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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时间:2024-05-09 20:33: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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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兴市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政府令〔2008〕36号


《嘉兴市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已经六届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卫宁
              二○○八年九月五日

嘉兴市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程序,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嘉兴市行政区域内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积极化解行政争议。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具体负责接收、审查、处理行政管理相对人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和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起诉的应诉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复议事项的接待和咨询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和证据: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申请书相应增加一份。
(二)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明。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交曾经向行政机关要求履行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证明材料。对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交因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事实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的资格证明。

1.申请人是公民的,提交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提交能证明该组织合法成立的有效证明及其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交公民死亡证明和申请人与死亡公民亲属关系的证明。

3.承受已终止的法人、其他组织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
(四)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的,提交授权委托文书及代理人相关身份证明。
(五)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参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申请人以口头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办案人员应当当场制作申请笔录,申请笔录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阅读后或向申请人宣读后,由申请人在笔录上签名、盖章或捺指印确认。
  第七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办案人员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须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直接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办案人员应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回执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入卷。

第八条 办案人员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查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利害关系;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三)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主体是否适格;

(四)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已经实际作出;

(五)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已经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是否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

(六)申请人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已经受理;

(七)申请人是否已向其他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其他有权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是否已经受理;

(八)是否需要追加第三人。

第九条 办案人员经审查应提出具体审查意见,并按下列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应当受理的,拟制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报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批后送达申请人;需要追加第三人参加复议的,应当提出追加第三人意见,并向第三人送达《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市政府办理的案件由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批。

(二)经审查认为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机关申请,并退回申请材料。

(三)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拟定《不予受理决定书》,报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批。

决定不予受理的,复议机关应当自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上级复议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或依法直接受理。

第十一条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办案人员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停止执行的,应当提出具体意见,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向被申请人发送《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

第三章 审 理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 办案人员对批准受理的案件,应当及时制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连同申请书副本或者口头申请笔录复印件,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日内送达被申请人。
  第十四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交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它有关材料。所提交的书面答复必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被申请人提交答复材料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第三人查阅答复材料,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除外。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案件实行书面审理制度,有必要时,复议机构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需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采用听证的方式审理:

(一)涉及人数众多或者群体利益的案件;

(二)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三)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鉴定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十八条 办案人员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和答复材料后,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被申请人答复的事实和理由;

(二)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

(四)被申请人是否具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和职责权限;

(五)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

(六)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九条 对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一)被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未履行职责是否有正当理由;

(三)申请人是否提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职责的申请。

第二十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办案人员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

(二)损害后果是否存在;

(三)具体行政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审理期间,依法需中止审理的,办案人员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报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批。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中止、恢复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书面告知有关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当事人自愿撤回申请的,经复议机构同意,可以准予撤回申请,终止对本案的审理。当事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受被申请人胁迫或欺骗,违背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的;

(二)复议机构认为撤回申请可能掩盖原具体行政行为错误的;

(三)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 

第四章 抽象行政行为审查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提出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办案人员应当自案件受理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符合下列事项的,应当进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

(一)属于《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的范围;

(二)系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包括直接引用或者虽然未直接引用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实际适用的依据;

(三)属于本机关审查处理的范围。

规范性文件审查处理期间,复议机构中止对本案的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复议机关有权审查处理的,办案人员应当拟制《规范性文件审查通知书》并附行政复议申请书,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部门,由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并将处理意见报复议机关审查。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拒不撤销或逾期不报送处理意见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以复议机关的名义作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交处理意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后,办案人员应当在15日内提出该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的审查报告,并恢复案件的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复议机关无权审查处理的,办案人员应制作《规范性文件审查转送函》,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有权机关处理完毕后,办案人员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并恢复案件的审理。

第五章 决 定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书面通知案件当事人。市政府办理的案件,由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对涉及具体行政行为合理性、行政赔偿数额内容的争议,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可以依法调解处理。

第三十条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定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复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 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结束后, 办案人员应根据审查结果,及时拟制行政复议决定,报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

重大疑难案件,应当集体讨论。

第三十三条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

(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的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第六章 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上级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实地调查、召开会议等形式了解掌握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情况,及时指导、解决下级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第三十六条 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或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纠正、改进的,办案人员应当提出意见,拟制行政复议意见书,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建立经常性的复议工作联系制度,通报复议工作动态、研究复议实践问题。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案件质量评查制度。每年定期开展对行政复议案件质量的评查活动,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通过典型行政复议案件的剖析,及时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3日”、“5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交通部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发布《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1]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

