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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编制大纲(试行)

时间:2024-07-01 21:52: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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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编制大纲(试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2]8号


关于印发《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我局2001年3月发布了《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对指导和规范地方编制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工作的发展,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的目标、任务和措施更加具体明确,在吸取各地编制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大纲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我局对《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核心内容进行了修改、补充、完善,形成《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编制大纲》(试行),现印发供各地参考。

请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和特点,按照《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编制大纲》(试行)的基本格式和要求进行配合,组织编制好各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

附件: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编制大纲(试行)

二〇〇二年一月二十日

抄送: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附件:

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编制大纲(试行)

1. 总则

1.1 任务的由来

1.2 必要性和意义

1.3 规划编制的依据

2. 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情况及现状评价

2.1 基本情况

2.1.1地理位置、范围

范围的确定既要考虑生态系统结构的完整性和主导生态功能的同一性,又要考虑与行政边界保持一致,便于管理。范围以足以维持和发挥生态功能保护区主导生态功能作用为宜。

2.1.2 自然地理状况

2.1.3 经济、社会状况

2.2 生态环境现状及评价

2.2.1 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成就

2.2.2 生态环境退化状况

植被退化状况: 草地、森林的退化状况。

土地退化状况: 水土流失、沙漠化、盐渍化等。

水生态失衡状况:江河断流、洪涝、湖泊萎缩、地下水位下降等。

污染状况:点源和面源污染状况。

生物多样性破坏状况:物种减少、退化等。

2.2.3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限制因素暨生态环境退化原因分析

自然因素

经济因素

社会因素

政策因素

2.2.4 生态环境退化的影响

对社会的影响

对经济的影响

对环境的影响

2.2.5 生态环境承载力分析

全面、综合、客观地分析土地、水、生物(动、植物)等资源的承载力。

3. 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3.1规划的指导思想

遵循《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各项原则,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改变粗放生产经营方式,走生态经济型发展道路为中心,以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维护生态环境功能为目标,把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与经济发展相结合,统一规划,加强法制,严格监管,实现区域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3.2 规划的基本原则*

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是通过分析区域生态环境特点和人类经济、社会活动,以及二者相互作用的规律,依据生态学和生态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制定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以及实现目标所要采取的措施(规划的技术路线参见附录1)。规划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3.2.1 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是为了对重要生态功能区实施抢救性保护。因此,必须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切实加强这些地区的社会、经济活动的环境监管,防止生态功能退化。同时,遵循自然规律,采取适当的生物和工程措施,尽快恢复和重建退化的生态功能。

3.2.2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通过调整生态功能保护区内的产业结构,改变区内粗放经济发展方式,最大限度地减轻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以达到保护生态功能的目的。

3.2.3 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

规划要突出重点,抓住生态功能保护区的主导生态功能,重点解决制约主导生态功能发挥的各类限制性因素。同时,应当统筹兼顾,点面结合,分步实施。

4.总体布局

4.1 生态功能的确定

生态功能是指生态系统及其生态过程所形成或所维持的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条件与效用,主要包括水源涵养、调蓄洪水、防风固沙、水土保持、维持生物多样性等功能。

4.1.1 主导生态功能的确定

一个重要生态功能区同时具有多种生态功能。本《大纲》提出的主导生态功能,是指在维护流域、区域生态安全和生态平衡,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主导作用的生态功能,也是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的根本依据。

4.1.2 辅助生态功能的确定

辅助生态功能是指其他与主导生态功能相伴而存的生态功能。辅助生态功能的保护必须服从主导生态功能保护的需要。

4.2 规划目标的制定

规划目标要与《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和《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目标相一致,要与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相结合,并将规划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在时间上以5年为一时段(与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要吻合),分为近期、中期和远期三个阶段。

4.2.1 总体目标(含社会、经济和环境综合目标)

4.2.2 近期目标(以规划基准年起第一个五年计划,含社会、经济和环境综合目标)

4.2.3 中期目标(以规划基准年起第二个五年计划,含社会、经济和环境综合目标)

4.2.4 远期目标(以规划基准年起第三个五年计划,含社会、经济和环境综合目标)

4.3 功能分区

功能分区目的主要是按照自然特点、环境现状、社会发展需要和保护与恢复生态功能的要求,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内进行生态功能分区,制定各分区生态保护的措施。

