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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时间:2024-07-23 14:22: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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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93号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经2007年3月19日省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0日起施行。

                        省 长 韩寓群 
                        二○○七年四月一日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本规定所称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

  第三条 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财政、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贸、审计、税务、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育保险的有关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规定负责生育保险的经办业务。

  第四条 工会、妇联组织依法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

  第五条 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具体缴费比例由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不超过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确定和调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生育保险的统筹层次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七条 用人单位因破产、解散等原因终止的,其欠缴的生育保险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清偿。

  第八条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征收的生育保险费按照规定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形成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下列各项:

  (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津贴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产假天数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

  (二)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第十三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治疗费。

  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五条 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照当地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第十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职工,可以持下列材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一)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医疗费用原始凭据;

  (二)正常生育的,提交《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死亡医学证明;

  (三)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提交相关医学证明;

  (四)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交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

  委托代领的,应当提交申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对材料齐全,属于经办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一次性核发其生育保险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除急诊、急救外,用人单位职工进行产前检查、住院分娩、计划生育手术的,应当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定点医疗机构)实施。

  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以及生育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时,需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记录、单据和有关证明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如实提供。

  第二十一条 职工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依照规定支付生育保险费用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及生育保险征缴、发放过程中发生的业务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财政拨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而未参加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给予处罚;未参加生育保险期间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骗取生育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等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城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规定执行。其参加生育保险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7年5月10日起施行。


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

建设部 国家土地管理局 等


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
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



随着土地使用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我国房地产市场逐步建立,特别是去年下半年以来,房地产业发展迅速,房地产开发投资量,施工、竣工和销售的商品房面积都有大幅度提高。房地产业的兴起和发展,为全国经济的发展、投资环境的改善、群众居住水平的提高,提供了基本
的物质条件,为实现城镇国有土地的优化配置和利用,加快城市建设,起到积极的作用。
房地产业在我国是个新兴产业,正处于改革和发展的起步阶段,房地产市场的建立和培育也处于初级阶段,在迅猛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宏观调控不力,也出现了一些新的不容忽视的矛盾和问题,诸如各类开发建设用地的供应总量过大,房地产开发过热,投资结构不尽合理,房地产市场行
为不规范,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经营,偷税漏税,一些地区炒卖房地产现象严重,造成价格混乱、国家收益流失,这些问题严重地干扰和影响着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抓住当前的有利时机,针对房地产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措施,引导
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地继续发展,推动城镇住宅建设适度增长。现就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经济情况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结合当前房地产业的实际,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加强对国有土地出让的计划、规划管理,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
各地必须有计划、按规划出让土地,坚决纠正目前某些地区脱离市场需求和开发能力超出用地计划、违背城市规划盲目大量出让土地的混乱状态。各地要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划性,所有出让的土地,包括地块数、用地面积等都要纳入规划和计划,做到有计划出让。出让土地必须按
建设用地计划对房地产开发用地进行数量控制、必须依据城市规划、必须与建设项目相结合、必须有明确的开发期限和进度要求、必须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条件、必须严格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审批和认真清理各类开发区的通知》(国发〔1993〕