  现发布《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交通部

二○○一四月五日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引导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称道路货运企业)的集约化经营和规范化服务,促进道路货物运输业的合理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是指对道路货运企业的资产规模、设施设备、人员素质、管理水平等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是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政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经营资质等级条件

第五条 道路货运企业的经营资质等级分为五级。个体货运经营业户不评定经营资质等级。

个体货运经营业户是指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其货运经营资产属个人或家庭所有,雇工在七人及以下的个人或家庭。

第六条 一级企业经营资质条件:

(一)符合国家大型企业资产规模要求,企业净资产5亿元以上,其中货运净资产3亿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

(二)企业自有车辆总载质量不少于7000吨;其中载质量为8吨及以上的重型载货车辆的载质量不少于3500吨或专用货车不少于车辆总数的40%(专用货车是指集装箱运输车辆、各种固定罐式车辆、厢式车辆等,下同);车辆新度系数0.60;至少自有一个一级货运站、两个二级货运站,或投资参股货运站场建设规模相当于一个一级货运站、两个二级货运站年换算货物吞吐量的仓储设施;至少有一个自有(或签有长期维修合同的)一类汽车维修企业;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装卸机械和配套设施。

(三)企业是具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或大中型企业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从事道路货物运输9年以上。

(四)企业的经理具有从事本行业经营(管理)工作5年或从事经济管理工作10年以上的经历;企业管理人员中具有初级技术职称以上的人员占60%以上;安全行车30万公里的驾驶员人数不少于驾驶员总数的40%。

(五)有健全的经营、财务、统计、安全、技术等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制度;通过ISO9002质量认证。

(六)企业自有全国经营网络;在省内外设有分支机构,其中省外分支机构不少于5个。

(七)年度总营业收入5亿元,其中货运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

第七条 二级企业经营资质条件:

(一)企业净资产1亿元以上,其中货运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

(二)企业自有车辆总载质量不少于1400吨,其中载质量为8吨及以上的重型载货车辆的载质量不少于700吨或专用货车不少于车辆总数的35%;车辆新度系数0?55;有两个以上二级货运站,或投资参股货运站场建设规模相当于两个二级货运站年换算货物吞吐量的仓储设施;至少有一个自有(或签有长期维修合同)的二类以上汽车维修企业;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装卸机械和配套设施。

(三)企业是具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或大中型企业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从事道路货物运输6年以上。

(四)企业的经理具有从事本行业经营(管理)工作5年或从事经济管理工作10年以上的经历;企业管理人员中具有初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占55%以上;安全行车30万公里的驾驶员人数不少于驾驶员总数的40%。

(五)有健全的经营、财务、统计、安全、技术等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制度;通过ISO9002质量认证。

(六)企业有省内经营网络;在省内外设有分支机构,其中省外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

(七)年度总营业收入1亿元,其中货运营业收入6000万元以上。

第八条 三级企业经营资质条件:

(一)企业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其中货运净资产12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

(二)企业自有车辆总载质量不少于650吨,其中载质量为8吨及以上的重型载货车辆的载质量不少于260吨或专用货车不少于车辆总数的30%;车辆新度系数0?50;有两个三级货运站,或投资参股货运站场建设规模相当于两个三级货运站年换算货物吞吐量的仓储设施;至少有一个自有(或签有长期维修合同的)二类汽车维修企业;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配套设施。

(三)企业是具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或大中型企业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从事道路货物运输3年以上。

(四)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的经济管理经验;管理人员中具有初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占50%以上;安全行车30万公里的驾驶员人数不少于驾驶员总人数的35%。

(五)有健全的经营、财务、统计、安全、技术等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制度;有省内的货运分支机构;在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评定后的5年时间内通过ISO9002质量认证。

(六)年度总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其中货运营业收入1200万元以上。

第九条 四级企业经营资质条件:

(一)企业净资产400万元以上,其中货运净资产24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

(二)企业自有车辆总载质量不少于300吨;其中载质量为8吨及以上的重型载货车辆载质量不少于90吨或专用货车不少于车辆总数的20%;车辆新度系数0?45;有一个四级货运站,或投资参股货运站场建设规模相当于一个四级货运站年换算货物吞吐量的仓储设施;有一个长期合同关系的二类汽车维修企业;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配套设施。

(三)企业是具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或大中型企业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

(四)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的经济管理经验;管理人员中具有初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占40%以上;安全行车30万公里的驾驶员人数不少于驾驶员总人数的35%。

(五)有健全的经营、财务、统计、安全、技术等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六)年度总营业收入400万元以上,其中货运营业收入240万元以上。

第十条 五级企业经营资质条件:

凡未达到四级企业条件的道路货运企业,且是具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或大中型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有健全的经营、财务、统计、安全、技术等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 经营资质等级申请、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道路货运企业申请评定经营资质等级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道路货运企业申请评定经营资质等级的,应到本企业注册地的运政机构领取、填报《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申请表》(式样见附件一)。

(二)道路货运企业申请评定经营资质等级应提供以下资料: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载货汽车明细表;

4、企业的净资产和货运净资产证明;

5、货运站(场)和仓储设施证明;

6、ISO9002质量认证证书(一级、二级企业);

7、企业上年度实际完成的货运量和货物周转量统计表;安全行车、服务质量考核统计资料;

8、企业经理和企业经营、财务、安全、技术部门负责人的履历和任职文件;

9、企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职称情况名单;

10、驾驶员的驾驶资历和从业资格情况;

11、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12、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

(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成立由有关专家组成的道路货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评审小组。其职责是:对照企业经营资质条件,审核申请经营资质的道路货运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按照评审权限评定企业经营资质等级。

(二)评审权限

1、一、二级企业经营资质申报材料由省级运政机构负责初审,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报交通部评审和评定企业经营资质等级;

2、三级企业经营资质申报材料由省级运政机构负责组织评审并提出等级建议,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评定企业经营资质等级;

3、四级企业经营资质申报材料由地级运政机构负责组织评审并提出等级建议,由地级交通主管部门评定企业经营资质等级;

4、五级企业经营资质申报材料由县级运政机构负责审核,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评定企业经营资质等级。

(三)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评审权限作出对道路货运企业的经营资质等级评定决定后,应在同级媒体上公示,30日后无异议的由评定机关行文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道路货运企业评定经营资质等级后,由运政机构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证件上注明企业经营资质等级。

第十四条 已评定经营资质等级的道路货运企业,成建制分立或合并后组建的道路货运企业,应按本章的有关要求重新评定其经营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 由具备经营资质的道路货运企业投资参股新设立的货运企业,其经营资质等级可根据投资参股货运企业经营资质综合评定。具备同一经营资质等级的道路货运企业投资参股额之和达到总投资额51%以上的,新设立的合资货运企业可从投资参股道路货运企业的经营资质。

第十六条 由不具备经营资质的道路货运企业投资参股或独资新设立的道路货运企业,申请开业时,其经营资质条件已达到或超过四级道路货运企业条件要求的,可直接申请四级道路货运企业经营资质。



第四章 道路货运经营业务分工

第十七条 一级企业可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在符合有关行业管理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条件下,可从事物流、特种货物运输、集装箱运输、快件货物运输、零担货物运输和其他货运服务;可在全国范围内登记设立分支机构并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二级企业可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在符合有关行业管理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条件下,可从事物流、集装箱运输、快件货物运输、零担货物运输和其他货运服务;经审批可从事特种货物运输;可在全国范围内登记设立分支机构并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三级企业可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在符合有关行业管理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条件下,可从事集装箱运输、零担货物运输;经审批可从事与物流相关的服务、限定种类的特种货物运输、快件货物运输和其他货运服务;可在注册地省辖区域范围内登记设立分支机构,经审批同意可设立省外分支机构并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四级企业可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在符合有关行业管理规定的条件下,可从事集装箱运输;经审批可从事零担货物运输、限定种类的特种货物运输和与其业务相关的货运服务;经审批同意可在注册地省辖区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并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五级企业可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和与其业务相关的货运服务;经审批可从事限定种类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二条 个体货运经营业户只能从事普通货物运输。