4.3.1 功能分区的原则

4.3.2 功能分区的依据

4.3.3 功能区划分和命名

功能区划分不宜过细。每一功能区的命名方式为:地名+生态系统名称+主导生态功能(+辅助生态功能)

5. 规划内容

5.1 总体要求

生态功能保护建设与管理的主要任务与措施。一是采取严格保护措施,保护现有生态状况保持良好、生态功能正常发挥的重点区域,防止发生新的退化和人为破坏。其中生物多样性丰富、具有典型性、完整性的自然区域,也可以采取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方式。二是对生态系统受到破坏,生态功能开始退化的区域,重点采取合理的管护措施,包括围栏封育,促进自然恢复。三是对区内严重退化的生态系统和生态严重恶化区域,通过生物和工程措施,开展生态恢复与重建,逐步恢复其生态功能。

同时,为了减轻不合理发展方式带来的冲击和压力,推动生态功能保护区内生态环境与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应当在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的基础上,调整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积极寻求替代产业,改变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发展生态经济。

对生态功能保护区实施分区建设与管理。围绕确保主导生态功能稳定、有效发挥的需要,按照自然特点、环境现状、社会发展需要和保护与恢复生态功能的要求,进行科学的分区保护,明确各分区的范围、主要生态问题、生态保护目标、任务和措施(不同地区、类型的生态功能保护区主要任务和措施的总体要求可参考附录2)。

5.2 规划重点

5.2.1 保护管理规划

5.2.2 基础设施能力建设规划

5.2.3 宣传教育规划

5.2.4 科研监测规划

5.2.5 社区共管规划

5.2.6 产业结构调整,生态产业发展规划

要围绕主导生态功能的保护,针对解决影响主导生态功能发挥的主要限制因素提出产业结构调整规划。产业结构调整要结合当地实际,明确生态功能保护区内的种植业、畜牧业、养殖业、工业等是否需要调整、如何调整。

5.2.7 人口控制或移民规划(根据需要选择此项)

6. 重点建设工程或项目的确定

要围绕上述规划重点,有针对性地确定重点建设工程,主要包括生态功能保护管理工程、科研监测工程、宣传教育工程、社区共管工程、生态产业工程等。根据实际情况,可编制近期内(以规划基准年起第一个五年计划)重点建设工程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作为规划文本的附件。

7. 投资概算

7.1 投资概算

7.2 投资计划安排

7.3 投资渠道

7.4 事业费估算

8 组织机构及人员设置

8.1 设置原则

8.2 组织机构

8.3 人员编制

8.4 任务、职能

9 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

9.1法规政策保障

制定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的法律,做到“一区一法”;颁布生态保护政策,包括资源利用政策、产业政策、生态补偿政策等。

9.2 组织保障

应成立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领导小组,并将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的各项任务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

9.3 人力资源保障

应通过制订与实施切实有效的岗位人员培训计划和岗位激励政策,鼓励广大干部、群众投身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和管理。

9.4科技保障

制定监测与科学研究计划,依靠科技进步,加强生态保护技术和生态破坏恢复治理技术的研究,开展生态监测,及时掌握生态环境状况和变化趋势。

9.5 资金保障

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各项任务应纳入各级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国家、地方投入与社会、国际资金渠道。

10. 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的效益评估

10.1 经济效益

10.2 社会效益

10.3 环境效益

11 规划的编制、论证和批准

地方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由生态功能保护区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论证,经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由生态功能保护区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论证,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查同意后,报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各地应结合实际,确定适合本地情况的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规划原则。

附录1:

规 划 流 程 图



 

附录2:

各种类型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主要任务与措施总体要求

按照《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规定,生态功能保护区类型包括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的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监督区、江河洪水调蓄区、防风固沙区和重要渔业水域等。各种类型生态功能保护区的主要任务和措施如下:

1、江河源头区

功能定位:主导功能是保持和提高源头径流能力和水源涵养能力,辅助功能主要是保护生物多样性和保持水土。

主要任务:严格保护自然、良好的冰川雪原、湿地生态系统和珍稀野生动植物栖息地与集中分布区,自然恢复退化中的草、灌、林植被或生态系统,科学治理水土流失和沙化土地。

主要措施:建立严格保护区域或自然保护区,设立禁挖区、禁采区、禁伐区、禁牧区、禁垦区;开展围栏封育和退耕退牧还草还林还水,适当开展生态移民;严格控制载畜量,改进粗放耕作方式;按照自然生态规律,适度开展植树种草和水土流失治理等人工生态建设工程;开展生态产业示范,培育替代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等。

