奢想在现阶段杜绝和根除它是不可能的,我们应做的是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通过社会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和共同努力,采取有效措施对治它,对具体的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和取缔,让农村市场的无照经营的量维持在一个最低水平,让它的危害性处于一个最小的度,不影响农村市场的正常的经营秩序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这是我们对治农村无照经营的基本策略目标。
自从《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办法》出台后,整治无照经营工作有了一个专门的法规,作为主要执法主体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有了施治的重要武器,这是对治无照经营的法律基础;但不能认为有了《办法》便有了尚方宝剑,认为无照经营现象会随着此办法的实施而消声匿迹。因为任何一类违法行为不可能依靠一个法规的出台就可以根治,况且该《办法》在加强查处无照经营的可操作性的同时也给了工商部门更重的责任和更严格的要求,且和该《办法》的更适宜基层工商部门执法操作的配套规章有待出台;所以我们仍然应将整治农村市场的无照经营工作作为一个系统的社会工程来抓。笔者想从以下几个方面和大家进行商榷,研究对治农村市场无照经营的策略。
1)从改革我们的行政审批体制入手遏制无照经营产生的主因作用。一般行业的严格的前置手续审批使经营者望而却步,从而退而从事无照经营行为,所以在行政许可制度上可以考虑变“捆绑管理”为“分兵把守”,即将繁多的许可审批手续从关口前移至关口后。这是因为工商部门虽然是综合执法部门,但不具备各个职能管理必需的各项专业知识,因此将诸多的前置审批最后交由工商部门一家审批是有点勉为其难的,这样的“把关”有些名不符实。况且,既然有有工商部门审批把关,那么前置审批部门可能由此而产生依赖性和惰性,减少了自身部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利于立法的初衷。随着我国加入WTO和世界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宽入严出”对市场出入规则是否值得我们借鉴呢?这个问题值得商榷。而在现有的法律法规条件下,对涉及多头审批的行业,我们可以推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互联审批,限时办结”的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这样可以从源头减少规避性无照经营行为。
2)对于一些小规模、季节性、临时性的个体经营者而言,工商部门要求其办理一个有效期为四年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往往成为他们抵制的普遍理由,对这些小打小闹的欠规模经营者,我们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原则下,尽量简化登记审核手续,进行临时经营资格审核,当然这肯定要和日常的严格管理相配合。但对于经济落后的广大农村而言,简化行政审批和节约行政管理成本意义并非单纯是为了提高了机关工作效能,还是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和发展农村经济的大事。
3)对于积极到农村乡镇办实业的外来客商,于国于民于地方是一件大好事。但为什么要把免办或迟办应依法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当作一项优惠的政策来吸引外来客呢?这显然和依法行政和以法治国的大形势不符。而连合法的基本手续都想方设法减免的客商值得引进吗?对方是否有其他非法目的?工商部门依照部门职责,对一些危害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无照经营者应克服一切阻力严惩不贷。从大局出发,基层工商部门应多向当地常委政府请示汇报,和兄弟部门积极沟通,使我们的执法免受行政干预因素影响。同时要加大对《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宣传力度,以增加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社会认同感。
4)在机构改革后,基层工商所的执法资源(包括人、物、财)的短缺和监管措施的滞后,影响了执法权力的行使和职责的履行。各地推行的中心所联勤制在一定的程度上减轻了这个压力,但从长远来看只有建立有效并运转科学的基层工商执法力量单元,才能保证基层工商所的依法行政,否则影响机构改革目标的实现。在现有条件下,我们应切实履行职能,充分发挥基层工商所在查处农村市场的无照经营中的主力军作用,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全面推行市场巡查制,加强“经济户口”动态管理,及时查辖区内的无照经营行为,把日常管理和专项整治结合起来,力求建立遏制无照经营的长效监管机制。
5)农村无照经营的对治是一顶复杂的系统工程,不是单家执法部门的事。因此,当地党委政府要重视,相关职能部门应密切配合,方可奏效,应争取将无照经营的查处取缔工作列入当地政府的议事日程。
总之,农村的无照经营现象是农村经济落后和市场秩序非规则性的一种表现,作为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主要责任部门,工商部门应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执法实践中,勤于摸索,勇于实践,不断总结,以求逐渐切除这种阻碍市场正常秩序的形成和农村社会经济体系的健康发展的毒瘤。(邹清奇)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云南省玉溪市人大常委会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02年1月18日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证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玉溪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带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须经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审查同意以及须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或者备案的事项。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在中共玉溪市委的领导下依法进行。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须经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一)贯彻实施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推进依法治市、以德治市、增强民族团结的重大部署及措施;
  (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
  (四)市人民政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部分变更的建议;
  (五)市人民政府对年度财政预算部分变更的建议;
  (六)环境、资源、文化保护的重大事项;
  (七)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决定而提请决定的事项;
  (八)在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实施监督中需要作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市人民代表大会交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涉及面广、影响深远、有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重大的建设项目,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决定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立项或者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立项。
  
  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及其变更方案,市人民政府在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
  
  第七条 下列重大事项,市人民政府须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三)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四)市本级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五)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六)市人民政府承办、举办的具有重大影响的大型活动事项;
  (七)重大自然灾害、特大事故的处理情况;
  (八)与国内和国外建立友好城市关系;
  (九)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法律、法规规定须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下列重大事项,须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行政区域的变更方案;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设置和变更方案。
  
  第九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和审查同意重大事项的议案、建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及有关资料;
  (二)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及说明;
  (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程序,依照《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对提请审议重大事项的议案,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四个月内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 按照本规定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自行作出决定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通知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对不执行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定的机关或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