第五章 质量信誉考核

第二十三条 道路货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评定后,必须按规定进行质量信誉年度考核。质量信誉年度考核应结合企业年度审验一并进行。

第二十四条 道路货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合格:

1、无特大行车责任事故。

2、行车事故频率不高于2次/百万车公里,事故责任死亡率不高于0.4人/百万车公里,事故伤人率不高于1.6人/百万车公里,直接经济损失率不高于2万元/百万车公里。

3、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一次性行政处罚金额为2万元及以上的)。

4、无重大运输服务质量事件(在地级以上新闻媒体上曝光或由当事人投诉、举报并经查属实且情节十分恶劣的服务质量问题);货运质量事故频率不高于1次/百万吨公里;货运质量事故赔偿率不高于0.7‰。

5、符合所核定等级经营资质条件。

(二)道路货运企业质量信誉凡不符合本条(一)要求之一的,视为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质量信誉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道路货运企业应按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如实向负责组织考核的运政机构报送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财务年报表、安全生产和质量情况以及经营、财务、安全、技术、人员变化情况等资料。

(二)负责组织考核的运政机构在审查核实有关资料后,应如实填写质量信誉考核记录(式样另定),并对道路货运企业的质量信誉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考核结论。对不合格的应下达书面整改意见通知。

(三)一、二级道路货运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由省级运政机构负责组织进行并作出考核结论,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将考核结论报交通部备案。

(四)三、四、五级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按照企业经营资质评审权限,分别由省级、地级和县级运政机构负责组织考核,并应将考核结论报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五)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发现考核结论不实时,可责成同级运政机构重新进行考核。



第六章 质量信誉管理与资质等级变更

第二十六条 质量信誉管理与资质等级变更,是指对道路货运企业进行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后,结论为不合格时,应对其经营资质等级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七条 质量信誉管理与资质等级变更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道路货运企业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合格的,按原定经营资质等级和经营分工继续经营。

(二)道路货运企业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给一年时间的整改期。在整改期内,暂停新增货运业务和运力的审批。整改期满,经运政机构检查达到预期整改要求的,可保留其原经营资质等级。

(三) 道路货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整改后仍达不到质量信誉要求的,应降低该企业经营资质等级,并对其原经营范围作相应的调整

第二十八条 道路货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条件发生变化,达不到原经营资质等级条件的,应降低该企业经营资质等级,并对其经营范围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九条 道路货运企业经营资质条件已达到上一个经营资质等级标准,并且连续两年质量信誉年度考核为合格的,可申请提前晋升上一个经营资质等级(其中五级企业企业为上一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合格的)。

第三十条 道路货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的变更,应在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结束后办理,并实行公告制度。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道路货运企业在申请经营资质等级和质量信誉考核中,采取弄虚作假和其他不正当手段,虚报经营资质条件或有关资料的,应责成其在三到六个月内进行整改,并暂停新增货运业务和运力的审批;情节严重的,还应暂停资质等级评定或推迟一年晋升上一个经营资质等级。

第三十二条 道路货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评定后,超范围经营或违反有关行业管理法规的,按《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交通部1998年第3号部长令)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申请表(式样) (略)