2、 江河洪水调蓄区

功能定位:主导功能是保持和提高自然的削减洪峰和蓄纳洪水能力,辅助功能主要是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重要渔业水域和维护水自然净化能力。

主要任务:防止湖泊萎缩、湿地破坏,严格保护现有的湖滨带、河滩地,以及良好的湿地生态系统和珍稀野生动植物栖息地与集中分布区;保护湖泊通江口,维护良好的通江水道;加强退田还湖还湿(地)“双退区”的保护和“单退区”的监管,防止反弹;减轻水污染负荷,改善水交换条件,恢复水生态系统的自然净化能力。

主要措施:建立严格保护区域或自然保护区,形成完善的自然保护区网络;开展退田还湖还湿(地)和适度生态移民,在“双退区”从事渔业养殖要严格控制养殖规模,必要时采取禁渔措施,规范“单退区”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调整农林牧渔产业结构与生产布局,组织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等生态产业示范和推广,发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名优特产品;开展湿地生态系统修复工程、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工程和城镇生活、工业污染治理工程。

3 、重要水源涵养区

功能定位:主导功能是保持和提高水源涵养、径流补给和调节能力,辅助功能可根据生态功能保护区类型而定。对于天然的水源涵养区,辅助功能主要是保护生物多样性;对于人工水源涵养区,辅助功能主要是保持水土,维护水自然净化能力。

主要任务:对于天然的水源涵养区,主要任务类似江河源头类生态功能保护区。对于人工水源涵养区,主要任务是严格保护现有的库滨带,维护良好的湿地生态系统;恢复库区草、灌、林植被或生态系统,治理水土流失;减轻水污染负荷,改善水交换条件,恢复水生态系统的自然净化能力。

主要措施:对于天然的水源涵养区,类似江河源头类生态功能保护区。对于人工水源涵养区,主要措施是建立严格保护区域或自然保护区,设立禁挖区、禁采区、禁伐区、禁垦区、禁牧区;开展湿地生态系统修复工程、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工程和城镇生活、工业污染治理工程;开展退耕还草还林、植被恢复和水土流失治理等人工生态建设工程,适当开展生态移民;调整农林牧渔产业结构与生产布局,组织生态产业示范和推广,发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名优特产品。

4 、防风固沙区

功能定位:主导功能是防风固沙,减少沙尘暴的危害,辅助功能是保护生物多样性和涵养水源。

主要任务:保护草原、沙区的湖泊、湿地,保障生态用水;严格保护现有自然、良好的草、灌、林植被;保护珍稀野生动植物栖息地与集中分布区;自然与人工相结合,恢复退化植被,治理沙化土地。

主要措施:建设水源保护区或自然保护区,设立禁牧区、禁垦区、禁采区;制止滥采、滥挖野生中草药材,合理规划和鼓励开展人工生产基地建设;严格控制载畜量,建立禁牧、限牧、轮牧制度,建设人工饲料基地,鼓励舍饲养殖;围栏封育退化草地、灌丛,开展退耕还林还草、农村新能源建设和生态移民工程;组织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等生态产业示范和推广,发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名优特产品。

5、水土保持的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监督区

参照国家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执行。

6 、重要渔业水域

功能定位:主导功能是维护生物多样性,辅助功能是调蓄洪水和水质调节。

主要任务:保护鱼虾类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回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养殖场的生态环境,防治渔业水域污染;保护珍稀野生水生生物栖息地与集中分布区;维护渔业水域的生物多样性。

主要措施:建立珍稀野生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划定禁渔区;对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回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等重要渔业水域,划定禁渔区、设定禁渔期;控制捕捞量,避免渔业资源衰竭;推广生态渔业生产方式,科学确定养殖密度,防止养殖造成污染;防止外来物种入侵;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物、工业污染物和生活污染物对渔业水域的污染;禁止炸鱼、毒鱼,不得使用禁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确需捕捞的,应按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限额捕捞;禁止围湖造田,重要的苗种基地和养殖场不得围垦。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劳动部办公厅、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和“企业办社会”转制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等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劳动部办公厅、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和“企业办社会”转制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劳动部办公厅、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劳动部办公厅、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和“企业办社会”转制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总工会、全国城镇集体经济研究会理事单位:
现将国家经贸委、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和全国城镇集体经济研究会联合召开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和“企业办社会”转制问题研讨会纪要印发你们。希望你们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采取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积极推进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和“企业办社会”分离的工作。