33号),继续抓好开发区用地的清理,主要审查土地利用是否符合规划,用地规模是否适度,土地使用是否合法。对清理出的问题按《通知》要求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二、调整房地产开发投资结构,确保重点
各地要在做好市场预测的基础上,加强对房地产投资方向的引导。房地产开发的重点是为重点建设配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城镇职工住宅,对市场需求量有限的花园别墅、度假村、高级公寓、高档宾馆、写字楼等要严格控制,该停的下决心停下来,对已出现滞销的项目和赛马场、高尔
夫球场等高消费项目原则上不得立项、不核发规划许可证、不供给土地、不予以贷款。计划、规划、土地、金融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严格管理,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就追究哪个部门的责任。对已立项的项目,各地要进行一次审查,项目类型不合适的,可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
改为生产用房、普通标准住宅和相应的商业服务业用房等适销对路的项目,否则应坚决停缓开发。
三、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
各地要由省建委(建设厅)牵头,组织土地、工商、税务等部门,结合用地清查、工商年检、资质年检和财税检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权的企业在一年内无开发任务或未进行实际开发投资建设的,应及时取消其房地产开发经营权。对注册资金
虚假、没有开发能力及偷税漏税的经营单位,要予以查处,并公开处理结果。对遵纪守章依法经营,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予以鼓励和宣传。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92〕61号),按照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
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各类企业(包括“三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开发区、保税区等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资质审批,凡未按规定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批而成立的各类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单位,必须补办资质审批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房
地产开发经营资格。
各类银行(人民银行、专业银行、商业银行)和土地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开办开发经营房地产的公司,已经开办的,要限期在人事、财务和资金方面完全脱钩,对具备开发经营资格的,可予以保留,对不具备开发经营资格的应予撤销,并由原主管部门妥善处理债权债务等善后工作;由各
类银行以合资方式参与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收回注入资金实行脱钩。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兼营开发经营房地产的,首先要和银行彻底脱钩,并不得参与资金拆借,不得搞计划外贷款和投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的开发经营房地产的公司,应实行独立核算。
四、采取有力措施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坚决制止炒卖房地产牟取暴利
一是进一步扩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除国务院规定的国家投资的党政军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住宅建设、公共设施、公用事业和国营工业等项目外,对其它新增建设用地,首先是商业、金融、旅游、服务业、商品房屋和涉外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供应,不再搞行政划拨,
原则上都要实行有偿出让,并尽可能采用招标或拍卖的方式公开、公平竞争,减少协议出让,制止利用各种“关系”取得土地。二是对出让土地的地块,由政府组织评估机构确定基准价格,避免低价出让,协议出让的价格也要以基准地价为依据,并公开协议价格,提高透明度,以利社会监
督。三是积极清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自发交易,纠正和制止不按规定办理手续、不交出让金或收益金的交易行为。四是受让的土地必须按出让合同的规定抓紧开发利用,购地后一年内投入的开发资金不足购地费的25%的,应由政府收回土地;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不包括购
地款)20%以上的,不得转让。五是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未达到一定投资比例或施工进度的商品房不得预售。六是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每一次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包括房地产开发期间的转让、预售等)都必须依照规定到当地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交易
手续,缴纳有关税费。对不做投资和开发,靠炒卖房地产哄抬地价、房价而获取暴利,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行为要坚决制止,严肃查处。
五、合理调节收益分配,防止国家收益流失
各地要加强对房地产收益的管理,把国家明文规定的各种税费收上来。国有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必须按现行财政体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各级政府不得委托除财政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和部门,另设金库,管理土地收入;财政部门也不能把应由预算内管理的土地收入转为预算
外管理。对土地转让中漏失的各项收益要进行清算及时补交入库。在增值税等新的税种未出台前,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把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按规定收缴入库。
六、推进城镇住宅建设,加快解决困难户住房的步伐
各地要在加大城镇居民住房制度改革力度的同时,按照房屋商品化的原则,多方筹集建设资金,严格管理住房基金,保证用于住房建设,同时要实行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等多种形式加快经济适用房的建设,保持住宅建设稳定增长。今后所有开发公司都要承担相当于所开发的商品房面积
20%以上的微利居民住宅建设任务,各地可区别开发项目的地段和类别,做出具体规定。政府实行鼓励建设普通居民住宅的政策,对微利房、解困房(包括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的建设计划、土地供应、规划设计、资金安排和信贷等方面给以支持,以降低成本,加速住宅建设,加快“解
困、解危”步伐。
七、加强对外商投资房地产的管理
继续做好积极引进外资的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外商投资房地产的引导。外商开发经营房地产应结合建设项目进行,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项目相配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主。对外商投资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根据项目规模核定其注册资本、分期投入资金量、合资双方股金份额等。中
方不得为外商出资本提供贷款和境内外贷款担保,以保证外资的真正投入。要严格制止脱离项目以大面积低价批地作为条件来吸引外资的做法,各地不准超越权限制定优惠政策。



1993年8月10日

温州市村庄整治考核验收办法

浙江省温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温委办〔2004〕30号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村庄整治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有关单位:

  《温州市村庄整治考核验收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5月21日



  

  温州市村庄整治考核验收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 “千村整治、百村示范”工作,加快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步伐,规范“整治村”考核和验收,切实提高农村新社区整治建设水平,根据《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千村整治、百村示范”的实施意见》(温委办〔2003〕39号)和《全市村庄整治实施标准》(温委办〔2003〕60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列入全市“千村整治、百村示范”工程的整治村,适用本考核验收办法。

  二、考核内容和指标

  考核内容包括九个方面40项指标,实行基本分百分制加附加分考核的办法进行,基本分为100分,附加分为5分,合计105分。

  (一) 房屋建设(10分)

  房屋建设6项指标均合格得10分,若1项指标不合格扣1.5分,以此类推。6项指标是:(1)新建房屋符合村庄建设规划;(2)乱搭乱建的构筑物基本拆除;(3)危房拆除或整修率达95%;(4)妨碍道路通畅旧房的拆除率达95%;(5)“赤膊房”整治率达80%以上,其中国道、高速公路、省道两旁要达到100%;(6)留有住宅新区发展用地,新区农户住宅90%以上采用坡屋顶。

  (二) 道路建设(10分)