思想政治工作方法谈

钟伟苗


  对一个领导者来说,做思想政治工作是最基本的工作方法之一。领导者的工作水平和工作实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其所领导下的员工们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和效果。如果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对头,就可能最大限度地调动下属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发挥其主观能动性,从而推进整个科室或单位的建设。反之,如果不注意思想工作的方法,不懂得调动大家的积极性,那么即使这个领导者有三头六臂,要搞好科室或单位的工作也是相当困难的。
  本人结合工作实践,总结了关于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五个讲”和“五个要”。
  所谓“五个讲”是指:
  一讲原则。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原则就是规矩,这是做思想政治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思想政治工作决不能以牺牲原则为代价,否则就是好人主义。在重大原则性问题和政策性问题上决不可擅开口子,一味地迎合少数人的口味,一味地做老好人。好人主义往往是以牺牲大多数人的利益为代价来获取个别人或少数人的好感或拥护的,其最典型的表现形式就是单位或部门内的“小团体”。“小团体”成员一般是以利益为纽带联系和团结在一起的,一旦其中个别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或利益不平衡就很容易使“小团体”破裂,甚至导致“东窗事发”。不少暴露出来的腐败串案都是很好的证明。实践证明,好人主义者最终是做不了好人的,即使是一团和气和稀泥,表面看起来很有群众基础,但最容易按下胡芦浮起瓢,等大家看清了你,就会看轻了你。
  二讲诚信。当今社会有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诚信的缺失。企业不讲诚信,导致商誉尽失和商机尽失,在损害消费者和合同对方利益的同时,最终损害最大的是企业自身。而政府不讲诚信损害的可全是老百姓的利益。作为一个领导者,应深刻认识讲诚信的极端重要性。记得邓小平同志曾经在“八九学潮”后总结性地说过,“我们最大的失误就是教育的失误”,这是十分正确的。思想政治工作不但要有丰富的内容,而且必须同时要有正确的方法和手段。现在看来,我们确有必要反思一下我们的教育方式和效果问题了。我们在思想政治工作中有无贯彻诚信原则呢?这实际是一个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和效果问题,也是受教育者对领导者的教育是否认可的问题,实际上也是领导者本身的诚信度问题。领导者如果不讲诚信或诚信度不够,则不会被老百姓认可,甚至迟早会被老百姓所唾骂。领导者如不讲诚信,则绝无可能在单位或科室内部树立威信。言必行,行必果是讲诚信的基本内涵。可以说,讲诚信是做好思相政治工作的最重要的方法之一。
  三讲真话。作为领导者,他对内对外代表党和国家机关的形象,一定要坚持做到台上台下一个样,表面和内心一个样,做到文如其人,言如其人。现在的各种教育活动和领导号召不算少,但为什么效果不怎么样呢?我看主要问题就在这里。作为一个领导者必须懂得,受教育者不是傻瓜,而是一个个有血有肉有头脑的人,我们经常强调要以人为本,就必须把受教育者看作是与你一样聪明的人,要让他从心里服贴,你的教育才会有效果,否则就是自欺欺人,浪费青春。近日翻看《毛泽东选集》,感慨颇多。毛主席的文章思想非常丰富,内涵非常深刻,但文字极其朴素,根本不象一个大政治家写的文章,倒让人感觉到象是与人拉家常。但老百姓喜欢这样的文章,更喜欢这样的领导作风,言为心声,文如其人。可看看当今的文风、会风,教育活动和思想政治工作没有取得良好的效果,其原因就十分明白了。领导者要听到真话首先必须自己要讲真话。现在“假大空式”的“正确废话”满天飞,这是毛主席在《改造我的学习》和《反对党八股》这二篇著名的文章中所坚决反对的。近来媒体曝光的不少贪官在台上时所谓的“重要讲话”,其实都是正确的废话。这种讲话的效果如何,其实大家心里都十分明白。老百姓有一种辛辣的讽刺,说的是“大腐败作报告,中腐败听报告,小腐败戴手铐”。这种说法是偏激了一点,但也说明了一些问题。这样的“重要讲话”当然不可能有什么好的教育效果了。相信广大干部群众对“正确废话”的痛恨程度不会亚于对腐败的痛恨。如果领导者自己不想讲真话不敢讲真话或不会讲真话,那么,群众就会对他敬而远之,进而避而远之,直至顿桌唾骂。到这时,不要说你去做他的思想工作,不把你轰出去算客气了。
  四讲奉献。如果一个领导者在工作中处处以领导者自居,自己懒惰涣散,却只会对下属指手划脚,甚至不学无术,眼高手低,品行低下,刁奸皮滑,这样的领导你无论怎样用美丽的词藻教育别人,别人决不可能从心底里服贴你,相反只会是你越讲人家越反感。率先垂范、身先士足、身教重于言传,是一种最重要的思想工作方法。所以,作为一个领导者在品行上、作风上、学习上都应该起带头作用。领导者只有把“奉献”二字放在首位才可能获得别人的尊重和爱戴,你的话也才有人听,也才能让人真正听到心坎里去。
  五讲灵活。思想政治工作是一门综合性较强的领导艺术,需用运用政治学、管理学和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有很多,并没有固定的模式,也不可能有不变的现成的套路,更不可能有放之四海皆有效的方法,需要每一个领导者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新方法和新途径,并根据不同的对象灵活地加以运用,切不可死搬硬套。有道是,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只要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就都是我们需要的好方法。