国有大中型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和“企业办社会”转制问题研讨会纪要
1995年5月28~30日,国家经贸委、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和全国城镇集体经济研究会在南京市联合召开了国有大中型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和“企业办社会”转制问题研讨会。会议听取了国家经贸委副主任陈清泰、劳动部副部长林用三、全国总工会副主席方嘉德、全国城镇集体经
济研究会会长戴苏理和执行会长何光等同志的讲话。江苏省委副书记许仲林和副省长于兴德同志也到会并讲了话。上海、南京、成都、福州、平顶山等地的代表在大会发言介绍了有关经验。现将会议情况纪要如下:
一、分流、分离、势在必行
富余人员分流和“企业办社会”转制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步骤,对企业改革、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都具有关键性意义。这是与会者的共识。

据悉,目前全国国有企业富余人员不少于1500万人。若按人均年工资4500元计,企业每年多开支工资675亿元。
上海市总工会对9626户企业的调查统计显示,1994年6月底,尚未安置的下岗待工人数占职工总数的5.2%,男女职工分别为4%和7%,他们中间56.8%是36~45岁的大龄职工。另据有关部门统计,全国放长假待岗人员已达300万人。
目前全国企业自办的中小学校有1.8万所,在校学生610万人,教职员工60万人,每年办学经费约30亿元(不包括基建投资)。全国企业与非卫生部门自办的卫生机构11万个,约占全国卫生机构的2/3,职工140万人。企业自办其他后勤服务单位更普遍。
“企业办社会”和富余人员问题,不仅导致企业低效、财政减收、资源浪费和机制僵化,已成为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增强活力的严重障碍,而且将影响社会稳定,已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
二、既要积极,又须慎重
鉴于这两大问题成因复杂,涉及面广,同职工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企业间、地区间差异又相当大,且目前劳动力市场和社会保障体制尚在建立过程中,因此,与会者认为,这些问题的解决,既要积极,又须慎重,应把握好如下原则:
1.分离分流是企业的事,更是政府的事。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允许多种可行形式并存、竞争,不搞“一刀切”。同时注意治标同治本衔接,使解决现实问题的过程成为促进我国逐步建立企业破产、减员和社会保障、再就业相结合的新机制的过程。
2.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三者关系,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和职工三方面积极性,十分重视依靠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按照小平同志讲的三个“有利于”积极探索解决途径。