  道路建设3项指标均合格得10分,若1项指标不合格扣3分,以此类推。3项指标是:(1)进村道路硬化率达100%;(2)村内主干道基本硬化,且有一定宽度;(3)道路的排水、排污系统基本齐全。

  (三) 绿化建设(10分)

  绿化建设3项指标均合格得10分,若1项指标不合格扣3分,以此类推。3项指标是:(1)山区县、半山区县和平原县中心村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分别达到15%、20%和25%;(2)中心村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并且至少有一处不少于300平方米供居民休闲的公共绿地;(3)村域范围内主要路、河、渠堤的绿化率达95%以上,荒山绿化率达95%以上,平原村的农田林网控制率达95%以上。

  (四) 亮化工程建设(10分)

  亮化工程建设3项指标均合格得10分,若1项指标不合格扣3分,以此类推。3项指标是:(1)村内主干道和公共场所路灯安装率达100%;(2)村内其他道路路灯安装率达50%以上;(3)路灯亮灯率达90%以上。

  (五) 卫生设施建设(10分)

  卫生设施建设3项指标均合格得10分,若1项指标不合格扣3分,以此类推。3项指标是:(1)垃圾房、垃圾桶等卫生基础设施齐全,布局基本合理;(2)新区卫生厕所使用率达100%,旧区露天粪坑和简陋厕所均改为文明卫生厕所;(3)村内有垃圾收集点,有专门卫生保洁人员。

  (六) 其他基础设施建设(10分)

  其他基础设施建设3项指标均合格得10分,若1项指标不合格扣3分,以此类推。3项指标是:(1)有符合合格饮用水标准及用水量要求的水源,自来水入户率达100%;(2)广电、通讯、电力“三线”安装规范;(3)各种广告标志设置规范。

  (七) 环境卫生建设要求(15分)

  环境卫生8项指标均合格得15分,若1项指标不合格扣2分,以此类推。8项指标是:(1)垃圾实行袋装化,并及时清运,实行无害化处理;(2)道路保持整洁,无垃圾堆积;(3)河塘沟渠得到彻底整治,水面无漂浮物,水质清净无臭味;(4)房前屋后杂物堆放整齐有序;(5)村内墙壁干净整洁,无乱涂乱画现象;(6)村内无严重污染源,无垃圾、秸杆焚烧现象,生产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7)畜禽养殖业达到有关整治要求;(8)卫生设施保持整洁。

  (八) 家庭美化要求(10分)

  家庭美化5项指标均合格得10分,若1项指标不合格扣2分,以此类推。5项指标是:(1)农村家庭道德水平和文明程度明显提高,形成家庭和睦、邻里团结、尊老爱幼、男女平等的家庭美德;(2)室内生产、生活用品摆放整齐有序;(3)厨房、地面、家具、门窗、卫生间等部位保持清洁,无垃圾、无污水;(4)提倡使用卫生厕所;(5)定期开展除“四害”活动。

  (九) 精神文明建设要求(15分)

  精神文明6项指标均合格得15分,若1项指标不合格扣2.5分,以此类推。6项指标是:(1)治保、调解、治安联防等群众性组织健全,措施落实;(2)法制宣传教育有部署、有措施,普法教育率达80%以上;(3)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广泛扎实;(4)有一定的文化设施,并经常开展文体活动;(5)学习《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争做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好、勤俭自强、敬业奉献”基本道德规范的公民;(6)人际关系和谐,积极开展评选文明家庭、争做文明村民活动。

  (十) 附加分(5分)

  凡获得与“千村整治、百村示范”有关荣誉的,省级1项加1分、市级1项加0.5分,最多加分不超过5分。

  三、考核程序

  按照县(市、区)自查、市组织核查的程序实施考核。

  (一) 县自查。县(市、区)村镇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对当年度村庄整治建设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自查分在90分以上的整治村方可向市村镇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考核申请。

  (二) 市核查。市村镇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所属县(市、区)提出考核申请的整治村进行全面检查和考核。对经市考核,考核分达90分以上的整治村,由市村镇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授予市级“村庄整治合格村”称号。

  四、申报材料

  申报市级“村庄整治合格村”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县(市、区)村镇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报告;

  2、“村庄整治合格村”考核申报表;

  3、村庄整治基本情况统计表;

  4、村庄整治考核计分表;

  5、村庄整治实施情况工作总结;

  6、村庄整治前后的对比图或照片及说明资料。

  五、考核时间

  每年的11—12月由市村镇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当年度县(市、区)提出考核申请的整治村进行考核,县(市、区)应提前一个月完成所属整治村的自查工作。2003年度各县(市、区)所属的整治村,市考核工作在2004年8—9月份进行。

  六、附则

  本办法由市村镇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1、市级“村庄整治合格村”考核申报表;

  2、市级村庄整治基本情况统计表;

  3、市级村庄整治考核计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