  所谓“五个要”是指:
  一要尊重人。不管职位高低,也不管年龄大小,人的人格永远应该是平等的。尊重别人就是尊重自己。作为一个领导者,首先应当懂得这一点。要调动下属的工作积极性,必须首先尊重下属。如,对比自己年长的下属,一般不要直呼其名,而应称其为某师傅、某同志或称其职务为妥。见面时,一般应当先打招呼。俗语说,尺有所短寸有所长,领导者应把自己看低一点,在作出决策前,一般应当先听听下属的意见,即使其意见不正确,也不宜一棍子打死,最好从探讨的角度与其交流看法。尊重必然是相互的,你尊重他,他就没有理由不尊重你。
  二要理解人。领导者要把自己放在一个与下属平等的位置上,多了解下属的意见和议论,即使下属发牢骚,也千万不能乱给其戴高帽,而应耐心倾听,要考虑到,有牢骚说明你工作中可能有不到位的地方,牢骚也是反映问题的一种渠道(当然,你可以和蔼地与他说,有问题有想法可直接你交流,如果下属不敢向你反映真实想法和问题说明双方之间还有距离,还没有达到相互信任之目标)。下属如有私事有求于你,只要不是原则问题,你也要予以理解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予以照顾。不管是领导还是下属,其实都只是凡人,是凡人就都会有缺点和错误,领导者千万不能以圣人自居,对自己的缺点错误不但要勇于承认和改正,有时还要不怕在下属面前暴露,这样才会让大家感受到你是一个真实的人,也是有血有肉有缺点的同类人,下属才会不“怕”你,有私心话和烦心事才愿意向你倾诉,你与他之间才会超出一般的同事关系,而上升为朋友关系。我们需要的就是同事之间包括上下之间这样的朋友关系。
  三要关心人。对下属的工作学习和生活问题,甚至个人性格脾气、兴趣爱好、重要日子、朋友圈子都要放在心上,注意从细微处观察,努力做个有心人。要抽空窜窜门聊聊天拉拉家常,多了解多关心这些看起来很琐啐的细事,这是很重要的思想工作方法。对老同志的关心主要应体现在工作照顾上和生活上,而对年轻同志的关心则更多的应体现在政治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能做到心有灵犀一点通是我们努力追求的目标,但大部分人之间无法做到,但不管怎样说,被人关心是一件让人感觉十分愉悦的事,你关心别人,别人可能也会关心你。相互关心的结果是能够在无形之中拉近你与下属的距离,也能让你听到真话,了解到真实情况,更能让人觉得你是真心实意的可以信赖的朋友,而不是高高在上的官僚。
  四要支持人。在下属的工作遇到困难和问题时,你一定要旗帜鲜明地予以支持,并及时给予必要的帮助。这样能够使下属感受到他背后有“靠山”,能调动下属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功揽过是一个领导者品行高尚的表现方式之一,也是支持下属工作,调动下属积极性的重要思想工作方法。
  五要激励人。领导的激励能调动大家工作的积极性,因为这是对大家工作的认可和肯定。俗话说,树活一张皮,人活一张脸。对年纪大的同志来说,思想工作要以表扬为主。对年轻同志,则要在引导的基础上多加以激励。领导的态度对年轻的同志影响特别巨大,有时甚至可以改变一个人的人生道路和命运。记得自己刚参加工作的头几年,单位性质决定了工作与专业不对口,自己觉得所做工作都是一些杂事,很没有意思。于是暗下决心看书参加全国律考。可当时科室领导很不赞成,认为是我不安心本职工作。这对当时的我来说丧心了好一阵子,直到律考通过后我调离了该单位。其实,我的学习和工作是根本不矛盾的,如果当时的科室领导对我的举动多激励多支持的话,也许我还不好意思调走哩。
  思想政治工作是每一个领导者的基本工作内容之一,做好这项工作不但需要我们用“智”(能否在复杂的环境中看清一些人和一些事,然后采取针对性的方法和措施),更需要我们用心(是否真心实意地想干事,干好事,是否诚心诚意地想与人交心、交友)。调动每一个人的工作积极性是每一个领导者所孜孜以求的目标,而好的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可以让反对你的人理解你,让理解你的人支持你,让支持你的人忠于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