3.要坚持党的“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的宗旨和路线,立足于人力资源开发和利用,组织分流职工和分离单位开展“第二次创业”,发展劳动力市场,广开就业门路,为企业自主用工、职工自主择业创造条件。
三、“企业办社会”分离:经验与难点
1.“企业办社会”转制,实质是社会职能同企业经济职能分离,实现服务事业社会化。这种职能分离,目前能一步到位的极少,大多企业采用多种形式、分步实施。
——先改造,后分离。太原绒织印染厂先给待分离单位适当投入,添置设备,培训人才,让其形成独立经营基础后直接进入市场。
——先承包,后分离。西北国棉七厂实行医院、学校经费总承包和其他后勤服务单位工资奖金总承包,待承包单位具备条件时再分离。
——先在企业内部实行职能分离。攀钢集团将分散在各二级单位的服务部门分离出来,在全公司范围内组建了专业化的服务经济实体。
——采取双重身份的不定期过渡形式。中航成都发动机公司职工医院,由市卫生局授权增挂“成都市新华人民医院”院牌,全面开放社会医疗服务,企业定额拨给医院事业经费,逐年递减,医院自求收支平衡,但未定分离期限。
——由企业同政府部门签订了明确的分步到位协议。太原钢铁公司已同当地教育部门达成5年内分步移交企业自办中小学的协议,企业支付的教育经费以1994年实际支出为基数,逐年递减20%。
2.据与会者反映,“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当前存在如下难点:
(1)政府接纳能力不足,关键是经费。如成都市企业自办中小学若全部分离出来,一年需办学经费1.8亿元,市政府目前尚难承受。
(2)企业担心医院、学校交出后反而加重负担。据12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调查,职工医药费相当工资总额的比例,有自办医院的企业为6.7%,而城市平均为9.7%。青岛市一个矿办学校交县办后,学校“集资”、派车、要煤,企业都不敢拒绝,因有职工子女在校上
学。
(3)有些厂办学校或卫生机构没有竞争力,或者当地同类机构已饱和,分离后很难生存。而办得好的职工子弟学校,企业则担心交出后可能降低教学质量,影响企业职工队伍稳定。
(5)企业内部单位分离经营后增加纳税环节,企业顾虑重复纳税或加重税负。
四、富余人员分流:经验与困难
1.企业富余人员分流,经各方努力,收到了一定成效,但分流的难度也在加大。上海市总工会调查的9626户企业,从1993年1月至1994年6月,共分流安置了下岗待工人员289644人(次),但仍有199038人尚未安置,其中21.8%已下岗两年以上。从动
态看,未安置人数逐年增加,下岗待工周期趋长。已分流安置的人员,按途径分,26.1%为企业内部转岗和三产安置,5.2%为劳务输出,其余68.7%依次分别为:企业内部待退休17.9%,流向社会15.0%,留职停薪12.4%,调出人员12.0%,提前退休6.9
%,其他4.5%。可见,其中仍有不少遗留问题,但这是现有环境中的可行办法。
2.目前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分别在企业、产业部门和社会三个层次进行。1994年,全国领取失业救济金人数不到富余人员数的20%。这表明,80%以上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任务仍由企业与产业部门承担。
许多企业建立了内部“劳动力市场”。例如,唐山钢铁(集团)公司组建了劳动实业公司作为企业劳动力资源的“蓄水池”。它无条件地接收主体生产单位的下岗职工,组织转岗培训和劳动力供需洽谈、双向选择。同时,组织未上岗职工开展生产自救和从事临时性劳务。目前一般企业
分流富余人员的门路主要是发展多种经营,特别是第三产业。

产业层次组织分流安置工作,成效较显著的是上海纺织和北京一轻。上海市纺织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成立了劳动力置换公司,作为其系统内劳动力结构调整中实施战略决策、协调、策划和置换的宏观调控机构,但不包揽富余人员安置任务。它与分设在上海纺织各行业的16个工作站
组成网络,共享信息,联手操作,指导企业组织分流安置,或接受企业委托帮助策划和协调。该公司同上海航空公司联手组织纺织女工报考空中乘务员,有2317人报名,录取18名。由此引发的“空嫂效应”,大大促进了纺织职工的再就业。仅招收“空嫂”三个月间,上海纺织职工就
分流15846名。上海纺织系统通过企业自行开拓就业门路、输送劳动力市场、职工挂职自谋出路、大龄职工“离岗不离编”集体劳务输送和年老体弱者退养等“五座桥梁”,自1991年以来已减员15.7万人,占1991年职工总数55.16万人的28.5%。
北京一轻总公司结合国有资产存量调整,成立京轻劳务开发公司。它以转业培训和信息交流为中心组织职工分流。培训项目面向市场需求。通过培训,职工不仅学了新的技能,而且增强了自主择业意识。“退二进三”试点单位北京火柴厂,经培训后,35%职工自己找到了就业门路。


社会分流安置,是以劳动部门为主,综合运用国家政策扶持和职业介绍、就业培训、失业保险和劳服企业等就业服务手段,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的实现,并帮助企业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当前的任务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劳动部报告在全国实施“再就业工程”。
3.据地方与企业反映,当前企业富余人员分流的困难主要是:
(1)富余人员分流安置的关键是开发,开发性安置和转业培训需要一定资金投入,但目前大多数企业和地方产业部门缺乏资金来源。
(2)由于失业保险制度还不完善,承受能力有限,社会安置路子不宽,企业仍担负着主要安置任务。
(3)由于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部门之间、所有制之间、地区之间、企业之间差异较大,制约着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4)国务院1993年发布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第111号令)规定的国家扶持企业发展多种经营分流安置富余职工的减免税政策,在财税体制改革后,许多地方难以继续执行,从而企业分流安置的难度增大。
(5)由于一些企业经济效益不好,有的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国务院关于保障职工基本生活和《关于发放国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紧急通知》银传〔94〕34号)规定的基本生活费在一些地方和企业还不落实,形成不安定因素。
五、鼓励社会各方面兴办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中小企业,发挥它们对分流、分离的作用
1.与会者普遍认为,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和“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完全依靠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不行,从根本上要着眼于发展经济创造新的就业机会,需要国家从总体战略和各方面具体政策上鼓励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份、多种企业形式共同发展。公有与私有企业要共同发展
。公有企业中,国有与非国有企业也要共同发展,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合作企业和股份合作企业都是公有企业。
2.与会者分析了集体企业对就业安置作出的贡献及其面临的困难。70年代末、80年代初,面对1700万待业青年需要安置就业的压力,根据国家、集体、个人一齐上的“三结合”就业方针,各地方和企业按照“组织起来就业”的方针,大力兴办集体企业,成了当时安置就业的
主渠道之一。1984年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人数比1978年增加1168万人,增长57.0%,同期国有单位增加1186万人,增长15.9%,二者净增绝对数十分接近,增长速度则集体企业大大快于国有单位。但是,由于多数城镇集体企业继续沿用“二国营”模式,并受不利发
展的政策制约,80年代中期以后,集体企业职工人数增长趋向停滞。1992年同1986年相比,国有单位职工人数增长16.7%,而城镇集体企业仅增长5.8%,1993年还比1992年净减228万人,1994年比1993年继续减少182万人。有鉴于此,与会者呼吁
政府研究、调整对城镇集体企业的政策,以加快集体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3.会上交流的上海推行股份合作制促进国有企业人员分流、职能分离的经验引起与会者的兴趣。上海在国有企业推行股份合作制的做法大体有三类。
一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将辅助部门分离改组为股份合作企业。如天原化工厂的运输队独立组建为股份合作企业“天原运输开发公司”,有偿租赁天原化工厂31辆卡车和加油站、维修工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该公司110多名职工全员入股出资30万元(150股,每股2000元
)。职工按完成的运输量计酬。改制前,一到下午二、三点钟就不肯再出车;改制后,主动揽活,随叫随到,加油站24小时对外服务。天原厂过去每年给运输队补贴约80万元,工资福利开支约90万元,改制后不仅免去了这些支出,而且每年收入租赁费50.5万元,增收节支合计2
00多万元。该公司从1993年7月1日成立至1995年3月底已实现利润322万元。它用利润再投资,加上贷款,已添置10辆卡车,并引进世界先进洗车设备对外服务。
二是国有企业开展多种经营、分离富余人员组建的股份合作企业。仅杨树浦区现在已办105家,职工2万多人,注册资本近2亿元,多数是职工股。宝钢新事业发展总公司也已于1993年改组为股份合作企业。
三是国有小企业由全体职工出资买断产权,改制为股份合作企业。国有弄堂小厂上海灯具厂由全厂202名职工一次买断,同时承担87名退休职工医药费、补助金等义务,于1994年4月改制为股份合作企业。股份全部为职工个人股,每人认股额依岗位工资系数与贡献有所差别,
人均5000元,经营者认股为平均额的3倍。改制后,全厂职工同舟共济,加快了企业转机、改造和开发步伐。1994年4~12月实现利润比上年同期增长1倍,1995年1~4月又比上年同期增长近2倍。
4.会议交流了各级工会兴办工会企事业和职业介绍机构帮助分流富余人员的经验。1994年底,全国工会企事业单位已达13万个(其中经营性实体6.4万个),就业人数90万人,其中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困难职工家属和社会失业人员67万人。它们是以工会投入为基础兴办
的社团集体所有制企事业。重点发展直接为职工提供社会化服务和增强保障功能的产业,如职工消费合作社、职工住宅合作社、职工城市信用合作社、职工互助共济和互助保险合作社等等,并正在加快建立促进企业富余人员分流的再就业服务体系。工会系统举办的职业介绍机构成功介绍7
.8万失业职工再就业,培训失业人员78万人次。30多个城市工会开办了以介绍失业职工和富余人员临时性就业为主要目的的扶贫解困贸易市场和扶贫基地,安排了近50万下岗人员就业。他们发展职工技协组织的功能,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稍加扶持,就迅速形成
实体。工会系统的文化宫、俱乐部、体育场、疗养院和休养所等也向社会开放,发展旅游服务和文化娱乐事业。目前,各级工会正以股份合作制和会员合作制作为工会社团集体所有制的基本实现形式,进一步发展工会企事业。
5.会议也交流了发展各种形式的中小企业促进就业的经验。在辽宁省,近三、四年来,区街经济的发展成为城市经济的新的增长点。全省区街经济产值从1990年80亿元增长到1994年700亿元,1994年仅纳税就达30亿元。区街经济灵活多样,创新力强,国有大企业
不易跳出本行业圈子去办的那些高新技术企业,区街经济却能兴办。
6.与会者认为,集体企业尤其是股份合作企业的发展,可以为创造就业机会、促进国有企业职工分流作出重大贡献,但当前政策环境并不宽松。
(1)有关部门现行的经济类型划分标准规定,只有“使用集体投资举办的企业”或者“个人通过集资自愿放弃所有权”的企业才能认定为集体企业。这就排斥了劳动者自愿组合、自筹资金实现劳动合作的企业,与鼓励劳动者组织起来就业的方针背道而驰,而且要劳动者“自愿放弃所
有权”,显然是对劳动者的剥夺。
(2)有关部门关于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行政法规只讲“产权界定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原则”,即只承认资本增殖,不承认集体企业职工的劳动合作与劳动增殖。这将使集体企业产权受极大损失。此外,它还将集体企业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也使国家
政策失信于民。这些规定已在不少地方引起企业和职工的疑虑,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继续扶持兴办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产生不利影响。
(3)对股份合作企业职工自筹资金的股息完全等同于股份公司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使职工出资承担了企业风险反而比银行存款和买国库券吃亏,因而限制了职工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股份合作企业的积极性。
(4)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的融资渠道不畅。银行信贷规模控制先保国有企业,往往无力顾及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的贷款需求。
六、政策建议
1.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和“企业办社会”分离是关系到改革深化、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的结构性重大调整,任务重,难度大,影响深,亟需制定战略规划和配套政策,并纳入正在制定的“九五”计划,以便指导和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分步实施。
2.分流、分离组建的新企业,应立足于尽早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新机制。政府要制定鼓励新企业建立新机制的政策,并改变现行法规、政策中限制新企业建立新机制的那些条款。
3.建议废除现行经济类型划分标准中关于“个人通过集资自愿放弃所有权”才能被认定为集体企业的不合理规定,并制定与落实鼓励自愿组合、自筹资金的“组织起来就业”的政策。
4.今后国有企业扶持兴办分流、分离企业,不管什么形式,一开始就应明确界定彼此的产权。采取借贷、租赁和产权有偿转让办法的,要签订双方权利、义务明确的合同。作为投资的,在享有权益的同时,应对企业承担责任。
5.为了动员各方力量共同做好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建议提出,凡安置下岗待工人员比例达到劳服企业标准的各方兴办的企业,应平等享受劳服企业的优惠政策。
6.为了鼓励和支持职工自筹资金,通过劳动合作创造就业机会,建议对股份合作企业中职工股金所得相当于银行利率(含保值补贴率)的股息免征个人所得税,同股份公司股东分红收入区别对待。这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
7.要多方筹资、落实分流安置资金来源。建议筹集国有企业富余人员安置专项基金,用于结构调整中的职工安置。
8.建议制定与实施鼓励、扶持中小型企业发展的政策,包括金融、税收、信息、培训和咨询服务等各方面的扶持。
9.请各地政府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1993年第111号令,企业为安置富余职工而兴办的三产企业的减免税政策,可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财税字〔1994〕001号文规定的劳服企业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1995年11月24日

山东省内陆渔业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内陆渔业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10月13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养殖业
第三章 捕捞业
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与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陆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内陆渔业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内陆水域从事养殖、增殖、捕捞水生动物和采收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把内陆渔业作为农业综合开发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四条 发展内陆渔业必须坚持以养殖为主、合理捕捞、积极增殖的方针,重视水产品加工和流通,不断优化产业结构。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内陆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的投入,鼓励科技人员从事渔业科学技术研究,加强内陆渔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内陆渔业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内陆渔业的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陆渔业管理工作。
南四湖(微山湖、昭阳湖、独山湖、南阳湖)、东平湖的渔业工作,分别由微山县、东平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渔业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检查渔业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查处违法行为,维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大中型水库设立的渔政监督管理派出机构或者派驻人员,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渔政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有权对渔业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进行检查。
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检查任务时,必须佩戴标志,出示证件,秉公执法。被检查者必须服从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九条 公安、环保、财政、物价、税务、工商、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渔业法律、法规的执行。

第二章 养殖业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湖泊、河道、水库、坑塘、涝洼地、废窑坑、塌陷地、地热水、工业余热水等各种适于养殖的水面、滩涂,发展养殖业。但饮用水源除外。
鼓励引进外资和技术从事内陆渔业综合开发。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将规划用于养殖业的国有水面、滩涂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有水库,应当确定给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从事养殖生产。
核发养殖使用证的具体事宜,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养殖使用证的格式,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二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水面、滩涂,集体所有的水面、滩涂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水面、滩涂,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以将使用的水面、滩涂发包给集体和个人从事养殖生产,库区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有优先承包权。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扶持库区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发展养殖生产。
第十四条 养殖水面、滩涂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书面承包合同。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其承包的水面、滩涂的部分或者全部转包给第三者,但不得转包渔利。
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无正当理由,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承包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未在承包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使用国有水面、滩涂从事渔业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养殖使用证规定的用途、时限进行生产。无正当理由未在养殖水域投放苗种或者放养量低于当地同类养殖水域平均放养量百分之六十的,视为荒芜。荒芜满一年的,由发证机关按当地同等条件养殖水面当年总产
值的百分之十收取荒芜费,并责令其限期开发利用;逾期仍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使用证。
第十六条 从事内陆渔业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纳税,或者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十七条 鱼苗、鱼种的生产单位需要从国外引进原种、良种,必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引进的原种、良种,必须经检疫机构检疫和国家原种、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合格后,方可繁育推广。
对以经营为目的的鱼苗生产实行审批、许可证制度。鱼苗生产许可证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三章 捕捞业
第十八条 凡在本省湖泊、河流进行捕捞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发给内陆水域捕捞许可证后,方可作业。
南四湖、东平湖的捕捞许可证,分别由微山县和东平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批准发放。
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不得涂改。
第十九条 内陆水域捕捞许可证(含渔船、渔具限额)的核发办法,由市(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外省来南四湖从事捕捞作业的渔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需持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介绍信到微山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捕捞许可证。捕捞许可证发放数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额。

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与保护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陆渔业资源的保护,采取调整作业结构、改进渔具和捕捞方法、定期组织人工放流和移植等措施,增殖渔业资源。
第二十二条 凡在本省湖泊、河流采捕天然生长及人工增殖的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条 在内陆水域禁止下列活动:
(一)炸鱼、毒鱼、电力捕鱼和用鱼鹰捕鱼;
(二)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三)使用禁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以及使用小于规定最小网目尺寸标准的渔具进行捕捞;
(四)向渔业水域排放、倾倒不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废渣、垃圾和其他污染物质;
(五)在养殖水域内清洗、浸泡有毒器具和有害渔业资源的其他物体。
第二十四条 南四湖、东平湖的禁渔区、禁渔期,禁止使用、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重要经济鱼蟹类的可捕标准,主要水生经济植物的采收时间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分别由微山县、东平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并报省渔业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禁止捕捞、出售、收购天然多鳞铲颌鱼(泰山赤鳞鱼)等珍贵水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需要必须捕捞、出售、收购天然多鳞铲颌鱼等珍贵水生动物的,必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在河流、湖泊等渔业水域附近进行工业建设的,应当同时建设防治污染及保护渔业生态环境的配套项目,并应当事先征求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已经建成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在渔业水域周围的农田施用农药、化肥,或者因卫生防疫、驱除病虫害等需要向渔业水域喷洒药物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渔业资源。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内陆渔业水域的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因污染给渔业生产造成损害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湖泊、水库必须保持鱼类生长需要的最低水位。最低水位线按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在最低水位线以下必须用水时,须经最低水位线的确定机关批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生产销售鱼苗的,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按每万尾十元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以及《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时,对处以罚款、赔偿渔业资源损失及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开具凭证。
罚没收入,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一条 对拒不接受依法管理,阻碍渔政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
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在湖上作业的,必须先执行有关处罚决定;拒不执行或者现场执行有困难的,渔政检查人员有权扣押捕捞许可证或者渔船、渔具。
第三十三条 渔政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乱纪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0月13日